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事会第一二七届会议在理事会独立主席Aziz Mekouar的主持下于2004年11月22日至27日在罗马举行。
2. 理事会注意到欧洲共同体提交的关于权限和表决权的声明,并在考虑了77国集团关于将议题14的标题从“对粮农组织的全面独立外部评价” 修改为“对粮农组织的独立外部评价” 并将其作为议题17.3列入“其它事项” 以后通过了会议的议程和时间表。议程见本报告附录A。
3. 理事会选出了会议的三名副主席:Ilia Krastelnikov(保加利亚)、Mohammad Saeid Noori-Naeini(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Muhammad Ismail Qureshi(巴基斯坦)。
4. 理事会选举Noel D. De Luna先生(菲律宾)为起草委员会主席,起草委员会成员如下:澳大利亚、布基纳法索、加拿大、智利、刚果、古巴、埃及、芬兰、德国、日本、菲律宾、刚果共和国、大韩民国、罗马尼亚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5. 理事会对文件CL 127/2表示赞赏,并普遍赞同该文件对当前世界粮食和农业形势的阐述。许多成员提供了关于其各自国家粮食、农业和粮食安全形势的补充情况。
6. 理事会对减少世界食物不足人数进展不够表示严重关切,并敦促重新作出承诺和努力,实现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及千年发展宣言关于在2015年以前将饥饿人数减半的目标。理事会还注意到在全球一级的减少情况有很大的差异,少数国家进展迅速,而许多其他国家的情况则停滞不前或恶化。
7. 理事会强调需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为加快消除世界粮食不安全的进展而加强协调一致的努力。理事会注意到,当欠发达的所有原因得到适当处理时将会在战胜饥饿和贫困方面取得进展,需要从减少食物不足的成功事例中吸取经验教训。理事会还要求粮农组织继续监测世界粮食安全形势,同时努力改进最新信息收集和评估的方法。
8. 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最近的一些趋势和事态发展对世界粮食安全的不利影响。尤其是:
9. 许多成员强烈呼吁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建立一个可持续而有效的机制,赋予其有关手段,由粮农组织主持,为彻底根除已知为周期性的沙漠蝗害开展协调一致的深入运动履行其使命。
10. 理事会认识到一些捐助方所作的重要贡献,承认需要在紧急情况下提供额外的国际资源,以避免饥荒情况出现。理事会还注意到确保紧急援助有利于农业部门恢复的重要性。正如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实物权的自愿准则的第15项准则中反映的那样,许多成员认为根据合理的需要评估提供的粮食援助应针对最脆弱的人口,并只能在国际上公认的紧急情况下使用。
11. 理事会强调了农业和乡村发展在减少贫困和食物不足方面的极端重要作用,并强调了增加资源流量和效率,支持可持续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12. 理事会注意到包括农业在内的国际贸易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及粮食不安全的贡献。理事会还认识到多哈发展议程内公平和面向市场的贸易体制的重要性以及在世贸组织2004年的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最近达成的协商一致意见。理事会呼吁粮农组织通过其关于贸易对发展中国家粮食安全影响的分析以及协助它们促进其对多边贸易谈判的理解和参与而继续支持农产品市场自由化的努力。
13. 许多成员强调了粮农组织的粮食安全特别计划和南南合作所作的积极贡献。若干成员还指出他们准备在南南合作的框架内分享其经验和专长。
14. 许多成员要求粮农组织支持反饥饿和贫困行动首脑会议(2004年9月20日,纽约)的最后宣言。
15. 理事会注意到需要特别关注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粮食和农业部分,并欢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最近通过的马普托宣言—“共建我们的未来”,该宣言承认农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根本重要性。
16. 理事会注意到实现粮食安全需要一套复杂的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粮食生产和供应。理事会特别强调需要促进获得粮食和创收机会的措施。
17. 理事会赞同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的报告及其中包含的结论和建议。关于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的目标,理事会对全球减少食物不足人数的进展仍然非常缓慢表示关切。理事会特别强调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形势令人担忧。理事会注意到战胜饥饿的努力仍然不足。在这方面,理事会忆及,乡村发展对可持续发展及消除贫困和饥饿至关重要,并呼吁各国在国家战略和预算中更加优先重视通过农业和乡村发展实现粮食安全。一些成员向理事会介绍了其各自政府为消除贫困和饥饿所采取的行动。
18. 理事会强调,战胜贫困和饥饿的首要责任在于各国政府。理事会一致认为形成强大的政治意愿和创造有益于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的有利政治、社会、经济和可持续自然资源的环境极其重要。理事会强调,国家一级的努力应得到有利国际环境的支持,并一致认为需要增加对农业和乡村发展的拨款,包括官方发展援助。许多成员强调了减轻发展中国家债务负担的重要性。理事会强调了粮食援助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粮食援助的重要性,但强调不可能仅仅依靠粮食援助来持续地消除饥饿。
19. 理事会提及蝗害在西部和北部非洲的影响,以及中美洲和加勒比海一系列飓风最近引发的紧急情况及其对国家粮食安全产生的影响,致使穷人的贫困和饥饿状况恶化。受到蝗虫危机影响的一些成员对粮农组织和捐助国提供支持表示感谢,并呼吁为补充已经作出的重大努力提供额外的援助。理事会建议捐助国、粮农组织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加快向受灾国家提供协调一致的紧急援助,以防止形势进一步恶化。
20. 理事会满意地认识到委员会对世贸组织2004年7月份一揽子框架协定表示欢迎,并支持委员会关于需要认真开展工作,对所达成的共识注入实质性内容的看法。理事会还支持委员会的以下建议,即贸易分析继续成为对世界粮食安全形势评估的一部分,粮农组织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从自由化贸易环境所提供的机遇中获益的能力。
21. 理事会支持委员会在2006年主办一次特别论坛的决定,以便根据目标7.3即7.3(g)和7.3(h)中的建议,审查在实现首脑会议各项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理事会同意在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代表可提供的资源范围内提供资金,在2005年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上进行多方利益相关者对话。
22. 理事会注意到,根据其第一二五届会议的建议,粮安委审议了关于落实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后续行动执行情况的修订报告格式。理事会认为秘书处应召开一次区域均衡的专家工作组会议,审查和最终确定修订的报告格式及相关的一系列指标。
23. 理事会忆及,应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的要求,理事会第一O三届会议建立了制定一套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政府间工作组(政府间工作组)。政府间工作组第四届会议于2004年9月23日通过了自愿准则文本,并将其提交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2004年9月20-23日,罗马)。粮安委该届会议核准了这些准则,并将其提交理事会最后通过。
24. 理事会对以透明和参与性方式进行的谈判成功结束向政府间工作组主席、其成员和观察员以及秘书处表示感谢。
25. 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这些准则见本报告附录D。理事会建议成员实施这些准则,决定提请大会下届会议注意这些准则,并要求总干事确保向联合国所有相关机关和机构广泛分发这些准则。
26. 许多成员还要求秘书处通过纳入主流活动并纳入下一期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建议,确保就自愿准则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其中包括准备信息、交流及培训材料,并加强其能力,协助成员实施自愿准则。许多成员还要求秘书处为进一步将自愿准则纳入主流活动而寻求额外的预算外资源。
27. 理事会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非传染性疾病负担日益增加。理事会认为这一问题复杂,将需要成员国在国家和区域一级进一步研究。
28. 理事会强调,与饥饿和营养不良作斗争必须继续作为粮农组织的一项高度优先重点。大多数成员认为专家报告建议的科学依据不足,在各国实施其全球建议将需要考虑到各国的具体情况。
29. 许多成员鼓励粮农组织按照其核心职责继续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在膳食、营养和非传染性疾病方面进行合作,为预防这些疾病向成员提供有关营养和健康膳食的政策建议。理事会建议在粮农组织现有财政资源范围内,考虑到各国特定的文化和社会特点,对不断改变的食品消费方式与非传染性疾病之间的联系、不断变化的需求对农业生产系统和商品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供应对多样化的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
30. 理事会指出,在CL127/9文件中,在农委报告正文前题为“要求理事会注意的事项”一页,第二点正确的措辞应为“许多成员(而不是委员会)认为,专家报告可能成为各国政府审议营养建议的一种有益资源,以减轻非传染性疾病日益增加的负担”。在指出这一点之后,理事会核准了农业委员会(农委)第十八届会议的报告。
31. 理事会赞扬世界粮食计划署在其执行局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中所反映的在2003年开展的工作。
32. 注意到该年度报告已经在2004年5月份的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年会上详细讨论,理事会指出本届会议没有需要讨论或辩论的具体问题。
33. 理事会欢迎增加财政捐助和扩大捐助基础。理事会认识到对多边供资水平下降表示的关切。
34. 一些成员建议世界粮食计划署根据2003年粮农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颁布的准则,在其下一份年度报告中说明为解决粮食紧急情况的根源而进行的工作。
35. 许多成员要求世界粮食计划署继续努力加强预警系统和发展中国家应对自然和人为灾害的能力。
36. 按照1999年11月13日粮农组织大会第三十届会议通过的第6/99号决议,要求理事会从粮农组织的成员国中选举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的六名成员,任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37. 因此理事会从各个名单中选出了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的如下成员,任期为三年(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名单 |
成 员 |
A |
刚 果 |
B |
泰 国 |
C |
海 地 |
D |
加拿大 |
德 国 |
38. 理事会注意到萨尔瓦多已从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辞职,并同意尼加拉瓜占有2005年1月1日空出的席位。理事会还注意到比利时已从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辞职,并同意瑞士占有2005年1月1日空出的席位。
39. 理事会已获悉第二次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论坛(2004年10月12-14,曼谷)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亚洲及太平洋区域食品安全会议(2004年5月24-27日,芙蓉)的主要结果。理事会对泰国和马来西亚政府接待这两个会议表达感谢,并祝贺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圆满主办这两个会议。理事会满意地注意到与会人数众多,尤其是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许多与会者出席了会议。
40. 理事会强调了头两次全球论坛对促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交流信息和分享经验,促进食品安全知识和技术转让的作用。理事会注意到秘书处打算通过一个电子论坛和通过在食品法典委员会下届会议期间与代表进行讨论,就未来可能举行论坛的可取性、形式和内容继续与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成员国磋商过程。理事会同意在议程上保留这项议题供今后讨论,届时秘书处将报告磋商过程的结果。许多成员强调,在2009年以前举行第三次论坛为时尚早,因为需要充足的时间有效利用以前论坛的结果。在这方面,他们还指出,第三次全球论坛的目的仍然有待确定。
41. 理事会获悉,如果能够为此筹集足够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在2005年联合召开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近东、非洲、美洲及加勒比各区域食品安全会议。一些成员支持于2005年在津巴布韦召开非洲区域食品安全会议,并呼吁捐助方为此提供必要的资金。
42. 理事会赞同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第十届例会的报告,并赞扬委员会成立20年以来所取得的进展。理事会欢迎委员会提出的《多年工作计划》,该项工作计划需要在本组织的《中期计划》中得到反映。理事会还认识到需要筹集粮农组织的《正常工作计划和预算》及人力资源,支持该委员会的工作;使重点活动与财政和人力资源相称;必要时筹集预算外资源。理事会欢迎在2007年举行第一次国际动物遗传资源技术会议。
43. 理事会赞同委员会代理《国际条约》临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报告。许多成员虽然认识到在会议期间取得了进展,但是对于大量区域协调会议的效益表示关切,这些协调会议限制了全会可利用的时间。还有许多成员指出,此类协调是必要的,有助于会议取得进展。理事会还强调应通过筹备管理机构第一届会议,集中于支持实施《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筹备工作方面。一些成员指出,应尽量由本组织的正常计划为《国际条约》秘书处和管理机构提供资源。另一些成员指出,用于实施《条约》的资源应来自预算外资源。会议指出,这些事项需要条约管理机构和粮农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审议。
44. 理事会感谢成员对临时委员会的工作所作的贡献,并感谢欧洲委员会于2004年10月在布鲁塞尔主办《标准材料转让协定条款》专家组会议。理事会欢迎西班牙提出主办管理机构第一届会议。理事会还欢迎美国提出为起草《标准材料转让协定》联络小组的会议提供资助,并欢迎瑞士打算为条约临时委员会筹备管理机构第一届会议的工作提供捐助。
45. 理事会欢迎持续努力改进计划执行报告,同时注意到所做的改变与近年来在采用以结果为基础的预算编制原则方面取得的进展一致。
46. 理事会忆及计划执行报告旨在满足成员对问责制的要求,全面补充了评价报告,其内容将在计划评价报告中概述。理事会认识到两个文件之间在时限和范围方面必须有基本的差别。
47. 一些成员提到了他们欢迎进一步提供信息的领域,如另外的财务分析、国家一级的数据以及关于影响报告的信息,以便响应问责要求和为未来的计划规划奠定必要的分析基础。另一方面,许多成员认为应作出努力,减少文件的篇幅和避免重复。理事会已获悉在减少文件篇幅同时提供更详细信息方面的实际困难。
48. 理事会注意到,在这方面,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为进一步改进该文件提出了若干建议,其中包括将某些章节合并和需要增加有关结果的报告。因此理事会要求这两个委员会和秘书处探索如何才能改进计划执行报告,在可能和希望时考虑到成员的各种要求,并可以利用粮农组织的网站作为提供大量信息的一种方式。
49. 理事会对正常计划总的执行情况包括几乎全部利用了列入预算的资源感到满意。许多成员对粮农组织的稀少资源可能稀疏地分散在过多的活动中,因而妨碍粮农组织的总体效益表示关切。因此,粮农组织在下一个《工作计划和预算概要》中应该更加侧重于确定重点的工作。许多成员强调了一个强有力的实地计划的重要性,尤其注意到上两年度粮食安全特别计划的扩大以及技术合作计划所作的重要贡献。他们希望按照目前的积极趋势对实地计划进一步提供预算外支持。
50. 在大会对其审议以前,理事会核准了该文件。
51. 理事会讨论了2006-2011年中期计划以及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的意见,包括计划委员会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的详细审查。理事会欢迎文件的改进,包括第一次对非技术和技术合作领域采用以结果为基础的预算编制原则。理事会忆及,大会核准的滚动式计划方法应使文件侧重于新的计划实体和对现有实体的修改。理事会欢迎在现有版本中采用这一方法,并鼓励在今后的版本中朝这种方向进一步采取措施。
52. 理事会欢迎文件中对确定重点采用三项基本标准的分析,这符合其在以前的会议上提供的指导(即符合本组织的职责和与其战略目标相关;所表达的重点和对广大成员以及对领导机构认定的特殊群体实用;粮农组织的比较优势)。
53. 许多成员建议在今后的文件中更加突出粮农组织对落实国际上商定的发展目标、尤其是《千年宣言》发展目标的贡献。在这方面理事会获悉,在提交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粮安委)下届会议的一份文件中将更加突出这些贡献,且在修订粮农组织的战略框架时将适当考虑这一问题。会议还强调了与联合国系统其它组织缔结密切伙伴关系和确保粮农组织积极参加国家一级重要政策活动的重要性。一些成员对该版本中未列出提供预算外支持的机遇表示遗憾。
54. 正如大会上届会议批准的那样,为了落实资本支出基金,在中期计划中首次提出了资本预算的建议,理事会对此表示赞赏。理事会赞同财政委员会核准这些建议,包括将2005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欠款余额结转到该资本支出基金的建议。
55. 理事会重申中期计划中的资源预测具有示意性质。理事会认识到文件中的建议含有每年2.2%的实际增长率,同时也可以确定实际零增长资源水平对计划的影响。在对会费可能产生影响的其它因素中,理事会注意到,根据最近的精算估价,粮农组织大会上届会议为连续摊还离职后医疗保险费用而对2004-05年分摊会费增加的1 410万美元已经不够。理事会认识到财政委员会将在其下届会议上审议处理该问题的方案。
56. 许多成员强调,粮农组织的有效行动取决于是否拥有充足的资源。他们认为每年2.2%的实际增长率与所有区域表达的对粮农组织服务的需求并不相称。然而,他们准备接受这一增长率,如何这有利于普遍协商一致和核准的话。另一些成员强调这一实际增长率与粮农组织最近的预算决定和许多国家在履行他们对本组织的财政义务方面遇到的困难不一致。理事会认识到,对下期中期计划及工作计划和预算需要制定备选方案,以便使成员了解备选方案的拨款,包括实际零增长、名义零增长和实际增长的可能影响。在这方面,许多成员表示他们希望提供拟大量增加技术合作计划预算的更实质性理由。
57. 理事会忆及,在审查2006-07年工作计划和预算概要及正式工作计划和预算的提案时成员之间将就下两年度的预算水平和会费进行讨论并作出最后决定。在其它方面,理事会虽然注意到该问题在财政委员会进行了积极的审议,但希望在工作计划和预算文件中继续包括具体的和今后可能的增效节支。
58. 在讨论实质问题时,理事会认为,拟定中期计划建议的明确意图是对成员的需要广泛地作出回应。理事会重申了在规范活动与执行活动之间保持适当平衡的重要性,并指出正常计划内的核心活动不应过度依赖预算外资源。理事会支持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对粮食和农业影响的新的跨学科行动重点领域,并希望计划委员会审查各跨学科行动重点领域。理事会还注意到计划委员会将在其下届会议上继续讨论重点的确定问题。
59. 成员们在其发言中强调了他们特别重视的一些领域,其中包括:总的国家能力建设;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包括与世贸组织贸易谈判有关的及在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内对非洲区域的技术援助;自然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跨界动植物病虫害紧急预防系统涉及蝗虫和动物卫生的两个组成部分;在禽流感方面的援助;支持实施食物权自愿准则;支持制定和实施非洲的重点;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渔业,包括注意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以及支持区域渔业机构;林业,包括支持区域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食品法典和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重要国际文书;全球信息及预警系统和粮食不安全和易受害信息及绘图系统;数据收集和粮农组织统计数据库;将性别纳入主流活动;技术合作计划以及粮食安全特别计划。
60. 最后,理事会普遍赞同中期计划的实质内容是准备下两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建议的基础,同时应考虑到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的意见、各技术委员会在明年年初的讨论结果以及以上概述的其本身的反应。
61. 理事会注意到,两委员会继续对该议题进行了审议,其中涉及改进农业委员会和商品委员会会议的安排以及缩短2005年11月举行的粮农组织大会会期的影响,并注意到计划和财政两委员会将在其下次联席会上再次就后一个问题的某些方面进行讨论。
62. 理事会注意到,两委员会还在其2004年5月的联席会议上审议了对2004-05年工作计划和预算的拟议调整并核准了这些调整,从而有助于根据本两年度批准的预算实施计划。计划委员会在其本身的会议上对这些调整进行了更详细地评估。 理事会获悉,尚未证明能够取得足够的增效节支来弥补计划3.1.2—对各区域的政策援助和计划5.2.1—财务服务所作的削减,但在本两年度的剩余时间里将尽可能地作出努力。
63. 理事会还注意到,两委员会认识到恢复被取消的农业信息管理磋商会会议或一些可接受的备选方案的重要性,而两委员会将在其下届会议上讨论2006-07年工作计划和预算概要时审议秘书处的建议。
64. 理事会注意到,除了对拟议的2004-2005年工作计划和预算调整、2006-2011年中期计划的实质内容以及2002-2003年计划执行报告进行详细的研究以外,计划委员会还讨论了若干重要的评估报告和文件,尤其是对粮农组织权力下放的评价。
65. 理事会重复了委员会的看法,即欢迎对粮农组织的权力下放进行深入、独立和及时的评价。理事会认识到评价报告具有特殊复杂的性质,除了正式建议以外还含有许多宝贵的提议和想法。
66. 理事会进一步注意到,委员会将在其下届会议上审议对评价的全面回应以及伴随的行动计划。这一回应将包括:
67. 理事会希望委员会在这一更详细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建议,同时认识到,相关的建议可以逐步纳入工作计划和预算,供领导机构审议。
68. 理事会注意到,计划委员会还审查了一份有关“技术合作计划的政策和执行框架”的文件15。理事会进一步注意到,委员会将在其下届会议上审议有关加强技术合作计划的初步建议。在这方面,理事会欢迎评价处将对技术合作计划的某些方面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关于加强其效率的建议以及与政府和其他外部利益相关方的磋商过程所取得的结果。
69. 理事会强调它希望这种对技术合作计划进行审查的过程应有助于进一步加强该计划、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并在成员国增加其影响。
70. 理事会审议并通过了财政委员会第一O六届、第一O七届和第一O八届会议的报告,尤其讨论了以下事项。
71. 理事会审议了截至2004年11月18日本组织的会费和拖欠会费情况,注意到收到的本年度会费比例与上年同一日期收到的会费比例的合理比较,但表明与两年前的相同时期相比出现大量不足。理事会注意到本组织逾32%的成员未缴纳其2004年会费的美元部分,45%的成员未缴纳其2004年会费的欧元部分。
72. 理事会对未缴纳的拖欠会费水平之高表示关切,注意到53个成员国仍然未缴纳2003年和以前年份的拖欠会费,按照章程第III条第4款,34个国家拖欠的会费数额将危及他们的表决权。理事会还注意到收到会费不足导致现金流量情况恶化,造成本组织采用外部借款,从而增加利息费用。虽然认识到某些国家的财政状况往往困难,但理事会敦促所有成员国全额缴纳其会费,以便使本组织能够继续履行其职责。
73. 理事会审议了总干事向成员国提交的关于2002-2003年预算执行情况的第37次年度报告,以及财政委员会2004年5月第一O七届会议讨论的报告。
74. 理事会注意到总干事按照财务条例对正常计划拨款进行了管理。此外,理事会注意到预算章节之间的转拨以及这些转拨属于财政委员会原先在2003年9月的会议上批准的数额范围内。
75. 理事会忆及2003年12月大会决定采用确定公平地理分配的新方法。在这方面,大会要求秘书处通过财政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关于采用新方法的结果的报告20,其中包括对该方法增加职位级别加权系数的影响。
76. 理事会注意到采用新的公式导致具有公平代表性的国家数量大幅增加。在所分析的三种方案中任职人员代表性仅有很小的变化。许多成员要求秘书处在采用新的方法确定公平地理分配时不应包括职位级别加权系数。
77. 理事会注意到对采用新方法的分析,包括财政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意见,并断定应允许新的方法运作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任何进一步的修改。
78. 理事会欢迎所提供的关于按区域、国籍、级别和性别分列的人员统计资料21。理事会注意到一个区域的代表性严重不足(即使按照新的方法),并强调需要进一步努力扭转这种情况。
审定帐目-粮农组织2002-2003年
79. 理事会注意到,外聘审计员对2002-2003两年度粮农组织审定帐目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就大多数建议而言,本组织或者采取了适当行动,或者已向外聘审计员保证将采取适当行动。
80. 理事会注意到外聘审计员和秘书处向财政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作出的澄清,决定将2002-2003两年度的审定帐目提交大会通过。
81. 因此,理事会向大会提交以下决议草案:
大会决议草案
2002-03年粮农组织审定帐目
大会,
审议了理事会第一二七届会议的报告,
审查了2002-03年粮农组织审定帐目和外聘审计员的有关报告,
请秘书处进一步落实外部审计员的建议,
通过审定帐目。
鼓励及时缴纳会费的奖励方案-确定折扣率
82. 理事会注意到财政委员会在以往几届会议上表示的意见22,即奖励方案对鼓励成员国及时缴纳会费无实际影响。
83. 理事会注意到,委员会建议对2005年美元和欧元会费试用零折扣率。一些成员指出,确定零折扣率是暂停奖励方案,并指出他们对此表示反对。理事会进一步注意到委员会的建议,即应根据以往的行为,分析零折扣率对成员于2005年初缴纳会费的时间的影响,因为这可以揭示奖励方案是否有任何重要性。
离职后医疗费用债务
84. 理事会注意到向财政委员会提供的与职工有关债务的所有计划的最新情况,这些情况反映了粮农组织2002-03年审定帐目中报告的并以2003年12月31日最新精算估价为基础的债务财务状况,以及2004-05两年度的发展变化和供资问题。
85. 理事会获悉,从2001年 12月3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已记录和未记录的与职工有关的债务总额大幅增加,这主要是由于2003年离职后医疗保险精算估价方法的“一次性”变化。2001年的计算以对设在罗马的所有联合国机构的计划参加者进行单一估价为基础,对各机构退休人员进行了概念性分摊。2003年计算离职后医疗保险债务的方法反映了两种计算,一种是粮农组织和农发基金的计算,另一种是粮食计划署的计算,粮食计划署现进行其本身的估价。这导致两项计算中使用了不同的年龄组组合,由于同粮食计划署和农发基金相比,粮农组织是成立时间较长的一个组织,债务的分摊使粮农组织的份额大幅增加,而其它参加机构的债务则下降。2004年2月精算师公布2003年精算估价结果表明增加的幅度很明显。理事会注意到,今后的两年度精算将反映正常的人员变化,因此债务不应出现如此大的波动。
86. 理事会忆及,与职工有关债务的供资,首先来自与职工有关的债务指定的长期投资的投资收入,其次来自从2004-05年开始提供的预算拨款。根据截至2001年12月31日为止的最新精算估价,大会于2003年批准2004-05年为离职后医疗保险债务提供1410万美元的部分资金。理事会注意到,这项资金将需要在2006-07两年度增加到3000万美元,以抵销截至2003年12月31日计算的离职后医疗保险费用增加的两年度摊还款。为了在今后几个两年度中通过将供资与摊还款相匹配而逐渐消除未获得资金的债务,这是必要的。按照最新精算估价调整离职后医疗保险两年度供资额的必要性,已得到2003年理事会第一二五届会议的承认,理事会当时赞同在2004-05年预算决议中列入1410万美元用于离职后医疗保险债务。理事会认识到供资不足将造成未获得资金的债务增加,使今后达到全部供资的困难增加。
87. 理事会对这一问题表示关切,并注意到需要研究2006-07年预算中有关最新精算报告提出的增加离职后医疗保险摊还款所需要的额外1590万美元供资的现有方案。理事会注意到,财政委员会将在其2005年5月的会议上审议可用于为离职后医疗保险债务供资的建议和备选方案,并就将纳入2006-07年预算拨款的供资额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88. 理事会审议并通过了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第七十六届和第七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对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VIII条第5款的
拟议修正案(执行委员会对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给予
国际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地位的咨询功能)
89. 理事会赞同章法委的观点,即拟议的规则及其根本方法符合现行程序。理事会注意到食品法典委员会将审批拟议的修正案。修订规则的拟议措辞如下:
“第VIII条 观察员
5. 政府间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委员会与这些组织的关系应遵循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关于与政府间组织关系的适用条例;这些关系应酌情由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的总干事处理。
6. 国际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委员会与这些组织的关系应遵循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关于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关系的适用条例。这些关系应酌情由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的总干事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处理。委员会应制定并经常审查关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其工作的原则和标准,使其符合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的适用条例。”
90. 理事会认为,看待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的法律地位的方式,须适当协调这些机构职能自主的要求与这些机构置于粮农组织框架内运作的事实。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的成立文书并未赋予这些机构法人身份,即拥有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因此,它们必须通过粮农组织或利用粮农组织的法律身份采取行动。理事会特别审议了以下问题:
(a) 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采取法律和实质行动的权力,特别有关缔结协定的可能性
91. 理事会决定,除了非正式工作安排之外,今后应采用签署合同和协定的一项程序。这些合同和协定应在签署之前向本组织报告,以便本着《基本文件》R部分的精神,查明可能对本组织产生的任何政策、计划或财务影响。这些机构的秘书可获得签署合同和协定的授权,这些合同和协定应适当提及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的地位。理事会指出,在审查任何拟议的合同和协定时,粮农组织将考虑到有关机构的职能要求,除非这些机构对粮农组织产生政策、计划或财务影响,否则将不干涉其实质性活动。
92. 理事会要求总干事监测这项程序的执行情况,以便评价是否需要修正《基本文件》R部分。
(b) 关于挑选和任命根据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秘书的程序
93. 理事会认识到,在由总干事任命机构秘书并经有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需要协调秘书身份所固有的职能自主和对有关机构负技术责任的要求与作为粮农组织官员对本组织的行政责任。理事会指出,挑选和任命过程不能视为包含两个平行和独立方面的一个过程,即一方面是由该机构确定候选人,另一方面由总干事予以任命,而总干事将仅需任命挑选的候选人,却未以任何形式参与确定合格候选人的过程。理事会强调这将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框架,包括总干事挑选和任命工作人员的章程义务。
94. 理事会认为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最近在其特别会议(2004年7月19-23日,马耳他)上通过的程序,为任命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拥有独立预算的机构的秘书提供了一个法律上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理事会请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按照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批准的程序的概念,修改其议事规则中有关其秘书的挑选和任命程序,但修定的程序将仅仅在今后适用。
(c) 对本组织有政策、财务或计划影响的文件或决定的情况
95. 理事会确认对粮农组织有政策、计划或财务影响的任何文件或决定必需向本组织报告,本组织需要获得及时发表其看法的机会。理事会注意到,这项要求并不损害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在技术事项方面的职能自主性,从实际角度来看,有关秘书需要与粮农组织主管单位合作,根据这项要求评价每一个特定情况。理事会还注意到,假如在有关机构届会期间编写对本组织有政策、计划或财务影响的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决定,应允许总干事的代表陈述本组织的立场。
96. 理事会要求总干事不断审查这一事项,以便评估是否需要对《基本文件》R部分作任何修正。
(d) 粮农组织的成员组织在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内的地位
97. 理事会重申成员组织在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机构中的地位与其在粮农组织中的地位相同,但成员组织作为一个机构的成员拥有全部权限而将其成员排除在外的特殊情况除外。因此,成员资格以成员组织和其成员在各自权限内交替行使成员权利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98. 理事会还确认,在成员组织根据交替行使成员权利原则参加某个特定机构的情况下,成员组织不得任职。理事会建议这一点在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设立的有关机构的议事规则中得到适当反映。
99. 理事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第1/127号决议
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的规章
理事会,
注意到西南印度洋渔业资源开发及管理委员会的前成员,即科摩罗、法国、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莫桑比克、塞舌尔、索马里和坦桑尼亚在1999年6月举行的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一六届会议上表达的希望,即设立一个区域组织促进该地区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保存、合理管理和优化利用,以针对非金枪鱼品种的渔业为重点;
考虑到这些沿海国家已经按照1982年12月10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确定了其国家管辖的地区,为探索和开发、保存及管理该地区生物海洋资源的目的行使其主权;
注意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17章中所述之宗旨和目的;
认识到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并注意到1995年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进一步认识到经济和地理考虑以及包括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及其沿海社区对海洋生物资源提供的公平利益的特殊需要;
还认识到该地区沿海国家在其沿海水域的渔业资源开发与适当利用中面临共同或类似的问题,并需要一个应对这些共同或类似问题的国际合作机制,设立一个关于渔业管理和开发的咨询委员会将促进这一机制;
特此根据本组织章程第VI条第1款设立一个名为西南印度洋渔业委员会的渔业咨询委员会,其规章见本报告附录E。
(2004年11月25日通过)
100. 理事会批准欧洲共同体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会议上的特殊座位安排,根据这项安排,欧洲共同体代表团坐在担任共同体轮值主席的国家代表团的旁边。理事会强调,这种安排须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工作的特殊性质看待,无论是在理事会还是在本组织的任何机构或会议上,都不应构成对本组织自1991年以来采用的做法的一个先例。
101. 理事会为了协调本组织总规则所有五种不同语言的版本,批准以下修正:
a) 本组织总规则第XXXVI条“总干事的任命”西班牙文本。在第1款(a)项中,英文本为“...by the date set by the Council”,法文本为“...dans les délais fixés par le Consei”,而西班牙文本则错误地指为“...en la fecha fijada por el Consejo”。该条西班牙文本的正确条文应为“...en el plazo fijado por el Consejo”。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与英文和法文本一致。
b) 总规则第XXXVI条阿拉伯文本。在第1款(a)中,英文本为“such date ... shall be not later than 30 days before...”,法文本含有“le délai ainsi fixé … est d'au moins 30 jours avant la session du Conseil”的措词,西班牙文本为“la fecha fijada … debe ser 30 días antes por lo menos del período de sesiones del Consejo”。然而阿拉伯文错误地指出这个期限应不少于该日期以前30天。该条阿拉伯文的正确措词应为“ينبغى ألا يتجاوز الموعد المحدد 30 يوما قبل....”。中文本与上述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一致。
c) 第XLVIII“规则的暂缓执行及修改”法文本。在第2款的最后一句中,英文本为“..an appropriate committee”,西班牙文本正确地指出“..comité corrispondiente”。然而法文本错误的指为“..un comité ad hoc”而这应为“..un comité approprié”。阿拉伯文和中文本符合这里所说的英文和西班牙文本。
102. 理事会注意到联合国最近出现的一些发展变化,并支持章法委的建议,即章法委在其春季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并提出一项建议,从而使本组织及其成员能够在2005年6月份的理事会会议上对这一问题采取积极的方法。
103. 按照“关于给予国家观察员地位的原则声明”B-1和B-2条25,理事会同意俄罗斯联邦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
104. 根据大会第三十届会议(1999年11月12-23日,罗马)的第11/99号决议,总干事的任期从2000年1月1日起,为期六年,因此任期将于2005年12月31日结束。根据《总规则》第XXXVI-1(a)条规定,理事会有必要确定总干事职务的提名日期。
105. 理事会决定总干事职务的提名最迟应于2005年4月8日12:00时通知大会和理事会秘书长,这些提名应由秘书长在2005年4月29日之前分发给本组织所有成员国。
106. 理事会获悉,收到了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加入本组织的申请。
107. 在大会就此项申请作出决定之前,依照本组织总规则第XXV条第11款和“关于给予国家观察员地位的原则声明”B-1、B-2和B-5条的规定,理事会授权总干事邀请申请国以观察员身份列席理事会本届会议以及与该国有关的本组织的区域和技术会议。
108. 理事会批准本报告附录F中复制的2005年时间表,同时注意到2006年的日期为示意性日期。2006年粮农组织领导机构会议及其它主要会议时间表将由2005年11月理事会第一三O届会议根据该届会议将要审查的2006-2007年暂定时间表予以批准。
109. 按照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条例第6条(c)款的规定,理事会代表大会任命洪都拉斯共和国常驻粮农组织副代表Don Oscar Antonio Oyuela Castellòn阁下为参加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的候补成员,任期至2006年12月31日,以替代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常驻粮农组织代表Doña Victoria Guardia Alvarado de Hernández阁下并完成其任期,后者由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任命,任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10. 理事会注意到总干事将紧急和恢复活动特别基金的目标供资额增加到2000万美元以及建立一个年目标供资额为8 000万美元的紧急信托基金的建议。
111. 一些成员赞赏本组织在确定紧急防备和快速反应预算外供资需要方面的积极回应,以及在2004年9月财政委员会第一O八届会议审查紧急和恢复活动特别基金后为找出内部程序制约因素而正在采取的行动。
112. 理事会注意到,现阶段不寻求捐助方作出承诺,该信托基金如何才能运作的安排及其最合适的供资水平将取决于获得的支持程度,即与捐助方进行磋商和讨论的结果。
113. 理事会同意对粮农组织开展独立外部评价。评价旨在加强和改进粮农组织,同时考虑到粮农组织在履行其职责方面的绩效。在开展这项活动时,评价过程构成粮农组织对国际社会通过适当改革加强联合国系统的全面努力的贡献。评价将审议粮农组织的工作、组织结构和决策过程的各个方面,包括粮农组织在国际体系中的作用。它也可能成为审查《战略框架》的一项资源。
114. 因此,理事会决定成立一个闭会期间工作组,为评价的范围、进行和机构安排提出建议,供理事会审议。该工作组将由每个区域小组选派的最多三名成员构成的一个核心小组和77国集团协调员组成。所有成员国都有权参加该工作组的活动。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将由理事会独立主席召集。工作组将在该会议上确定其工作方式并就主席职位作出决定。秘书处将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以及该工作组所需的任何信息。
115. 理事会决定该工作组将为以下方面提出建议:
116. 该工作组最好将其建议提交给2005年6月份的理事会第一二八届会议,无论如何不迟于2005年11月份的第一二九届会议。
117. 从工作组的工作开始,评价过程的所有阶段将完全按照本组织的财务规则和条例由预算外资源提供资金。
118. 理事会欢迎粮农组织与荷兰政府即将于2005年1月31日至2月5日在海牙联合主办“粮食与生态系统用水会议”。
119. 理事会欢迎许多成员在庆祝“2004国际稻米年”方面采取的举措。
120. 理事会强调了将于2005年3月在罗马举行渔业部长级会议的重要性,以及处理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渔船只使用方便旗的问题,使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在这方面更加有效和更负责任的必要性。理事会欢迎就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计划的渔业计划的具体问题组织一次平行的渔业部长会议。
121. 理事会还强调了将于2005年3月在罗马举行林业部长级会议的重要性。一些成员建议粮农组织每四、五年在林业委员会(林委)会议之前召开一次林业部长会议。
122. 有关这些事项的发言原文见文件CL 127/PV 7。
附录A
I.会议开幕-程序
1. 通过议程和时间表
2. 选举三名副主席和任命起草委员会主席及成员
II.世界粮食及农业形势
3. 2004年粮食和农业状况
4.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2004年9月,罗马)报告
4.1 制定一套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政府间工作组
5. 农业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2004年2月,罗马)报告
III.粮农组织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的活动
6. 世界粮食计划署
6.1 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关于其2003年活动的年度报告
6.2 选举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的六名成员
7. 第二次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论坛(2004年10月12-14日,曼谷)和区域食品安全会议的结果
8.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进展报告
IV.计划、预算、财务和行政事项
9. 2002-2003年计划执行报告
10. 2006-2011年中期计划
11. 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联席会议(2004年5月和2004年9月)报告
11.1 管理方面的节约和效率
11.2 报告中提出的其它事项
12. 计划委员会第九十一届会议(2004年5月,罗马)和第九十二届会议(2004年9月,罗马)报告
13. 财政委员会第一O六届会议(2004年2月,罗马)、第一O七届会议(2004年5月,罗马)和第一O八届会议(2004年9月,罗马)报告
13.1 2004年会费状况
13.2 2002-2003年预算执行情况
13.3 采用公平地理分配新方法的结果
13.4 报告中提出的其它事项
V.章程和法律事项
14.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2004年3月,罗马)和第七十七届会议(2004年10月,罗马)报告
15. 其他章程和法律事项
15.1 邀请非成员国参加粮农组织的会议
15.2 总干事职务的提名日期
15.3 申请加入本组织
VI.其他事项
16. 2005-2006年粮农组织领导机构会议及其它主要会议时间表
17. 任何其他事项
17.1 任命粮农组织参加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的代表
17.2 对紧急和恢复活动的预先供资
17.3 对粮农组织的独立外部评价
附录B
附录C
CL 127/1-Rev.1 |
暂定注释议程 |
CL 127/2 |
2004年粮食和农业状况 |
CL 127/3 |
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关于其2003年活动的年度报告 |
CL 127/4 |
选举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的六名成员 |
CL 127/4-Sup.1 |
文件CL 127/4增补 |
CL 127/5 |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第七十六届会议(2004年3月30日,罗马)报告 |
CL 127/6 |
采用公平地理分配新方法的结果 |
CL 127/7 |
2006-2011年中期计划 |
CL 127/8 |
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联席会议(2004年5月12日,罗马)报告 |
CL 127/9 |
农业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2004年2月9 - 10日)报告 |
CL 127/10 |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2004年9月20 - 23日,罗马)报告 |
CL 127/10-Sup.1 |
CL 127/10-制定一套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自愿准则的政府间工作组(2004年9月23日) – 主席的最后报告 |
CL 127/11 |
计划委员会第九十一届会议(2004年5月10 - 14日,罗马)报告 |
CL 127/12 |
计划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2004年9月27日 - 10月1日,罗马)报告 |
CL 127/13 |
财政委员会第一O六届会议(2004年2月16日,罗马)报告 |
CL 127/14 |
财政委员会第一O七届会议(2004年5月10 - 18日,罗马)报告 |
CL 127/15 |
财政委员会第一O八届会议(2004年9月27日 - 10月1日,罗马)报告 |
CL 127/16 |
计划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和财政委员会第一O八届会议联席会议(2004年9月,罗马)报告 |
CL 127/17 |
申请加入本组织 |
CL 127/18 |
第二次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论坛(2004年10月12 - 14日,曼谷)和区域食品安全会议的结果 |
CL 127/19 |
总干事职务的提名日期 |
CL 127/20 |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进展报告 |
CL 127/21 |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第七十七届会议(2004年10月7 – 8日,罗马)报告 |
CL 127/21-Corr.1 |
文件CL 127/21勘误 |
CL 127/22 |
对紧急和恢复活动的预先供资 |
C 2005/系列 |
|
C 2005/8 |
2002-2003年计划执行报告 |
C 2005/8-Corr.1 |
文件C 2005/8勘误 |
CL 127/ INF/系列 |
|
CL 127/INF/1 |
暂定时间表 |
CL 127/INF/2 |
代表和观察员临时名单 |
CL 127/INF/3 |
暂定文件清单 |
CL 127/INF/4 |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有害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生效 |
CL 127/INF/5 |
成员国在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代表的变动 |
CL 127/INF/6 |
欧洲共同体(欧共体)及其成员国提交的关于权限和表决权的声明 |
CL 127/INF/7 |
理事会第一二五届和第一二六届会议所作决定的落实情况 |
CL 127/INF/8 |
关于国际农药销售和使用行为守则实施情况的进展报告 |
CL 127/INF/9 |
2004国际稻米年 |
CL 127/INF/10 |
粮食安全特别计划 - 对2001-2002年开展的独立外部评价的回应 |
CL 127/INF/11 |
无文件 |
CL 127/INF/12 |
无文件 |
CL 127/INF/13 |
2004年举行的区域会议的主要建议概要 |
CL 127/INF/14 |
粮农组织部长级林业会议的筹备 |
CL 127/INF/15 |
粮农组织部长级渔业会议的筹备 |
CL 127/INF/16 |
联合检查组的报告 |
CL 127/INF/17 |
联合检查组2004年的工作方案 |
CL 127/INF/18 |
无文件 |
CL 127/LIM/ 系列 |
|
CL 127/LIM/1 |
2004年会费状况 |
CL 127/LIM/2 |
邀请非成员国参加粮农组织的会议 |
CL 127/LIM/3 |
2005/2006年粮农组织领导机构会议及其它主要会议时间表 |
CL 127/LIM/4 |
对粮农组织的全面独立外部评价(加拿大和美利坚合众国以北美洲小组的名义提交的文件) |
CL 127/LIM/5 |
任命粮农组织大会参加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的代表 |
CL 127/LIM/6 |
总干事关于对粮农组织进行全面外部评价的报告 |
CL 127/REP/ 系列 |
|
CL 127/REP/1 |
全体会议报告草案 |
CL 127/REP/2 Add.1 |
|
CL 127/REP/3至 |
|
CL 127/REP/12 |
|
CL 127/PV/ 系列 |
|
CL 127/PV/1至 |
全体会议逐字记录 |
CL 127/PV/8 |
|
CL 127/OD/ 系列 |
|
CL 127/OD/1至 |
日 程 |
CL 127/OD/6 |
附录D
理事会第一二七届会议(2004年11月22-27日)通过
目 录
第I部分:序和引言 D3
序 D3
引 言 D5
基本文书 D5
充足食物权与粮食安全 D6
第II部分:有利环境、援助与问责制 D8
准则1:民主、善治、人权与法治 D8
准则2:经济发展政策 D8
准则3:战 略 D9
准则4:市场制度 D10
准则5:机 构 D11
准则6:利益相关者 D11
准则7:法律框架 D12
准则8:资源和资产的获得 D12
准则8a:劳 动 D13
准则8b:土 地 D13
准则8c:水 D13
准则8d: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 D13
准则8e:可持续性 D14
准则8f:服 务 D14
准则9: 食品安全与消费者保护 D14
准则10:营 养 D15
准则11:教育与提高认识 D16
准则12:国家财政资源 D17
准则13:支持弱势群体 D17
准则14:安全网 D18
准则15:国际粮食援助 D19
准则16: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 D19
准则17:监测、指标与基准 D20
准则18:国家人权机构 D21
准则19:国际层面 D21
第III部分:国际措施、行动与承诺 D22
国际合作和单边措施 D22
国际社会的作用 D22
技术合作 D22
国际贸易 D22
外部债务 D23
官方发展援助 D23
国际粮食援助 D24
与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 D24
促进和保护充足食物权 D24
国际报告 D24
1. 消除饥饿已明确反映在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确定的目标,即在2015年之前将食物不足者人数减少到目前的一半,以及千年首脑会议所商定的目标,即到同一年“减少一半受饥饿影响的人口”之中。
2.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中,“重申人人有权获得安全而富有营养的食物,与充足食物权和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相一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目标7.4确定的任务是:“澄清《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其它有关国际和区域文书中所规定的充足食物权和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并特别重视实施和全面逐步实现这项权利,作为实现人人粮食安全的一种手段。”
3. 《行动计划》“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与有关条约机构协商,与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和计划以及有关政府间机制合作,改进《公约》第11条中与食物有关的权利的定义,并提出落实和实现这些权利,作为履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的承诺并实现其目标的一种手段的方法,考虑到为人人实现粮食安全制定自愿准则的可能性。”
4. 根据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的要求,经过几次国际磋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了一般性意见第12号,提出了关于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专家意见。
5. 在2002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通过的《宣言》第10段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在其第一二三届会议上设立一个政府间工作组,为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采取后续行动,任务如下:“在利益相关者参与下,用两年时间拟订一套自愿准则,支持成员国努力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
6. 这些《自愿准则》的宗旨是,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方面向各国提供实际指导,以实现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的目标。有关利益相关者也可以从这种指导受益。
7. 《自愿准则》考虑到一系列广泛而重要的意见和原则,包括平等和非歧视、参与和包容、问责制和法治以及所有人权系普遍、不可分割、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的原则。
8. 在制定《自愿准则》过程中,政府间工作组受益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代表的积极参与。这些准则的实施将受益于广大民间社会所有成员,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的贡献。这些实施工作主要是国家的责任。
9. 这些《自愿准则》给所有国家提供以人权为基础的实际工具。《准则》既不构成对国家或国际组织具有法律约束的义务,《准则》的任何条款也不应理解为对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修正、修改或削弱。鼓励各国在制定其战略、政策、计划和活动时应用《自愿准则》,并在应用时对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它见解、国籍和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地位等一视同仁。
10. 《自愿准则》考虑到有关的国际文书33,特别是体现逐步实现人人获得适当的生活水准,包括充足食物的权利的那些文书。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
1.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它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2. 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a) 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自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
(b) 在顾到粮食进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确保世界粮食供应按照需要进行公平分配。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
1. 本公约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文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2. 本文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分。
11. 尤其是《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56条与这些《自愿准则》相关。
《联合国宪章》第55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
a. 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b. 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c. 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联合国宪章》第56条:
各会员国承诺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55条所载之宗旨。
12. 其它国际文书,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四个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补充议定书,也包含与这些《自愿准则》相关的条款。
13. 这些《自愿准则》考虑到《千年宣言》所包含的承诺,包括发展目标,以及联合国主要会议和首脑会议在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的结果和承诺。
14. 政府间工作组还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的若干决议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15. 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粮食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粮食安全。粮食安全的四个支柱是可供量、供应稳定、获得和利用。
16. 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要求各国履行其国际法中的有关人权义务。这些《自愿准则》旨在保证提供满足个人膳食需要的适当数量和质量的粮食;使所有人,包括易受害群体从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无不安全物质及在某种文化中可接受的充足食物;或者食物购买手段。
17. 各国根据有关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国际文书具有义务。特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尊重、促进、保护和采取适当措施以便逐步全面实现充足食物权。各缔约国应尊重获得充足食物的现有手段,不采取任何导致妨碍获取食物的任何措施,应采取步骤,使企业和个人不致于剥夺个人获得充足食物的手段,保护所有人的充足食物权。各缔约国应促进有利于逐步实现人们充足食物权的政策,积极开展加强人们获得和利用资源及手段的活动,以保障人们生计,包括粮食安全。各缔约国应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和维持安全网或提供其他援助,保护不能养活自己的那些人们。
18. 请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方的国家考虑批准该《公约》。
19. 在国家一级对粮食安全采取的以人权为基础的方针,强调普遍、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和相互联系的人权,各国的义务和有关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种方针强调,实现粮食安全就是实现现有权利的一项结果,包括某些主要原则:需要使个人能够实现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及寻求、得到和传递信息,包括关于实现充足食物权的决策信息的权利。这样一种方针应考虑到需要重视往往被排除在确定促进粮食安全的政策过程之外的贫困者和弱势人口,以及需要各国在履行其促进和尊重人权义务时一视同仁地对待全社会。在这种方针中,人民既要政府对他们负责,而且本身又是人类发展过程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以人权为基础的方针要求不仅涉及消除饥饿的最后结果,而且提出能够实现这项目标的方式和手段。采用人权原则是该过程的组成部分。
1.1 各国应促进和维护一个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社会,以便创造和平、稳定和有利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使个人能自由而有尊严地养活自己及其家庭。
1.2 各国应促进民主、法治、可持续发展和善治,促进及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以使个人和民间社会有能力对政府提出要求,制定解决其具体需要的政策,确保政府和国家在实施这些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实行问责制和有透明度。各国尤应促进意见和言论自由、信息自由、新闻自由及集会和结社自由,加强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粮食不应当用来作为施加政治和经济压力的手段。
1.3 各国还应促进善治,作为经济持续增长、可持续发展、脱贫和消除饥饿及实现所有人权,包括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根本要素。
1.4 各国应按照其国际人权义务,确保给予所有个人,包括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人权捍卫者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在所有法律诉讼中保证适当的程序。
1.5 各国可酌情按照国内法律帮助个人和群体得到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
2.1 为了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各国应促进支持其粮食安全政策的广泛经济发展。各国应根据其人口的粮食安全需要制定政策目标和基准。
2.2 各国应与主要利益相关者协商,评价经济和社会形势,包括粮食不安全程度及其根源、营养状况和食品安全。
2.3 各国应通过国内生产、贸易、储存和分配相结合,促进安全食品的充足和稳定供给。
2.4 各国应考虑采用减轻饥饿和贫困的整体而全面方针。这样一项方针必须立即采取确保获得充足食物的直接措施,作为社会安全网的一部份;对生产活动和项目进行投资,可持续地改善贫困者和饥饿者的生计;发展适当的机构、运行的市场、有利的法律和管理框架;获得就业、生产资料和有关服务的手段。
2.5 各国应推行广泛、无歧视和适宜的经济、农业、渔业、林业、土地使用政策和适当时土地改革政策,使农民、渔民、林农和其它粮食生产者,尤其是妇女能够从其劳动、资本和管理中公平获得收入,并鼓励对自然资源,包括边际地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管理。
2.6 如果贫困和饥饿主要在农村地区,各国应通过改进获得土地、水、适当而价格承受得起的技术、生产和财政资源的手段,提高贫困农村社区的生产力,促进穷人参与经济决策和利益分享,保存和保护自然资源,对乡村基础设施、教育和研究进行投资等措施,注重可持续农业和乡村发展。特别是,各国应采取有关政策,创造条件,鼓励尤其是在乡村地区创造稳定的就业,包括非农业就业。
2.7 针对日益严重的城市饥饿和贫困问题,各国应促进旨在改善城市贫困者生计的投资。
3.1 各国应酌情并与有关利益相关者协商和根据其国家立法,考虑采用以人权为基础的国家战略,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以作为国家全面发展战略,如有的话,包括脱贫战略的一部分。
3.2 这些战略的制定工作首先应认真评估现行国家立法、政策和行政措施及当前的计划,系统地确定现有制约因素和现有资源的可利用情况。各国应当制定克服任何弱点的必要措施,提出改革议程及其实施和评价的手段。
3.3 这些战略可包括目标、指标、基准和时间范围;制定政策的行动;确定和筹集资源;确定体制办法;分派责任;协调和统一不同行为者的活动;规定监测机制。这些战略可酌情阐述食物系统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食品的生产、加工、分配、销售和消费。它还可阐述资源获得和市场准入问题以及其它领域的平行措施问题。这些战略尤其应处理弱势和处境不利群体及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
3.4 必要时,各国应考虑采用和酌情审查国家减贫战略,具体处理确保获得充足食物问题。
3.5 各国应单独或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考虑根据无歧视原则将人权观纳入减贫战略。在提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那些人的生活水平时,应适当考虑需要确保传统弱势群体和男女之间的实际平等。
3.6 在其减贫战略中,各国还应优先向最贫困者提供基本服务和人力资源投资,确保人人获得初级教育、基本保健、优秀作业方面的能力建设、清洁饮用水、适当卫生和声张正义,支持扫盲、基本计算能力和良好卫生习惯等计划。
3.7 鼓励各国尤其以可持续的方式,通过针对农村地区小农和传统渔民和农民的特殊政策和战略,为私营部门参与创造有利条件,重点是开发人力,消除农业生产、销售和分配的制约因素,提高生产力及振兴农业,包括畜牧、林业和渔业。
3.8 鼓励各国在制定这些战略时,在国家和区域两级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其它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小农和传统农民、私营部门、妇女和青年联合会进行磋商,目的是促进其积极参与所有农业和粮食生产战略活动。
3.9 这些战略应透明,全面而详尽,贯穿国家政策、计划和项目,考虑到女童和妇女的特殊需要,使短期和长期目标相结合并以参与性和问责制方式制定及执行。
3.10 各国应支持,包括通过区域合作支持执行国家发展战略,尤其是减轻贫困和饥饿以及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战略。
4.1 各国应根据其国家法律和优先重点及其国际承诺,尤其通过动员国内公共和个人储蓄,制定适当的信贷政策,通过优惠贷款形成可持续和适当的国家生产投资水平及提高人的能力,努力改进其农产品和粮食市场的运作,促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4.2 各国应制定立法、政策和程序,建立管理和其他机构,确保公平市场准入和防止非竞争性市场行为。
4.3 各国应鼓励所有市场行为者和民间社会承担共同的社会责任及作出承诺,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个人充足食物权。
4.4 各国应向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避免受欺诈性市场做法、误导和不安全食品的影响。实现这项目标的措施不应构成不公正的国际贸易壁垒。
4.5 各国应酌情促进形成小规模地方和区域市场及边境贸易,以减轻贫困和增加粮食安全,特别是在农村和城市贫困地区。
4.6 各国不妨采取措施,确保尽可能多的个人和社区,特别是弱势群体能得益于竞争性农产品贸易所创造的机会。
4.7 各国应努力确保粮食、农产品贸易和总的贸易政策有利于通过无歧视和面向市场的地方、地区、国家和世界贸易制度,促进实现人人粮食安全。
4.8 各国应努力建立完善的内部销售、储存、运输、通信及分发系统,以利于贸易多样化,改善国内市场、区域市场和世界市场内部的联系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并利用新的市场机遇。
4.9 各国将考虑到市场不会自动导致人人在任何时候获得满足其基本需要的充足收入,努力提供适当的社会安全网,并酌情为此目的提供国际社会的援助。
4.10 各国应考虑市场机制在保护环境和公益方面的不足。
5.1 各国应酌情评价有关公共机构的职能和执行情况,必要时建立或改进其组织和结构,以利于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
5.2 为此,各国不妨保证协调政府有关各部、机构和办公室的行动。各国可建立国内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一致执行、监测和评估各项政策、计划和方案。鼓励各国让有关社区参与规划和执行这些领域的活动的各个方面。
5.3 各国也不妨授权具体机构全面负责监督和协调这些准则的执行工作,切记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宣言和行动计划,充分考虑到现有的农业公约和议定书。为了保证透明和实行问责制,该机构的职能和任务须明确界定和加以定期审查,并为适当的监督机制作出规定。
5.4 各国应确保相关机构让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特别是受粮食不安全影响最大的群体的代表充分而透明地参与活动。
5.5 必要时各国应采取措施,制定、加强、实施和保持有效的反腐败法律和政策,包括在粮食部门和紧急粮食援助管理方面的法律和反腐败政策。
6.1 认识到国家对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负有首要责任,各国应采用一种多方利益相关者方针,确定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民间社会的作用,并使其参与活动,综合其专门知识,以便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7.1 请各国按照其国内法律和政策体系,考虑是否在其国内法中添加有关条款,可能的话包括进行宪法和立法审查,以促进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
7.2 请各国按照其国内法律和政策框架,考虑是否应在其国内法律,包括其宪法、权利法案或立法中添加有关条款,以便直接落实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不妨设想制定行政、准司法和司法机制,以提供弱势群体可获得的充足、有效和迅速的补偿。
7.3 凡在其法律体系中确立充足食物权的国家,应向一般公众宣传其有权获得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7.4 各国应考虑加强其国内法律和政策,使妇女户主获得减贫和营养安全计划及项目。
8.1 各国应按照其国家法律和国际法促进可持续、无歧视和有保障地获得和利用各种资源,保护对人民生计至关重要的财产。各国应一视同仁地尊重和保护个人获得资源,如土地、水、森林、渔业和畜牧业的权利。必要和适当时,各国应按照其人权义务及按照法规,进行土地改革和其他政策改革,以便有效而公平地获得土地,加强扶贫发展。对某些群体如牧民和土著人民等群体及其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可予以特别重视。
8.2 各国应采取措施,使易受害群体成员能够获得机会和经济资源,以便全面而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
8.3 各国应特别重视妇女和弱势、边缘化和历来处境不利的群体,包括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所有人口获得资源和资产的具体问题。各国应采取措施,保护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所有人口不失去其获得资源和资产的手段。
8.4 各国应促进农业研究与发展,尤其是促进基本粮食生产及其对小农和女性农民基本收入和利益的积极影响,并使贫困消费者受益。
8.5 各国应在有关国际协定,包括关于知识产权的协定的框架内,促进中小型农民获得研究成果,加强粮食安全。
8.6 各国应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参与经济活动,为此,如果尚无有关法律,应制定和实施性别敏感的法律,向妇女提供继承权及拥有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利。各国还应当向妇女提供可靠而平等获得、控制和受益于生产性资源包括信贷、土地、水和适用技术的手段。
8.7 各国应设计和执行针对最贫困人口的计划,包括获得和合理利用农业土地的不同机制。
8.8 各国应采取鼓励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创造提供报酬的就业机会,让农村和城市工薪者及其家庭达到充足生活水准,促进和保护自谋职业。对于已批准有关文书的国家,工作条件应符合它们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及其他条约,包括各项人权公约中承担的义务。
8.9 为了更有利地进入劳工市场,各国应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通过教育计划、成人扫盲和其他培训计划,增强人力资本。
8.10 各国应采取措施,通过保护土地权和其它产权包括继承权的立法,促进维护土地权保障,尤其涉及妇女、贫困和处境不利的社会阶层。各国应根据其国际人权义务及法治,酌情考虑建立法律和其它政策机制,促进土地改革,增加穷人和妇女的手段。此类机制还应促进土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应特别考虑土著社区的情况。
8.11 铭记人人获得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水是生命和健康的根本,各国应努力改进水资源的获得,促进其可持续利用,鼓励在竞争用户之间的有效分配,优先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兼顾保护或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的需要与其解决家庭、工业和农业需要,包括保护饮用水质量之间的平衡。
8.12 各国应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按照其在有关国际协定中的义务,考虑具体的国内政策、法律文书和辅助机制,防止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侵蚀,确保其保存和可持续利用,包括酌情保护相关的传统知识和公平参与分享使用这些资源产生的利益,并酌情鼓励当地社区、土著社区和农民参加与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保存和可持续利用有关问题的国家决策。
8.13 各国应考虑具体的国家政策、法律文书和辅助机制,保护生态可持续性和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确保为当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可持续增加粮食产量的可能性,防止水污染,保护土壤肥力,促进可持续渔业和林业管理。
8.14 各国应创造有利的环境和制定战略,推动和支持制定私营和公共部门的措施,促进提供有关服务方面的适当手段、技术和机械化,包括研究、推广、销售、农村金融和小额贷款,使所有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能够提高粮食生产效率,解决土地、水和农业动力短缺等地方制约因素。
9.1 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使所有食品,无论是当地生产还是输入的食品,是免费供应还是在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既安全又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9.2 各国应建立全面合理的食品管制制度,利用风险分析和监督机制减少食源性疾病的风险,以确保整个食物链包括动物饲料的安全。
9.3 鼓励各国采取行动,精简国家一级食品管制和食品安全的机构程序,消除检查制度中和食品立法与管理框架中的漏洞和重复。鼓励各国采用有科学依据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添加剂、污染物、兽药和农药残留以及微生物危害标准,并制定食品包装、标签和广告标准。这些标准应考虑到符合世贸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协定的国际上接受的食品标准(食品法典)。各国应采取行动,防止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分销、搬运和销售过程中被工业和其它污染物污染。
9.4 各国不妨建立全国食品协调委员会,将参与食品系统的政府和非政府行为者汇集到一起,并作为与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联络的机构。各国应考虑与食品系统中的私人利益相关者协作,帮助他们自行监督生产和处理方法并核查这些监督活动。
9.5 必要时各国应协助农民和其他初级生产者遵循良好农作规范,协助食品加工者遵循良好制作方法,协助食品搬运者遵循良好卫生习惯。鼓励各国考虑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向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
9.6 各国应确保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安全方法教育,以便其活动既不给食品带来有害残留又不损害环境。各国还应采取措施,对消费者进行有关家庭内安全储藏、搬运和使用食品的教育。各国应收集并向公众传播有关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并应与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
9.7 各国应采用保护消费者的措施,避免消费者在食品包装、标签、广告和销售方面受骗和被误导,确保获得有关销售食品的适当信息,便利消费者进行选择,并为受不安全或掺假食品包括街头小贩提供的食品,造成的任何伤害提供追索权。此类措施不得构成无正当理由的贸易壁垒,应符合世贸组织各项协定(特别是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及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9.8 鼓励发达国家通过咨询、信贷、捐助和赠款,为能力建设和食品安全培训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鼓励在与食品安全有关领域具有较先进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尽可能酌情援助后进发展中国家。
9.9 鼓励各国与所有有关方,包括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区域和国际消费者组织合作,考虑参加对食品生产、加工分配、储存和销售产生影响的政策进行讨论的国家和国际论坛。
10.1 必要时,各国应采取措施,保持、采纳或加强膳食多样性、健康膳食习惯和食品制作方法以及喂养方式,包括母乳喂养,同时确保粮食供应量及其获得的变化,不对膳食结构和摄入量产生消极影响。
10.2 鼓励各国采取步骤,特别是通过教育、宣传和标签管理,防止有可能导致营养不良、肥胖症和退化性疾病的过分消费和不平衡膳食。
10.3 鼓励各国让所有有关方,特别是社区和地方政府参与设计、实行、管理、监测和评估旨在提高生产和消费健康而富营养的食品,特别是微量营养素丰富的食品的计划。各国不妨推广家庭和学校菜园,作为消除微量营养素不足和促进健康膳食的关键内容。各国也可考虑制定强化食品条例,防治微量营养素缺乏症,如缺碘、缺铁和缺维生素A等症。
10.4 各国应考虑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或其他流行病患者的特殊食物和营养需要。
10.5 各国应按照世卫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建议,根据本国文化、《国际母乳替代品销售规范》和世界卫生大会随后的决议,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和鼓励母乳喂养。
10.6 各国不妨传播有关符合现有科学知识和国际公认方法的婴儿和幼儿喂养方法的资料并采取措施,消除有关婴儿喂养的误导。各国应依据最新、最权威科学意见并参照世卫组织/儿童基金会的最新准则,极其慎重地考虑有关母乳喂养与人类免疫缺损病毒(艾滋病毒)感染问题。
10.7 请各国在健康、教育和卫生基础设施等领域采取平行行动,促进跨部门合作,以便向人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物品,使他们能充分利用所吃食品的膳食价值,从而实现营养福利。
10.8 各国应采取消除歧视性做法,特别是性别歧视做法的措施,以便在家庭内实现适当的营养水平。
10.9 各国应承认食品是个人文化的关键组成部分,并鼓励各国考虑到与食品有关的个人行为、习惯和传统。
10.10 请各国注意不同文化中膳食和饮食习惯的文化价值,各国应确定促进食品安全和良好营养摄入,包括在所有文化中社区和家庭内进行公平粮食分配的方法,特别注意男童、女童以及孕妇和哺乳母亲的需要和权利。
11.1 各国应支持对人力资源开发如卫生、教育、扫盲和其它技能培训进行投资,这些资源对可持续发展、包括对农业、渔业、林业和乡村发展至关重要。
11.2 各国应加强和扩大基础教育机会,尤其是对女童、妇女和其他未得到充分服务的人口的教育。
11.3 各国应鼓励进行农业和环境方面的初级和中级教育,使新一代进一步认识到保存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11.4 各国应支持高等教育,加强发展中国家农业学科和企业的大学及专科学院,既发挥教育功能,又发挥研究功能,并使全世界的大学在本科和研究生两级培训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工作者、科学家和实业家。
11.5 各国应向个人提供信息,加强其能力,以便参与有可能影响他们的粮食决策和质疑威胁其权利的决定。
11.6 各国应采取措施,使人们改善住房条件和食品制作手段,因为这与食品安全相关。此类措施应在教育和基础设施领域采取,特别是在农村家庭采取。
11.7 各国应促进人权教育和/或将其纳入学校课程,其中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
11.8 鼓励各国提高对人权,包括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重要性的认识。
11.9 各国应对负责实施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官员进行适当培训。
11.10 各国应提高公众对这些准则的认识,不断改进获得准则及有关人权法和法规的手段,在偏僻的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11.11 各国不妨通过能力建设,赋予民间社会参与实施这些准则的能力。
12.1 鼓励区域和地方当局在各自预算中为战胜饥饿和促进粮食安全目的分配资源。
12.2 各国应确保公共资源利用和尤其是粮食安全领域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12.3 鼓励各国促进基本社会计划和开支,尤其是涉及贫困者和社会易受害阶层的那些计划和开支,保护他们不受预算削减的影响,同时提高社会开支的质量和效益。各国应努力确保预算削减不致于对社会最贫困阶层获得充足食物的手段产生不利影响。
12.4 鼓励各国创造一个有利的法律和经济氛围,促进和筹集国内储蓄,为生产性投资吸引外部资源,并为社会计划争取国家和国际两级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新颖供资来源。
12.5 请各国采取适当措施,提出有利于提高移民家庭认识的战略,以促进有效利用移民汇款,进行可能改善其生计,包括其家庭粮食安全的投资。
13.1 根据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承诺,各国应建立粮食不安全和易受害信息及绘图系统,以查明特别容易受到粮食不安全伤害的群体和家庭及其粮食不安全的原因。各国应确定和制定纠正措施,立即逐步加以落实,以提供获得充足食物的手段。
13.2 请各国系统地分类分析社会不同群体的粮食不安全、脆弱性和营养状况,特别重视评估任何形式的歧视,这些歧视可能表现为较大的粮食不安全和更容易受到粮食不安全之害,或导致特定人口群体营养不良发生率较高,或同时引起上述两种情况,以便消除和预防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的这种根源。
13.3 为了确保制定有效援助目标,以便不排斥任何一个需要援助的人或不包括任何不需要援助的人,重要的是各国制定透明、非歧视性资格标准。有效的问责制和行政制度对防止漏洞和腐败至关重要。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家庭和个人资产与收入、营养和健康状况以及现有应对手段。
13.4 各国不妨优先重视通过妇女提供粮食,作为一种手段,既加强妇女的决策作用又确保粮食用于满足家庭粮食需要。
14.1 只要资源允许,各国应建立和维持社会安全和食品安全网,保护不能养活自己的人。各国应尽可能考虑在面临危险的社区发展现有能力,为社会安全网提供必要资源,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并适当考虑效率和范围。食品安全网应尽可能利用当地或地区购买。
14.2 各国及国际组织应考虑当地采购援粮的益处,使受粮食不安全影响的人们的营养需要与当地生产者的商业利益相结合。
14.3 虽然社会和食品安全网的设计将取决于粮食不安全的性质、目标、预算、现有行政能力和当地情况,如粮食供应水平和当地粮食市场,但是各国应保证适当以贫穷者为目标,在制订资格标准时遵循无歧视原则。
14.4 只要资源允许,各国应采取步骤,确保利用有效食品安全网补充有可能消极影响弱势群体现有粮食消费水平的任何经济或财政措施。安全网需要与促进长期粮食安全的其它补充干预行动相联系。
14.5 如已确定粮食在安全网中发挥适当作用,粮食援助就应弥合受影响人口的营养需要与自己解决这些需要的能力之间的差距。提供任何粮食援助时应由受益者尽可能充分参与,这些粮食应营养充足而安全,考虑到当地条件、饮食传统和文化。
14.6 各国应考虑在安全网计划中利用粮食援助以及开展补充活动,尽量增强福利效应,确保人民充分获得和利用足够的食物。主要的补充活动包括获得纯净的饮用水和卫生、保健干预和营养教育活动。
14.7 各国在设计安全网时,应考虑到粮农组织、农发基金和粮食署等国际机构的重要作用和能够帮助各国消除农村极端贫困及促进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的其它有关国际、区域、民间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15.1 捐助国应确保其粮食援助政策支持受援国实现粮食安全,根据合理需要评估提供粮援,并将粮食安全状况差的人们和弱势群体作为援助对象。在这方面,捐助国提供此类援助的方式应考虑到食品安全、不影响地方粮食生产的重要性以及受援人口的营养膳食需要和文化。粮援应有明确退出战略,以免产生依赖性。捐助国应促进增加对当地和地区商业市场的利用,以满足易发生饥荒国家的粮食需要,减少对粮援的依赖。
15.2 国际粮援交易,包括折合货币的双边粮食援助,应符合粮农组织《剩余产品处理原则和磋商义务》、《粮食援助公约》和《世贸组织农业协定》,应符合国际上商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考虑到当地情况、饮食习惯和文化。
15.3 各国和有关非国家行为者应根据国际法,确保安全无阻碍地接近贫困者,进行国际需要评估及接近参与国际粮援分配的人道主义机构。
15.4 在紧急情形中提供国际粮援时应特别考虑到受援国的长期恢复和发展目标,应遵照公认的人道主义原则。
15.5 应尽可能以参与性方式对粮援需要进行评估以及对粮援的提供进行计划、监测和评价,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受援国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开展这些工作。
16.1 粮食永远不应用作施加政治和压力的一种手段。
16.2 各国重申它们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特别是作为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或1977年该公约有关平民人道主义需要,尤其包括他们在武装冲突和占领情况下获取粮食的补充议定书的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
- 补充议定书I尤其规定,“禁止将平民饥饿作为一种战争的方法”以及“禁止为剥夺它们之特别目的,因其对平民或对方的生存价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无论是为了使贫民饥饿,造成他们迁移还是为了任何其他动机而攻击、摧毁、拆除平民生存必需的物品,或使之无法使用,如食物、用于生产食物的农业地区、作物、家畜、饮水设备和供应以及灌溉工程。”,以及“这些物品不得用作报复的对象”。
16.3 在占领情况下,国际人道主义法尤其规定:在现有手段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占领国有责任确保民众的粮食和医药供应;如果被占领土的资源不足,它应带来必要的食品、药品和其他物品;如果被占领土的民众全体或部分供应不足,占领国应代表该民众商定救济计划,并通过其掌握的所有手段向这些救济计划提供便利34。
16.4 各国重申他们对人道主义人员的保护、安全和保安承担的义务。
16.5 各国应作出一切努力,确保难民和内部流离失所人员随时获得充足的食物。在这方面,应鼓励各国和其它有关利益相关者在处理内部流离失所情况时利用《关于内部流离失所的指导方针》。
16.6 在出现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的情况下,各国应向处境困难的人提供粮食援助,如果其本身的资源不足,可申请国际援助,并应按照国际法和普遍承认的人道主义原则促进安全和无障碍地获得国际援助,同时牢记当地情况、饮食传统和文化。
16.7 各国应建立适当的功能性预警机制,预防或减缓自然或人为灾害的影响。预警系统应以国际标准和合作、可靠的分类数据为基础,并应对其不断地进行监测。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紧急情况防备措施,如为获取食物而保存粮食库存并采取措施建立适当的分发系统。
16.8 请各国考虑建立机制,在发生自然或人为灾害时评估营养影响并了解受害家庭的应付策略。这应为救济、重建和恢复计划的目标确定、制定、实施和评价提供信息。
17.1 各国不妨根据其能力并通过发展现有信息系统和弥补信息差距,建立监测和评价这些准则的实施情况和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情况的机制。
17.2 各国不妨考虑进行“食物权影响评估”,以便确定国内政策、计划和项目对广大人口特别是弱势群体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影响,并作为制定必要纠正措施的基础。
17.3 各国也不妨依据已在使用中的指标和依靠粮食不安全和易受害信息及绘图系统等监测系统,制定一套过程、影响和结果指标,以评估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实施情况。它们不妨制定要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实现的适当基准,这些基准直接涉及实现减少贫困和饥饿的起码目标以及其它国家和国际目标,包括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目标和千年发展目标。
17.4 在这一评价过程中,可确定或拟定过程指标,使其明确涉及和体现使用具体政策手段和干预的情况,其结果与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相一致。这种指标将使各国能够实施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查明任何歧视性做法和结果,确定实现这项权利过程中的政治和社会参与程度。
17.5 各国应特别监测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粮食安全状况及其营养状况,包括微量营养素缺乏症发生率。
17.6 在这一评价过程中,各国应确保对收集、管理、分析、解释和传播信息采用参与性方法。
18.1 凡已作为国家法或国家政策通过以权利为基础的方针并设有国家人权机构或监察员的国家,不妨把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作为这些机构或监察员的职责。鼓励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或监察员的国家予以设立。根据《巴黎原则》,人权机构应独立于政府并自治。各国应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和个人促进监测国家人权机构开展的与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有关的活动。
18.2 请各国鼓励国家机构努力建立与民间社会的伙伴关系并加强合作。
19.1 各国应在国际层面履行以下第III部分所述之措施、行动和承诺,支持自愿准则的实施。这些准则协助各国努力在《千年宣言》的框架内在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规定的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
1. 在最近举行的主要国际会议上,国际社会表明了其对饥饿长期存在的深切关注,随时准备支持各国政府努力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承诺在包括战胜饥饿国际联盟在内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范围内积极开展合作。
2. 各国负有其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首要责任。强调国家发展努力应当得到一个良好国际环境的支持,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系统,包括粮农组织,以及其它有关机构根据其职责应当采取行动,支持国家关于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发展努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宪章》第56条以及主要国际会议的结果如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行动计划中,认识到国际合作的必要作用。粮食不应当用来作为施加经济和政治压力的手段。
3. 敦促各国采取步骤,避免和制止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妨碍受影响国家的人民全面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并阻碍其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单边措施。
4. 根据各次国际会议上所作的承诺,特别是《蒙特雷共识》中的承诺,发达国家应当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国际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宣言》中包含的那些目标。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应根据其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在国家一级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应根据国家政策和重点,对外部支持,包括南南合作进行协调。
5.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在主要国际会议上所作的承诺,通过在这些准则所涉及的所有领域进行包括机构能力建设在内的技术合作以及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进行技术转让,共同支持关于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努力,特别注重阻碍粮食安全的因素如艾滋病毒/艾滋病。
6. 国际贸易对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国家一级的脱贫和加强粮食安全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7. 各国应促进国际贸易,作为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因为扩大国际贸易可以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减少饥饿和贫困带来机遇。
8. 兹忆及,世贸组织农业协定中提到的长期目标是通过一项根本的改革计划,包括加强关于支持和保护方面的规则及具体承诺,建立一个公平和以市场为导向的贸易体制,以便纠正和防止对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
9. 敦促各国实施在各种有关国际会议上作出的承诺以及《圣保罗共识》的建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十一届大会),例如包括以下内容:
“75. 农业是目前谈判中的一项核心要素。应加强努力,实现国际商定的多哈授权三个支柱所体现的目标,即大幅度改善市场准入;减少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并逐步取消这种补贴;大幅度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在世贸组织正在进行的农业谈判应该产生与多哈授权所载的目标一致的结果。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应该是谈判内容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应按照多哈授权,充分地考虑到发展需要,包括粮食安全和农村发展。另外应按照《多哈部长宣言》第13 段,考虑到各国的非贸易关切,正如《农产品协议》所规定的那样。
77. 根据《多哈工作方案》放宽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努力应该加强,目标是减少或酌情取消关税,包括减少或取消关税峰值、高关税和关税升级以及非关税壁垒,特别是当涉及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意义的产品时。谈判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包括承诺削减方面的非全面对等措施。”
10. 这些措施会有助于加强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有利环境。
11. 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应当酌情迅速而大力推行外部债务减免措施,以便为战胜饥饿提供资源,减轻农村和城市贫困,促进可持续发展。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需共同负责预防和解决不可维持的债务状况。迅速、有效、全面实施加强重债穷国举措至关重要,该项举措应当全部由额外资源资助。此外,促请所有官方债权人和商业债权人参加这一举措。重债穷国应当采取或继续采取必要政策措施,以确保全面实施重债穷国举措。
12. 根据《蒙特雷共识》,发达国家应当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国际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宣言》中所包含的目标,提供适当技术和财政援助,作出具体努力以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内生产总值0.7%以及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内生产总值0.15%至0.2%的目标。这应当与提高援助质量和效益,包括通过加强协调、与国家发展战略更加密切地相结合、提高预测性和稳定性、真正的国家所有权,提高援助质量和效益的努力相联系。应鼓励捐助方采取措施,确保为债务减免提供的资源不挪用原定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资源。鼓励发展中国家巩固在保证有效利用官方发展援助以帮助实现发展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此外,应当探索有助于努力实现持续增长、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自愿财政机制。此外,还应当探索有利于努力实现持续增长、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自愿财政机制。
13. 凡提供国际粮食援助的国家均应定期审议其有关政策,必要时对这些政策进行审查以支持受援国努力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各国应当在更加广泛的粮食安全政策范围内,根据良好需要评估制定其粮援政策,这些政策涉及受援国和捐助国,专门针对穷人和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在提供这种援助时,应当考虑到食品安全、当地和地区粮食生产能力和利益的重要性和营养需要以及受援国人民的文化。
14. 国家、国际组织、民间社会、私营部门、所有有关非政府组织和其它有关方应当促进加强伙伴关系和协调行动,包括各项计划和能力发展努力,以加强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
15. 与人权有关的组织和专门机构应当在一致和客观执行国际人权文书,包括促进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其活动的协调。根据其目标和原则,特别是国际合作目标,必须将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优先目标。在这些目标和原则框架内,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包括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是需要所有成员国、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关注的问题。
16. 各国可以在报告程序范围内,根据自愿原则向粮安委报告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实施方面所开展的有关活动和取得的进展。
附录E
1. 主管领域
委员会的主管领域应为沿海国家管辖内的西南印度洋所有水域,即以如下划线为界限的所有印度洋水域:从北纬10度东非海岸深水标记点开始一直往东至东经65度,然后一直向南至赤道,然后一直往东至东经80度,然后往南至南纬45度,然后往西至东经30度,然后一直往北至非洲大陆海岸,如本规则附件I中的地图所示。
2. 品 种
委员会将涵盖所有海洋生物资源,不影响该地区其它主管渔业和其它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组织或安排的管理责任及权利。
3. 成员资格
委员会应由其领土全部或部分位于委员会涵盖地区的沿海国家的本组织成员和准成员组成。它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说明它们有兴趣成为委员会的成员。
4. 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能
在不影响沿海国家主权的情况下,委员会应通过海洋生物资源的适当管理和开发而促进委员会涵盖地区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解决委员会成员面临的渔业管理和开发方面的共同问题。为此,委员会应具有如下职能和责任:
(a) 通过鼓励成员之间合作的体制安排协助改进管理;
(b) 协助渔业管理人员开发和落实渔业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应适当考虑令人关注的环境、社会和经济问题;
(c) 经常审查该地区渔业资源的状况以及以这些资源为基础的产业;
(d) 促进、鼓励和协调该地区与海洋生物资源有关的研究,并为此制定必要的计划,组织可能需要的研究;
(e) 促进收集、交换、传播和分析或研究统计、生物、环境和社会经济数据及其它海洋渔业信息;
(f) 为协助成员国作出渔业管理决定提供合理的科学依据;
(g) 就管理措施向成员国政府和主管渔业组织提供建议;
(h) 就监督、控制和监测提供建议和促进合作,包括联合活动,尤其是有关区域或次区域性质的问题;
(i) 鼓励、建议和协调在委员会关心领域的培训;
(j) 促进和鼓励使用最适当的渔船、渔具、捕捞技术和捕捞后技术;
(k) 促进与委员会涵盖地区和邻近水域所有主管机构的联络,尤其包括南印度洋公海非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的任何协定或安排、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东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以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
(l) 为确保委员会的长期活动寻求资金和其它资源;
(m) 制定其工作计划;
(n) 开展委员会实现其上述宗旨可能需要的其它活动。
5. 一般原则
委员会应适当注意并促进实施《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条款,包括对渔业管理采取谨慎方针和生态系统方法。
6. 机 构
1. 委员会的会议每两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同时考虑到以下第10款的规定。
2. 委员会应设立一个科学委员会,审议主管领域的渔业状况,就审议后供委员会成员通过的可能管理措施的科学依据提出建议。委员会应确定科学委员会的职能。
3. 委员会可临时设立其可能认为必要的关于重要问题或专门性质问题的其它委员会或工作组。
4. 设立任何附属机构须由总干事确信在本组织预算的有关章节中拥有必要的资金后决定。在作出任何涉及与设立附属机构有关的支出的决定以前,委员会必需收到总干事关于其行政和财务影响的报告。
7. 报 告
委员会应以适当的间隔向总干事提交关于其活动和建议的报告,以便总干事能够在制定本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向大会、理事会提交其它文件时考虑到这些报告。总干事应通过理事会将委员会通过的具有政策影响或影响本组织计划或财政的建议提请大会注意。委员会每份报告的副本一旦获得即应向委员会成员和本组织的成员国和准成员以及国际组织分发,供其了解情况。
8. 观察员
1. 不是委员会成员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或准成员可在提出请求后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2. 不是本组织成员但却是联合国、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的国家,在提出请求并经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本组织大会通过的授予国家观察员地位的规定,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
3. 委员会还应按照其议事规则,根据请求,为政府间组织和在委员会活动领域具有特别能力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其会议作出规定。
4. 国际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委员会与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应遵循本组织章程和总规则的相关条款以及本组织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关于与国际组织关系的规则。
9. 议事规则
委员会可通过和修正其本身的议事规则,这些议事规则应与本组织的章程和总规则以及大会通过的各种委员会须遵循的原则声明保持一致。议事规则及其修正案应在总干事批准后生效。
10. 与南印度洋公海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的任何协定或安排的合作
委员会应通过总干事与南印度洋公海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方面的任何协定或安排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尤其应:
(a) 尽可能规定与任何这类协定或安排举行相互衔接的会议;
(b) 尽可能确保是任何这类协定或安排缔约方的委员会成员知情和有效参加这些协定或安排的会议;
(c) 确保委员会充分了解任何这类协定或安排的活动。
附录F
2005年 |
2006年 | |||
一 月 |
24 ARC |
30/1-3/2 | ||
二 月 |
||||
三 月 |
26 COFI |
7 – 11 |
28 NERC |
12 - 16 |
四 月 |
78 CCLM |
4 - 5 |
29 LARC |
24 - 28 |
五 月 |
109 PC |
9 - 13 |
95 PC |
8 - 12 |
六 月 |
128 CL |
20 - 25 |
25 ERC |
7 - 9 |
七 月 |
||||
八 月 |
||||
九 月 |
110 FC |
19 - 23 |
32 CFS |
18 - 22 |
十 月 |
WFD |
17 (星期一) |
81 CCLM |
2 - 3 |
十一月 |
129 CL |
16 - 18 |
131 CL |
20 - 25 |
十二月 |
古尔邦节: 复活节: 斋 月: 开斋节: |
2005年1月21日 2005年3月27日 2005年10月4日-11月2日 2005年11月3日 |
古尔邦节: 复活节: 斋 月: 开斋节: |
2006年1月11日 2006年4月16日 2006年9月24日-10月23日 2006年10月24日 |
APRC ARC C CCLM CCP CFS CL COAG |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会议 非洲区域会议 大 会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商品问题委员会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 理事会 农业委员会 |
COFI COFO ERC FC LARC MM NERC PC WFD |
渔业委员会 林业委员会 欧洲区域会议 财政委员会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区域会议 部长级会议 近东区域会议 计划委员会 世界粮食日 |
1 CL 127/1-Rev.2; CL 127/INF/1-Rev.1; CL 127/INF/6; CL 127/LIM/4; CL 127/PV/1; CL127/PV/8
2 CL 127/PV/1; CL 127/PV/8
3 CL 127/2;CL 127/PV/2;CL 127/PV/8
4 CL 127/10; CL 127/PV/3; CL 127/PV/8
5 CL 127/10-Sup.1; CL 127/PV/3; CL 127/PV/4; CL 127/PV/8
6 CL 127/9; CL 127/PV/4; CL 127/PV/8
7 CL 127/3; CL 127/PV/4; CL 127/PV/8
8 CL 127/4;CL 127/4Sup.1; CL 127/PV/4;CL 127/PV/8
9 CL 127/18; CL 127/PV/4; CL 127/PV/8
10 CL 127/20;CL 127/PV/7;CL 127/PV/8
11 C 2005/8; C 2005/8-Corr.1; CL 127/PV/4; CL 127/PV/8
12 CL 127/7; CL 127/PV/4; CL 127/PV/5; CL 127/PV/6; CL 127/PV/8
13 CL 127/8; CL 127/16; CL 127/PV/6; CL 127/PV/8
14 CL 127/11; CL 127/12; CL 127/PV/6; CL 127/PV/8
15 PC 92/7
16 CL 127/13; CL 127/14; CL 127/15; CL 127/PV/6; CL 127/PV/8
17 CL 127/LIM/1; CL 127/PV/6; CL 127/PV/8
18 CL 127/PV/6; CL 127/PV/8
19 CL 127/6; CL 127/PV/6; CL 127/PV/8
20 关于公平地理分配方法的第15/2003号决议。
21 CL 127/15, 附件 III
22 参阅CL 119/13号文件第39-41段; CL 120/15号文件第47-51段和CL 123/15号文件第59-62段。
23 CL 127/5; CL 127/21; CL 127/21-Corr.1(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CL 127/21-Corr.1 (仅法文); CL 127/PV/7; CL 127/PV/8
24 CL 127/LIM/2; CL 127/PV/1; CL 127/PV/8
25 见粮农组织《基本文件》第二卷第L节(附录)。
26 CL 127/19; CL 127/PV/1; CL 127/PV/8
27 CL 127/17; CL 127/PV/1; CL 127/PV/8
28 CL 127/LIM/3; CL 127/PV/7;CL 127/PV/8
29 CL 127/LIM/5; CL 127/PV/7; CL 127/PV/8
30 CL 127/22; CL 127/PV/7;CL 127/PV/8
31 CL 127/LIM/4; CL 127/LIM/6; CL 127/PV/1; CL 127/PV/5; CL 127/PV/7; CL127/PV/8
32 CL 127/PV/7;CL 127/PV/8
33 《自愿准则》提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条约,并不影响任何国家与这些文书的签署、批准或加入有关的立场。
34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1994年日内瓦公约IV,第55条、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