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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II

《程序手册》修正案
 

食典标准及相关文本的制定程序修正议案


注:在本文中,“标准”一词指包括本委员会打算提交各国政府承认的任何一项建议。除与承认有关的规定以外,本程序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各业务守则和其他咨询性文本。
 

概 述
  制定食典标准的全部程序如下:
  1. 本委员会应采用统一方法制定标准,依据(“标准管理”)战略规划进行决策(见本文件第1部分)。
  2. 正在进行的关键审议应确保,报批本委员会的新工作和标准草案议案属于本委员会的战略重点,并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制定出来,同时还要考虑到获得专家科学建议的要求及可能性(见本文件第2部分)。
  3. 本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进行的关键审议的审议结果,决定应制定一项食典标准,还决定应由哪个附属机构或其他机构承担这项工作。制定食典标准的决定也可由本委员会的附属机构根据上述审议结果作出,但事后须及早经本委员会或其执行委员会批准。秘书处安排起草一个“拟议标准草案”,交各国政府征求意见,然后由有关附属机构根据这些意见对其加以审议,再将文本作为“标准草案”提交本委员会。如果本委员会通过这一“标准草案”,即将其送交各国政府再行征求意见。 根据这些意见,在经有关附属机构复审之后,本委员会对该草案再次进行审议,并将其作为一项“食典标准”通过。本文件的第3部分对该程序进行了详细描述。
  4. 本委员会或任何附属机构在经本委员会确认后,均可因制定某项食典标准的急迫性而决定采用加速制定程序。在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应对所有有关事项加以考虑,包括在不久的将来即可获得新的 科学信息的可能性。关于加速制定程序,见本文件第4部分。
  5. 本委员会或附属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均可决定将该草案退回到本程序中任何合适的前一个步骤再做工作。本委员会也可决定让该草案停留在步骤8上。
  6. 如受委托起草草案的规范委员会提出建议,本委员会可根据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授权省略步骤6和步骤7。关于省略步骤的建议应在有关规范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尽快通知成员国和感兴趣的国际组 织。在草拟省略步骤6和步骤7的建议时,各规范委员会应考虑所有有关事项,包括加急的必要性,以及在不久的将来即可获得新的科学信息的可能性。
  7. 本委员会可在制定一项标准的任何一个阶段上将余下各步骤的工作从原受委托机构手中转给另外一个规范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8. 本委员会本身应不断地对“食典标准”的修订进行审议。制定食典标准的程序经适当变通后可作为修订程序,不过如果按照本委员会的看法,一个规范委员会提出的一项修正案是编辑性的或虽是实质性的但可根据本委员会在步骤8通过的类似标准的规定作相应修改,本委员会可以决定省略该程序中的其他任何一个或几个步骤。
  9. 食典标准予以公布,并请各国政府按照各自既定的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通知本委员会秘书处食典标准的地位或使用情况。还应通知已受其成员国授权的国际组织。参阅本文件第5部分。 通知的详细内容将由本委员会秘书处定期印发。
 

第1部分. 战略规划过程
  1. 根据“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战略规划应提出广泛的重点领域,并作为关键审议过程中对标准以及标准修改的单项议案进行评估的依据。
  2. 战略规划应为期6年,每两年进行滚动更新。
 

第2部分. 关键审议
开展新工作或修改标准的议案
  1. 在批准开展工作之前,每份新工作或修改标准的议案都应附有一份项目文件。该文件由提议开始新工作或修改标准的委员会或成员国准备,具体内容涉及:

* 标准设定的目标和范围;
* 重要性及适时性;
* 涉及的主要方面;
* 根据“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进行的评估;
* 与食典战略目标的关系;
* 议案与其他现有食典文件的关系
* 确定获得专家科学建议的任何要求及可能性;
* 确定获得其他组织对标准进行技术投入的必要性以便作出计划;
* 完成新工作所需时间,包括起始日、步骤5的拟议通过日、本委员会拟议通过日等;制定标准所需时间一般不应超过5年。

  2. 是否开展新工作或修改标准应该由本委员会考虑执行委员会进行的关键审议做出决定。
  3. 关键审议包括:

* 根据“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本委员会的战略规划、以及开展独立风险评估需要的配套工作等审议制定或修改标准的议案;
* 确认发展中国家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 成立或解散委员会及工作组的建议,包括(工作领域涉及几个委员会职责的)跨委员会特别工作组;
* 对获得专家科学建议的必要性,和从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或其他有关专家机构获得建议的可能性进行初步评估,以及建议的先后排序。

  4. 制定或修改有关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一般标准[1]、食品中毒素及污染物一般标准[2]、食品分类系统和国际编码系统的决定时,应遵循由有关委员会制定并经本委员会批准的程序。
监测标准制定过程
  5. 执行委员会应根据本委员会同意的时间框架审议标准草案的制定情况,并将审议结果报告给本委员会。
  6. 执行委员会可以提出延长时间;放弃工作;或建议由原受托机构之外的其他委员会开展工作,包括适当时成立数量有限的特别附属机构。
  7. 关键审议过程应保证,制定标准的进程与预先设定的时间框架保持一致,报批本委员会的标准草案在委员会层面进行了充分审议,并且无论技术还是法律上均具有说服力。
  8. 监测应根据必要的时间段进行,对标准范围的修改应需本委员会特别批准,
因此应涵盖:

* 监测标准制定的进程,并就采取何种挽救行措施提出建议;
* 在报批本委员会之前审阅规范委员会提交的拟议标准:
* 是否与食典职责、本委员会决定、以及现有食典文件一致;
* 保证达到了适当的批准程序要求;
* 格式及表述;
* 前后文字一致。

第3部分. 食典标准及相关文本的统一制定程序
  步骤1、步骤2和步骤3
  (1) 本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进行的关键审议结果,决定制定一项世界性食典标准,还决定哪个机构或其他机构承担这项工作。制定一项世界性食典标准的决定,也可由本委员会的附属机构根据上述审议结果作出,但事后须及早经本委员会批准。在制定地区性食典标准时,本委员会应根据属于某一地区或国家组的多数成员国在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作出决定。
  (2) 秘书处安排起草一个拟议标准草案。在制定农药或兽药残留量最高限量时,秘书处要分发从粮农组织食品及环境农药残留量专家小组与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残留量核心评估小组的联席会议(JMPR)或从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那里获得的对残留量最高限量的建议。也应提供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风险评估工作的任何相关信息。在制定奶和乳制品标准或奶酪的单项标准时,秘书处要分发国际乳品企业联合会(IDF)提出的建议。
  (3) 将拟议标准草案送交本委员会成员国和感兴趣的国际组织,征求其对所有方面的意见,包括拟议标准草案可能对其经济利益的影响。

  步骤4
  收到的意见由秘书处转交给有权审议这些意见和修改拟议标准草案的附属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  

  步骤5
  拟议标准草案通过秘书处转交给执行委员会进行关键审议及本委员会,以便通过成为一项标准草案[3]。 本委员会在这一步骤作任何决定时,将对关键审议结果,以及对其任何成员国就拟议标准草案或其任何规定对自己经济利益可能产生影响所提出的任何意见给予应有的考虑。在制定地区性标准时,本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均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参与辩论和提出修改,但是只有出席会议的有关地区或国家组的多数成员国才能决定修改或通过该草案。在这一步骤作任何决定时,有关地区或国家组的成员国将对本委员会任何成员国就拟议标准草案或其任何规定对自己经济利益可能产生影响所提出的任何意见给予应有的考虑。

  步骤6
  标准草案由秘书处送交所有成员国和感兴趣的国际组织,征求其对所有方面的意见,包括标准草案可能对其经济利益的影响。

  步骤7
  收到的意见由秘书处转交给有权审议这些意见和修改标准草案的附属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

  步骤8
  标准草案连同从成员国和感兴趣的国际组织收到的任何书面建议,通过秘书处转交给执行委员会进行关键审议以及本委员会,以便在步骤8加以修改后通过,成为一项食典标准。在制定地区性标准时,所有成员国和感兴趣的国际组织均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参与辩论和提出修改,但是只有出席会议的有关地区或国家组的多数成员国才能决定修改和通过该草案。

第4部分. 食典标准及相关文本的统一加速制定程序

  步骤1、步骤2和步骤3
  (1) 本委员会可根据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票,以及执行委员会进行的关键审议结果,确定哪些标准可以采用加速制定程序[4]。也可由本委员会的附属机构根据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来确定,但事后须及早经本委员会或其执行委员会以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
  (2) 秘书处安排起草一个拟议标准草案。制定农药或兽药残留量最高限量时,秘书处要分发从粮农组织食品及环境农药残留量专家小组与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残留量核心评估小组联席会议或从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那里获得的对残留量最高限量的建议。也应提供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进行的有关风险评估工作的任何相关信息。在制定奶和乳制品标准或奶酪的单项标准时,秘书处要分发国际乳品企业联合会提出的建议。
  (3) 将拟议标准草案送交本委员会成员国和感兴趣的国际组织,征求其对所有方面的意见,包括拟议标准草案可能对其经济利益的影响。在标准的制定须采用加速程序的情况下,应将此情况通知本委员会成员国和感兴趣的国际组织。

  步骤4
  收到的意见由秘书处转交给有权审议这些意见和修改拟议标准草案的附属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

  步骤5
  在标准被确定为须采用加速制定程序的情况下,标准草案连同从成员国和感兴趣的国际组织收到的任何书面建议,通过秘书处转交给执行委员会进行关键审议及本委员会,以便通过成为一项食典标准。在这一步骤作任何决定时,本委员会将对其任何成员国就拟议标准草案或其任何规定对自己经济利益可能产生影响所提出的任何意见给予应有的考虑。

食典标准修改和修正程序准则
  1. 关于修正或修改食典标准的建议应在本委员会准备予以审议的那届会议之前(不少于3个月)适时提交本委员会秘书处。修正案的提议者应说明提出修正的理由,还应说明该修正提案以前是否曾提交给有关的规范委员会和(或)本委员会审议过。如果已经由有关的规范委员会和(或)本委员会审议过,则应说明审议结果。
  2. 委员会对根据上述第1条提出的修正提案的有关情况以及执行委员会进行的关键审议结果加以考虑后,将决定是否有必要修正或修改该项标准。如果本委员会的决定是肯定的,而该修正案的提议者又不是一个规范委员会,则该修正提案将提交有关规范委员会审议,如该委员会仍然存在的话。如果该委员会不存在,本委员会将决定以何种方式处理该修正提案最为妥当。如果该修正案的提议者为一个规范委员会,可由本委员会决定是否在提案的规范委员会作进一步审议之前将该修正提案分发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当一项修正案是由一个规范委员会提出时,如果在本委员会看来,该项修正案是编辑性的或虽为实质性但可由本委员会在步骤8通过的类似标准中的规定作相应修改,本委员会也可酌情在步骤5或步骤8 通过该修正案。
  3. 修正或修改一项食典标准的程序将遵循“食典标准制定程序”概述中第5、6两条中的规定(见上文第……页)。
  4. 当本委员会已决定修正或修改一项标准时,在经修改的标准获得本委员会通过之前,未经修改的标准仍将有效。

任命主席的标准草案

  根据章程第7条,本委员会为了完成任务,必要时可以设立附属机构。
  根据规则X.10[5],负责任命根据规则X.1(b)(i)和规则X.1(b)(ii)设立的附属机构主席的成员国,拥有选择任命主席的权利。
  应该考虑以下标准做出选择,被任命者:

* 应是负责任命委员会主席的成员国的国民;
* 应具备附属机构工作领域的一般知识,能够理解并分析技术问题;
* 应尽可能做到任职中工作不间断;
* 应熟悉食典系统及规则,具有在相关国际、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中的工作经验;
* 应自如运用本委员会某种工作语言进行书面和口头交流;
* 应具备客观和公正地主持会议、促成一致意见的能力;
* 能敏锐并巧妙处理对本委员会成员国来说特别重要的问题;
* 不得参与和/或已经参与可能会导致与本委员会任何一项议题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规范委员会东道国政府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的准则草案

引 言

  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第七条及其议事规则中规则IX.1(b)[6],食典委设立了若干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以按照食典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各种标准,并设立了若干协调工作委员会,以协调食典委在各个具体地区或各国家组中的工作。食典委的《议事规则》,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各规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本部分所述适用于规范委员会的准则同样适用于政府间特设食典工作组。

规范委员的组成

成员资格
  各规范委员会,向通知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表示愿意成为规范委员会成员的食典委成员国,或由食典委指定的优选成员国开放。各地区协调工作委员会,仅向属于相关地区或国家组的食典委成员国开放。

观察员
  食典委其他任何成员国,或尚未成为食典委成员的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的任何成员国或准成员国,如已通知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的总干事表示愿意,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任何一个规范委员会。这些国家可充分参加该委员会的讨论,并同其他成员一样能获得表达他们观点(包括提交备忘录)的机会,但没有表决权或提出实质性或程序性动议的权力。也应邀请与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有正式关系的国际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它们感兴趣的规范委员会的会议。

组织和责任
主 席
  食品法典委员会将指定它的一个表示愿意承担财务和其他一切责任的成员国负责任命某个规范委员会的主席。该成员国负责从本国国民中任命该工作委员会的主席。如被任命者因任何原因而不能主持开会,上述成员国应指定另外一人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期间,代行主席职责。规范委员会可在任何一届会议上从与会代表中指定一名或更多的报告员。
秘书处
  被安排为某个规范委员会所在地的成员国,负责提供一切会议服务,包括秘书处。秘书处应有足够的、能自如地以会议使用语言工作的行政支持人员,并应有足够的、可自行支配的文字处理和文件复制设备。应当提供会议使用的所有语言的双向口译,最好为同声传译,如会议报告以上述工作委员会的一种以上工作语言通过,则应提供笔译服务。该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处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典)联合秘书处,通过与报告员(如果有的话)协商,负责起草会议报告。

责任和职权范围
  规范委员会的责任包括:
  (a) 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各项事宜和产品,酌情按优先顺序列出清单;
  (b) 审议无论是一般适用还是针对具体食物产品的标准中应包括的安全和质量因素(或建议)种类;
  (c) 审议各标准中需包括的产品种类,例如,用来进一步加工成食品的原料是否应包括在内;
  (d) 在其职权范围内拟定食典标准;
  (e) 向食典委的各届会议报告其工作进展,并在必要时报告其职权范围造成的困难以及修改职权范围的建议;
  (f) 有计划地定期审查并在必要时修改现行标准及相关文本,以保证其职权范围内的标准和相关文本,同当前的科学知识及其他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会 议
时间和地点
  主持规范委员会的成员国,在确定该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之前,应与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两总干事进行磋商。
  成员国应该考虑安排在发展中国家召开规范委员会会议。
邀请信和临时议程
  各规范委员会和各协调委员会的会议,将由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两位总干事,同各规范委员会的主席分别协商后召开。设在罗马粮农组织内的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负责人,应在同工作委员会的主席协商后准备邀请信和临时议程,供两总干事按照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正式邮寄名单,向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全体成员和准成员发出,或在召开协调工作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向属于相关地区的国家或国家组、食典联络点和有兴趣的国际组织发出。主席应当在草拟工作结束前,通知已建立的国家食典联络点并与之磋商,如有必要还应获得有关国家机构(外交部、农业部、卫生部,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许可。邀请信和临时议程,将由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至少在会议前四个月以食典委的工作语言翻译并发出。

邀请信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a) 规范委员会的名称;
  (b) 会议开幕的时间和日期及闭幕日期;
  (c) 会议地点;
  (d) 使用的语言和口译安排,即是否为同声传译;
  (e) 旅馆情况(酌情而定);
  (f) 要求提供代表团团长和其他团员的姓名,以及政府代表团团长是以代表身份还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
  对邀请信的答复,一般要求尽早送达到主席,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迟于会议前30天。答复还应抄送设在罗马粮农组织的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负责人。所有准备出席会议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按要求时间对邀请做出答复至关重要。答复应说明所要文件的份数和语言。
  临时议程应说明会议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并应包括以下各项:
  (a) 通过议程;
  (b) 如有必要,选举报告员;
  (c) 与要讨论的主题有关的事项,需要时包括本届会议对某一事项的审议工作,属于食典委标准制定程序中的哪个步骤。还应提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文件;
  (d) 其他任何事宜;
  (e) 审议下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f) 通过报告草案。
  应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和会期做出安排,以便能在会议后期留出足够的时间,就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达成一致意见。

工作的组织
  各规范委员会或协调委员会均可将特定任务分配给派代表参加其会议的国家、国家组或国际组织,并可就具体问题征求成员国和国际组织的意见。
  为完成特定任务而成立的特设工作小组,在有关工作委员会确定其任务已完成后,应随即解散。
  规范委员会和协调工作委员会未经食典委特别批准,不得成立常设分委会,无论其是否对食典委所有成员开放。

文件的编写和分发
  会议文件应至少在会议开始前两个月,由有关的规范委员会主席分发给:
  (i) 所有食典联络点;
  (ii) 成员国、观察员国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团长;
  (iii) 按答复情况确定的其他与会者。应按有关规范委员会所用语言,每一语种二十份,向设在罗马粮农组织的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负责人发送全部文件。
  与会者编写的会议文件,必须用食典委工作语言中的一种起草,如有可能,该语种也应是相关规范委员会使用的语言之一。上述文件应及时发送给相关规范委员会的主席,并抄送设在罗马粮农组织的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负责人,以便作为会议文件分发。
  在某个规范委员会会议上散发的文件,并非指会议期间起草并最终定稿发出的文件,事后应同为该工作委员会编写的其他文件一样分发。
  食典联络点负责确保文件[7]发送到本国有关人员,并确保在规定的日期内采取了一切必要的行动。
  各规范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均应按适当的顺序连续编号。编号应同文件编写的语言和日期一起放在第一页的右上角。紧接标题的下面应清楚地写明文件的出处(来源或作者的国家)。正文应分成带编号的段落。最后,是食品法典委员会为本身会议及其附属机构会议而采用的一组食典文件的编号。
  各规范委员会的成员,应通过其食典联络点告知规范委员会主席正常情况下需要的文件份数。
  各规范委员会的工作文件,可不受限制地发给所有帮助代表团为其事务做准备工作的人员;但这些文件不应公开发表。然而,不反对公开发表工作委员会的会议报告,或业已完成的标准草案。

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进行会议的准则草案

引 言
  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第七条及其议事规则中规则IX.1(b)[8],食典委设立了若干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以按照食典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各种标准,并设立了若干协调工作委员会,以协调食典委在各个具体地区或各国家组中的工作。食典委的《议事规则》,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各规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本部分所述适用于规范委员会的准则同样适用于政府间特设食典工作组。

会议的进行
  各规范委员会和协调工作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某个上述工作委员会另外做出决定。负责规范委员会和协调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国,应决定谁代表它们宣布会议开幕。
  会议应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只有成员国、或观察员国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团长有发言权,除非团长授权其代表团的其他成员发言。
  每次会议召开之前,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代表应向委员会主席提供一份书面材料,按照该组织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则II呈交的职责声明,说明该组织及其成员分别在暂定议程中每项议题或其中各部分中发挥的职能。在该组织职责与其成员职责发生混合(“交叉”)的领域,本材料应该明确指出哪一方拥有表决权。
  希望将其反对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不管该决定是否已经表决获得通过的意见记录在案的代表团和观察员国代表团,可要求在工作委员会的报告中加入有关其立场的陈述。陈述不应只用这样的词句:“X代表团保留其意见”,而应清楚地写明该代表团反对工作委员会一项具体决定的情况,并写明他们只是反对该项决议还是希望有机会进一步审议这个问题。

报 告
  写报告时,应牢记以下几点:
  (a) 决定应清楚明了;针对涉及到经济影响的意见而采取的行动,应充分记录在案;所有有关标准草案的决定,均应明示标准已达到制定程序中的哪一步骤;
  (b) 如果在工作委员会的下一次会议前必须采取行动,则应清楚地写明行动的性质、由谁做出这一行动以及何时必须完成;
  (c) 在一些事项需得到其他规范委员会注意时,应明确表述;
  (d) 如报告较长,应在报告最后列出议定的要点和要采取的行动,在任何情况下,报告最后均应以摘要的形式明确表述下列内容:
  会议上审议的标准及其已达到的步骤;
  其审议工作已推迟或暂时搁置的、处在标准制定程序中任何步骤上的标准,及其达到的步骤;
  需审议的新标准,在步骤2对这些标准进行审议的大概时间,以及起草第一稿的责任。
  报告应有下列附件:
  (a) 与会人员名单及完整的邮递通讯地址;
  (b) 标准草案及关于已到标准制定程序中哪一步骤的说明。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秘书处,应确保已获通过的最终报告尽快发送给所有与会者和食典联络点,无论怎样不应迟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

起草食典标准
  规范委员会起草各项标准及相关文本时,应牢记以下几点:
  (a) 食品法典总原则中提出的指导意见;
  (b) 所有标准及相关文本,应有包含下述内容的前言:

  - 对标准或相关文本的说明,
  - 简要说明标准或相关文本的范围和目的,
  - 一些供参考的情况,包括标准或相关文本已达到标准制定程序中的哪一步骤,以及草案获得通过的日期,
  - 标准草案或相关文本中需要其他规范委员会认可或采取行动的事项;

  (c) 对于包括若干小类的一种产品的标准或相关文本,工作委员会最好拟定一个适用标准或相关文本,其中包括针对有不同要求的小类产品的必要具体规定。

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主席准则草案

引 言
  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第七条及其《议事规则》中规则IX.1(b) [9],食典委设立了若干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以按照食典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各种标准,并设立了若干协调工作委员会,以协调食典委在各个具体地区或各国家组中的工作。食典委的《议事规则》,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各规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本部分所述适用于规范委员会的准则同样适用于政府间特设食典工作组。

任 命[10]
  食品法典委员会将指定它的一个表示愿意承担财务和其他一切责任的成员国负责任命某个工作委员会的主席。该成员国负责从本国国民中任命该工作委员会的主席。如被任命者因任何原因而不能主持开会,上述成员国应指定另外一人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期间,代行主席职责。

会议的进行
  主席应征求其工作委员会成员对临时议程的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正式请求其工作委员会通过临时议程或修改后的议程。
  会议应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特别提请注意规则VI.7,即:“粮农组织总规则第XII条的规定,经适当变通,适用于本规则中规则VI所没有具体规定的一切问题。”
  粮农组织总规则第XII条将会提供给所有规范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的主席,该条全面地规定了表决、程序问题、休会和暂时中止会议、暂停和结束关于一个具体事项的讨论、重新审议已决定了的问题以及审理修正案的次序等,应遵循的程序。
  规范委员会主席,应确保所有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处于步骤4和步骤7的审议中的标准所可能带来的经济影响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讨论。
  主席还应确保缺席成员的书面意见得到工作委员会的审议;而且所有问题均应明白无误地提交给工作委员会。一般来说,最好的办法是陈述被普遍接受的意见,并询问代表们是否反对采纳这一意见。
  主席应使用由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代表提交的关于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各自职责事宜的声明,包括对拥有表决权的一方的情况分析。

协商一致[11]
  如果能通过协商一致的办法对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达成一致意见,主席就应努力实现协商一致,而不应请委员会进行表决。
  食典标准和相关文本的制定程序允许就审议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交流观点,以确保过程的透明, 并为促成一致意见做出让步。
  促成一致意见的责任主要掌握在主席手中。
  当确定某个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方式时,主席应考虑:
  (a) 及时推进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b) 就拟议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在成员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性;
  (c) 在标准制定的各个阶段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性;原则上,只有在技术层面上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标准草案才能提交到食典委员会通过。
  为了促进在规范委员会层面上就标准制定达成共识,主席同时应考虑实施以下措施:
  (a) 确保:(i) 科学依据应严格建立在当前数据的基础上,尽可能包括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数据以及接受和披露的信息; (ii) 若没有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应明确提出收集和提供数据的要求;(iii) 如有必要澄清引起争议的问题,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b) 确保问题在有关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了透彻地讨论;
  (c) 当出现争议时,组织相关各方举行非正式会议,前提是此类会议的目标由有关委员会明确界定,并对所有感兴趣的代表团和观察员开放,以便保持透明;
  (d) 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食典委员会重新界定制定标准所要审议的专题范围,以剔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e) 在所有关心的相关问题得到充分考虑及没有作出足够的妥协之前,确保议题不得进入下一步骤的讨论[12]
  (f) 协助增进发展中国家的加入与参与。

将具体规定纳入食典标准及相关文本的准则确定食典分析法的原则

单一实验室生效分析法一般准则(纳入一般准则之中)
  跨实验室生效办法,特别是在采用多重物质/多种基质分析法及出现新分析物的情况下不太方便,不太实用。优筛选分析办法的准则应纳入“分析法筛选一般准则”部分。此外,单一实验室生效办法应满足下列条件:
  i. 办法根据国际公认的议定书确认生效(例如,那些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单一实验室生效分析法指导原则中提及的);
  ii. 该办法使用于符合ISO/IEC 17025: 1999 标准或良好操作规范原则的质量管理 体系中。
该办法应由例如如下情况出具的准确度信息加以补充:

- 如果可能,经常参加水准测试;
- 如果可以,利用认证的标准材料进行校准;
- 分析物达到预定浓度时进行回收率研究;
- 用其他生效办法核对分析结果。

食典中使用的分析术语修正议案

专一性:删除

选择性:指某种分析方法能够鉴定溶液或基质中特定分析物而不受具有类似表现的其他成分干扰的程度。
  选择性是分析化学中推荐使用的术语,指在存在其他成分干扰的情况下,一种具体方法能够鉴定某种(多种)分析物的程度。选择性可以分级。因易于引起混淆,故表达同类概念时不鼓励使用“专一性”这一术语。
准确度(概念意义)和准确度(统计意义)由以下定义替代:
   准确度:测试结果和认可的参考值之间的接近程度。
注:
   “准确度”这个词,当用在一组测试结果中,会涉及到随机分量和一般系统误差或偏差分量的综合。
真实度:一组测试结果的平均值与认可的参考值之间的接近程度。
  说明:
  1 真实度的测定通常是以偏差来表示。
  2 真实度也称作“平均数的准确度”。建议不要采用这一用法。

准则方式中使用的概念

选择性: 选择性指某种分析方法能够鉴定溶液或基质中特定分析物而不受具有类似表现的其他成分干扰的程度。
  选择性是分析化学中推荐使用的术语,指在存在其他成分干扰的情况下,一种特定方法能够鉴定某种(多种)分析物的程度。选择性可以分级。因易于引起混淆,故表达同类概念时不鼓励使用“专一性”这一术语。


关于食品法典方面的定义

有关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定义

需增加的定义
  食品安全目标 (FSO):食品在食用时含有的某种危害物的最高重复发生率和/或浓度,形成或有利于可接受水平(ALOP)。
  管控目标 (PO): 在食用前食物链某个特定环节时食品中含有的某种危害物的最高重复发生率和/或浓度,形成或有利于食品安全目标(FSO)或可接受水平(ALOP),酌情而定。
  管控准则 (PC): 实施形成或有利于食品安全目标(FSO)或可接受水平(ALOP)的一种或多种措施控制食品中某种危害物的最高重复发生率和/或浓度必须达到的效果。

关于食品法典方面的定义

需增加的定义
  可追踪性/产品追踪:在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具体环节中跟踪食品运动的能力。


[1] 包括分析抽样规划相关办法。
[2] 包括分析抽样规划相关办法。
[3] 为了不使执行委员会所作的关键审议结果和/或本委员会在步骤5 可能作出的任何决定受到影响,如果附属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认为考虑到本委员会有关会议与附属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随后的会议之间的间隔,有必要采取行动以加快工作进度的话,拟议标准草案可由秘书处在步骤5的审议之前送交各国政府征求意见。
[4] 要考虑的有关因素可包括关于新的科学信息、新技术、与贸易或公众健康有关的紧迫问题或现行标准的修订或更新等事项,但不必限于此。
[5] 《程序手册》第13版
[6] 《程序手册》第13版
[7] 参见食典文件统一查阅系统 – 程序手册第86页。
[8] 《程序手册》第13版
[9] 《程序手册》第13版
[10] 如果总原则规范委员会同意选择主席的标准草案,最新文本便可以纳入本部分。
[11] 参见促进共识的措施(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6届会议决议(2003),《程序手册》第13版)。
[12] 这并不排除在制定标准的前期已就绝大部分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的文本中部分内容采用括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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