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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1. 通知的目的

输出国向输出国提供通知,说明输入货物严重违反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或报告查出构成潜在威胁的有害生物所采取的紧急行动。通知用于其它目的是自愿性的,但在所有情况下其采取的目的仅应是促进国际合作预防限定有害生物的输入和/扩散(国际植保公约第I和第VIII条)。

2. 通知信息的使用

通知通常是双边性的。通知和用于通知的信息对官方目的很有价值,但如果不考虑情况或不慎重采用也容易造成误解或滥用。为尽量减少误解和滥用的可能性,各国应当慎重确保通知和通知的信息首先发给输出国。特别是输入国可与输出国进行磋商,为输出国提供机会调查明显违规的情况,必要时加以纠正。应当首先这样做,然后再核实和更广泛地报告作出某种商品或地区植物检疫状况的变化或植物检疫系统的其它缺陷(另见第8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中关于截获的良好报告方法)。

3. 国际植保公约有关通知的条款

惯常的通知方法系统的确立依据国际植保公约的几项条款,现概述如下:

- 第VII.2f条规定输入缔约方应尽快向有关的输出缔约方,或酌情向有关的再输出缔约方通报违反植物检疫验证的重大事例。输出缔约方或适用时再输出缔约方应调查并按要求向有关的输入缔约方报告其调查结果

- 第VII.6条规定缔约方可以采取适当的紧急行动,检测对其领土产生潜在威胁的有害生物,或报告检测结果。应尽快对任何此类行为进行评价,以确保有正当理由继续这项行动。应立即向有关缔约方、秘书、缔约方为其成员的任何区域保护组织报告采取的任何行动。

- 第VIII.1条规定缔约方应进行合作以实现公约的目标

- 第VIII.2条规定缔约方应指定一个交流信息的联络单位。

鼓励未成为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的国家使用本标准介绍的通知系统(国际植保公约第XVIII条)。

4. 通知的依据

在多数情况下因为在输入货物中查出限定有害生物而提出通知。也有其它一些违规的重要事例要求采取检疫行动和提供通知。在新的或意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可以采取紧急行动,也应通知输出国。

4.1 违规的重要事例

有关国家可以双边商定何种违规事例被认为要进行通知。若无此类协定,输入国可考虑下列情况为重要情况:

- 未遵守植物检疫要求

- 查出限定有害生物

- 未遵照记录要求,包括:

- 没有植物检疫证书

- 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验证的涂改

- 植物检疫证书信息有严重缺陷

- 假的植物检疫证书

- 禁止货物

- 货物中含有禁止物品(如土壤)

- 未进行规定处理的证据

- 一再发生旅客携带或邮寄少量非商业性禁止物品。

输入货物违反植物检疫要求的重要事例应当通知输出国,不论货物是否需要检疫证书。

4.2 紧急行动

在输入货物中查出以下情况而采取紧急行动:

- 未列入其输出国商品有关的限定有害生物

- 植物检疫状况不明、产生潜在植物检疫威胁的生物。

5. 通知的时间安排

一旦确认违规或需要采取紧急行动和已经采取植物检疫行动,应当立即发出通知,若确认通知理由(如识别生物)将会严重延误时,可提供初步通知。

6. 列入通知的信息

通知应使用统一的格式,应包括某些最低数量的信息。鼓励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在认为这类信息有关或重要,或输出国提出具体要求时,提供额外信息。

6.1 要求的信息

通知应包括下列信息:

- 参照号-报告国应有一种手段跟踪发给输出国的文电。这可以是一种独特的参照号或与货物有关的植物检疫证书号

- 日期-应注明发出通知的日期

- 输入国家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的名称

- 输出国家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的名称

- 货物名称-若可行,货物应注明植物检疫证书号或参照其它文件,包括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商品种类和科学名称(至少为植物种类)

- 运货人和收货人名称

- 对货物采取第一次行动的日期

- 关于违规和紧急行动的性质的具体信息,包括:

- 有害生物名称(另见以下第8节)

- 酌情说明货运是部分还是全部受到影响

- 记录问题

- 违规涉及的重点与要求

- 采取的植物检疫行动-应当具体说明植物检疫行动,并说明行动涉及的货物部分

- 认证标志-通知当局应有一种手段认证有效通知(如印章、印记、信头、授权签字)。

6.2 说明信息

应按照要求向输出国提供说明信息,可酌情包括:

- 植物检疫证书或其它有关文件副本

- 诊断结果

- 有害生物关连,即在哪批货物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它如何影响货物

- 认为便于输出国能够用来确定或纠正违规的其它信息。

6.3 表格、编号、缩写或缩略语

在通知或说明信息中使用了表格、编号、缩写或缩略语时,有关国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适当的解释材料。

6.4 语 言

通知和说明信息使用的语言应为通知国选择的语言,除非双边另有商定。若通过联系单位提出信息要求,信息应以粮农组织的一种语言提供(国际植保公约第XIX.3e条)。

7. 记录和通信手段

通知国应当在通知日期后保持通知文件、说明信息和有关记录至少一年。只要可能应当使用电子通知,以提高其效率和速度。

通知应发给国际植保公约联系单位,若未指定联系单位则发给输出国的国家植保组织,除非另有双边安排规定应将通知发给谁。官方联系单位的信文应视为可信,除非输入国国家植保组织指定了其它的官方来源。

8. 有害生物识别

要求对输入物货物查出的生物进行识别,以确定它们是否或应否是限定生物,从而证明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或紧急行动。以下情况可能无法进行适当的识别:

- 样品处于某种生活阶段和状况使其难于识别

- 没有适当的分类专门知识。

若无法识别应在通知上注明原因。

在识别有害生物时输入国应当:

- 应当能够按照要求说明诊断和取样采用的程序,包括诊断人和/或实验室的名称、对诸如适当的样本或材料等证据应保留一段时期(通知起一年或者到已进行必要的调查之后),以便可核实可能有争议的结论

- 酌情说明有害生物的生命阶段及其存活能力

- 可能时应识别到可证明有理由采取官方行动的品种一级或分类。

9. 调查违规和紧急行动

9.1 违 规

输出国应调查违规的重要事例,以确定可能的原因,以期避免再犯。调查结果应按照要求向输入国报告。调查结果说明有害生物状况变化时,这一信息应按照第8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确定地区有害生物状况中说明的佳法进行通报。

9.2 紧急行动

输入国应调查新的或意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以证明有理由采取其行动。应尽快评价这类行动以确保其继续采用的技术理由。如果有理由继续采取行动,应当调整、公布输入国的植物检疫措施并通报输入国。

10. 过 境

对于过境货物,任何违反过境国家要求的事例或所采取的任何紧急行动应当通知输出国。若过境国家有理由认为违规或新的或意外的植物检疫情况可能对最终目的地国家构成问题,过境国可向最终目的地国家发出通知。最终目的地国家可将其通知发给任何有关过境国。

11. 再输出

在涉及到再输出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形时,输出国涉及的义务和其它条款适用于再输出国。

如欲进一步了解关于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以及现有出版物的完整清单,请与以下单位联系: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信函寄: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植物保护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 Rome, Italy

传真: +(39)(06)57056347

电子函件: [email protected]

万维网站: http://www.ippc.int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新修订本,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1号出版物:《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年,粮农组织, 罗马

ISPM第2号出版物:《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3号出版物:《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准则》,1996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4号出版物:《建立非疫区的要求》,1996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5号出版物:《植物检疫术语表》,1999年,粮农组织,罗马

术语表补编1号:《关于限定有害生物官方防治概念的解释和应用准则》,2001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6号出版物:《监测准则》,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7号出版物:《出口验证系统》,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8号出版物:《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1998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9号出版物:《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1998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10号出版物:《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准则》,1999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11号出版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2001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12号出版物:《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年,粮农组织,罗马

ISPM第13号出版物:《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2001年,粮农组织,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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