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新石器时代以来的10 000年间,人口与粮食生产体系特别是农业的集约化同步增长,不管好坏如何,这种集约化也造成了世界生态系统的重大变化。鉴于目前和预计的世界人口增长状况,且不论当前和预测的环境问题以及农业构成的生态压力,农业需要进一步集约化。联系以往各时期农业集约化提出了(或原可提出)什么问题?谁能够左右未来集约化的方向,以及这些潜在的行为人负有什么样的伦理责任?

这些问题的答案将是复杂的。需要用先进的分析手段,分析曾经影响并继续影响各时期农业集约化的历史过程和自然过程。此外,还需要弄清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的社会、经济和心理根源,而这样做又需要结合对具体地方的土地、气候和遗传资源作详细的事实分析。这个伦理问题论稿集中讨论问题的一个要素:如何利用伦理学概念和伦理学术语研究规范层面-在发生集约化的时候,人类在目的和行为方面究竟应当如何。虽然本文讨论了历史上集约化的若干示例,但并不准备就集约化方面的伦理问题提供某种详尽无遗的或有代表性的调查结果。本文也无意就以上所列任何问题提供广泛或普遍适用的答案,更无意就“在集约化方面应当做些什么”这个全面的问题提供广泛或普遍适用的答案。相反,本文的重点是这些伦理问题辩论和分析的能力建设,同时预期,具体的答案将源于另一些人进行的更加有所侧重的分析调查,这些人比较容易接触和了解与任何具体问题相关的情况。

伦理问题的辩论和分析之所以困难,在于若干原因。在许多不同的文化中,伦理准则深深植根于传统和宗教习俗,而在另一些文化中,则被认为是高度个人化的准则。关于全球问题,文化传统、语言传统和伦理传统的多重性意味着不能依据一套共同的术语或工作假设。有些活动要求对活动进行协调,以便明确或实现目标或落实思想和概念,可称之为“社会”、“经济”、或“政治”性质,但不是伦理性质,由此,本来应当如何,这个问题并不被认为是一种伦理问题。由于社会科学已发展到要分析这些领域的活动,注重数据收集和数据关系推测的科学实践,往往不会明确注意基础规范考虑或假设。这种问题的伦理层面可能被隐含的和未受质疑的假设掩盖起来。每一个这样的因素都可以增加伦理问题思考、辩护或批评的复杂性。

就此而言,最好能够进行以伦理问题为主要、明确重点的规划和分析工作。此处的目标在于,在伦理方面提供基本的概念框架,以帮助思考和确证集约化的准则,但这个框架也将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前所述,本文并不是主张一系列对集约化中出现的伦理问题的特定答案。相反,本文提出可据以思考和讨论这些问题的概念工具,并提出一些示例。首先简短地讨论集约化,再介绍组织和考虑伦理问题的总体框架。然后,使用这个框架,并由此就农业集约化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提出一系列讨论意见。

农业集约化

农业集约化可以从技术上界定为单位投入物(可以是劳力、土地、时间、肥料、种子、饲料或现金)的农业产量提高。从实际的角度讲,出现集约化,是指投入物生产率提高所带来的农业总产量的提高;或者是在减少某些投入物(诸如,通过减少施肥量提高效能、加强对植物或动物保护的针对性、在较小的地块上实行混种或轮种)的同时保持农业产量。以提高产量为形式的集约化在需要扩大粮食供应时最为关键,诸如在人口迅速增长时期的情况下。以提高投入物使用效率为形式的集约化在涉及环境问题或社会问题时比较关键。在两种情况下,集约化引起的变更要在概念上理解为不同于粗放调整,后者涉及投入物用量的增减。从历史上, 农业生产中最常见和最有效的粗放调整是种植面积的增减。

为了本文的讨论,区分集约化与粗放调整,目的在于说明人类历来用以影响粮食供应的两大类战略之间的分野,而不在于说明适用于具体情况的经济和技术分析的概念。任何特定情况下集约化或粗放调整的技术规格和度量实际上很复杂。某种投入物生产率的改变有可能伴随其他投入量的调整。尽管存在这种复杂性,但农业集约化是人类文明先决条件之一,这一点是没有什么疑问的。新石器技术革命所依靠的是以有组织的方式收集、筛选、选择和收获动植物物种,目标是掌握更多的产品并使之更容易转化为营养。在生产力不断提高的农作系统中,牲畜驯化和作物培育带来人口的增长,使城镇和村庄得以发展,由此形成政府、法律、贸易和专门化雇用的经济形态。

随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人口不断增长。历史学家一直在争论,通常究竟是人口增长推动技术发展,还是技术发展带来人口增长。但是,在整个这种发展过程中,大多数社会却处于长期营养不良或不时遭遇饥荒。相对较高的运输成本意味着大多数社会依赖当地生产,只有在可以依靠水路运输进口的情况下才是例外。古代雅典的粮食很大一部分来自克里米亚,罗马的粮食来自埃及和西班牙南部。在文明史95%以上的时期内,几乎所有民族的粮食都是匮乏的。这就意味着预期寿命低、易患疾病,对付战争、干旱、洪水和其他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小。粮食匮乏和社会动乱驱使大批人民迁徙,引起战争和大规模的文化破坏。
反之,在匮乏缓解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重大的文化进步。大约1000年以前,新的水稻品种从占婆国(今越南) 被带到华南地区。这些品种对光周期不敏感,一年可种两季,而不是仅仅一季。在种植这些品种之后,为提高单位土地生产力而在中国缓慢形成的集约型技术带来了产量的大幅度增长。由此而来的稻米富余触发了中国经济各部门的变化,推动了道路、运河、水坝、铁工厂、粮食储存设施的建造和武器生产。在五个世纪的时期内,华南地区经济持续增长,形成了与中世纪后期和早期文艺复兴时期欧洲有利的丝绸、香料和技术的贸易条件。

联合王国近代早期的农业革命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它在极大的程度上依赖于欧洲大陆人口十分密集、条件极为匮乏的低地国家(今比荷卢)发展起来的技术。当这些基于畜力的革新、养护土壤的轮种、农田排水和放牧系统在人口密度较低的更大区域内得到应用时,就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从而形成了工业革命。同时,能源的利用效率也有提高。18世纪末水力和风力磨坊得到改进、开始使用海运煤,并发明了蒸汽机。运输成本降低,举例而言,肥料的远程船运达到了经济合算的水平。后来的内燃机和水力发电也大大增加了劳力的回报,并增加了氮肥等产品的供应量。

但是,没有任何技术能游离在社会和政治体系之外,限制性的《圈地法》之下形成、控制和分配这种英国农产品富余的方式,迫使农村人口离开土地,成为工业劳力,他们的粮食不安全度上升。这种状况造成了结构性的城市贫困,家庭不再能够取得土地,或不再拥有对公有地和拾落穗的传统权利。但是,不断增长的富余也带来了更大的专门化,为欧洲工业化提供了资本和廉价劳力,推动了长期动荡的十九世纪欧洲,形成了大得多的粮食市场,为不断增长的人口提供粮食,而这些人口则生产出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多得多的产品和服务。然而,三、四代贫困家庭的苦难所构成的代价是巨大的。

要理解集约化所涉伦理问题,既可以采取前瞻性的观点,也可以采取回溯性的观点,而据以评估集约化的伦理标准既可以是针对 事件总趋向的广义观点,也可以是针对具体行为人特定责任的具体侧重观点。可以提出三个一般性的伦理问题。首先,在一切都考虑在内的情况下,以不针对特定人民或组织所作具体决定或活动为前提,可以问某种情况是好的还是坏的。第二,假设集约化是好事,则应如何分配集约化的负担和好处?第三,由谁保证集约化不仅发生,而且遵循伦理上可接受的方向?除了这些问题之外,还必须调配自然科学资源和社会科学资源,以便找出集约化的障碍,以及将会使伦理上正当的集约化形式转化为有问题的形式的因素,但本文不涉及这个任务。

伦理框架

“伦理”一词是指,据以界定行为、行动或规则正确、良好和恰当的原则或标准。人类历史中发挥了这个作用的伦理标准种类极多,可根据人类行动的某种简单示意图拟出据以组织这些标准的框架。个人、集体或指定的组织代理人,分别都可以确定为行为人,以图1中的人影表示。考虑或采取行动的行为人在这样做的时候,要受到一系列制约,以围绕人影图形的圆环表示。这些制约因素决定可以采取什么行动或行为,共有三类。第一,某些制约因素决定可能性的物理世界。科幻小说中的人物或许可以摆脱物质形态而出现在其他地方,但是人类却做不到。第二,法律和政策会限制行为人将考虑的可能行为或行动的世界。第三,个人和集体根据习惯准则制约自己的行为,这些习惯准则往往并没有法律或官方的认可,却可以发挥有效作用,限制可能的替代行动的世界。例如,西方社会的人民在接受服务的时候会自动排队,但多数情况下这种准则并没有法律上的实施规定。这三类制约因素共同构成“机会组合”,也就是任何潜在的行为人可以有效掌握的一类行动或行为。

图1

行为人最终要从“机会组合”中选择一种可能的行动路线,并作出“行为表现”。行为表现就是所作的行为,包括实际动作和象征性的或有某种意义的行为。行为表现可以相当复杂,常常可以将一定时期内的许多动作和行为定性为一个单一的行动。由于行为表现是某个行为人对“机会组合”的某种积极回应,因此,在图1中以一个箭头表示。显然,行为的意义和对多个行动相互关联程度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义的社会背景。对于究竟什么是某种情形下的行为表现,或许存在意见分歧的余地。就本文的目的而言,行为表现是包容性的,包含将被理解为某个行为人行动组成部分的所有动作。提出行为表现的这种定义,主要目的之一是区分行为表现与某人行为的后果,后者可理解为行动对自然世界特别是对他人和集体的影响,图1中以椭圆形表示。此处的“后果”一语专指最初行动所引起的受影响方(包括行为人)健康、财富和幸福的变化。如同行为表现一样,对于这些后果究竟是什么,也可以存在意见分歧,在后果是间接的情况下或者在空间和时间上距离遥远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图1表示一种非常简单的人类行动图,所代表的是制约之下的行为表现和产生的结果或后果。

有了这种人类行动要素的简化图,我们就可以用三种不同的方式确定如何制订伦理原则,据以判断行动是否正确、良好和恰当。第一,可以将某种行动的伦理正当性或正确性视为与后果成对应关系。人们健康、财富和幸福程度的提高一般定性为好处,对健康、财富和幸福的不利影响则定性为危害或代价。在一切都考虑在内的前提下,正确、良好或恰当的行动,一般被认为是相对于行为人的机会组合中的其他可能性,在好处与危害之间实现了最佳平衡的行动。第二,可以从与某种理想的制约因素组合的一致性看待某种行动的伦理正当性或正确性。这些制约因素可以看作是行为人必须履行的责任,也可以看作是他人认为行为人必须尊重的权利。然而,权利与责任一般是相互关联的,如果某人拥有某项权利,他人就有尊重该项权利的责任,而负有某项责任就意味着他人有权期待这项责任得到履行。最后,可以从是否符合某种行为类型看待某种行动的伦理正当性或正确性。伦理上正确、良好和恰当的行为或行为模式就是美德,错误的、恶劣的和不当的就是丑恶。第三种伦理评价形态尤其会带来强调行为人品格的伦理判断表述,不仅行为本身必须是美德的体现,而且行为人必须可靠地以体现美德的方式行事。

图2

总之,对人类行为的简单分析可以表明,存在三种论证形态,可据以思考、规定或界定行为是否正确、良好和恰当。各种形态的伦理探讨焦点或重点各有不同,许多思想家都是完全根据其中一种方式建立了完整的道德体系。许多情况下,如果一方倾向于在语言和概念上以侧重三种形态之一的方式建立评价某种行动的论据,而另一方则强调另外两种形态或其中之一,就会出现伦理上的分歧。但是,即便是三大形态之一内部也可能存在重大的做法分歧,历史上许多最有名的道德学家都倾向于在伦理评价方面相当详细讨论一种框架。为简明起见,对于将某种行动的伦理道德理解为与好处和危害(或代价)成对应关系的论点,本文称为“后果论”。对于认为正确、良好和恰当取决于权利或责任的论点或主张,本文称为“基于权利的”论点或主张,对于注重行为人的行为和品格的主张,本文称为“基于美德的”主张。下文将证明,在讨论集约化的主题时宜比较详细地讨论以上每一种总体做法。

什么情况下集约化在伦理上是好的?功利模式

农业集约化是个人、集体或组织在采取某种行动时发生的一个过程。前述伦理框架可适用于个人、集体和有组织的法人机构。该框架表明,可以有三种方式就任何特定行为过程的合理性和伦理上的可接受性提出问题并加以分析。对于农业集约化而言,这些问题就可能涉及一些人的行为,诸如农民、投入物提供者、技术开发者,或活动会影响到农业投入物生产率的任何公众和私营机构。可以由某一个人或某一个群体在评价自己的各种选择办法时提出这样的问题,也可以在关于政府、国际机构乃至食物体系中的任何行为人应采取什么行动的一般讨论和辩论中提出这样的问题。政策其实就是政府或其他组织采取的行动,因此,可以大致像评价任何普通行为一样,对将会影响集约化的政策的出台进行评价。首要的伦理问题是,在特定情形之下,确定集约化在什么方面表明是一件好事,值得鼓励或加以落实,与此相应的是,什么样的情形会使集约化成为伦理上的坏事。

后果论的伦理评判办法为评价整个粮食和纤维生产系统提供最直截了当的途径。后果论者理解行动或政策对健康、财富和幸福的影响决定什么是正确的、良好的和恰当的。在典型情况中,集约化倾向于在不增加投入物用量的前提下增加可提供的食物总量。食物是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关键,食物越多越好,在人类历史上极为常见的粮食稀缺时期尤其如此。如前所述,集约化与人口增长时期是关联的。如果没有粮食供应的相应增长,粮食稀缺就造成饥饿、疾病和饥荒。许多个人和群体利用前述框架,考虑各种选择办法,并采取能够带来粮食供应量增加的结果(后果)的行动。与粮食供应量增加相关联的好处就是集约化的基本论据, 从道德逻辑上看,这种论点就是后果论性质的。假定一种简单的情况:农民或土地所有人利用新技术或新耕作方法生产更多粮食,在这种情况下,后果论的推理就可以表明为什么可以 认为这是伦理上的好事。

如前所述,工业革命前夕欧洲出现的农业集约化之所以得以完成,靠的不仅是在耕作中运用一套新的生产技术,而且还依靠了《圈地法》,该法废除了一种权利和责任体系,这种体系允许平民(享有使用公共土地权利的人)在按照某种古老的模式分享收成的前提下,在所涉的土地上生活和耕作。这里的框架不仅适用于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个人的行为,而且也适用于导致这种政策改变的政治活动。圈地运动在伦理上是否合理?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提出如下论点,说明:

……圈地者,用十英亩土地可得之生活资料,远大于一百英亩荒地所可得,确实可说,他将九十英亩土地奉献于人类;因为,他如今在十英亩土地上的劳动,满足了自己的生活需要,而这其实原是一百英亩公地的物产。[1]

此处,是从圈地运动增加好处(生活资料)的角度,表明有理由废除旧有的平民权责体系。虽然这并不是洛克的典型思维风格,但这段文字意味着,任何权利和特权体系只要能高效率为人类提供其所需,就是有理由存在的。

后果论的最常见形式是功利主义,效率对于功利主义尤为重要。功利主义者假设,与后果相关联的价值可以量化,从而可以形成一种等级排列体系,排列行为人所能采取的一切可能行动路线(或选择办法)。他们还假设,好处和危害的价值可以增减。这样一种等级排列体系形成一类最佳办法,机会组合内的任何一种选择办法都不可能产生更高的总价值(虽然最佳的办法可能不止一个)。根据功利主义标准(例如,功利政策),正确、最佳和恰当的行动(或政策)必然在这一类之内,这种标准通常表述为:“为最大多数人争取最大利益”。所以,创造好处或避免危害的最高效率办法就是为伦理所彻底证明正当的行动路线。功利主义对于农业科学而言是一种隐含的伦理哲学,所要谋求的是“在以前生长一片草叶的地方生长两片”。

功利主义办法的一个极其重要而往往被忽视的方面是,需要完全算清代价和好处。绿色革命涉及培育氮肥能起更大更快作用的新种子品种。在多数情况下,氮肥是一种需要购买的投入物;简单的功利评判办法就要权衡产量提高的好处与种子和肥料的代价。如果好处大于代价,绿色革命就是合理的。但是,新技术也伴随着其他改变,完全可以在功利主义/后果论的伦理框架内构思对绿色革命的许多批评意见。虽然绿色革命带来了亚洲的总体增长,但在绿色革命的第一个十年,也就是1970年代,大规模爆发的虫灾和植物病流行动摇了粮食生产、供应和价格。

只是在经过了三轮大起大落之后,政府才开始逐渐放弃依赖于农药和宿主植物垂直抗性的简单化、集中化的病虫害防治政策,改为利用有生产潜力的当地生态资源的非集中化综合病虫害防治。随着牲畜加工设施趋于集中化,大规模动物流行病(诸如口蹄疫)加剧的可能性呈几何级数增长,这是因为更多的牲畜被大量从牧场送到肥育地和屠宰场,以及牲畜接触下水和粪便。将同种属的牲畜制成饲料用于喂养牲畜,造成了朊病毒感染的途径。[2] 短周期森林种植园可以增加木材(特别是纸浆用木材)产量,但同时会增加受特定病虫害感染的危险性。生长迅速的矮株椰树可以增加短期产量,但也更容易感染早先仅见于有限地理区域的疾病。在渔业和水产养殖系统中,通常都引进外来物种。最初常可使总产量提高,但也可能意外地改变热带物种关系并破坏生态系统,维多利亚湖放养尼罗河鲈鱼的情况就是如此。集约型的鲑鱼鱼苗孵化场受到批评,被认为造成自然种群遗传适应性降低。这些问题证明需要完整全面地思考集约化的代价和好处。

什么情况下集约化在伦理上是好的?权利模式

约翰·洛克关于圈地运动的论据没有提到权利,但是,权利的语言可被用于提出一种论据,据以认定,某些情况下追求效率的公 共政策(诸如圈地政策)在伦理上是错误的。简言之,如果政策所推行的改变违反或压制了重要权利,这种政策就是不合理的。在可能遭侵犯的各项权利中也包括财产权或占用权,在圈地迫使拥有此种权利的人离开土地的情况下就是如此,也可以包括生存权,在圈地造成某些人的食物权和住房权不能落实的情况下就是如此。然而,这些权利背后的伦理原则是复杂的。

基于权利的伦理评判办法(有时称为道义论)首先是规定或推定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责任,行为人不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会发生什么后果都必须履行。评判集约化的基于权利的办法所主要关注的是,能提高粮食产量的行动是否符合这些权利和责任,而不是对人类福利的最终影响。人们为确定这些权利和责任提出了一些方法。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1724—1804)为他称为“无上命令”的大原则提出了一套复杂的哲学论点:永远不能仅仅将他人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康德主义者认为,权利和责任可以追溯到这个原则,要求我们永远尊重他人自由选择生活计划的能力。对于洛克关于圈地运动的观点,康德主义者的问题是,(权利遭到侵犯的)平民似乎就是被当作实现提高粮食产量的大目标的手段。

康德的道义论出现在历史更长的自然法理论传统末期,这种理论认为,构成(理想的)道义法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对于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投入了大量精力为某些权利构建办法提出理性的论据。康德认为,每一个人都希望被别人当作自由的、自主的行为人对待,一致性则要求我们也如此对待他人。在另一些人看来,例如可追溯到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理性仅仅是指明智的自利。权力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根据自己明智的自利行事的能力。霍布斯认为,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会同意按照某些权利和责任生活,哪怕仅仅是为了能够有把握地预期他人都能这样做。这种思想方法常常被称为契约论,因为权利和责任被表述为植根于社会全体成员相互默契(即社会契约)之中。[3]

康德主义者可能会认为,圈地运动将平民仅仅视为实现更大社会目标的手段,而契约论者则可能说,圈地运动违反了社会契约。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从基于权利的角度看,圈地运动的问题在于平民有权使用这些土地。就此而言,任何将他们排除在土地之外的计划都是不正当的,除非有某种规定要征得他们同意。这就要求在圈地运动的某个阶段让平民参与,而他们的参与必须做到每一个权利拥有者都有机会就计划自愿地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许可以使他们相信自己的处境会改善,或者可以使他们在得到补偿的前提下同意这种使用土地的方式。这些细节可能因情况而有很大差异,但从基于权利的角度看,关键在于如要尊重受圈地影响的个人,就要求让他们在完全符合自己权利的集约化进程中发挥作用。两种权利理论都提供了出发点,由此可以提问,是否仅仅因为产生的好处(粮食产量提高)多于代价(少数人蒙受损失),就可以认为集约化是好的。

两种评判权利的办法都认为,在决策中排除平民是不可接受的,但康德主义者除此之外可能还会说,圈地的后果是造成平民及其家属的极大贫困化。在康德主义者看来,这种贫困状况造成某人无法行使正当的自由意愿;在困苦的情况下,极端贫困的人实际上被迫忍受羞辱和剥夺。就此而言,包括食物权在内的关键的生存权成为最起码条件,如要做到人人都能得到应有的道义尊重,就必须落实这些权利。所以,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人们十分贫穷,无法自由地行使自己固有的个人能力选择生活计划,就必然存在着伦理上的不公正。从基于权利的角度出发,不能赞同会导致人们被置于这种状态之下的集约化方法。

功利主义和基于权利的伦理:进一步问题

功利主义/后果论与基于权利的伦理之间存在基本紧张关系,突出表明了与农业集约化相关联的许多问题。几十年来,发达国家的研究人员向发展中世界农民和当地市场收集了种质。在育种计划中,这些研究人员将所收集的种质用于培育产量更高的品种,以及寻找其他有价值的遗传特性。许多收集种子的人,在听到批评者说他们的工作没有尊重发展中国家人民权利时,都会感到惊讶。从功利主义者的观点看,新品种的产量更高,这就足以说明收集种质是正当的,研究人员看不出使用他们如此收集的种子会涉及什么伦理问题。然而,批评者说,研究人员没有恰当尊重土著农民的权利,正是这些农民的先辈千百年来保护了这些种子。批评者认为,从乡村市场购买种子,意味着购买者有权使用这种商品,可作为粮食也可用于播种,但如果不仔细和明确地帮助农民了解种质的真实价值,并确保得到他们同意,就不能认为农民放弃了自己进一步开发种质的权利。一些批评者说,由于传统农业种子培育的集体性质和合作性质,只有代表所有种植者集体利益的人才能够进行这种谈判。

今天,转基因作物的某些反对者认为,不应当迫使消费者个人违背自己的意愿食用这些粮食。转基因作物的主张者认为这类作物是安全的,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有效工具,并且认为反对者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障碍。这些辩论在事实方面往往涉及这类作物安全性的争议,但辩论的基础伦理结构却造成反对者基于权利的主张与支持者功利主义的推理相对立。原因何在?不论转基因作物所涉安全或风险如何,反对者都在说,主张采用这些技术的公司使食品消费者处于没有机会拒绝的境地。支持者不是就事论事地反驳那种认为消费者权利受到危害的说法,而是往往争论说,如果作物是(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安全的,消费者就没有理由拒绝,因为拒绝转基因作物没有实际好处、只有实际代价。所以,反对者是想用功利主义的论点对付权利要求,未能触及伦理问题。

在绿色革命技术的辩论中也有类似的紧张点。在产量提高与购买的投入物相关联时,有条件得到资本的人处境就优于没有条件的人。可以将较贫穷的农民所蒙受的损失视为额外的成本,再将其与产量提高的好处相权衡。Michael Lipton和Richard Longhurst (1989)的研究论文《为穷人提供新种子》是特别详尽无遗的、理论上十分先进的尝试,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评估了绿色革命之下的作物品种,他们的结论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技术总体上有益于穷人。然而,这些论点未必都能顾及某些关注,这些关注认为,由于绿色革命战略,权利可能遭受了侵犯,或者是文化传统可能蒙受损失。权利如何会受到影响?从人们能够自给自足转变为不能自给自足的情况,可以认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即便这种转变的好处大于代价,如果仍然有少数个人的生存权由于这些变化而受损,就不会被认为是正当的。

此处只是粗略介绍权利论点如何体现在绿色革命的总体评价中。然而,在对绿色革命之下的作物品种追溯性影响开展的辩论中,提出的问题之一就是,那些从功利主义思想推导伦理准则的人,似乎忽视了从权利语言出发的伦理要求。这样就造成一种印象,轻则显得忽视与集约化有关的全部伦理关注(其中也应当包括美德,将在下文讨论),重则显得傲慢地否定不合意的论点。如果对未来满足粮食需要的措施有影响力的人如此否定不同论点,他们就是以本身在伦理上值得怀疑的方式使用权力。就此而言,最好能进行回溯研究,明确设法承认已经或可能关系到绿色革命集约化的全部关注,从一个方面准备以更加开放、更加知情的方式辩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为满足21世纪粮食需要而必须处理的。

这些情况很复杂,有必要加以更为仔细的分析,而这不是本文的概述所能企及的。此处的问题就在于,在这两种情况下要注意,功利主义/后果论的论据要面对主张权利的反要求。认定功利主义模式合适恰当的人,会针对这些要求提出进一步的论点,罗列替代安排的代价和好处,但是,如果这些权利被视为道义上的权利,视为保护所涉当事方尊严的权利,罗列进一步的代价和好处就没有意义。所主张的是,需要尊重受影响当事方,在没有胁迫的前提下吸收他们充分参与集约化进程。从基于伦理的权利角度看,单靠罗列代价和好处并不能证明不这样做的理由;所需要的是拿出证明理由,说明集约化过程会如何影响一切所涉个人的自由。如果自由受到制约,就必须证明这种制约是有理由的,或许是因为需要有这种制约才能证明恰当尊重了不够幸运的人的权利,或许是因为人们同意使自己的自由意愿受到制约。

什么情况下集约化在伦理上是好的?美德模式

功利主义/后果论和基于权利的评判办法都是理论上相当完善的思想方法,是人们日常用于判断行动路线是否正确或恰当的方法。然而,或许更为典型的情况是,人们认为伦理是一种不够系统的思维方式。例如,许多人在处理伦理问题时,可能会自问,一些榜样人物在某种情况下会怎么做。这种榜样人物可以是家庭成员、社会贤达、宗教领袖,乃至传说或历史中未必真实的人物。无论如何,人们的脑海中会产生一种形象,想象一个好人在自己面对的情况下会怎么做。这样,人们理解这种情况下的伦理规范就是直接联系当时的行为表现(见图2,第00页),而不是基于权利的制约或行动的后果。

哲学上存在着无数的可能性,可以就伦理提出这种总的评判办法。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所采取的就是列出正反典型行为的方式,也就是列出美德与丑恶。他推断说,人类的一切倾向都有适当的温和表现形式,但是如果不加以制约就可能偏于邪恶。好人就是在这些倾向中取折中态度的人。所以,温和(节制)本身对于亚里士多德和他的许多信徒就是至善。今天,许多不同类型的伦理理论都强调行为,而非权利和责任或后果,这些理论被称为亚里士多德理论,或更准确地说是美德论。虽然一些哲学家认为,美德和集体传统是相对不够完善的伦理思想源泉,最好还是要强调权利和责任或强调后果,而另一些哲学家则认为,这种伦理思想范畴、这种伦理思想源泉是不可能消除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的倾向(以及调节倾向的能力)是他生活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的反映。所以,一个堪称典范的希腊人所具备的道德品格,可能完全不同于没有生活在亚里士多德时代文化中的人,那种文化在平等主义、在对教育的强调以及在公民权思想方面几乎是独特的。当代有一种伦理学派,强调典范行为的社会根源,这种学派称为公有社会学派。在这里,伦理准则和标准的表述可能要求注意的,是体现特定社会集体具体特征并受其珍视的准则、做法、传统和机制,而不是特定的美德和丑恶。如同亚里士多德一样,当代公有社会学派强调需要有一种社会环境、一种集体生活形式,由此产生模范行为,使人们能够欣赏这种形式所代表的生活方式。

在关于美与丑的某些最有影响力的表述中,农业生活方式占有突出地位。古希腊人自己就是在崎岖不平的地形、各种不同的土质以及地中海气候条件之下形成了一种农业形式。他们的农场结合多种生产形式,既有粮食生产,也有畜牧饲养,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树木和葡萄。多种作物和相当长的生长期为小农户全年提供了稳定的工作,而树木和葡萄对于小块土地所有者则相当于终生投资。军事历史学家维克托·戴维·汉森说,这种农业形态形成了独特的军事组织形式和战术形式,以及城邦政治文化。有财产权的人口比例相对较大,他们对土地的依赖性质,使他们不仅成为平等政治形式的勇猛卫士,同时也成为勇猛的战士,可以依靠他们实施需要纪律和忠诚的步兵方阵战术动作。这些特性对于希腊城邦作为政治和军事实体的成功至关紧要,据认为是在小块土地所有者农业人口中自然形成的。相反,在希腊的军事对手方面,大规模种植园型灌溉农业所依靠的,则是未能形成必要美德的奴隶和主人构成的等级社会。

那种认为农业形式是集体实践和民族文化根源的思想,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欧洲知识文化界达到了顶峰。这些思想对于《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起草者影响力尤其显著。第三任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弗吉尼亚州记事》(1781—84)中有一段很有名的文字:

如果上帝有选民,在田地里劳动的人就是他的选民,上帝特意在他们的胸怀里注入了丰满的美德……而城市群氓无补于对纯洁政府的支持,如同创伤无补于人的体力。

杰斐逊的关键思想是,小农场主比制造商或其雇工更加需要这个新兴国家的稳定和成功,因为制造商或其雇工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弃之而去。作为总统,杰斐逊进而为美国作为一个农业国的发展确定了方向,通过路易斯安那购买案谈判确保了美国农民的后代能有充足的土地,并批准(梅里韦瑟·)刘易斯和(威廉·)克拉克探险队去查明这些土地是否适合于耕种和运输。

当然,杰斐逊的计划本身并不代表一次集约化,因为他的策略是要广泛扩大美国的农业耕种范围,而不是通过改革提高产量或提高投入物使用效率。但是,他的见解很重要,因为这种见解表明,关于耕作体系和方法如何产生公民意识和集体团结等美德的思想,曾对以往的政治发展产生过深刻的影响。集约化计划,如会大幅度改变土地占有形态或改变基本农作习惯,而这些形态或习惯又被认为对于典范的行为或集体属性的形成至关重要,就几乎可以肯定会引起道义上的抗议。抗议英国圈地运动的最著名呼声,其实并不是指称权利遭到侵犯的传单,而是一些文学作品,诸如奥利弗·戈德史密斯的诗歌“荒村”,其中悲叹据认为构成英国民族特性的小村庄文化的消失:

厄运降临大地,祭坛上的牺牲催促厄运,
财富在积累,人们在腐坏:
王公贵族沉浮不定;
尽在喘息之间,仅此而已:
但国家的骄傲、勇敢的农民,
如毁于一旦,便无以为继。[4]

曾经生活在欧洲、如今散落在世界各地的阿们派,是十分注重伦理道德的农业思想的又一例。阿们派强调高度的家族及集体融合,以及对外界的独立。他们能够在特定的地方共同生活,习俗世代相传,十分稳定,他们的生活意义就在其中。阿们派认为,依赖他人就会潜在地威胁本社区人们相互之间的纽带,因此农业对他们十分重要。众所周知,阿们派对现代技术心怀疑虑,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现代技术的影响会削弱当地社区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是,阿们派社区的农民却以高产量和符合生态要求的可持续农作方法而著称于世。从阿们派的观点看,集约化不会作为伦理上重要的目标出现,要抵制集约化做法,因为这些做法会削弱社区纽带——诱使家庭成员脱离家庭,或增加对外部世界的依赖。然而,集约化本身不会被认为是一种邪恶,通过更有效的方式使用家庭劳力提高产量可能被认为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以上示例表明,从美德的角度考虑,所提供的是一种据以评价集约化的完全不同的观点。从美德论者的角度出发,农业在个人和民族特性形成上的作用为评价改变粮食体系的政策和技术提供了依据。就各个时期的集约化而言,只有能够加强这种作用的才是正当合理的,如果可能破坏这种作用,就要予以抵制。美德观的实际形态差异很大,取决于文化传统和历史。所以,功利主义/后果论以及基于权利的伦理评判办法指向几乎可以适用于任何农业制度的伦理标准,美德论评判办法的具体内容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文化,并且可能因文化背景而异。

如何分配负担与好处?

如前所述,人们都知道功利主义的评价不关心好处和危害在整个社会的分布情况。因此,考虑到广泛认为效率和一般福利的改善会在很不公平的情况下出现,就提出了如何分配负担与好处的问题。一种可能的对策是,只要简单地说,在质问集约化是否公平时,我们要求评价方法和过程是看它们是否符合人类自由考虑(如:人权要求),还是看它们对传统和集体完整性的影响(如:美德要求)。所以,可以说,功利主义思想提供的是一种基础,可在其他一切条件同等的情况下说集约化是一件好事,而权利和美德评价办法帮助我们意识到其他事物,只有照顾到这些事物才能充分证明集约化是正当的。

然而,也可以从更传统的后果论角度处理这个问题。这就需要制定和维护一些标准,这些标准可适用于分配方式,即如何在受影响的人们当中分配作为集约化结果(或后果)的代价(或负担)。常规的功利主义观点认为分配并不重要,因为真正重要的是实际影响或平均影响。然而,也可以说,只有不危害任何人的结果才是伦理上可接受的。另一种可能性是尽量减小出现最不利结果的概率,这种办法可能反映要争取抵御全面饥荒风险的贫穷社会所采取的隐含的决策战略。哲学家约翰·罗尔斯(1921—2002)采取的是另一种观点,这种观点是要推荐对社会最贫穷群体预计价值[5]最大的办法。用这种办法可以提出与富有人群利益相比更符合穷人或边际人群利益的伦理论据。

虽然权利理论有时被用于解答分配公平问题,但基于权利的评判办法本身也会有内部困难。具体而言,基于权利的思维有时会面对权利之间似乎存在冲突的局面。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都有食物权。如果遇到一种情况,唯一能保证这种权利的办法就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则应优先考虑什么权利?如同证明权利的有效性一样,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也需要依靠主张权利观点的哲学支撑。亨利·舒(Henry Shue)的“基本权利”一文认为,权利具有某种内在秩序原则,可用于解决相互之间的冲突。一些权利(诸如受教育权或选举权)只有在更基本的权利(诸如食物权和人身安全权)得到保障之后才有意义。亨利·舒认为,必须首先保障一切人的基本权利,才能保障少数人的其他权利。他的办法并不依赖代价—好处型思维作为最后定夺手段,而很少有人会反对将功利主义/后果论思维原则与权利理论评价办法相结合。[6]

美德评判办法一般是处理分配问题,既可以借助于集体思想——当少数个人可能被迫承担不合理的负担时就要发挥集体团结精神的作用,也可以借助于慈善等具体美德的组成部分。在有些情况下,文化上先进的负担分担机制可能植根于按照文化属性、社区集体和个人美德的标准用语构思的社会准则。然而,美德的一些表述方式对社会不平等显得特别不关心。美德型思维(往往有宗教支持)可被用于证明巨大不公平的正当性,证明这种不公平是需要维护的社会秩序的一部分。所以, “贵族”(aristocracy)一词源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并不是偶然的。

由谁负责保证形成集约化?

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承认,当时58亿世界人口的人均粮食拥有量,比仅仅20年前40亿全球人口的人均粮食拥有量多15%。1960年代的绿色革命证明了技术进步的生产潜力,当时,主要通过国际公共部门科学培育形成的改良品种,再加上灌溉、矿物肥料和体制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提高了粮食产量和生产力,特别是亚洲的稻米和小麦。但是,不均衡的成功,特别是非洲没有跟上,以及出乎意料的社会后果,这些都表明可持续的集约化不仅仅要通过技术开发得以实现,而且还需要政府政策和社会经济力量。过去几十年中,运输成本降低,世界市场得到发展,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人们得以用新的眼光集中注视一项重要任务,这就是保障和维护充足的长期生产水平,并为获得充足的食物创造条件,以便稳步减少贫困。现在有一些重要的新因素需要考虑,包括全球变暖引起的生物圈变化、尚未证实的新型生物技术的潜力、前所未有的城市化,以及没有形成全球经济或全球社会的世界经济现实。

功利主义/后果论和基于权利的伦理评判办法往往是泛泛地表述责任:人人都有责任争取为最大多数的人生产最大多数的食物,或按照尊重他人权利的责任行事。例如,如果集约化被认为是一件好事,就人人有责尽力保证实现集约化。澳大利亚哲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 发表过一系列论文,其中提出的恰恰就是这种论点,至少就消除饥饿的责任而言是如此。然而,这种观点受到一定的批评。一方面,这种观点似乎要求普通人承担某种压倒一切的责任,似乎在有他人尚处于饥饿状态的情况下,一个人就不能利用自己的时间和资源享受生活。另一方面,这种论点造成一种实际一无所成的状况:如果某件事是每个人的一般责任,往往就不会被视为任何人的具体责任。辛格承认,这样事实上意味着削弱他所主张的功利主义哲学。

有些伦理思想为教员、公务员、技术专家和父母等具有特殊作用的人规定具体的责任,这些思想比较典型的是按照美德和集体团结精神表述的。例如,社区领袖就是承担或被指派承担某种特定身份的人,这种身份决定他负有特殊的责任。因此,一个社会贤达所承担的就不是普通人的责任,在传统社会中,还有权确保这些责任得到履行。所以,在传统社会中,领导人即便指使人们去做可能不符合现代权利概念的事,也可能被认为是在正确行事。举例而言,军事领导人可以命令公民为了的全局集体利益牺牲个人的生命,很容易设想一种情况:领导人在履行特殊责任过程中可能会命令改变土地利用方式或耕作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作用往往是高度合理化的,专门设立机构负责发挥特定作用,而这种作用在传统社会中可能被理解为领导人美德的一部分。例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一类的组织就负有明确的社会使命,需要负责确保满足粮食需要。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报告论证了新一轮集约化的必要性,要求各国政府承担责任,而粮农组织等则主要负责协调和便利这项工作。然而,粮农组织的官员在履行这项责任中面临伦理难题。一方面,据以理解这些官员所承担责任的传统模式规定的是美德型伦理准则,其中许多都要求这些官员发挥高尚和权威领导人的作用,在传统社会中进行工作时尤其如此。这些理解伦理责任的传统方式为官员按照伦理要求履行责任提供了隐含的基础。另一方面,建立联合国这样的机构,其理由主要是按照功利主义和基于权利的要求构思的,这样的语言就对在此类组织任职的官员的权威设置了重要的制约。所以,履行这些作用所包含的责任就需要利用伦理资源,程度上可能超出一个组织领导承担的任务所依据的伦理资源。

结 论

人口增长为集约化的功利主义论点提供了依据,领导者的传统美德可以提供为社会利益推行集约化的伦理依据。在现代社会中,追求这种利益的权威受制于他人的权利。所以,至关重要的是,依据所具备的每一项传统规定,以批判的眼光估价一项伦理责任,就执行集约化项目在伦理上构思论据。忽略以上任何一项处理伦理问题的方式,就会削弱表述、辩论和最终承担伦理责任的能力,这种责任正是随着人口增长及相应的集约化要求而来的。

图1
人类行为诸要素

图2
伦理表述类型

插入1
集约化对水库和渔业的影响

20世纪和21世纪的现代世界,各地修建水库的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建造水坝的两大目的分别是,水力发电和蓄存灌溉用水。然而,在河流上修筑水坝会形成一个水库,对水流、水环境和生活构成重大影响。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如果水力发电和灌溉的好处较大,与这些影响相连的代价(以及建造水坝的实际直接费用)就有正当理由。优化兼顾代价和好处一般要求采取补偿措施,尽量减少与对渔业的影响相关联的代价。

在水电和灌溉用水能解决贫困问题和需要的情况下,建造水坝就有基于权利的坚实论据。然而,水库往往意味着发生无法想象的巨大、不可逆转的改变。从权利的角度看,关键问题是,从基本能源和食物需要出发处理人权,有可能与现有的土地利用以及河岸土地拥有者的权利发生冲突。在似乎没有或不能以可行的方式吸收受影响当事方参与决策的情况下,就可能提出基于权利的论点反对建造水坝。另一些人可能争论说,如果水坝将造成大片社区土生土长的家园淹没,以及如果无法再使用传统捕鱼方法,就会造成重要的传统、社区和生活方式消失。后一类的关注主要诉诸美与恶的伦理标准;这类关注意味着,重要的是能够以传统方式生活,并保持传统做法。但是,水体污染和渔民自己的过度捕捞也会危及鱼类。这里,一种现有的或传统的权利形态可能会允许一种具有重大不利后果的行为。

另一个问题是,集约化、水力发电或灌溉的好处在分配上可能达不到受开发程度提高影响最大的乡村社区。渔民通常都属于社会的贫穷阶层,往往在决策中遭到忽视。

插文2
集约化对牲畜的影响

畜牧部门的集约化可以为不断增长的人口提供更多的食物,但会提出与牲畜资源使用、食品安全和质量、平等和动物福利有关的伦理问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集约化畜牧生产和加工造成的土地污染、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现象,往往成了传播疾病的渠道。另外,还有一些与疾病传播和一般食品安全相关的直接问题。过量消费动物制品会带来一系列人类健康风险。从克服营养不良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增加动物制品消费量是极为可取的,但这些国家照搬富国的膳食做法则未必明智。牲畜约消耗粮食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同时对土地和其他资源构成压力,并且还要使用矿物燃料。或许可以问,这些粮食究竟应当作为动物饲料还是供人类食用。这些环境风险和食品安全风险代表着一系列可能的代价,必须对照畜牧生产集约化的好处加以权衡。然而,也可以从权利和美德的角度处理这些问题。人们是否有权吃自己想吃的东西,即便他们的饮食结构被认为存在风险?人们是否有权得到保护,避免环境风险和食品安全风险,如果确有此种权利,这种保护是否应当强调制约生产者行为,还是向消费者进行关于风险性质的宣传教育?据认为构成人们文化属性核心的传统膳食习惯,是否永远优先于以功利主义方式进行的风险/好处比较。

另外,在好处分配方面也存在伦理问题。对动物制品需求量的增长似乎为乡村穷人提供了机会,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乡村人民还没有能够利用这样的机会。例如,对于畜牧生产集约化的努力是否公平存在着重要的伦理问题,这种努力对传统乡村社区的影响也是如此。畜牧业集约化还涉及一系列与动物本身有关的问题。如果没有规范管制,畜牧生产集约化中的牲畜管理做法就不能允许动物天然习性的表现。应当按照人与动物福利的权衡处理这些问题,还是可以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对人类行为规定的责任和制约应当被承认为相当于动物权利?

插文3
集约化对森林的影响

目前,木材产量大部分来自占世界森林面积95%的天然森林和半天然森林。人类在森林中的活动可能有非常不同的目标,并不完全限于提高工业木材产量,而且也涉及非木材森林产品以及养护、保护、娱乐和其他环境与社会职能。对木材产品的全球总需求量在不断提高,森林种植园的产量高于天然森林。然而,森林集约化方面的一个重大伦理问题是,是否允许清除天然森林以便建立森林种植园?按照目前的估计,约50%的新建森林种植园依赖于清除天然森林,特别是退化的和/或次生的天然林。这方面的决定一般都强调功利主义伦理决策所典型的优化标准。

就天然森林而言,集约化并不是一个常见的概念或优先事项。这方面的部分原因关系到伦理考虑。对天然森林的管理着眼于多种功能,以便提供多种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如同养护地带绝对保护,不干预是管理上的一个选择办法)。这种多重目的战略主要在功利主义基础上限制集约化和专门化的备选办法,但不同的人群对天然森林有不同的期望,往往期望在森林中收获不同的产品,或从中得到不同的服务。“专门化+集约化”公式往往在这些群体之间造成冲突。这种冲突引起的问题是,谁可以参与决策,以及何时需要规定吸收受影响当事方参与的正式标准。另外,天然林和半天然林管理周期比农业长得多,要求一系列分步骤的长期做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森林管理的目的可以发生巨大的变化。使用传统的代价与好处这种功利主义语言,很难表述森林对生活方式、社区和文化属性以及社会组织大形态贡献方式的改变。


[1]  洛克的哲学不是后果论哲学,而是契约论哲学。他认为,人民拥有从大自然获得适当物资(包括土地)的天赋权利,他人有责任尊重这种财产权,财产权的根基既在于事物的本质,也在于构成公民社会基础的社会契约。所以,他很可能几乎是从字面上理解“将九十英亩土地奉献于人类”这句话,是从某种公地扩大而非刻板的功利角度看待圈地运动的理由。然而,很难将这段文字理解为其他意思而不是后果论的道德观。
[2]   朊病毒疾病包括苦鲁病、绵羊疯痒病和牛类海绵状脑炎(疯牛病)。疯牛病以及被认为与疯牛病相连的变异病状克雅氏病的感染途径和病因学正在研究之中。
[3]  虽然康德派的道义论和霍布斯派的契约论在重要的方面相似,但二者提出的权利理由则是不同的。在这两种权利理论中,权利的伦理意义存在于以什么方式保护人的自由。在康德派看来,个人自由是合理计划和安排个人自己思想和行动的能力的表现,契约论派的自由则只是意味着个人的行动不受他人控制或限制。在康德派哲学中,保护权利体系之下的应得权益,就是以一种方式表明尊重他人需要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而权利也可以视为基于社会契约。
[4]  奥利弗·戈德史密斯 “荒村” (The Deserted Village)(1770),网上查阅:www.ucc.ie/celt/online/E750001-001/。
[5]  后果论与一些分析方法结合使用,对于某种行动或政策办法选定之后会产生的若干不同的可能益损分配方式,这些分析方法允许为之设定某种概率;这样,预计价值就可以提前与“机会组合”内的每项行动或政策挂钩。
[6]  事实上,一种最新颖的功利主义思想(R. M. 海尔 (R. M. Hare)的双层次功利主义)认为,权利传统是道德思想的重要源泉;只有当我们非常肯定行动的后果相当狭窄并且能够准确预测的时候,才能允许代价—好处考虑优先于传统的基于权利的要求(见H. Shue,Basic Right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2nd ed.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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