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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与国际兽疫局之间的协定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称粮农组织)与国际兽疫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下称兽疫局)希望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调它们在防治动物疾病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商定如下:

第I条

1.1 粮农组织和兽疫局同意在各自主管领域就共同感兴趣的事项开展密切合作。

1.2 在本协定中:

第II条

2.1 兽疫局主要负责:

  1. 根据其规章和世贸组织卫生和植检措施协定,制定有关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2. 制定和更新国际科学参考标准,确认在《陆地动物卫生守则》、《水生动物卫生守则》、《陆地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手册》和《水生动物诊断试验手册》中公布的诊断试验;

2.2 粮农组织主要负责:

  1. 制定有关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管理的农业规范的准则和建议;
  2. 为有效预防和逐渐控制主要动物疾病而制定计划及协调与其他有关组织的活动,包括促进有关这些疾病在各国的分布和影响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供有关技术援助,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3. 按照其规章和世贸组织卫生和植检措施协定中的规定,通过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准则和其他建议;

2.3 以下活动是联合采取行动的活动:

  1. 通过全球预警和早期反应系统主要伙伴的一种长期协调方法,制定和保持主要动物疾病的适当预警和监测系统,利用兽疫局的正式卫生和科学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疾病信息来源;
  2. 与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合作,联合制定关于动物生产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那些方面的国际标准;
  3. 在国际上促进及协调兽医活动和关于动物疾病、人畜共患病、动物生产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那些方面的其他有关研究活动;
  4. 为有效预防和逐渐控制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制定区域和国际战略,帮助谈判协定;
  5. 粮农组织实施的关于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生物安全国际条例的因特网门户网站;
  6. 就本协定所涉及的事项提供专家咨询;
  7. 组织关于动物生产中影响区域和全球食品安全控制政策和计划方面战略会议、其他会议、委员会和各种工作组;
  8. 根据提出要求帮助各国发展兽医教育、兽医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和推广服务;
  9. 通过出版物和其他手段传播有关研究、防治方法和动物生产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那些方面的技术信息。

第III条

粮农组织和兽疫局特别通过以下手段开展合作:

  1. 互相交换报告、出版物和信息,包括动物疾病和人畜共患病发生率方面的信息。粮农组织总干事和兽疫局总干事可作出特别安排,收集和分析任何成员国提供的有关信息,并向不是一方或另一方成员的那些国家政府传播这些信息;
  2. 一方可参加另一方的有关会议,有权作为顾问参加讨论。双方同意避免在没有事先与另一方商量的情况下举行处理共同感兴趣事项的会议;
  3. 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就共同感兴趣的题目进行技术磋商或采取具体行动的建议;
  4. 为了实现同样的目标或者密切相关的目标以及避免工作重复,粮农组织总干事和兽疫局总干事不断协商并作出一致的努力;
  5. 粮农组织总干事和兽疫局总干事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相互协商,以便在特定领域促进作出联合行动安排;
  6. 粮农组织总干事和兽疫局总干事采用实施这些政策所必需的适当行政安排,包括交换专家以及对人员进行交叉培训。

第IV条

为了提高效率及避免工作重复,粮农组织和兽疫局在拟定同本协定有关的各自活动计划时,应向另一方提交其计划草案以便征求意见及协调,一方应尽可能考虑另一方的建议。此外,粮农组织和兽疫局应每年举行一次双方高级官员协调会议。

第V条

双方均可要求对本协定进行修正。任何此类修正案应经双方同意通过。本协定的实施将以换文详细说明。

第VI条

本协定取代粮农组织与兽疫局以前缔结的协定。

于………在………签署

兽疫局

粮农组织

附录H
东欧及中欧渔业发展国际组织(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
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之间的合作协定


各缔约方,

考虑到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是在粮农组织的帮助下,由粮农组织总干事于2000年5月23日召开的一次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项协定,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而设立的,该协定于2001年10月12日生效,粮农组织总干事为该协定的保管人;

考虑到《关于建立东欧及中欧渔业发展国际组织(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的协定》第13条第1款规定:“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之间应当建立一种工作关系。为此,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应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进行谈判,以便根据本组织章程第XIII条缔结一项协定。该协定应尤其规定粮农组织总干事任命一名代表参加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

考虑到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理事会在2002年1月20日至21日其第一届例会上决定,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将与粮农组织进行谈判,以便使这两个组织之间的合作正式化;

进一步考虑到粮农组织章程第XIII条第1款规定:“为了建立本组织与其他负有有关责任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密切合作,大会可与这些组织的主管机构缔结协议,以确定责任的划分和合作的方法”;

认识到粮农组织有兴趣促进东欧及中欧的渔业发展合作和支持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的目标。

商定如下:

  1. 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之间应开展合作并保持合作。
  2. 粮农组织应作为观察员参加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理事会的会议和其他技术会议。
  3. 应邀请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粮农组织大会和理事会、渔业委员会(渔委)、渔委水产养殖分委员会、渔委贸易分委员会、粮农组织欧洲区域会议和欧洲内陆渔业咨询委员会的会议。
  4. 粮农组织职员将继续作为技术顾问帮助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
  5. 粮农组织应尽可能按照其章程条文及其主管机构的决定,对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提出的额外技术援助要求给予适当考虑。
  6. 粮农组织将尽可能利用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作为东欧及中欧渔业销售项目的执行机构。粮农组织将酌情适当考虑利用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执行这两个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7. 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可在适当情况下,按照在每一特定情况下作出的安排,同意在各自的主持下召开有关两个组织共同关心事项的联席会议。此外,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可在认为适宜时,按照每次共同商定的条件设立联合委员会或工作组审议共同关心的事项。
  8. 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可通过特殊安排,为实现共同关心的目标决定采取联合行动。
  9. 在对保管机密材料作出必要安排的情况下,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应就共同关心的事项对尽可能全面地交流信息和文件作出安排。
  10. 罗马粮农组织总部渔业工业司和计算机鱼品销售信息系统将作为东欧及中欧渔业组织与粮农组织之间的联络单位。
  11. 各缔约方可经双方同意决定酌情扩大其合作范围。

生 效

本协定一俟两个组织的领导机构批准即应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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