CL 125/5 |
第一二五届会议 |
2003年11月26-28日,罗马 |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
IV. 与国际东欧中欧 渔业发展组织(东欧中欧渔业组织)的合作协定
附录II:国际东欧中欧渔业发展组织(东欧中欧渔业组织) 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之间的合作协定草案
附录III:大会决议草案--总干事任期的次数和长短(粮农组织章程第VII条第1款)
1.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第七十五届会议于2003年10月6日至7日举行。委员会下列所有成员出席了会议:加拿大、法国、伊拉克、马耳他、尼日尔、菲律宾和乌拉圭。
2. 由于前任主席Francis Montanaro Mifsud阁下(马耳他)退休,委员会选举副主席Adam Maiga Zakariaou先生(尼日尔)为主席。
3. 委员会选举Claire Gaudot女士(法国)为副主席。
4. 章法委忆及,在1947年,粮农组织与国际兽疫局缔结了《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它们的活动。这种非正式关系随后被1953年11月大会第七届会议所批准的一项正式协定所取代。
5. 章法委注意到,这两个组织之间扩大的合作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由于国际兽疫局的活动领域扩大而产生了工作重复的风险。因此,粮农组织和国际兽疫局认为,1953年的协定需要重新谈判,特别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他们作为在世贸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框架内国际动物卫生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鉴定机构的职责。
6. 章法委审议了协定草案文本,认为文本符合粮农组织章程第XIII条和大会第69/59号决议“关于粮农组织与政府间组织之间关系的指导方针”(《基本文件》第N部分)。根据本组织总规则第XXIV条第4款第(c)项,章法委建议将粮农组织与国际兽疫局之间的协定草案提交2003年11月理事会第一二五届会议批准及随后提交2003年11月-12月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确认。该协定草案见本报告附录I。
7. 章法委审议了与国际东欧中欧渔业发展组织(东欧中欧渔业组织)的拟议合作协定。章法委对该协定的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以便阐明其范围和意义。经章法委修改后的合作协定见本报告附录II。
8. 章法委认为,修改之后的合作协定符合粮农组织章程第XIII条和大会第69/59号决议“关于粮农组织与政府间组织之间关系的指导方针”(《基本文件》第N部分)。根据本组织总规则第XXIV条第4款第(c)项,章法委建议将与东欧中欧渔业组织的合作协定草案提交2003年11月理事会第一二五届会议批准及随后提交2003年11月-12月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确认。
9. 章法委忆及,理事会在2002年10月18日至11月2日举行的第一二三届会议特别要求理事会独立主席与“主席之友”的一个区域代表小组一起处理总干事任期次数和长短问题(章程第VII条第1款),同时牢记有关修订的章程第VII条第1款的生效日期和在任总干事的权利和义务等过渡性条款。
10. 章法委还忆及,理事会在2003年6月23日至28日举行的第一二四届会议接受了“主席之友”小组的报告,并同意将对章程第VII条第1款的拟议修正案,即“总干事的任期应为六年,仅可连任一次,为期四年”,连同“主席之友”小组的报告一起提交2003年10月份的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然后提交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
11. 章法委根据上述理事会决定并考虑到“主席之友”小组的报告,审议了章程第VII条第1款的拟议修正案。章法委同意,为了采用章程第VII条第1款的现有措辞形式,该条款可改为:“1.本组织设总干事一名,由大会任命,任期六年,仅可连任一次,为期四年。”
12. 章法委还审议了关于章程第VII条第1款拟议修正文本的大会决议草案,建议将该项大会决议草案通过理事会提交大会。该项决议草案见本报告附录III。
13. 章法委注意到,财政委员会在2003年5月5日至9日举行的第一O二届会议获悉过去几年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粮农组织在更多国家执行技术援助项目的条件。这些国家由于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加强,日益将国家执行作为项目的首选执行方式。
14. 章法委还获悉,粮农组织为了更加有效地满足对其提出的要求,开始了对一些程序进行重新审议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结果是,为《合作发展协定》的项目制定了一些“业务模式”。这些模式旨在作为参考文件,为粮农组织和政府的项目制定工作提供基础。在整个过程中本组织大量吸取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经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15. 章法委还注意到,财政委员会在2003年5月5日至9日举行的第一O二届会议批准了修改财务条例的一项建议,特别是为了确保关于将由政府和国家其它实体执行的《合作发展协定》项目的那些活动,根据本国法规建立国家适当认证和控制机制;并确保在有关项目协定中适当反映出这一点。章法委在审议财务条例的拟议修正案时,注意到修正案涉及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为了清楚起见,建议将拟议的修正案分成两点。
16. 根据上述情况,章法委建议将包含对财务条例第VI条拟议修正案的大会决议草案提交理事会,然后再提交大会审议及通过。该项大会决议草案见本报告附录IV。
17. 章法委忆及,财政委员会在2003年9月15日至19日举行的第一O四届会议“建议从2004-2005两年度开始采取分算会费方法供理事会批准”,“赞同对财务条例第V条和拨款决议样本的修改……以便转交章法委赞同并提交理事会”。
18. 章法委审议了对于财务条例第V条和拨款决议样本的拟议修正案。章法委认为在大会决议草案开头新增三段以及对拟议的5.6条和5.7条文本在形式上作了少量修改是适宜的。章法委认为这些修正案符合本组织《基本文件》和法律形式,建议将这些修正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并随后提交大会。这些修正案见本报告附录V。
19. 章法委忆及,财政委员会在2003年9月15日至19日举行的第一O四届会议“赞同设立一个资本支出专项资金供理事会审议”,“还赞同财务条例6.10条的拟议文本草案……,通过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理事会”。
20. 章法委审议了对财务条例第VI条的拟议修正案,包括新增第6.10段,并审议了关于编制资本预算的拟议大会决议草案。章法委建议新增三段以及删除决议草案文本中没有必要的小标题。章法委认为这些修正案符合本组织《基本文件》和法律形式,建议将这些修正案提交理事会审议以及随后提交大会。这些修正案见本报告附录VI。
21. 章法委注意到,在2002年和2003年,有若干职员根据其本国的法律,向粮农组织提出了关于“已登记伴侣”或者“同性婚姻”的家属津贴的要求。此类要求引起了粮农组织关于“婚姻”种类和关于“配偶”的确切定义的思考,以便于行政管理。实际上,虽然粮农组织的《职工条例》和《行政手册》没有关于“配偶”的定义,但是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一贯做法是,职员必须出示“结婚证”或者证明丈夫和妻子关系的其它文件才能享受家属津贴。
22. 章法委还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关于“已登记伴侣”的最近案例法认为,由于按各自国家法律这种伴侣并不构成“婚姻”,因此不能享受家属津贴。章法委还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和联合国行政法庭的案例法看来就家属津贴而言倾向于认可“同性婚姻”,不过他们尚未直接面对“同性婚姻”的具体案例。
23. 章法委审议了关于承认“同性婚姻”配偶的问题,认为这与承认“已登记伴侣”配偶的问题密切相关。章法委还注意到,联合国系统正在积极讨论这两个问题,特别是在秘书长就这一问题发表声明之后,联合国系统将进一步开展讨论。因此章法委建议本组织密切注意联合国系统范围内的讨论,以便在这方面形成一个共同的立场。
附 录 I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称粮农组织)与国际兽疫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下称兽疫局)希望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控制动物疾病和食品安全方面协调努力,商定如下:
第I条
1.1 粮农组织和兽疫局同意在各自主管领域就共同感兴趣的事项开展密切合作。
1.2 在本协定中:
- “动物”包括牲畜、鸟类、野生动物、蜜蜂、同伴动物、鱼和其它水生动物;
- “农业”包括农作物、畜牧、渔业和林业。
第II条
2.1 兽疫局主要负责:
(a) 根据其章程和世贸组织卫生和植检措施协定,制定有关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b) 制定和更新国际科学参考标准,确认在《陆地动物卫生守则》、《水生动物卫生守则》、《陆地动物诊断测试和疫苗手册》和《水生动物诊断测试手册》中公布的诊断测试;
2.2 粮农组织主要负责:
(a) 制定有关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管理的农业规范的准则和建议;
(b) 为有效预防和逐渐控制主要动物疾病而制定计划及协调与其它有关组织的活动,包括促进有关这些疾病在各国的分布和影响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供有关技术援助,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c) 根据其章程和世贸组织卫生和植检措施协定中的规定,通过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准则和其它建议;
2.3 以下活动是联合采取行动的活动:
(a) 通过全球预警和早期反应系统主要伙伴的一种长期协调方法,制定和保持主要动物疾病的适当预警和监测系统,利用兽疫局官方卫生和科学信息以及其它有关疾病信息来源;
(b) 与其它有关国际机构合作,联合制定关于动物生产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那些方面的国际标准;
(c) 在国际上促进及协调兽医活动和关于动物疾病、人畜共患病、动物生产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那些方面的其它有关研究活动;
(d) 为有效预防和逐渐控制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制定区域和国际战略,帮助谈判协定;
(e) 粮农组织实施的关于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生物安全国际条例的因特网门户网站;
(f) 就本协定所涉及的事项提供专家咨询;
(g) 关于动物生产中影响区域和全球食品安全控制政策和计划的那些方面,组织战略会议、其它会议、委员会和各种工作组;
(h) 根据提出要求帮助各国发展兽医教育、兽医服务(或其它主管部门)和推广服务;
(i) 通过出版物和其它手段传播有关研究、控制方法和动物生产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那些方面的技术信息。
第III条
粮农组织和兽疫局特别通过以下手段开展合作:
(a) 互相交流报告、出版物和信息,包括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发生率方面的信息。粮农组织总干事和兽疫局总干事可作出特别安排,收集和分析成员国所提供的任何有关信息,并向不是某一方成员的那些国家政府提供这些信息;
(b) 一方可参加另一方的有关会议,有权作为顾问参加讨论。双方同意避免在没有事先与另一方商量的情况下举行处理共同感兴趣事项的会议;
(c) 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关于共同感兴趣的题目进行技术磋商或采取具体行动的建议;
(d) 为了实现同样的目标或者密切相关的目标以及避免工作重复,粮农组织总干事和兽疫局总干事不断协商及作出共同努力;
(e) 粮农组织总干事和兽疫局总干事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相互协商,以便在特定领域促进联合行动安排;
(f) 粮农组织总干事和兽疫局总干事采用实施这些政策所必需的适当行政安排,包括交换专家以及对人员进行交互培训。
第IV条
为了提高效益及避免工作重复,粮农组织和兽疫局在拟定同本协定有关的各自活动计划时,应向另一方提交其计划草案以便征求意见及协调,一方应尽可能考虑另一方的建议。此外,粮农组织和兽疫局应每年举行一次双方高级官员协调会议。
第V条
双方均可要求对本协定进行修改。任何此类修改应经双方同意通过。换文将详细说明本协定的实施。
第VI条
本协定替代粮农组织与兽疫局以前缔结的协定。
于………在………签署
兽疫局 ------------- 粮农组织-------------
附 录 II
国际东欧中欧渔业发展组织(东欧中欧渔业组织)
各缔约方,
考虑到东欧中欧渔业组织是在粮农组织的帮助下,由粮农组织总干事于2000年5月23日召开的一次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项协定,作为一个独立国际组织设立的,该协定于2001年10月12日生效,粮农组织总干事为该协定的保管人;
考虑到《关于建立国际东欧中欧渔业发展组织(东欧中欧渔业组织)的协定》第13条第1款规定:“东欧中欧渔业组织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之间应当建立一种工作关系。为此,东欧中欧渔业组织应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进行谈判,以便根据本组织章程第XIII条缔结一项协定。该项协定特别应规定粮农组织总干事任命一名代表,该名代表将参加东欧中欧渔业组织的所有会议,但是没有投票权”;
还考虑到东欧中欧渔业组织理事会在2002年1月20日至21日其第一届例会上决定,东欧中欧渔业组织将与粮农组织进行谈判,以便使这两个组织之间的合作正式化;
进一步考虑到粮农组织章程第XIII条第1款规定:“为了建立本组织和其它担负有关职责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密切合作,大会可与这些组织的主管当局缔结协议,以明确责任的划分和合作的方法”;
认识到粮农组织有兴趣促进东欧中欧渔业发展合作及支持东欧中欧渔业组织的目标。
商定如下:
I. 东欧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之间应开展合作及保持合作。
II. 粮农组织应作为观察员参加东欧中欧渔业组织理事会的会议和其它技术会议。
III. 应邀请东欧中欧渔业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粮农组织大会和理事会会议、渔业委员会(渔委)会议、渔委水产养殖分委员会会议、渔委贸易分委员会会议、粮农组织欧洲区域会议和欧洲内陆渔业咨询委员会会议。
IV. 粮农组织职员将作为技术顾问继续帮助东欧中欧渔业组织。
V. 粮农组织应尽可能按照其章程条文及其主管机构的决定,对东欧中欧渔业组织提出的技术援助要求给予适当的考虑。
VI. 粮农组织将尽可能利用东欧中欧渔业组织作为东欧中欧渔业销售项目的执行机构。粮农组织将酌情适当考虑利用东欧中欧渔业组织来执行这两个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VII. 东欧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可在适当情况下,按照在每一特定情况下作出的安排,同意召开有关两个组织共同关心事项的联席会议。此外,东欧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可在认为适宜时,按照每次共同商定的条件设立联合委员会或工作组来审议共同关心的事项。
VIII. 东欧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可通过特殊安排,为实现共同关心的目标决定采取联合行动。
IX. 在对保管机密材料作出必要安排的情况下,东欧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应就共同关心的事项对尽可能全面地交流信息和文件作出安排。
X. 罗马粮农组织总部渔业工业司和计算机鱼品销售信息系统将作为东欧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之间的联络单位。
XI. 各缔约方可经双方同意决定酌情扩大其合作范围。
生 效
本协定一俟两个组织的领导机构批准即应开始生效。
附 录 III
大会决议草案
大 会,
忆及理事会在2002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举行的第一二三届会议上关于章程第VII条第1款总干事任期的次数和长短问题所作的决定;
考虑到理事会在2003年6月23日至28日举行的第一二四届会议上接受了“主席之友”小组的报告即CL 124/INF/22号文件,并同意将章程第VII条第1款的拟议修正案,即“总干事任期应为六年,仅可连任一次,为期四年”,连同CL 124/INF/22号文件转交2003年10月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然后提交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
进一步考虑到2003年10月6日至7日举行的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报告和2003年11月26日至28日举行的理事会第一二五届会议报告;
1. 决定章程第VII条第1款修改如下:
“1. 本组织设总干事一名,由大会任命,任期六年,仅可连任一次,为期四年。”
2. 决定章程第VII条第1款的修改适用于2005年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的选举,并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总干事的职责。
(于2003年12月……日通过)
附 录 IV
大会决议草案
大 会,
忆及财政委员会在2003年5月5日至9日举行的第一O二届会议上赞同关于修改财务条例的一项建议,以便反映出这一要求,即总干事就合作发展协议的资金与有关政府和国家机构商谈时确信有适当控制手段;
注意到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在2003年10月6日至7日举行的第七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了财务条例拟议修正案;
进一步注意到理事会在2003年12月26日至28日举行的第一二五届会议上批准了拟议修正案并建议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该项拟议修正案;
1. 通过新的财务条例6.8条如下:
“总干事可与政府和捐助方签订协议,为将由受益国政府或其它实体执行/实施的发展项目提供技术援助。根据这些模式,即下文中称为合作发展协议的项目,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如果资金由该政府或其它国家实体按照国家执行或实施安排持有和管理,粮农组织的参与应作为合作发展协议的资金向财政委员会单独报告,此类资金不应包括在本组织的财务决算书中。
(b) 如果资金由粮农组织托管,并为执行商定活动而转拨给该政府或其它国家实体,这些资金应作为按照合作发展协议为受益国政府托管的资金在本组织的财务决算书中向财政委员会报告,并应受本组织内部和外部审计程序支配。粮农组织托管的国家执行资金,应按照执行国政府的国家条例和规则支出,并由国家主管当局核签,条件是总干事在与该政府签订协议之前应确信这些条例和规则与本组织的财务条例一致,并对资金的开支进行适当的控制。合作发展协议中的这些项目,应由有关政府和本组织按照有关协议协商一致任命的一位独立审计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2. 决定对财务条例第VI条之后的段次进行重新编号。
(于2003年12月……日通过)
附 录 V
大会决议草案
大 会,
忆及财政委员会在2003年9月15日至19日举行的第一O四届会议上,“建议从2004-2005两年度开始采用分算会费方法供理事会批准”,赞同对财务条例第V条和拨款决议样本的修改以便转交章法委赞同并提交理事会;
考虑到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在2003年10月6日至7日举行的第七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了对于财务条例第V条和拨款决议样本的拟议修正案;
注意到理事会在2003年11月26日至28日举行的第一二五届会议上同意将财务条例第V条和拨款决议样本的拟议修正案提交大会批准;
1. 决定财务条例第V条修改如下1:
第V条
经费的提供
5.1 除按照本条例第5.2条的规定所作的有关调整外,一个财政周期的拨款应由各成员国和准成员每年缴纳的会费来提供。各成员国的会费应按大会所确定的会费比例来分摊;这个分摊比例不包括准成员的会费。准成员的会费应尽可能地在成员国会费的同一基础上进行计算,但得出的数额则应考虑成员国和准成员之间地位上的区别,减少十分之四,并应列入杂项收入。在收到会费之前,拨款可以从周转基金中垫付。
5.2 在确定各成员国和准成员每一财政周期的会费时,应参照下述几点加以调整:
a. 确定会费的财政周期中,预计的杂项收入;
b. 成员国因实施本条例第6.1条第(b)项而获得的收入;
c. 事先未向成员国和准成员分摊的追加拨款。
5.3 为确定每一成员国和准成员的年度会费,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在该财政周期分摊的会费,应分为数额相等的两次付款,一次在财政周期的第一个历年支付,另一次在第二个历年支付。
5.4 在每一个历年开始时,总干事应:
a. 通知各成员国和准成员在预算中应缴的年度会费数额;
b. 通知各成员国应缴的周转基金预收款数额;
c. 要求成员国和准成员按照规定缴纳应付的全部会费和周转基金预收款。
5.5 会费和周转基金预收款,应在接到上述第5.4条所指的总干事通知后三十天内或其所属历年的第一天,全部缴清,以日期在后者为准。到第二个历年的一月一日,上述会费和预收款的未付部分应视为拖欠一年。
5.6 预算中的年度会费以美元计算。大会在了解各成员国和准成员的下一个财政周期准备以哪种货币缴付会费以后,如果发现预期的美元收入不够支付大会所确定的本组织的预计美元支出,大会将确定哪些不以美元支付其全部会费的成员国和准成员应缴美元的比例。每一成员国和准成员会费的其余部分,应以里拉或自由兑换成里拉的本国货币缴付,这项兑换由交会费的政府负责。使用的兑换率应是缴纳会费的那个历年一月份的第一个营业日里拉对美元的官方兑换率,或是支付会费那天的兑换率,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5.6 预算中的年度会费一部分以美元计算,另一部分以欧元计算。每一两年度,大会将确定成员国和准成员预算应付款中美元和欧元的相应比例。除非成员国按照分摊的货币数额同时全部缴纳其分摊会费,任何部分缴纳的款额应按照两种货币分摊款额的比例与应缴纳会费相抵。如果成员国或准成员国以美元或欧元以外的货币缴付其本年度的部分会费,该成员应负责确保此货币能够自由兑换成美元和(或)欧元。如本段所述,可以其他货币缴付部分会费和全部会费,但其所使用的汇率应是缴纳会费的那个历年一月份的第一个营业日欧元和美元对缴款货币的市场汇率,或是缴付会费当日的汇率,两者中以最有利于本组织的汇率为准。
5.7 各成员国和准成员应缴的款项,包括拖欠的会费,仍应以应缴会费那一年度的货币缴付。
5.7 按照财务条例第5.5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和准成员被视为拖欠会费中应以欧元缴付的款项应兑换成美元,其兑换率应以最有利于本组织的汇率为准,或是采用该会费年份的预算汇率,或是该会费年份联合国的平均交易汇率,或是该会费年份12月31日的联合国交易汇率。此后这种拖欠款将被视为美元应付款。为了确定是否属于本组织基本文件所规定的丧失大会投票权、无资格当选为理事会成员、失去理事会的席位,应按照上述同样的原则计算前两个历年应缴纳的会费。以美元以外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补交拖欠的会费,应按照本条例第5.6条最后一句的规定,采用该货币对美元的市场汇率进行兑换。
5.8 被接纳为成员国的任何国家,或被接纳为准成员的领地或领地集团,应从其成员国或准成员资格开始生效的那个财政周期起,按预算缴纳会费。会费数额应由大会确定,并应从其申请获得批准的那个季度开始缴付。所有新成员国应按照本条例第6.2条第(b)项第(ii)点的规定缴纳周转基金预收款。
5.9 凡为政府间商品小组的成员、由渔业委员会设立的小组委员会、附属工作组和研究小组的成员或按章程第XIV条缔结的公约和协定所建立的机构的成员,而不是本组织成员国的国家,均应缴纳一定的款项,以支付本组织为这些小组或机构进行的活动而用去的费用,其数额由总干事确定,除非大会或理事会另有决定。
5.10 理事会的任何一届会议均可就加快会费的缴付一事向总干事建议应当采取的步骤。在这方面,理事会还可向大会提出它认为合适的建议。
2. 决定拨款决议样本修改如下:
提交大会通过的决议样本
(所有数字均为假设数)
2004-2005年预算拨款 | ||||
大 会 | ||||
审议了总干事提出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 ||||
批准2004-05年财政周期总额为721,678,000美元的净拨款 | ||||
(a) |
表决通过下列用途的拨款: | |||
美 元 |
||||
第1章:总的政策和指导 |
58,196,000 |
|||
第2章:技术和经济计划 |
318,437,000 |
|||
第3章:合作与伙伴关系 |
145,642,000 |
|||
第4章:技术合作计划 |
103,411,000 |
|||
第5章:支持服务 |
54,286,000 |
|||
第6章:公共服务 |
41,106,000 |
|||
第7章:应急费用 |
600,000 |
|||
拨款总额(净额) |
721,678,000 |
|||
第8章:向税收平衡基金的转拨 |
96,960,000 |
|||
拨款总额(毛额) |
818,638,000 |
|||
(b) |
上述(a) 段表决通过的拨款(毛额),另加离职后医疗保险费用摊还所需资金14,100,000美元,应由成员国分摊的会费提供,在扣除杂项收入9,195,000美元之后,成员国会费分摊总额为823,543,000美元。 | |||
(c) |
在确定每个成员国应当缴付的实际款额的会费后,每个成员国分摊的会费应减去税收平衡基金中其贷方的任何数额;如果某一成员国对其在粮农组织工作的职员从粮农组织得到的工资、酬金和赔偿金征税,则应先从其贷方减去粮农组织须补偿给这些工作人员的这笔税收的估算金额。为此保留了5,000,000美元的估算款额。 | |||
(d) |
成员国应按照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会费分摊比例缴纳其2004年和2005年的会费。在减去成员国在税收平衡基金中贷方的任何数额后,应交会费的总净额为731,583,000美元。 | |||
(e) |
会费应按美元和欧元确定,由381,390,000美元和397,947,000欧元构成,即52.0%以美元缴纳,48.0%以欧元缴纳。 | |||
(f) |
上述拨款额以1欧元= (填上新的预算汇率)美元的预算汇率计算。 |
(于2003年12月……日通过)
附 录 VI
大会决议草案
大 会
注意到外部专家和联检组关于本组织应该采用编制资本预算的做法的建议;
认为将资本支出规划工作纳入现有计划框架是可取的;
忆及财政委员会在2003年9月15日至19日举行的第一O四届会议上“赞同设立一个资本支出专项资金供理事会审议”,“还赞同拟议的财务条例6.10文本草案……,以便通过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理事会”;
考虑到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在2003年10月6日至7日举行的第七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了财务条例第VI条的拟议修正案;
注意到理事会在2003年11月26日至28日举行的第一二五届会议上同意将财务条例第VI条的拟议修正案转交大会批准;
决定:“6.10 设 立:
(于2003年12月……日通过)
1 划掉的词为删除的词;下划线词为增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