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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1. 总的考虑

《国际植保公约新修订文本》第V.2a条指出:“应仅由国家官方植物保护机构或在其授权下进行导致发放植物检疫证书的检验和其它有关活动。植物检疫证书应由具有技术资格、经国家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适当授权、代表它并在它控制下的公务官员签发,这些官员能够得到这类知识和信息,因而输入缔约方当局可信任地接受植物检疫证书作为可靠的文件。”(参见第7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出口验证制度)。

第V.3条指出:“每一缔约方保证不要求进入其领土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或其它限定物货物带有与本公约附件所列样本不一致的检疫证书。对附加声明的任何要求应仅限于技术上合理的要求。

正如在通过国际植保公约新修订文本时所阐明的,‘具有技术资格、经国家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适当授权的公务官员’当然包括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官员。此处‘公务’一词系指为一级政府而不是一个私营公司所雇佣。‘包括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官员’系指可以直接受雇于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但并非必须直接受雇于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官员。

1.1 植物检疫证书的目的

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是为了说明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限定物货物达到规定的植物检疫输入要求并与有关证书样本的证明声明相一致。颁发植物检疫证书应当仅仅为了这个目的。

证书样本提供了制定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时应当采用的标准措辞和格式。这是确保文件的有效性所必需的,即这些文件容易识别并报告了必要信息。

输入国应仅对限定物要求植物检疫证书。这些限定物包括植物、鳞茎和块茎、或用于繁殖的种子、水果和蔬菜、切花和枝条、谷物和生长介质等商品。植物检疫证书还可以用于已经加工、但其性质或加工性质有可能造成限定有害生物传入的某些植物产品(例如木材、棉花)。在技术上合理地证明需要植物检疫措施的其它限定物(例如空集装箱、车辆和生物体)可能也需要植物检疫证书。

输入国不应对已经加工从而没有可能导致限定有害生物传入的植物产品或者对于不要求植物检疫措施的其它物品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当关于是否应要求植物检疫证书的问题上输入国和输出国意见分歧时,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修改植物检疫证书要求,必须尊重透明和非歧视原则。

1.2 颁发方式

植物检疫证书是一个原始文件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颁发的经核准的副本,该文件伴随货物并在抵达输入国时向有关官员出示。

也可采用电子验证,条件是:

颁发方式和安全为输入国所接受

提供的信息与有关模式相一致

实现《国际植保公约》中验证的目的

可以适当确定颁发机构的名称。

1.3 附 件

植物检疫证书的官方附件应限于证书上留出的空间不足以容纳填写证书所需的信息的情况(另见第2点)。包含植物检疫信息的任何附件应载明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其日期、签字和盖章应同植物检疫证书一样。植物检疫证书应在适当部分表明,属于这个部分的信息在附件中。附件即使有足够的空间,也不应当包含任何不会列入植物检疫证书本身的信息。

1.4 不可接受的证书

输入国不应接受它们认为无效或欺骗性证书。关于不可接受或有怀疑的文件,应尽快通知颁发机构(见关于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输出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应采取必要纠正行动,使该系统保持警惕和安全以确保该机构颁发的植物证书的高度可信。

1.4.1无效植物检疫证书

拒绝植物检疫证书和/或要求提供更多资料的原因有:

难以阅读

未填完

有效期限已超过或者没有遵守

有未经许可的涂改之处

有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信息

措辞与证书样本不一致

对禁止产品的验证

未经核证的副本。

1.4.2欺骗性证书

欺骗性证书包括:

未经国家植保机构许可的证书

以未经颁发证书的国家植保机构许可的形式颁发的证书

由未经国家植保机构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或其它机构颁发的证书

包含虚假或误导的信息。

1.5 输入国关于制定和颁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

输入国经常规定关于制定和颁发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遵守的要求。它们一般包括:

- 语言(国家可以要求用某种语言或语言清单上的一种语言填写证书-鼓励国家使用粮农组织的一种官方语言);

- 有效期限(输入国可以规定检查和/或处理之后允许的颁发期限、颁发之后从原产国发运货物允许的期限及证书的有效期限);

- 填写(国家可以要求以打字或手写易读大写字母填写证书)

- 单位(国家可以要求用规定的单位说明申报的货物和数量)。

2. 制定和颁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原则和准则

植物检疫证书和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应当仅包含与植物检疫事项有关的信息。这些证书不应包括关于符合质量或等级要求的声明,不应当包括有人畜健康事项、农药残留和辐射、或信用证等商业信息方面的资料。

为了便于植物检疫证书与那些同植物检疫验证无关的文件(例如信用证、提货单、国际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贸易公约证书等)之间相互参照,在植物检疫证书后面可以附上说明,该说明使植物检疫证书与需要参照的有关文件的标识码、符号或编号相联系。这种说明仅在必要时附上,并不应视为植物检疫证书的正式部分。

植物检疫证书和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的所有栏目一般都应该填写。在不填写的地方,应当写上“无”一词或将这一行线划掉(以防止作假)。

2.1 填写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黑体标题为证书样本上的内容

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编号

这是证书识别号。编号应当是同识别系统有关的一个独特序号,以便能够“追溯”、便于审计和记录保管。

植物保护机构

这一栏目要求官方组织的名称和颁发证书的国家名称。如果表上未印,可加上国家植保机构的名称。

至: 植 物保护机构

此处应填上输入国名称。当货物从有具体过境要求、包括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一个国家过境时,输入国和过境国的名称都可以填上。应当注意确保每个国家的输入和/或过境规定得到遵守并适当表明。当货物输入并再输出到另一国家时,可以写上这两个输入国的名称,并必须遵守这两个国家的输入规定。

第一部分 托运货物的说明

输出单位名称和地址:

这一信息确定货物来源以便于输出货物的国家植保机构“追溯”和审计。名称和地址应在输出国内。当输出单位是地址在国外的一家国际公司时,应使用输出单位的当地代理机构或运输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申报的收货人姓名和地址:

此处应填上姓名和地址,应提供详细姓名和地址以便输入国国家植保机构能够确认收货人的身份。输入国可以要求地址在输入国内。

包装编号和说明:

在这一部分应提供详情以便使输入国国家植保机构能够识别货物及其成份,必要时核实其大小。除了包装说明之外,还可以填上知道的集装箱编号和/或铁路车次。

识别标记:

可以在植物检疫证书此处或者在盖了章和签了字的证书附件上表明识别标记。袋子、纸箱或其它容器上的识别标记只有当有助于识别货物时才可以写上。在不填写的地方,应当写上“无”一词或者将这一行线划掉(以防止作假)。

原产地:

这系指货物获得其植物检疫状况的地点,及货物在可能受有害生物侵染或污染的地点。这一般系指商品生产的地点。如果商品储存或转移,其植物检疫状况在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因其新的地点而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地点可以视为原产地。在特殊情况下,商品可能从几个地方获得其植物检疫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一个或几个地方的有害生物,国家植保机构应当确定哪个或哪些原产地最能确切地说明给予商品其植物检疫状况的情况。在此类情形下,应说明每一个地方。注意到在特殊情况下,如几批种子混合的情况下,不可能确定单个原产地。有必要说明所有可能的原产地。

国家可以要求在这一项中详细表明“非疫区”、“非疫产地”或“非疫生产点”。在任何情况下,至少应表明原产国。

申报的运输方式:

应使用“海运、空运、公路、铁路、邮件和旅客”等词。如果知道的话,可以说明运输船的名称和船次或飞机航班号。

申报的入境地点:

这应当是抵达最终目的地国家的第一个地点,如果不清楚则填上国家名称。当在“至:”这一栏中列出一个以上的国家时,应当列出第一个输入国的入境地点。如果货物从另一个国家过境,应当列出最终目的地国家的入境地点。如果过境国家也在“至:”这一栏中列出,过境国的入境地点和最终目的地国家的入境地点都可以列出(例如A地点,经过B地点)。

申报的产品名称和数量:

这里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商品(应包括商品种类,即水果、供种植的植物等)以及尽可能确切地表明数量,以便使输入国官员能够适当核实货物成份。可以使用国际编码以便于识别(例如海关编码),并应当酌情使用国际上公认的单位和名称。对于产品的不同最终用途(例如消费与繁殖)或不同状况(例如新鲜产品与干产品)可以采用不同植物检疫要求;应当表明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或状况。不应提到厂商名称、大小、等级或其它商业名称。

植物的植物学名称:

此处提供的信息应当使用接受的学名,至少是属名,最好是种名来说明植物和植物产品。

关于成份复杂的某些限定物和产品,可能不大容易提供植物学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植保机构应双方商定一个适宜的普通名称描述符,或者可以写上“不适用”。

证明声明

兹证明本件说明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限定物已按照有关官方程序检查和/或检验,被认为无输入缔约方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符合输入缔约方的现行植物检疫要求,包括对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的要求。

它们基本无其它有害生物。(选择条款)

当有具体输入要求和/或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利用证书来证明符合输入国的法规或要求。

当输入要求不具体和/或没有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时,输出国可以对其认为需要管理的任何有害生物进行证明。

输出国可以在其植物检疫证书上列入或不列入选择条款。

“…有关官方程序…”系指由国家植保机构或国家植保机构授权的个人为植物检疫验证目的而执行的程序。这种程序应当符合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当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无关或者没有这方面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时,可由输入国国家植保机构规定程序。

“…被认为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系指通过应用植物检疫程序可以察觉的数量的有害生物。这不应当理解为在所有情况下都绝对没有有害生物,而是系指根据用于检查或消灭有害生物的程序认为不存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认识到植物检疫程序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以及植物检疫程序涉及不检查或消灭有害生物的可能性。在规定有关程序时应考虑到这种不确定性和可能性。

“…植物检疫要求…”系指为防治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而官方规定的需要达到的条件。输入国国家植保机构应预先在立法、法规或其它文件中(例如输入许可证和双边协定及安排等)规定植物检疫要求。

“…输入缔约方…”系指遵守《国际植保公约》的政府,包括在1997年的修正案开始生效之前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部分 附加声明

附加声明应当仅指那些包含输入国所要求的而在证书的其它地方未说明的信息的声明。附加声明应当尽可能简短。附加声明文本可以在植物检疫法规、输入许可或双边协定中作出规定。处理方法应当在第三部分中说明。

第三部分 杀虫和/或灭菌处理

表明的处理应当仅指那些为输入国所接受、为达到输入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而在输出国或过境国进行的那些处理。它们可包括丧失活力和种子处理。

组织盖章

这系指表明颁发证书的国际植保机构的公章或标记。可以在证书上盖章或者由签发官员在填完表格之后加盖。应注意确保盖章不会造成必要信息模糊不清。

授权官员姓名、日期和签字

签发官员的姓名应打字或用清楚的大写字母手写。日期也应打字或用清楚的大写字母手写。仅月份可采用缩写,以便月份、日期和年份不会混淆。

虽然证书的某些部分可以预先填写,但是日期应当同签字的日期一样。证书的日期不应当填迟或填早,证书也不应当在货物发运之后签发,除非双边同意如此作。如果提出要求,输出国国家植保组织应当能够核实得到授权的官员签字的真实性。

财政义务声明

在植物检疫证书中包含财政义务声明是一个选择条款。

3. 制作和颁发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原则和准则

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同植物检疫证书(见2.1部分)一样,但是关于验证部分例外。在这一部分中,国家植保机构通过在有关方框内打勾表明证书是伴有最初的植物检疫证书还是伴有其经核准的副本,货物是否重新包装,集装箱是原来的还是新的,是否又进行了检验。第7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出口验证制度)对于是否需要再检验提供了指导。

如果货物被分散以及分散的货物分别输出,那么将要求有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和最初植物检疫证书经核准的副本来伴随这些货物。

3.1 颁发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的条件

当一批货物输入到一个国家然后再输出到另一个国家时,国家植保机构应当颁发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见样本)。如果国家植保机构确信符合输入国的法规,国家植保机构仅应颁发输入货物输出证书。如果货物进行了储藏、分散、同其它货物合并或者重新包装,可能仍然需要进行再输出验证,条件是货物没有遭受有害生物的侵染或污染。最初的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其经核准的副本也应伴随货物。

3.2 颁发输入货物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条件

如果货物已遭受有害生物的侵染或污染,或者已丧失其整体性或名称,或者已进行加工从而改变其性质。国家植保机构应当颁发植物检疫证书而不是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在植物检疫证书上仍应表明原产国。国家植保机构必须确信输入国条例得到遵守。

如果货物是在一个特定时期生产的(视有关商品而定,但是通常是一个生长季节或者更长时间),货物可以被视为改变了其原产国。

3.3 过 境

如果货物没有输入、而是从一个国家过境或中转但未遭受有害生物的侵染或污染,国家植保机构不需要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或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然而,如果货物遭受有害生物的侵染或污染,国家植保机构应当颁发植物检疫证书。如果货物被分散、同其它货物合并或重新包装,国家植保机构应当颁发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

附 件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编号

 
 

植物保护机构

致:

植物保护机构

I.托运货物的说明

输出单位名称和地址:

 

申报的收货人姓名和地址:

 

包装编号和说明:

 

识别标记:

 

原产地:

 

申报的运输方式:

 

申报的入境地点:

 

申报的产品名称和数量:

 

植物的植物学名称:

 

兹证明本件说明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已按照有关官方程序检查和/或检验,被认为无输入缔约方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符合输入缔约方的现行植物检疫要求,包括对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的要求。

它们基本无其它有害生物。*

II.附加声明

III.杀虫和(或)灭菌处理

日期

 

处理方法

 

化学药物(有效成分)

 

持续时间和温度

 

浓度

 

其他情况

 
 

发证地点

 

(组织盖章)授权官员姓名

 

日期

 

(签字)

 

(植物保护机构名称)或其任何官员或代表,不承担颁发此证书的任何财政义务。*

* 选择条款

转口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编号

 
 

(转口缔约方)植物保护机构

致:

 

(输入口缔约方)植物保护机构

I.托运货物的说明

输出单位名称和地址:

 

申报的收货人姓名和地址:

 

包装编号和说明:

 

识别标记:

 

原产地:

 

申报的运输方式:

 

申报的入境地点:

 

申报的产品名称和数量:

 

植物的植物学名称:

 

兹证明上述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从 (原产缔约方)运入 (转口缔约方),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第 号,其原本□*经签署的正本□附于本证书后;并证明这些植物及植物产品用原来的□*新的□容器进行包装□再包装□;根据原来的植物检疫证书□和进一步检验□,认为它们符合输入缔约方的现行植物检疫要求,而且在 (转口缔约方)存放期间,该批货物无污染或感染风险。

* 在有关的□方框内划勾

II.附加声明

III.杀虫和(或)灭菌处理

日期

 

处理方法

 

化学药物(有效成分)

 

持续时间和温度

 

浓度

 

其他情况

 

发证地点

 

(组织盖章)授权官员姓名

 

日期

 

(签字)

 
 

(植物保护机构名称)或其任何官员或代表不承担颁发此证书的任何财政义务。**

** 选择条款

如欲进一步了解关于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以及现有出版物的完整清单,请与以下单位联系: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信函寄: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植物保护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 Rome, Italy

传真: +(39)(06)57056347

电子函件: [email protected]

万维网站: http://www.ippc.int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新修订本,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1号出版物:《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年,粮农组织, 罗马

ISPM第2号出版物:《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3号出版物:《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准则》,1996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4号出版物:《建立非疫区的要求》,1996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5号出版物:《植物检疫术语表》,1999年,粮农组织,罗马

术语表补编1号:《关于限定有害生物官方防治概念的解释和应用准则》,2001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6号出版物:《监测准则》,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7号出版物:《出口验证系统》,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8号出版物:《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1998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9号出版物:《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1998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10号出版物:《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准则》,1999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11号出版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2001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12号出版物:《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13号出版物:《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2001年,粮农组织,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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