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C

文 件 清 单


 

CL 119/1 暂定注释议程
CL 119/2 2000年粮食及农业状况
CL 119/3 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向经社理事会和粮农组织理事会提交的关于其1999年活动的年度报告
CL 119/4 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成员
CL 119/4-Corr.1 勘误
CL 119/4-Sup.1 CL 119/4号文件增补
CL 119/5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第七十一届会议(2000年10月10-11日,罗马)报告
CL 119/6 2001-2002年粮农组织领导机构会议和其他主要会议时间表
CL 119/7 关于修订《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约定》使其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持一致的谈判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主席的报告
CL 119/7-Sup.1 CL 119/7号文件增补
CL 119/8 计划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和财政委员会第九十四届会议联席会议(2000年5月10日)报告
CL 119/9 计划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和财政委员会第九十五届会议联席会议(2000年9月27-28日)报告
CL 119/10 计划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2000年5月8-12日,罗马)报告
CL 119/11 计划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2000年9月25-29日,罗马)报告
CL 119/12 财政委员会第九十四届会议(2000年5月8-12日,罗马)报告
CL 119/13 财政委员会第九十五届会议(2000年9月25-29日,罗马)报告
CL 119/14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第二十六会议(2000年9月18-22日,罗马)报告
CL 119/15 大会一般性辩论拟议的改革
CL 119/16 无文件
CL 119/17 2002-2007年中期计划
CL 119/17-Corr.1 CL 119/17号文件勘误
CL 119/18 无文件
CL 119/19 拖欠会费的使用

 

C 2001/系列
C 2001/8 计划执行报告
C 2001/8-Corr.1 1998-99年计划执行报告勘误
CL 119/INF/系列
CL 119/INF/1-Rev.1 暂定时间表
CL 119/INF/2-Rev.1 暂定代表和观察员名单
CL 119/INF/3 暂定文件清单
CL 119/INF/4 关于理事会工作方法的说明
CL 119/INF/5 成员国参加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的代表变动情况
CL 119/INF/6 欧洲共同体(欧共体)及其成员国提交的关于权限和表决权的声明
CL 119/INF/7 理事会第一一七届会议和第一一八届会议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CL 119/INF/8 关于国际山区年筹备情况的进展报告
CL 119/INF/9 大会和理事会主席团成员
CL 119/INF/10 2000年区域会议主要建议概要
CL 119/INF/11 联合检查组关于审查行政协调委员会及其机制的报告(JIU/REP/99/1)
CL 119/INF/12 1994-2000年效率节约报告
CL 119/INF/13 联合检查组关于审查私营部门参与联合国系统以及与联合国系统合作的报告(JIU/REP/99/6)
CL 119/INF/14 联合检查组关于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使用私营管理咨询
公司服务的政策和做法(JIU/REP/99/7)
CL 119/INF/15 秘书长向联合国千年大会提交的报告:《我们世界人民:联合国在21世纪的作用》

 

CL 119/LIM/系列
CL 119/LIM/1 2000年会费状况
CL 119/LIM/2 邀请非成员国列席粮农组织的会议
CL 119/LIM/3 关于粮农组织大会审查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建议(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
CL 119/LIM/4 任命上诉委员会主席和第一副主席
CL 119/LIM/5 灵活使用教育津贴旅行—修改职工条例301.0334款

 

CL 119/REP/系列
CL 119/REP/1至

CL 119/REP/10

CL 119/REP/10-Corr.1

CL 119/REP/11

 

全会报告草案
CL 119/PV/系列
CL 119/PV/1至

CL 119/PV/9

 

全会暂定逐字记录
CL 119/OD/系列
CL 119/OD/1至

CL 119/OD/6

日程

 


 


附录 D

关于理事会工作方法的说明


 

本说明的文本最初由1973年6 月理事会第六十届会议通过1,由2000 年11月第一一九届会议根据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2000 年10月会议的建议修改。

理事会的职能

  1. 理事会应集中力量研究与实现粮农组织章程序言和第I 条中所规定的目标和职能有关的总政策问题

  2. 理事会尤其应将重点放在本组织总规则第XXIV 条中所规定的与本组织总政策有关的那些职能上,特别是:
    1. 世界粮食和农业形势及有关事项;

    2. 本组织当前和未来的活动,包括其《工作计划和预算》以及对本组织活动的多学科评价;

    3. 本组织的行政事务和财务管理;

    4. 章程事项,包括就修改本组织《基本文件》向大会提出建议;

    5. 选举计划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成员,并为大会领导成员职位提出候选人。
  1. 理事会应代表大会就上级机构专门委托给它的事项采取行动,并应在必要时授权予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

  2. 理事会在审议其附属机构的活动时,应确保各附属机构:
    1. 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给予应有的注意;

    2. 其工作互不重复;以及

    3. 其讨论在理事会上不再重复,除非为了作出决定而有此必要。

议程和文件

  1. 暂定议程应随同邀请函一起,在理事会会议召开之日前60 天分发,理事会会议的文件应及早分发,使成员国在会议召开前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这些文件(见下文第8 段),文件的格式应有利于理事会进行审议。

  2. 理事会会议之前应分发暂定注解议程,在各项拟议的议题下提供以下资料:
    1. 讨论该议题需要的文件;

    2. 表明该议题是提交理事会作决定、讨论还是参考。
  1. 理事会文件的篇幅通常7不应超过6 400 英文字。所有文件都应以本组织的各种语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分发。

  2. 所有文件(拟议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概要除外)至少应在理事会会议开幕前6 周分发,除非有关机构的会议时间安排使其无法实现。

  3. 必须由理事会审议其报告的其它机构的会议,应尽可能及早召开,以求符合上面第8 段提出的截止日期。

  4. 为了便于理事会作出决定,附属机构的所有报告及其它文件应包括需要理事会决定或审议的问题清单。

  5. 需由理事会作出决定的问题应该分为:
    1. 附属机构已经提出建议、请理事会批准的问题;

    2. 附属机构未作决定但需由理事会作出决定的问题。
  1. 关于a)项,除非一名成员要求对某一附属机构的建议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会议开始之前通知秘书处,否则,不在理事会上进行讨论。

  2. 凡不包括需由理事会作决定或审议的问题的各附属机构的报告和其他文件,应只提交理事会参考。

讨论的进行

  1. 文件中的概要应提供足够的介绍性材料,因此,一般不需要口头介绍。

  2. 只有当有关文件发出后发生了新的重要情况时,秘书处才作介绍。

  3. 根据理事会主席的意见,可邀请计划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主席介绍其报告。

  4. 应避免冗长和/或重复性的发言,除非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需要延长讨论,否则发言者不应重复别人已经发表过的意见。在这些情况下,发言者应仅限于表明他们同意前面一位发言者的意见而不应重复他已经讲过的话。

  5.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代表将继续按照现有的程序和做法参加粮农组织的
    会议。

  6. 关于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如果初步讨论表明可能难以取得一致意见,主席应中止讨论,以便进行非正式磋商或者成立一个会期工作组来研究此事,向全会提出建议。

  7. 除上述第19段的规定外,任何议题的讨论通常应在下一个议题讨论开始之前结束。

  8. 理事会任何成员如欲就仅供参考而提出的一项议题展开讨论,应及早通知大会和理事会秘书长,无论如何需在安排该议题的会议开始前通知。

  9. 未构成理事会讨论议程一部分的参考议题或文件,将列在议程末尾。希望谈及这些议题或文件的任何代表团可在“任何其它事项”议题下进行。

  10. 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应有权回答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

  11. 在每项议题讨论结束时,主席应尽可能突出讨论中表现的主要趋势。起草委员会应考虑这一点,但不应受此约束。

理事会报告和记录

  1. 理事会全体会议应保持逐字记录,因此,理事会报告在清楚记录理事会作出的所有决定的同时,应尽量简明扼要。

  2. 起草委员会应在秘书处协助下起草报告草案。

  3. 理事会报告应使用明确而清楚的措辞编写,以避免对所需采取的后续行动种类产生可能的误解。

  4. 关于各项议题的报告应简要说明背景及表达的主要看法,然后列出作出的决定。理事会采取的行动应使用“理事会同意/决定/建议/ 要求/敦促,……”等措辞清楚说明,报告中动词应带下划线。

  5. 如果报告中包括“一些”或“许多”成员的观点,动词应不带下划线,以确保不致被误认为是理事会的决定。然而,应尽可能避免使用这些表达方式或其变化形式(“少数”、“若干”)。

  6. 报告一般不应指名记录个别代表团的意见,因为逐字记录包括了全会上所作的全部发言。

  7. 除非理事会有这样的指示,否则理事会的报告不应包括那些没有得到支持的建议。

  8. 大会和理事会秘书长应向理事会每届会议提供一份关于落实其上届会议所作决定的参考文件。

遵守工作方法

  1. 这些工作方法应在理事会例会期间提供给各代表团。

  2. 主席应在每届会议上提请成员注意这些说明, 在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应正式向其成员说明“理事会报告和记录”一节所列的准则( 上文第25段至32 段)。

  3. 这些工作方法的有关部分应适用于理事会的附属机构。

 


附 件
适用于理事会程序的规则


1.  在粮农组织《章程》第五条、本组织《总规则》第XXII至XXV条和理事会议事规则中,可以找到有关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职能和程序的主要规则。但是,本组织《基本文件》中的其他条款也适用。因此,现将有关主题事项及有关条款的详细清单排列如下。2

议 程 GRO XXV.7 ; RC III
协定和公约 Const. XIV, XV; GRO XXI
副代表 Const. V.1
主 席
  • 任 命
Const. V.2; GRO II.2 (c) (vii);
GRO X.2 (j); GRO XII.10(a); GRO XXIII
  • 职 能
GRO XXVI.6; GRO XXVII.6;
RC RC I
  • 提 名
GRO XXIII.1 (b); GRO XLIII
  • 任 期
GRO XXIII.1 (a)
  • 表决权
GRO XXIII.2; RC IV.2
委员会
  • 会议期间设立的委员会
GRO XXV.10 ; RC V
  • 常设委员会
Const. V.6; GRO XXVI;
GRO XXVII; GRO XXVIII.3;
GRO XXIX; GRO XXX;
GRO XXXI; GRO XXXII;
GRO XXXIII; GRO XXXIV
  • 其 他
Const. VI (9); Const. XIV.2, 3(a)
权 限 见职能部分
组 成 见选举部分
召集会议 GRO XXXVII.2 (b);另见会议部分
公 约 见协定和公约部分
决 定 Const. V.5; 另见选举程序、表决部分
代 表 见代表部分
文 件 GRO XXV.7 (a); RC VI
选 举 GRO XXII; 另见程序、法定人数、表决部分
  • 大 会
Const. V.1; GRO II.2 (c) (vii);
GRO II.4 (d)
  • 选举程序
GRO XII.9, 10; GRO XXII.10 (g)
  • 总务委员会建议
GRO X.2 (i)
  • 成员及资格
Const. II.9; Const. V.1;
GRO XXII.4, 5
  • 提 名
GRO XXII.10 (a-e)
  • 任 期
GRO XXII.1, 9
代表旅行费用
  • 报 销
GRO XXV.6; RC VII
  • 职 能
Const. V.3; GRO XXIV
  • 本组织目前和未来的活动
GRO XXIV.2
  • 行政和财务事项
GRO XXIV.3
  • 章程事务
GRO XXIV.4
  • 粮食和农业形势
GRO XXIV.1
  • 一般职能
GRO XXIV, 前言; GRO XXIV.5t>
  • 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GRO VII.1; GRO XXIV.5 (c)
成 员 见选举部分
提 名 见选举部分
参加会议
  • 准成员
GRO XXV.9 (c); Vol. II, L部分
  • 总干事
Const. VII.5; GRO XXV.13
  • 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和专门机构)
GRO XXV.8; RC III.2;
RC VI.2; Vol. II, Q部分
  • 非理事会成员的成员国
GRO XXV.9; Vol. II, L部分
  • 成员组织
  • 接纳条款
Const. II.3; GRO XL
  • 权 限
Const. II.4-7; GRO XLI
  • 任 期
Const. II.9; GRO XLIII
  • 成员权利
Const. II.8-10; GRO XLIII;
GRO XLIV.2
  • 法定人数
见该标题
  • 表 决
Const. II.10; GRO XLIV
  • 非成员国
GRO XXV.11; Vol. II
权 力 见职能部分
会议程序 GRO XII.1-29
法定人数 GRO XII.2, 13(a); GRO LIV.1;
RC RC II.
报告员 GRO XVI.2
会议记录 RC VI
理事会会议报告 GRO II.2 (c) (v); GRO XXIV.5 (f);
GRO GRO XXV.12; RC VI
代 表 Const. V.1
理事会成员辞职 见退出部分
议事规则
  • 通 过
Const.V.4
  • 修 正
RC VIII.1
  • 暂停实施
RC VIII.2
届 会 GRO XXV; RC II
任 期 见选举部分
紧急事项 GRO XXV.14
副主席 RC I
表 决 Const. V.5; GRO XII; RC IV
另见成员组织参加会议部分
退出和辞职 GRO XXII.7, 8, 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理事会在其第六十届会议上重新审议了其第三十五届会议(1961年)作出的决定之后通过了这一《文本》;这些决定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1964年10月)上进行了修改。理事会还审议了在第五十六届会议(1971年6月)上成立的关于理事会工作方法的政府间特设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并且还考虑到理事会本身在第五十九届会议(1972年11月)上对这些建议提出的具体意见。见CL 60/REP第170-179段和附录G。

2.  “Const.”系指《章程》;“GRO”系指本组织《总规则》;“RC”系指《理事会议事规则》;“VOL.II”系指粮农组织《基本文件》第II编。

 


 


附录 E

关于设立西部地区
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的协定草案


 

序 言

缔约方

认识到迫切需要预防沙漠蝗虫对西非和西北非许多国家整个农业-林业-牧业生产可能造成的破坏;

牢记沙漠蝗虫造成的危害可能引起社会经济动荡和防治这一虫害的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认为鉴于该有害生物的广泛迁移范围,必须确保西部地区以及该地区与其它受害地区为防治沙漠蝗虫进行非常密切的合作;

注意到多年来蝗虫和鸟类联合防治组织以及粮农组织范围内的西北非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开展的杰出行动;

兹商定如下:

第 I 条
委员会的设立

各缔约方谨此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粮农组织”)范围内,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称作“西部地区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 II 条
委员会的宗旨

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为确保在沙漠蝗虫分布区的西部地区,包括西非和西北非的沙漠蝗虫防治并对沙漠蝗虫的侵害作出适当反应,而促进行动、研究和培训。

第 III 条
区域定义

在本协定中,沙漠蝗虫侵害区域的西部地区(以下简称“本地区”)包括阿尔及利亚、乍得、利比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和突尼斯,这些国家存在蝗虫群集地区,或者受到所有蝗虫早期增殖的直接影响。

第 IV 条
委员会所在地

  1. 委员会应决定其所在地的位置。粮农组织总干事与有关政府之间缔结的关于所在地的协定应提交委员会批准。

  2. 经与西北非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和阿尔及利亚政府商定一致认为,委员会应受益于西北非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的专门知识并酌情受益于该委员会的财产和资产。

第 V 条
成 员

  1. 委员会成员应为属于那些按第III条规定的地区、并按照下面第XVII条规定接受本协定的本组织成员国。

  2. 委员会经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接纳本组织的其它成员国或属于联合国、其专门机构之一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的其它国家为成员,这些国家应送交为此提出的一份申请以及声明接受加入时生效的本协定的一份文书。

第 VI 条
成员国在防治沙漠蝗虫国家政策和区域合作方面的义务

  1. 委员会各成员国承诺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并执行以下条款,在其领土上实施沙漠蝗虫预防战略并开展蝗害治理活动,从而避免或减少对其本身和侵害地区其它国家的农业、林业和牧业造成破坏:
  1. 参加实施委员会以前批准的任何共同的沙漠蝗虫预防和治理政策;

  2. 建立一个负责长期监测和防治沙漠蝗虫并拥有最大自主权的国家机构;

  3. 利用其本身的资源或在委员会的支持下,制定、定期更新和实施与各种可预见的蝗情相符的紧急行动计划,并将这些计划提交委员会和任何有关政府;

  4. 便利其它成员国的沙漠蝗虫监测和防治小组在其境内自由活动,以支持其本身的单位并遵守委员会将要确定的程序;

  5. 为实施(c)款所设想的行动计划采购并维持干预设备和供应品;

  6. 便利保存属于委员会的所有沙漠蝗虫防治设备和供应品,并批准这些设备和供应品的免税进口或出口及在其国内的自由移动;

  7. 在现有国家资源范围内,鼓励开展并支持委员会提倡的关于培训、调查和研究的活动,包括维持国家或区域沙漠蝗虫研究站;经委员会同意,区域和国际研究小组应能进入这些研究站。

  1. 委员会各成员国承诺使用标准程序和最迅速的渠道,向委员会其它成员及其秘书和粮农组织提供关于各自领土上的蝗情和调查、防治活动进展情况的所有
    信息。

  2. 成员国承诺向委员会定期报告各自为履行第1段和第2段所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并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为顺利履行其职能而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

第 VII 条
委员会的职能

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1.  联合行动和援助

委员会应

  1. 通过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促进与沙漠蝗虫调查和防治及本地区将开展的任何研究活动有关的任何国家、区域或国际行动;

  2. 必要时为本地区的沙漠蝗虫调查及防治安排和促进联合行动,并为此安排将提供的必要资源;

  3. 与有关成员协商,确定这些成员为执行其国家计划和支持区域计划所需援助的性质和程度;更具体而言,委员会将帮助成员国制定和执行紧急行动计划;

  4. 应面临沙漠蝗虫情超出其防治和调查机构能力的任何成员的要求,帮助采取联合决定必须采取的任何措施;

  5. 与有关成员协商,在委员会决定的战略地点保持沙漠蝗虫防治设备和供应品储备,用于紧急情况,特别是用于补充任何成员的资源。

 

2.  信息和协调

委员会应:

  1. 定期向所有成员国通报关于蝗情变化、进行的研究、取得的结果以及在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执行的与沙漠蝗虫防治有关的计划的最新情况。委员会应特别注意确保在成员国之间以及与粮农组织设在罗马的国际沙漠蝗虫信息服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通讯网络,从而使所有各方能够迅速得到所要求的任何信息;

  2. 支持国家蝗虫研究机构,协调并制定本地区的研究计划;

  3. 鼓励并协调本地区的联合调查计划。

3.  合 作

委员会可:

  1. 与本地区蝗虫调查、研究和防治方面的共同行动有关的非本委员会成员的国家、国家机构以及区域或国际组织作出安排或签订协定;

  2. 通过本组织总干事与联合国系统其它专门机构作出或鼓励作出安排,就蝗虫研究和沙漠蝗虫防治及相互交流与蝗虫有关的信息采取共同行动。

4.  运 作

委员会应:

  1. 按照第VIII(3)和(7)条规定,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和财务条例,以及委员会认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其它任何常规条例;

  2. 审议并批准执行委员会关于委员会活动的报告,通过其工作计划和独立预算以及上一个财政周期的帐目;

  3. 向本组织总干事(以下简称“总干事”)转交关于其活动、计划、帐目和独立预算以及可能需要粮农组织理事会或大会采取行动的任何其它事项的报告;

  4. 建立其认为实施本协定必需的任何工作组。

第 VIII 条
委员会的届会

  1. 每个成员应派一名代表出席委员会的会议,代表可由一名副代表和几名专家及顾问陪同。副代表、专家和顾问可参加委员会的议事活动,但只有得到代表的适当授权才能表决。

  2. 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均有一票。除非本协定中另有规定,否则委员会应通过所投票数的过半数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的多数应构成法定人数。

  3. 委员会经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通过和修正其本身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应与本协定和《粮农组织章程》一致。议事规则及其任何修正案应在委员会通过时生效。

  4. 按照本协定第XIV(6)条的规定,凡支付委员会会费方面的拖欠额等于或超过前两个财政年度应缴会费的任何成员将失去其表决权。

  5. 委员会应在每届会议开始时从其代表中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直至下一届会议开始时终止,并有资格再次当选。

  6. 主席应每两年召开一次委员会的届会。如果委员会例会、执行委员会或在两届例会期间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提出要求,主席可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

  7. 委员会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通过和修改其财务条例,财务条例应与粮农组织财务条例中所规定的原则一致。财务条例及其修正案应通报本组织财政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有权以不符合粮农组织财务条例中所规定的原则为理由否决这些条例。

  8. 总干事或由总干事指定的一名代表应参加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

  9. 委员会可邀请顾问和专家参加其议事活动。

第 IX 条
紧急情况

当第VII(1)(d)和(e)条所指的情况要求在委员会两届会议闭会期间采取紧急措施时,主席应根据秘书的提议,通过邮件或任何其它迅速的通讯手段与委员会成员对通信表决磋商之后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 X 条
观 察 员

  1. 非委员会成员的本组织成员国和准成员可在其提出要求后,应邀派一名观察员列席委员会的届会。观察员可提交备忘录和参加会议的议事活动,但无表决权。

  2. 既非委员会成员又非本组织成员或准成员,但却是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的国家,经其提出要求并得到执行委员会的同意和按照粮农组织大会关于授予国家观察员地位的规定,可应邀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委员会的会议。

  3. 委员会可邀请政府间组织并应要求,邀请在其活动领域拥有特别专门知识的非政府组织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 XI 条
执行委员会

  1. 应建立一个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按照其将要确定的方式选举的委员会五个成员国的蝗虫专家组成。执行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主席和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应到其当选会议后委员会的下一届会议开始为止。他们应有资格再次当选。

  2. 执行委员会应在委员会两届例会闭会期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执行委员会两次会议中的一次会议应在委员会每届例会即将开会之前举行。执行委员会主席应与委员会主席协商后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3. 委员会秘书应担任执行委员会的秘书。

  4. 执行委员会可邀请顾问和专家参加其议事活动。

第 XII 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能

执行委员会应:

  1. 向委员会提出关于政策事项和委员会活动计划的建议;

  2. 向委员会提交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以及委员会的年度帐目;

  3. 确保委员会批准的政策和计划的实施,并采取有关的必要措施;

  4. 起草委员会年度活动报告草案;

  5. 履行委员会可能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XIII 条
秘 书 处

  1. 本组织应向委员会提供秘书和工作人员,秘书和工作人员行政上应向总干事负责。其就业条件和地位应与本组织其它工作人员相同。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同时,应采取行动使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

  2. 秘书应执行委员会的政策,采取其指定的行动并实施其所有其它决定。该秘书还应担任执行委员会和委员会设立的任何工作组的秘书。

第 XIV 条
财 政

  1. 委员会每个成员国保证按照由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会费比例,每年向独立预算缴纳会费。

  2. 委员会应在每届例会上一致通过其独立预算,当然,假如会议期间尽管为此作出了各种努力,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此事项付诸表决,由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预算。

  3. 会费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纳,除非委员会另作决定,并得到总干事同意。

  4. 委员会也可以为与履行其任何一项职能有关的目的,接受国家、组织、私人和其它来源的捐款和其它形式的援助。

  5. 收到的会费、捐款和其它形式的财政援助,应存入总干事按照本组织财务条例管理的一项信托基金。

  6. 委员会某一成员向委员会缴纳其会费的拖欠额等于或超过其上两个财政年度应缴会费额时将失去其表决权。然而,如果委员会确信未能缴款是由于该成员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则可允许该成员参加表决。

第 XV 条
开 支

  1. 委员会的开支应从其预算中支付,但与本组织提供的人员、设施和服务有关的费用除外。本组织将承担的开支应按照本组织的章程、总规则和财务条例确定,应在总干事编制并得到本组织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内支付。

  2. 与委员会成员的代表及其副代表、专家和顾问出席本委员会会议有关的费用及观察员的费用,应由有关政府或组织承担。与委员会各成员的代表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有关的费用应由委员会承担。

  3. 应邀参加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工作的顾问或专家的费用应由委员会承担。

  4. 秘书处的费用应由本组织承担。

第 XVI 条
修 正

  1. 本协定可经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予以修正。

  2. 委员会任何成员或总干事可提出修正提案。前者应通知委员会主席和总干事,后者应通知委员会主席,都应至少在将审议提案的会议开幕之前120天提出。总干事应立即将所有修正提案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

  3. 本协定的任何修正案应转交粮农组织理事会,如果明显不符合本组织的目标和宗旨或不符合粮农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应有权否决该修正案。

  4. 不涉及增加委员会成员义务的修正案,除上述第3款规定之外,应从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对所有成员生效。

  5. 涉及增加委员会成员义务的修正案,经委员会通过并按上述第3款的规定,应从委员会四分之三成员接受之日起,仅仅对接受修正案的委员会各成员生效。涉及新义务的修正案的接受书应交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将这些接受书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和联合国秘书长。未接受涉及新义务的修正案的委员会任何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继续遵照修正案之前生效本协定的规定。

  6. 总干事应将任何修正案的生效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本组织所有成员和准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

第 XVII 条
接 受

  1. 本组织任何成员接受本协定时应向总干事交存一份接受书,并从交存接受书之日起生效。

  2. 非本组织成员国按照上述第V(2)条的规定接受本协定,应从委员会批准其加入申请之日生效。

  3. 总干事应将生效的所有接受书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本组织所有成员和准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

第 XVIII 条
保 留

本协定接受书可附带按照1969年通过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部分第2节)规定中反映的国际公法通则提出的保留意见。

第 XIX 条
生 效

  1. 本协定一俟上述第V(1)条所指的本组织五个成员国通过按照第XVII条规定交存接受书而成为协定缔约方时即应生效。

  2. 本组织总干事应将本协定生效日期通知本协定第III条所列各国、粮农组织成员和准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

第 XX 条
退 出

  1. 委员会任何成员可在其接受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向总干事提交书面通知而退出本协定,总干事应立即将此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和准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退出通知应在总干事收到此通知书之后的下一个日历年度结束时生效。

  2. 委员会任何成员凡通知退出粮农组织,即应视为同时退出本委员会。

第 XXI 条
协定的终止

  1. 如果由于退出,使委员会成员数减少到不足五个,即应视为本协定自行终止,除非委员会剩余的成员一致作出相反决定。总干事应将此类终止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本组织所有成员和准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

  2. 本协定终止时,总干事应清算委员会的所有资产,在清偿债务之后,余额应根据清偿时生效的会费分摊比例按比例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 XXII 条
协定的解释和争端的解决

凡委员会未能解决的关于本协定的解释或应用的任何争端,应提交由争端各方指定的一名成员组成的一个委员会和由该委员会成员选举的一位独立主席。该委员会的建议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应作为与引起该争端的事项有关的各方重新审议的基础。假如这项程序未能导致争端的解决,则应按照国际法院章程将此争端提交国际法院,除非争端各方同意另一种解决方法。

第 XXIII 条
保 存 人

粮农组织总干事将作为本项协定的保存人。保存人应:

  1. 将经过核证的本协定副本送交粮农组织各成员和准成员以及可能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非本组织成员国;

  2.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本协定一俟生效,即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3. 将以下情况通知已经接受本协定的粮农组织各成员和准成员以及被接纳为本委员会成员的任何非成员国:
    1. 非粮农组织成员国提出要求加入委员会的申请;
    2. 本协定的修正提案;
  1. 将以下情况通知粮农组织各成员和准成员以及可能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非本组织成员国:
    1. 按照第XVII条交存的接受书;
    2. 按照第XIX条本协定生效的日期;
    3. 按照第XVIII条提出的对本协定条款的保留意见;
    4. 按照第XVI条通过的本协定的修正案;
    5. 按照第XX条退出本协定;
    6. 按照第XXI条终止本协定。

第 XXIV 条
有效语言

本协定的英文、阿拉伯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应具有同等效力。

 


 


附录 F

2001-2002年粮农组织领导机构会议和
其它主要会议暂订时间表


 

 

2001年

2002年

一 月

   

二月

24 COFI 26/2-2/3 22 ARC 4 – 8/2

三 月

63 CCP

15 COFO

16 COAG

5-9/3

12-16/3

26-30/3

26 NERC 11 – 15/3

四 月

72 CCLM 2 - 3/4 74 CCLM
27 LARC
8 – 9/4
15 – 19/4

五 月

85 PC

96 FC

27 CFS

7-11/5

7-11/5

28-31/5

87 PC

98 FC

23 ERC

6– 10/5

6 – 10/5

27 – 31/5

六 月

120 CL 18-23/6 26 APRC 24 – 28/6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86 PC

97 FC

17-21/9

17-21/9

88 PC

99 FC

28 CFS

9 – 13/9

9 – 13/9

16-19/9

十 月

73 CCLM

WFD

121 CL

2-3/10

16/10

30/10-1/11

75 CCLM

WFD

123 CL

2 – 3/10

16/10

28/10-2/11

十一月

31 C

122 CL

2-13/11

14/11

 

十二月

   

 

古尔邦节:

复活节:

斋 月:

开斋节:

2001年3月5日

2001 年4月15日

2001年11月17日-12月15日

2001年月16日

古尔邦节:

复活节:

斋 月:

开斋节:

2002年2月23日

2002年3月31日

2002年11月6日-12月4日

2002年12月5日

 

APRC

ARC

C

CCLM

CCP

CFS

CL

COAG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会议

非洲区域会议

大 会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商品问题委员会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

理事会

农业委员会

COFI

COFO

ERC

FC

LARC

NERC

PC

WFD

渔业委员会

林业委员会

欧洲区域会议

财政委员会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区域会议

近东区域会议

计划委员会

世界粮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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