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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渔业管理及品种养护

鲨鱼捕捞管理和品种养护的能力主要依靠可投入的人力资源和 资金,以及有关组织机构的设置。渔业管理要求投入时间和资源来收集所需要的信息,以开发和约定管理制度、执行规章制度、监测捕捞。经济合理 的渔业应该在计算管理成本后仍然能得到足够的回报,在持续渔业中,管理机构和鲨鱼计划应更多地根据传统的制约结构和文化而不是形式上的管 理计划。

为实现专门目标的渔业管理要求开发并应用一套规章制度,来限制那些被允许进行捕捞的渔民的行为和他们使用的渔具。 这套制度也限制那些没有取得许可的人,以及那些无权进行某些鱼种捕捞的人。捕捞应该能防止渔业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冲突,也避免造成渔业和非渔业之间在资源方面的冲突。

6.1 资源制约

一般来说,鲨鱼和其它软骨鱼类相对数量较小,如果想要持续利用就需要认真管理和监测,所以在以多骨鱼为主要目标的多品种综合捕捞中,鲨鱼作为随机捕获或丢弃的兼捕鱼就需要特别管理以防止严重的损耗。某些品种的鲨鱼作为强悍的肉食动物只保留了相对较小的种群。某些品种在地理上分布广泛,而另一些则只生存在较小的区域因而完全陷入捕捞区或其它影响的区域(见附件二),还有一些种类在固定的地方抚育幼鱼、产仔、交配或洄游路线,因而需要特别的保护。

6.2 规范捕捞活动的措施

6.2.1 捕捞量或捕捞作业量的控制

渔业管理者应保证没有获得与公海国际法相一致,或在国家主权海域符合国家法令的捕捞许可证的任何船只不得都捕捞鲨鱼或进行包括鲨鱼在内的混捕。

渔业管理者应保证在捕捞能力超过现存鲨鱼的地区,建立有效的机制,把捕捞能力减低到与持续利用鲨鱼资源相一致的水平。

渔业管理者应能保证在临界生境受到捕捞或其它人们活动影响时对其进行特别保护和恢复。

渔业管理者应采取适当措施来特别关注新生鱼、幼鱼和产卵期的成鱼,尤其那些有固定的幼鱼成长、生育和交配区域的品种。适当时,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针对鲨鱼大小制订的技术措施、能保证环境安全的渔具的使用、渔具的选择性、休鱼期和禁渔区。

6.2.2 渔具的限制

渔业管理者应确保停止现在与负责任的捕鲨规定不一致的捕捞方法与作业,并代之以更合理的方法。对渔具的规范可以用来控制捕捞死亡率。

渔具和一个品种的生物特点影响着种群的可捕性。在水里上下游动活跃的中上层和半中上层种类更容易遇到刺网或钓钩,因而可捕性比行动迟缓的种群如扁鲨、虎鲨和某些巨头鲨等和栖息在海床的鳐类要高。但另一方面,这些栖息在海底的种群更容易被兜底的拖网所捕获。

渔具和生物性特点可用于与“不明捕捞死亡率”和“间接死亡率”有关的各种死亡率,当被刺网和钓钩捕获时,那些游得比较快的鱼类由于它们用于呼吸的鳃频繁换气,在被捕获后要比生活在水底的鱼类死得快。居住在海底的种群由于呼吸孔发育得比较好,被刺网捕获后可以帮助鳃换气,因此在被刺网捕获后能有效地挣扎,要么挣脱,要么被渔具缠得更紧。虽然没有被缠住并挣脱了但却死亡的鲨鱼可以通过“脱网死亡率”而成为“不明捕捞死亡率”之列。被捕获后被其它鱼类或哺乳动物吃掉的则通过“捕食死亡率”而成为“不明捕捞死亡率”。当渔具被遗留在水中一段时间后,死亡的鲨鱼可能部分或全部腐烂或被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吃掉,也成为“不明捕捞死亡率”。此外,遗失的刺网在被潮汐卷成一团之前,通过“幽灵捕捞死亡率”而成为“不明捕捞死亡率”。

渔具的选择性使鲨鱼品种捕获的动态数量变化的复杂性增加。人们对适用于鲨鱼捕捞的拖网还不十分了解,对适用的鱼钓大小也不够清楚。可是,不同大小的鲨鱼在刺网中被捕获的可能性却不相同,小鲨鱼可以穿过刺网中游走,但长大了就逐步变得容易捕捉了,在它们长到最易捕捉的长度以后,再长大就又逐步不易被捕捉了,因为的头不会轻易地穿过网眼。大小的选择性对于纺锤形的鲨鱼比起背腹平展的鲨鱼影响更大,此外,带有突出物结构的种群,如锤头鲨的头部、锯鲨或锯鳐科鱼类的吻齿、角鲨、虎鲨和模样古怪的鱼类的突出脊椎等,受形体的影响也比较小。网眼的准确规定对于某些种群既可以保证不过量捕捞又能使繁育期的大鱼逃脱。

6.3 减少副渔获物

渔业管理者应研究在拖网中安装符合“副渔获物减少装置”的方法,使鲨鱼、鳐及银鲛等能够逃脱,并对使用刺网和钓钩的渔具及捕捞时间作出规定。

使用的渔具类型和混捕时捕获的鲨鱼品种说明技术和设备对最大程度地减少副渔获物是有效的。对拖网来说, 有迹象表明使用“海龟排斥装置”可以减少鲨鱼的捕获量,如果改装成专门排斥鲨鱼类的装置应该是有效的。此外,通过规定拖网的网眼大小和可 以挣断的网绳也可以减少鲨鱼类副渔获物的数量。大部分鲨鱼在钓钩上可以活一定时间并被活着释放,但可以通过禁止使用金属挽绳来拴钓 绳上的钓钩并减少栓线来提高鲨鱼的存活率,因为金属挽绳使钓钩被从挽绳上咬下来的可能性降低。

6.4 鼓励充分利用

渔业管理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使鲨鱼的浪费、死鲨鱼的丢弃、使用遗失的或废弃的渔具捕鲨、 非专捕品种的鲨鱼渔获和对种群较少、特别是濒危品种的鲨鱼有负面影响的捕捞减少到最低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措施应包括有关鲨鱼大小、渔具数量、渔具网眼大小、鲨鱼丢弃、休渔期和休渔区域的技术措施。

6.5 品种养护

天然稀少的品种和养护状况不佳的品种需要通过例如禁止捕捞、伤害、和干扰等措施给予特别保护和管理,在那些天然稀少的品种和保护状况不佳的种群不可避免地被杀害、伤害或干扰的地方,应考虑建立禁捕区。

6.6 生物多样性与生态考虑

渔业不可能不影响种群平衡,渔业管理应符合粮食安全、扶贫和持续发展的原则,使现在和将来都有足够的数量,促进保持鲨鱼资源的质量、多样性和可利用性。管理措施应不仅保证专捕品种的保护,而且保护同一生态系统或与专捕品种共存的其它品种。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负责任渔业守则》要求渔业管理能使数量保持在最大生产力的水平上(即生物量高于最大可持续产量),这就要求在考虑到通常的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并为安全应留有余地的前提下,运用最大可持续产量的概念来进行渔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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