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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1.目的

输入植物检疫管理系统的目的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制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与输入商品及其它限定物品一起进入。

2.结构

输入管理系统应包括:
-一个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程序管理框架
-一个负责该系统运作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

各缔约方的法律和行政体制及结构不尽相同。特别是,一些法律制度要求在法律文件中对其官员各方面的工作进行详细说明,而另一些制度则要求提供一个广泛的框架,在此框架内官员被授权通过一个主要行政程序来履行其职能。因此这一标准为输入管理 系统的管理框架提供一般准则。第4节对这一管理框架作了进一步阐述。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是负责输入管理系统运作和/或监督(组织和管理)的官方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如海关,在输入商品的控制方面可发挥作用(明确划分职责和职能),并应保持联系。国家植物保护机构通常使用自己的官员来实施输入管理系统,但可授权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非政府组织,或个人代表该机构并在其控制下履行限定的职能。第5节对管理系统的运作进行了阐述。

3.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建立和管理其输入管理系统时,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考虑到:

-有关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有关国际标准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国家法律和政策
-政府、部或部门或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行政管理政策。

3.1 国际协定、原则和标准

各国政府拥有主权管理输入品,以实现适当程度的保护,并考虑其国际义务。与国际协定以及根据国际协定,特别是《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和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提出的原则和标准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影响到输入管理系统的结构和实施。这些影响包括对输入法规的拟定和通过、法规的应用以及法规执行活动的影响。

法规的拟定、通过和应用需要承认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中的一些原则和概念,包括:

-透明度
-主权
-必要性
-无歧视
-最低影响
-协调一致
-技术理由 (如通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一致性
-控制的风险
-调整
-紧急行动和临时措施
-等同性
-无疫区和有害生物发生率低的地区

植物检疫程序和法规尤其应考虑最低影响概念以及经济可行性和运作可行性的问题,以避免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3.2 区域合作

区域组织,如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和区域农业发展组织,可以鼓励其成员协调输入管理系统,并可为成员国利益在信息交流方面进行合作。

粮农组织承认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作出适用于其成员的规定,并可以有权力代表该组织成员制定和实行某些法规。

4.管理框架

法规的颁布属于政府(缔约方)的职责(《国际植保公约》第IV条第3c款,1997年)。根据这一职责,缔约方可以授权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制定输入植物检疫法规和落实输入管理系统。缔约方应当有一个管理框架以便提供: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与输入管理系统有关的职责和职能的说明
-法定权力,使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能够履行其有关输入管理系统的责任和职能
-确定输入植检措施的权力和程序,如通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适用于输入品和其它限定物品的植物检疫措施
-适用于输入品和其它限定物品的输入禁令
-关于违规采取行动以及采取紧急行动的法定权力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与其它政府机构之间互动的说明
-实施法规的透明而明确的程序及时限,包括它们的生效。

根据《国际植保公约》第VII条第2b款(1997年),缔约方有义务提供其法规;这些程序可能需要管理基础。

4.1 限定物

可以被限定的输入品包括可能被限定的有害生物侵染或污染的物品。限定有害生物要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要么是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对所有商品可以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不能对消费品或加工品进行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限定。仅对种植用植物进行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限定。下面是限定物的几个例子:

-用于种植、消费、加工或任何其他用途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存储设施
-包装材料,包括垫木
-交通运输设施
-土壤、有机肥和有关材料
-能藏带或扩散有害生物的生物体
-潜在污染设备(如使用过的农业、军事和土方机械)
-研究和其它科学材料
-在国际上流动的旅行者个人物品
-国际邮件,包括国际快递服务
-有害生物和生物防治物[2]

限定物清单应公开提供。

4.2 限定物的植物检疫措施

缔约方不应当对限定物的输入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如禁令、限制或其他输入要求,除非出于植物检疫方面的考虑必需采取此类措施以及有技术理由采取此类措施。当采用植物检疫措施时,缔约方应酌情考虑国际标准和其他有关要求及《国际植保公约》。

4.2.1 输入货物的措施

法规应指明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定物输入货物[3]应当遵守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一般性的,适用于各类物品;也可以是具体的,适用于特别来源的特定物品。可以在进入前、进入时或进入后采取措施。还可以酌情采用系统方法。

可要求输出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对该国需要采取的措施进行认证(根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7号:出口认证系统),这些措施包括:

-输出前检验
-输出前检测
-输出前处理
-特定植物检疫状况的植物所产生的(例如病毒检测植物或在特定条件下所产生)的措施
-输出前在生长季节进行的检验或检测
-货物的原产地为非疫产地或非疫生产点、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或非疫区
-认可程序
-保持货物完整性。

在装运期间可能需要的措施包括:

-处理(如适当的物理或化学处理)
-保持货物完整性。

输入口岸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

-文件核查
-验证货物完整性
-运输期间验证处理情况
-植物检疫检验
-检测
-处理
-等待检测或验证处理效力结果期间扣留货物。

进入后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

-在进行检验、检测或处理的检疫时扣留(例如在进入后的一个检疫站);
-在采取指定的措施以前扣留在某一指定地点;
-对货物分发或使用(如指定的加工)的限制。

可能需要的其他措施包括:

-对特许证或许可证的要求
-对指定商品输入口岸的限制
-对输入方预先通知指定货物抵达的要求
-对输出国程序的检查。
-预先核可。

输入管理系统对输出方提出的备选措施的评价和可能的采纳所作的规定应当同等。

4.2.1.1 有关特殊输入物品的规定

对于为科学研究、教育或其它目的而输入有害生物、生物防治物(并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3号:外来生物防治物输入和释放行为守则)或其它限定物,缔约方可作出特别规定。可根据提供适当安全保障而决定是否允许此类输入。

4.2.1.2 非疫区、非疫产地、非疫生产点、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和官方防治计划

输入缔约方可以指定其国内非疫区(根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4号:建立非疫区的要求)、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和官方防治计划。可能需要输入法规才能在输入国内保护和维持此类指定的地区。然而,这些措施应当遵守无歧视原则。

输入法规应承认在输出缔约方国内存在此类指定地区和有关其他官方程序的指定地区(如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包括酌情承认它们为同等措施的设施。可能有必要在管理系统内部作出规定,以便其它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评价和接受这种指定的地区并据此作出反应。

4.2.2 输入许可

输入授权可根据情况作为一般授权或通过特别授权提供。
一般授权
在以下情况可以使用一般授权

-当有关输入没有特别要求时
-当已经确定特别要求允许一些商品按法规输入时。

一般授权不应要求特许或许可证,但在输入时可能须核查。

特别授权

在需要官方同意方可输入的情况下,可要求特别授权,如以特许或许可证的形式授权。特殊来源的单批货物或系列货物均可能需要这种授权。可能需要这类授权的情况包括:

-紧急或特殊输入
-特定和单独要求的输入,如输入后有检疫要求或指定最终用途或研究目的的物品
-需要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具备在输入后一段时间内对物品进行跟踪的能力的输入。

注意到一些国家可能利用许可证来规定一般输入条件。然而,在类似的特殊授权成为常规的情况下,鼓励采用一般授权。

4.2.3 禁 止

禁止输入可适用于所有来源的指定商品或其它限定物或尤其适用于指定来源的特殊商品或其它限定物。当没有其他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手段时,应使用禁止输入。禁止应具有技术理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作出规定,评价同等的但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措施。如果这类措施符合其适当保护程度,缔约方通过其授权的国家植检机构,应修改其输入法规。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可采用禁止。对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不应采用禁止,但它们须达到规定的有害生物允许水平。

可能需要禁止物品用于研究或其它用途,因此可能需要在监控条件下,包括通过特许或许可证制度提供适当的保障措施,对其输入作出规定。

4.3 过境货物

依照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植物检疫术语表),过境货物不是输入货物。然而,可将输入管理系统范围扩大,将过境货物包括在内,并制定技术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的进入和/或扩散(《国际植保公约》第VII条第4款,1997年)。可能需要制定措施来跟踪货物,验证其完整性和/或确认它们离开过境国家。国家可以确定入境口岸、国内路线、运输条件和允许在其境内的时限。

4.4 关于违规和紧急行动的措施

输入管理系统应包括有关在违规或紧急行动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规定(《国际植保公约》第VII条第2f款,1997年;详情载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并考虑到最低影响原则。

在输入货物或其它限定物品不遵守法规或起初就被拒绝入境时,可以采取下列行动:

-处理
-分类或重新整理
-对限定物(包括设备、场地、储存区、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改变加工等特殊最终用途
-转运
-销毁(如焚化)。

因发现违规或需要紧急行动的情况而可能导致修改法规或者撤消或暂停输入授权。

4.5 可能需要管理框架的其它要素

国际协定带来义务,可能需要具备法律基础或可能通过行政程序予以实施。这些程序可能需要的安排包括:

-通报违规
-有害生物报告
-指定官方联络单位
-出版和传播管理信息
-国际合作
-修改法规和文献
-承认等同性
-规定入境口岸
-通报官方文献。

4.6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法定授权

为使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能够履行其职责(《国际植保公约》第IV条,1997年),应提供法定授权(权力),使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官员和其他授权人士能够:

-进入场地、运输用具和其它可能存放输入商品、限定有害生物或限定物的地点
-检验或检测输入商品和其他限定物
-从输入商品或其它限定物或存在限定有害生物的地点提取和消除样本(包括进行分析从而可能导致毁掉样本)
-扣留输入货物或其它限定物品
-处理或要求处理输入货物或包括运输用具在内的其它限定物或存在某种限定有害生物的地点或商品
-拒绝货物进入,命令其转运或销毁
-采取紧急行动
-确定和收取有关输入活动或与处罚有关的费用(可选)。

5.输入管理系统的运作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负责输入管理系统的运作和/或监督(组织和管理),(并见第2节第3款)。该项职责特别因《国际植保公约》第IV条第2款(1997年)产生。

5.1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管理和实施职责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具有一套履行其职能的管理系统和资源。

5.1.1 行政管理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对输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应确保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实施的有效性与一致性并符合国际义务。在实施方面可能需要与涉及输入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如海关等,进行协调。应在国家一级对输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但可在职能、区域或其它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组织。

5.1.2 管理措施的制定和修改

颁布植物检疫法规是政府(缔约方)的责任(《国际植保公约》第IV条第3c款,1997年)。根据该项责任,政府可以制定和/或修改植物检疫法规。该项行动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的倡议,酌情与其他机构磋商或合作采取。应在必要时并按照适用的国际协定,通过国家的正常法律和磋商过程制定、保持和审查适当的法规。与相关机构以及受影响行业和有关私营部门团体的磋商与合作,可有助于增进私营部门对管理决策的理解和接受,并往往有利于改进法规。

5.1.3 监 视

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理由部分地由进行管理的国家内限定有害生物的状况确定。有害生物状况可能有变化,从而可能必须修改输入法规。需要监视输入国栽培植物和非栽培植物,以保持关于有害生物情况的充分信息(根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6号:监视准则),并可能需要此类监视以支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和有害生物列表。

5.1.4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和有害生物列表

需要通过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等的技术理由来确定是否对有害生物进行管理并确定为防治有害生物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Rev.1: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分析)[如果在植检临委第六届会议上得到通过,则参见待增加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可以针对某一特定有害生物或者针对所有与某一特别途径(如某种商品)有关的所有有害生物。可按商品的加工水平和/或原定用途对商品进行分类。应将限定有害生物列表(根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9号: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准则)并应提供有害生物清单《国际植保公约》第VII条第 2i款,1997年。如果已有适当的国际标准,措施应考虑到这些标准,且不应更加严格,除非有技术理由。

对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过程的行政框架应明确地编制文件,如有可能,应提出完成各项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时限和关于优先顺序的明确指导。

5.1.5 检查和遵守情况核查

5.1.5.1 输出国程序检查

输入法规往往包括应在输出国采取的具体要求,如生产程序(通常在有关作物的生长期内)或特别处理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如在发展新的贸易时,此类要求可以包括,与输出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合作,由输入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在输出国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生产制度
-处理
-检验程序
-植物检疫管理
-认可程序
-检测程序
-监视

输入国应提供任何检查范围。这类检查安排通常被写入双边协定、安排或与促进输入有关的工作计划。这类安排可以扩大,将货物在输出国内部的核可包括在内,这通常便于货物在进入输入国时只需要履行最基本的手续。这类检查程序不应作为一种长期措施采用,而应在输出国程序生效后即被认为符合要求。这种方法的应用期有限制,可能与5.1.5.2.1节中提及的预先核可检验不同。应向输出国植保机构提供检查结果。

5.1.5.2 输入遵守情况核查

有三项基本活动来进行遵守情况核查:

-文献核查
-货物完整性核查
-植物检疫检验、检测等

可以要求对输入货物和其它限定物的遵守情况进行核查,以便:

-确定它们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
-核查植物检疫措施在防止引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制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进入方面是否有效
-发现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未预计会随商品一起进入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检验只能由国家植保机构或根据其授权进行。

应及时进行遵守情况核查(《国际植保公约》第VII条第2d、2e款,1997年)。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与参与输入法规的其他机构如海关合作,以尽量减少对贸易往来的干扰和易腐产品的影响。

5.1.5.2.1 检 验

检验可以在入境口岸转运点、目的口岸或可认定输入货物的其它地点(如重要市场)进行,但货物的植物检疫完整性应得到保持并可以采取适当的植物检疫程序。根据双边协议或安排,检验也可以作为与输出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合作实施的预先核可计划的一部分,在来源国进行。

有技术理由的植物检疫检验适用于:

-所有货物以作为入境的一个条件
-作为根据预计的风险确定监测水平(即检验的货物数量)的输入监测计划的一部分。

检验和取样程序可以一般程序或特殊程序为基础,达到预先确定的目标。

5.1.5.2.2 取 样

为植物检疫检验目的,或为随后进行的实验室检测,或为对照目的,可以从货物中提取样本。

5.1.5.2.3 包括实验室检测在内的检测

在下述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检测:

-识别目视发现的有害生物
-确认目视发现的有害生物
-核查是否符合有关检验无法发现的感染的要求
-核查潜伏性感染
-检查或监测
-对照目的,尤其在违规情况下
-验证申报的产品

应由在有关程序方面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检测,并尽可能遵循国际商定的规程。如果需要核准检测结果,建议与适当的学术和国际专家或研究所合作。

5.1.6 违规和紧急行动

有关违规和紧急行动详情载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

5.1.6.1 出现违规情况时需采取的行动

关于在违反输入规定时有理由采取植物检疫行动的例子包括:

-在限定货物中发现列入清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输入种植用植物货物中发现列入清单并超过此类植物所要求容许程度的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双边协定或安排,或者输入许可条件),如实地检验、实验室检测、程序和/或设施登记、缺乏有害生物监测或监视;
-截获属于违反输入规定的货物,如因为发现未申报商品、泥土或其它一些违禁物或未进行特殊处理的证据
-植物检疫证书或其他要求的文件无效或遗失
-违禁货物或物品
-未能遵照‘过境’措施。

采取何种行动因情况而异,行动的类型应为防止所确定的风险而必须采取起码行动。行政失误,如不完备的植物检疫证书,可以通过与输出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联络予以解决。对于其它违规情况可能需要采取如下行动:

扣留-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采取这一行动,同时考虑到须尽可能避免货物受损。

分类和重新配置-可通过将货物分类和重新配置,包括酌情重新包装,清除受感染的产品。
处理-如存在某种有效的处理方法,即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采用。

销毁-如果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认为货物无法另行处置,可将货物销毁。

转运-可通过转运使违规货物离开本国。

如属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的违规, 所采取的行动应符合国内措施及限于在可能情况下使货物中的有害生物水平符合所要求的容许限度,例如通过处理或重新分类或降低到国内生产或限定的同类产品所允许的程度。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负责颁布必要的指令并核查其执行情况。实施工作通常被认为是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一项职能,但可授权其它机构予以协助。

对某一限定有害生物,或在特定情况下没有技术理由采取行动的其它违规情况,例如如果没有定殖或扩散风险(如将原定用途由消费改为加工,或有害生物处于其生命周期不能定殖或扩散的阶段),或一些其它原因,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以决定不采取植物检疫行动。

5.1.6.2 紧急行动

在新的和未预计的植物检疫情况下,如在下列情况下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可以采取紧急行动:

-在未规定植物检疫措施的货物中;
-在未预计会存在且未规定采取措施的限定货物或其它限定物中;
-为与输入商品有关的运输工具、仓库或其它地点的污染物。

采取与违规情况下所需的行动类似的行动可能是适宜的。这类行动可能导致改变现行植物检疫措施,或在审查和提供充分技术理由前采取临时措施。

经常遇到的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情况包括:

以前未评定的有害生物。未列入清单的有机物可能需要紧急植物检疫行动,因为以前可能未对它们进行过评定。在截获时,它们可能被初步划入限定有害生物类别,其原因是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有理由相信这些有害生物在植物检疫方面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责任是能够提供合理的技术依据。如果确定了临时措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积极收集更多信息并完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以便及时确定有害生物属于限定还是非限定状况。输出国植保机构也可参加上述信息收集活动。

对特殊途径未限定的有害生物。可对特殊途径未限定的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紧急行动。尽管对这些有害生物进行限制,但它们 尚未被列入清单或另外加以说明,因为在来源、商品类别或制定清单或措施所依据的情况方面,未预计到它们。如果确定可以预计今后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有害生物会出现,这类有害生物应列入适当的清单或其它措施。

缺乏充分识别。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对某种有害生物无法充分识别或在分类学上没有充分说明,可能有理由采取植物检疫行动。其原因可能是尚未对样本进行描述(属于未知类别)、样本状况无法进行识别或尚不能认定所检验的生命阶段达到了所需要的分类水平。在无法识别时,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对所采取的植物检疫行动应有合理的技术依据。

如果常规发现以不易识别的形式出现的有害生物(如卵、幼虫、不完整形等),应作出一切努力收集足够样本以及能够进行识别。与输出国的联系可有助于识别或提供假定识别。对处于这种状态的有害生物可能临时需要采用植物检疫措施。一旦识别,而且如果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证实有理由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行动,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将这些有害生物补充到有关的限定有害生物清单之中,注明识别的问题和需要采取行动的依据。应通知有关缔约方,如果今后发现这类形式的有害生物,将以假定识别为依据采取行动。然而,这种行动只针对那些已确定有有害生物风险,而且不能排除输入货物中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性的来源地点。

5.1.6.3 违规和紧急行动的报告

对截获、违规行为和紧急行动进行报告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缔约方的一项义务,以便输出国了解在输入时对其产品采取植物检疫行动的依据,并且促进校正输出系统。需要利用各种系统来收集和传播此类信息。

5.1.6.4 规定的撤销或修改

如果反复出现违规或出现需采取紧急行动的重大违规或截获情况,输入缔约方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以撤销允许输入的授权(如许可证),修改该法规,或制定含有修订输入程序或禁令的紧急或临时措施。应将这种变动及这种变动的理由立即通知输出国。

5.1.7 非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人员的授权制度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以根据其控制和职责,授权其它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机构或人员代表国家植保机构履行某些明确的职能。为了确保符合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要求,需要有业务程序。此外,还需要为证明能力、检查、校正行动、系统审查和撤回授权制定程序。

5.1.8 国际联络

缔约方在以下方面具有国际义务(《国际植保公约》第VII条和第VIII条1997年):

-提供官方联络单位
-通报指定的输入口岸
-出版和传播限定有害生物清单、植物检疫要求、限制和禁令;
-通报违规和紧急行动(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
-根据要求提供植物检疫措施的基本原理
-提供有关的信息。

需要作出行政安排,以确保及时有效地履行这些义务。

5.1.9 管理信息的通报和传播

5.1.9.1 新的或修订的法规

应公布关于新的或修订的法规的建议并应要求提供给有关方面,使他们有适当的时间提出意见和实施。

5.1.9.2 既定法规的传播

应酌情将拟定的输入法规或其中有关部分提供给感兴趣的和受影响的缔约方、《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以及为其成员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通过适当程序,还可将它们提供给其它有关方面(如进出口行业组织及其代表)。鼓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以出版物的形式提供输入管理信息,尽可能使用电子手段,包括因特网站和通过《国际植保公约》国际植检门户网站与这些网站的链接。

5.1.10 国家联络

应与有关政府机构或部门建立可促进国内合作行动、信息共享和共同核可活动的程序。

5.1.11 争端的解决

输入管理系统的实施可能会引起与其它国家当局的争端。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为与其它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进行磋商和信息交流制定程度,并在付诸正式国际争端解决程序以前“应尽快相互协商的”解决这些争端,制定程序(《国际植保公约》第XIII条第1款,1997年)。

5.2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资源

缔约方应为其国家植保机构提供适当资源以便履行其职能(《国际植保公约》第IV条第1款,1997年)。

5.2.1 包括培训人员在内的工作人员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

-聘用或授权具有适当资格和技能的人员
-确保向全体人员提供适当和持续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在其负责的领域具备能力。

5.2.2 信 息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尽可能确保向工作人员提供充足的信息,尤其是:

-涉及输入管理系统运作有关方面的适当指导性文件、程序和工作指令
-本国的输入法规
-有关其限定有害生物的信息,包括生物学、寄主范围、途径、全球分布、发现和识别方法、处理方法。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获取有关本国出现有害生物方面的信息(最好为有害生物清单),以便促进在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期间对有害生物分类。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也应保持其所有限定有害生物的清单。限定有害生物清单详情载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9号: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准则。

当本国出现限定有害生物时,应保持关于该有害生物分布、非疫区、官方防治以及(如属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种植用植物官方计划等方面的信息。缔约方应在其领土上传播关于限定有害生物及其防治手段的信息,可将该项职责分配给国家植保机构。

5.2.3 设备及设施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确保具备足够的设备和设施以便:

-进行检验、抽样、检测、监督和货物验证程序
-进行交流及获取信息(尽可能通过电子手段)。

文献、情况交流和审查

6. 文献记录

6.1 程 序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保持有关输入管理系统运作各方面的指导性文件、程序和工作指令。应编入文件的程序包括:

-有害生物清单的编制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酌情建立非疫区、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非疫产地或生产点以及官方防治计划
-检验、取样和检测方法(包括保持样本完整性的方法)
-就违规采取的行动,包括处理
-对违规和紧急情况的通报
-对紧急行动的通报。

6.2 记 录

对所有与输入法规有关的行动、结果和决定应保留记录,酌情遵照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相关章节,包括: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文件编写(依照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Rev.1: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分析,以及其他国 际植检措施标准);

-编写有关已经建立的非疫区、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以及官方防治计划的文件(包括有害生物分布和为保持非疫区或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所采用措施方面的信息);

-检验、取样和检测记录;
-违规和紧急行动(依照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保留具有以下情况的输入货物的记录:

-指明最终用途
-需采取入境后检疫或处理程序
-根据有害生物风险,需要后续行动(包括追溯)或
-必需对输入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7. 情况交流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确保具有交流程序,与输入方和本国适当的行业代表、输出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以及为其成员的区域植保组织进行联系。

8. 审查机制

8.1 系统审查

缔约方应定期对其输入管理系统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包括监测植物检疫措施的有效性,检查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获得授权的组织或人员的活动以及根据要求修改或撤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程序。

8.2 事故审查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制定程序,审查违规情况和紧急行动。这种审查可导致通过或修改植物检疫措施。

如欲进一步了解关于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以及现有出版物的完整清单,请与以下单位联系: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信函寄: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植物保护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 Rome, Italy
传真: +39-06-57056347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万维网站: http://www.ippc.int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新修订文本,1997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号: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3号: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守则,1996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4号:建立非疫区的要求,1996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植物检疫术语表,2004年。罗马粮农组织。
术语表第1号补编:限定有害生物官方防治概念的解释和适用准则,2001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6号:监视准则,1997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7号:输出验证系统,1997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确定某一地区的有害生物状况,1998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9号: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1998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0号:关于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1999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2004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2001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4号:采用系统综合措施进行有害生物风险治理,2002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2002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6号: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2002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7号:有害生物报告,2002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8号:辐射用作植物检疫措施的准则,2003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9号:检疫性有关生物清单准则,2003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0号:输入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2004年。罗马粮农组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1号: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2004年。罗马粮农组织。


[2]  有害生物本身和生物防治物不属于‘限定物’定义范围之内(《国际植保公约》第II条第1款,1997年)。然而,当有有技术理由时,可以对它们采取植检措施(《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关于限定有害生物的第VI条,以及第VII条第1c款和第1d款),在本标准中,可将它们视为限定物。
[3]  就本标准而言,输入被认为涵盖进入国家(过境除外)的所有货物,包括进入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包括免税区被海关扣存的货物)以及由其它单位扣留的非法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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