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目录下一页


附录D
海洋捕捞渔业鱼和渔产品生态标签准则草案

范 围

1. 本准则适用于生态标签[和认证]计划,旨在认证和促进良好管理的海洋捕捞渔业产品标签,并侧重于与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有关的问题。

原 则

2. 以下原则[应]适用于海洋捕捞渔业生态标签计划:

2.1 与《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世贸组织规则以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2年12月10日《实施有关联合海洋法公约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及管理有关的条款的协定》等其它国际文书一致
2.2 承认国家主权和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和条例
2.3 具有自愿性质和由市场推动
2.4 透明,包括所有相关方均衡和公平参与
2.5 非歧视性,不形成贸易障碍[1],允许公平竞争
2.6 [促进国际市场准入]
2.7 按照国际标准为计划促进者和认证机构确定明确的责任
2.8 包含可靠、独立的审计和核查程序
2.9 如符合这些准则就视为等同
2.10 基于现有最佳科学证据,同时考虑到地方传统知识,但其有效性应能客观核实
2.11 实际、可行和可核查
2.12 确保标签传递真实信息
2.13 规定清楚明确
2.14 至少以本准则中概述的最低实质性要求、标准和程序为基础。

3. 透明度原则应适用于生态标签的所有方面,包括其组织结构和财政安排。

一般性考虑

4. 生态标签计划应考虑到本文件中提出的原则、最低实质性要求、标准和程序应平等适用于发达、转型和发展中国家。

5. 牢记生态标签计划的最低实质性要求和标准涉及国家的渔业管理、权利和义务,认识到最好应鼓励各国政府参与其实施。适当时,还应当鼓励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参与生态标签计划及其实施。[对可能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与本规则目标一致的生态标签计划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予以承认。生态标签计划应充分考虑各国政府和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建议和意见。]

6. 按照《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5条,认识到所有国家应当同样的等机会,并鉴于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特殊条件及其对国际鱼品贸易的重要贡献,承认为从实施生态标签计划中受益,各国、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及金融机构应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便制定和保持适当的管理安排,使它们参加这些计划。此类援助还应考虑对往往很高的认可和认证费用给予直接支持。鼓励开发机构和捐助机构支持粮农组织促进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提供援助。

术语和定义

7. 在本国际准则中,适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认 可

8. 主管当局正式承认某一合格机构或个人有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程序。

(基于ISO/IEC指南2:1996,12.11)

认可机构

9. 操作和管理认可系统并给予认可的机构。

(基于ISO指南2,17.2)

认可系统

10. 自身拥有进行认可的程序和管理规则的系统。

11. 注-通常在进行成功的评定之后对认证机构给予认可,随后进行适当的监视。

(基于ISO指南2,第17.1段)

[上 诉

12. 作为申诉一方的个人或机构,或受某项决定或结论影响的政府实体要求独立小组复议和解决的请求。在与符合性评定无关的情形中,上诉酌情由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和/或生态标签计划所有者设立的一个独立委员会处理。]

安 排

13.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私营或非政府实体设立的一种合作机制。

审 计

14. 决定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目标的一项系统和功能上独立的审查。

(基于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输出和输入认证和检验原则,CAC/GL20)

认 证

15. 由第三方对某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要求给出书面或等同保证的程序。认证可酌情基于一系列的检查活动,可包括对生产链的连续检查。

(基于ISO指南2,15.1.2和食品输入和输出认证和检验原则,CAC/GL20)

认证机构

16. 进行认证的主管和公认的机构。认证机构可监督其他机构代表其进行的认证活动。

(基于ISO指南2,15.2)

监管链

17. 旨在保证投放市场且带有生态标签标志的产品确实为一种来自有关认证渔业产品的整套措施。因此这些措施应包括在整个加工、分发和销售链对该产品的跟踪/可跟踪性以及对文件的适当跟踪(和有关的数量控制)。

申 诉

18. 由个人或机构对有关认可、取消认可、认证或取消认证的决定提出的异议。

符合性评定

19. 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相关要求有关的任何活动。

20. 注:符合性评定活动的典型事例是抽样、检验和检测;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供应商的声明、认证);注册、认可和批准及其组合。

(ISO指南2,12.2)

决 定

21. 认可或认证机构或安排关于个人或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决议。

生态标签计划

22. 生态标签计划使某一产品有权携带标志或说明,证明鱼类是按养护和可持续性标准捕捞的。标志或说明旨在为购买者作出知情决定提供方便,可依靠他们的选择来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改编自ISO14020:1998,引言)

[相关方面

23. 寻求认证或已经得到认证和被授予生态标签的一种渔业的相关方,包括政府,渔民和捕捞企业及其组织。相关方还可以是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环境保护团体,鱼类加工商、商人和零售商及消费者协会。]

认证标准

24. 得到承认的组织或安排所批准的文件,该文件对产品或有关过程和生产方法规定在国际贸易规则中无须强制遵守的规则、准则或特点,供共同和反复使用。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处理适用于产品、过程或生产方法的术语、标志、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

(基于TBT协议,附件1,第2段)

    在本准则中,除非另外限定,标准一词系指认证标准。认证标准将包括一种级层安排的要求、标准和绩效要素。对每一项要求,应制定一个或多个实质性标准。对每一项标准,应提供一个或多个绩效要素,供评估使用。
标准制定组织或安排

25. 开展公认的标准制定活动的组织或安排。

(基于ISO指南2,第4.3段)

第三方

26. 就有关问题而言,被公认为独立于所涉各方的个人或机构。

(ISO/IEC指南2:1996)

认证单位

27. “认证单位”系指请求生态标签认证的渔业单位。认证可包括:整个渔业,这里渔业系指一种导致捕捞一个或多个品种的某种特别渔具类型或方法的捕捞活动;一个下属的渔业单位,如捕捞某种共享种群的国家船队;或针对相同资源进行作业的一些渔业。认证仅适用于来自“正在考虑的种群”的产品(见第29段)。在评估是否符合认证标准时,需要考虑在整个分布区内利用该鱼类种群的所有渔业对“正在考虑的种群”的影响。
 

生态标签的最低实质性要求和标准

引 言

28. 以下规定了评定是否可授予某种渔业生态标签的最低实质性要求和标准。生态标签计划可应用额外的或更加严格的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有关的要求和标准。以下提出的要求和标准必须基于关于渔业的现有一系列商定的国际文书并按照这些文书进行解释,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5年联合国鱼类资源协定、1995年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以及有关文献,包括2001年关于海洋生态系统负责任渔业的雷克雅未克宣言。[生态标签计划由或可由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根据其专业知识及其负责的渔业性质制定。]

29. 为管理系统、争取得到认证的资源(后称审议中的资源)[和生态系统考虑]三个领域中的每个领域规定了要求。关于管理系统,还列出了标准。虽然没有为审议中的资源和生态系统考虑提出任何具体标准,但单项生态标签计划一般将规定此类标准以及可衡量的绩效成分,这些成分可用于评定渔业是否符合生态标签计划的要求和标准。在制定和应用标准并评定渔业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各国政府、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粮农组织的看法和意见。

管理系统

30. 要求:渔业在确保满足第31段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的管理系统中操作。该管理系统和该渔业的操作符合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包括管理目标资源的任何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要求。

31. 以下标准将适用于任何渔业的管理系统,但必须承认,在数据可获得性方面和管理系统可能因不同种类和规模的渔业(如从小规模直至大规模商业化渔业)而有重大差异方面,对小规模渔业须予以特别考虑。

31.1 为评价资源的现状和趋势按照适用的国际标准和方法收集、保持和评估足够的数据和信息[2](见下文:方法方面)。

31.2 在确定适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时,指定当局应考虑到现有的科学证据,并考虑到相关传统知识,但其有效性应能客观地加以核实,以便酌情就特定资源目标和极限参照点[3]评价“审议”中的资源[4]的现状。

31.3 [同样,将数据和信息包括验证的传统和地方知识用于查明渔业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及时提供有关所查明影响的可能性和规模的科学咨询(见第35段)。

31.4 指定当局根据前几点提到的数据、信息和科学咨询,为“审议中的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采取适当措施[5]。短期考虑不应损害渔业资源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31.5 酌情在地方、国家和区域一级为该渔业[6]建立有效的法律和管理框架,确保通过有效的监测、监视、控制和执法机制遵守规定(另见第6段)[7]

31.6 按照《行为守则》第7.5条,正在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审议中的资源”[及水生环境]。这将尤其要求不应利用无足够的科学信息作为理由,推迟或未能采取养护和管理措施[8]。而且,就捕捞死亡率参照点和水平而言,正在通过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见第35段)考虑到相关的不确定因素[9]
 


“审议中的资源”

32. 要求:“审议中的资源”不遭受过度捕捞,保持在促进最佳利用目标的水平上,为当代和今后世世代代保持其可供量[10],考虑到由于自然变化和/或捕捞以外的影响,生产率可能出现较长期的变化。假如生物量下降到大大低于此类目标水平,管理措施应当允许资源在适当时限内恢复到此类水平。

生态系统考虑

[33. 要求:按照《行为守则》第7.2条,对查明的渔业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进行适当评估和有效处理。尤其是审议中的渔业不严重造成其它资源的过度捕捞;水生生境和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得到保存;所查明的对保护品种、濒危品种或受到威胁的品种以及对敏感生物区和生境的不利影响得到避免或尽量减少;必要时,尽可能采取恢复关键渔业生境的步骤;允许枯竭资源得到恢复[11]为在这一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需要进行国际合作。]

方法方面

评估目标资源的现状和趋势

34. 可用于评价资源状况和趋势的许多方法,没有达到发达国家大型渔业常常使用的高度定量和需要大量数据的资源评估方法的要求。使用精确程度较低的资源评估方法不应妨碍渔业进行可能的生态标签认证。然而,应当指出,假如这种方法的应用导致“审议中的资源”状况不确定性增加,则将需要对这些资源的管理采取更加谨慎的方法,可能有必要降低该资源的利用程度。小型或低价值渔业中常常使用的多种管理措施,在面临有关资源状况不确定性时,仍然能够实现相当足够的资源保护程度。

[查明渔业对生态系统的不利[无法接受的]影响

35. 在评估渔业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的不利影响方面遇到的科学不确定性,预计将比在评估目标资源状况方面遇到的大得多。这一问题以及鱼类资源管理的不确定性问题,可通过采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法加以处理。尤其是,可首先在定性方面应用风险评估方法(如借鉴利用现有知识和数据的专家意见),来首先确定可能令人关注的影响。目的是确保考虑最可能产生的影响,但实际上仅仅进一步研究很可能发生或后果可能很严重的影响。实际上,这种方法往往很快排除大多数可能的影响,无须进一步考虑。然而,这种方法的重要特征是可能的影响得到适当考虑,而不是直接被忽视或完全不予理会。由于确定了需要进一步重视的(通常)较少的一些影响,这一方法可能采取或者作出直接管理响应(当认为影响既很有可能产生又十分重大时,或能够获得容易的解决办法时),或进一步分析所查明的风险的形式。在后一种情形下,这也有助于确定研究和监测重点。]]
 

程序和机构方面

引 言

36. 大量利用现有指南,尤其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那些指南,准则的这一章处理任何生态标签计划应包含的三个主要程序和机构事项:(1) 制定认证标准;(2)认可独立的认证机构和(3) 认证某项渔业和产品监管链符合所需标准和程序。认证标准概述了一项计划所追求的目标。这通常表达为某项产品和/或生产过程和方法得到认证将必须满足的具体标准。

37. 认证机构的认可,目的是核查该机构是否适合和能否胜任认证任务。认可将必须肯定该认证机构中立和独立,具有完成认证某项渔业符合既定标准的技术和财政能力。类似的要求适用于认可机构本身。认可机构需要具有完成认可任务、以中立、非歧视和独立方式执行这些任务的技术和财政能力。

38. 在建立一项生态标签计划中的以上三个步骤,通常需要按相同的顺序相继进行,计划一旦建立,其中(2) 认可和(3) 认证将成为该计划的正常活动。计划也可定期或间隔较长时间,根据新的知识和经验审查和修改认证标准。

构 成

39. 程序准则分以下三个部分介绍:可持续渔业标准制定准则、2) 认可准则和3) 认证准则。这三个部分的每个部分又进一步分为四节:i) 宗旨、ii) 规范参考材料、iii) 职能和结构和iv) 要求。这些要求为一个机构、个人或安排在其领域中被承认为具有能力和可靠应满足的最低要求。本准则前面所列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海洋渔业生态标签计划的程序和机构方面。

管理结构备选方案

40. 生态标签计划的管理有各种备选方案。制定一项计划的举措可由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营行业协会采取。一项计划的地理范围也存在各种备选方案。其范围可以是国家性、区域性或国际性的。

41. 一项计划的所有者可能未必直接从事其执行事务。这些事务可由为此专门设立的一个组织或安排来处理。该组织或安排可以是公共的、非政府的或私营的。计划的所有者可规定生态标签安排或机构的操作所需遵守的规则和条例。该机构可执行某个特定部门(例如渔业)的一项生态标签计划,或者可负责几个部门(纺织品、纸张等)。

42. 生态标签计划的所有者应让一个单独的独立专家认可机构以其名义承担认证机构的认可任务。认可机构可以是私营、公共机构或公共服务规则管理的一个自治机构。

可持续渔业标准制定准则

宗 旨

43. 制订标准是可持续海洋捕捞渔业产品的任何生态标签计划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这些标准反映出希望通过生态标签计划实现的可持续渔业目标。标准由渔业管理系统或管理制度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以及其可持续渔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有关生态系统保护结果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组成。

44. 标准不得扭曲全球市场,不得成为不必要的国际贸易的障碍。

规范基础

45. 国际渔业文件和适用的国家立法为可持续渔业标准奠定规范基础。有关国际渔业文件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和1995年《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46. 在程序上,标准制定的规范基础包括以下文件:

· ISO/IEC指南59标准化行为规范。1994年
· 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附件3标准制定、通过和应用行为规范
· 粮农组织 1998年。关于制定海洋捕捞渔业产品生态标签非歧视性技术准则的可行性技术磋商会报告,1998年10月21日—23日,意大利罗马。粮农组织渔业报告第594号
· 国际社会与环境认证和标签联盟。P020 关于国际社会与环境认证和标签联盟制定社会与环境标准的行为规范指南。公共草案,2003年7月。
· 国际社会与环境认证和标签联盟,自愿过程和生产方法标准制定程序行为规范,公共草案1,2003年3月。

职能及组织结构

47. 标准制定机构或安排的任务是制定、审查、修改、评估、核实和批准标准。这些任务可以通过一个专门标准制定机构或通过另外一项适当安排完成。

48. 在没有标准制定机构的情况下,标准制定安排的组织结构应包括一个独立专家委员会和任务明确的一个磋商论坛。

要 求

透明度

49. 在制订标准时必须有透明度,以确保符合国际标准以及便于所有各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方参与。

50. 标准制定机构或安排应以透明的方式按照书面议事规则执行活动。议事规则应当有一个机制公正地解决关于处理标准制定事项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方面的争端。

51. 从作出决定制定、审议或修改一项标准直到该项标准获得通过,为标准制定(审议或修改)阶段。

52. 标准一旦得到通过,应当立即公布并提供在因特网上。

53. 标准制定机构或安排应至少每六个月公布工作计划,包括:

- 其名称,
- 其地址,
- 正在制定的标准清单,
- 正在审议或修改的标准清单,
- 前个时期通过的标准清单。

54. 关于制定了工作计划的通知,应在国家或区域或国际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中公布和/或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因特网上可以获取。

55. 如任何有关方提出要求,标准化机构或安排应立即提供或者安排提供一份其标准制定程序、最新工作计划、标准草案或最后标准。

56. 如果提出要求,标准制定机构或安排应在能力范围内提供标准制定程序、最新工作计划、标准草案或最后标准的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翻译文本。

相关方参与

57. 标准制定安排或机构应确保独立技术专家和相关方代表平衡地参与标准制定、修改和批准过程。可持续渔业标准制定工作只要有可能应有以下方面的代表参与:渔业管理部门、捕捞业、渔民组织、科学界、环保团体、鱼品加工者、商人和零售商以及消费者协会。

58. 应通过适当磋商论坛使相关方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或者使相关方了解他们可以参与的其他适当机制。如果论坛超过一个,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论坛的协调要求。

59. 标准化安排或机构应有书面程序指导决策工作。

关于通知的规定

60. 在通过一项标准之前,标准化机构或安排应给有关方至少60天时间就该项标准草案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期一开始,标准化机构或安排即应在国家或区域或国际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中和/或因特网上发出通知,说明意见征求期开始。

61. 标准化组织或安排在进一步处理该项标准时应考虑到在意见征求期所收到的意见。

保存记录

62. 对于标准和发展活动应作适当记录并保持这些记录。标准制定机构或安排应确定一个中央联络点以便处理有关标准的询问和提出意见事项。这一联络点的联系信息应当很容易获得,包括在因特网上获得。

审议及修改标准和标准制定程序

63. 应按公布的间隔时期审查标准,必要时在进行这种审查后修订。应给予认证的渔业至少三年时间达到修订的标准。

64. 任何有关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见,标准制定机构或安排应通过一个透明的连贯性过程审议这些意见。

65. 还应根据科技进步和可持续渔业标准制定工作中所取得的经验,更新标准制定程序和方式方法。

确认标准

66. 在制订和修改标准时,应当有适当程序根据这些准则所规定的可持续海洋渔业最低要求确认标准。还需要确认以确保标准没有包括与可持续渔业无关的标准或要求和可能产生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或误导消费者的标准或要求。

认可准则

宗 旨

67. 认可是为了保证负责根据渔业可持续性标准和监管链要求进行符合性评定的认证机构有能力执行此类任务。认可机构通过对一个认证机构给予认可,保证该认证机构能够评定和认证鱼或渔产品来自符合可持续性标准的渔业。

规范参考文献

68. ISO 指南61。关于评定和认可认证/注册机构的一般要求。1996年。

职能及结构

69. 认可是根据有其自己的规则和管理的一个体系即认可体系进行的。经评定满意后给予认可的任务,应由胜任的认可机构执行。为了在以无歧视、公正和准确的方法进行评定方面被公认为胜任和可靠,认可机构特别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要 求

无歧视

70. 认可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认证机构开放,无论认证机构在哪个国家。认可服务不应当受到申请机构规模或任何协会或团体成员的影响,也不应当受到已经认可的认证机构数量的影响。

71. 应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认证机构的特殊情况和要求,包括财政和技术援助、技术转让、培训和科学合作。

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72. 认可机构应当独立和公正。为了公正和独立,认可机构应:

- 在其组织结构和其从公共实体和私营实体得到的财政支持和其他支持方面透明
- 不受既得利益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员的影响
- 没有任何商业、财政和其他压力,这些压力可能影响认可过程的结果
- 确保认可决定由那些未参加评定的人员作出
- 不授予外人或机构以给予、保持、延长、减少、暂停或撤消认可的权力。

人力和财政资源

73. 认可机构应具有一个认可体系运作的足够财政资源和稳定性,应作出适当安排以支付其业务和/或活动中所出现的债务。

74. 认可机构应聘用具有履行渔业领域认可职能所必需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足够数量的人员。

75. 认可机构应保留关于参与认可过程的每个人员的相关资格、培训和经验方面的信息。应保留最新培训和经验记录。

76. 当认可机构决定将有关认可工作转包给一个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对这样一个外部机构的要求不应低于该认可机构本身的要求。应拟定适当记载的契约性协定或类似协定,包括有关保密性和利益冲突的安排。

责任及报告

77. 认可机构应当是一个法律实体,应制定明确有效程序来处理认可程序的申请。特别是,认可机构应当保留并向申请者和被认可实体提供:

- 关于评定和认可程序的详细说明
- 包含认可要求的文件
- 说明被认可机构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78. 应当拟定说明各方责任并作适当记载的契约性协定或类似协定。

79. 认可机构应:

- 目标明确并保证质量
- 在质量手册中载明质量程序和细则
- 建立适当有效的质量体系

80. 认可机构应有计划系统地对所有程序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确认认可体系得到实施并且有效。

81. 认可机构可接受对相关方面的外部审计。公众应能获取审计结果。

82. 认可机构应提名认可机构小组中的合格人员以便根据所有适用认可要求进行评定。

83. 被提名进行评定的人员应当向认可机构提交关于被评定的机构是否符合所有认可要求的评定结果报告。该报告应提供以下方面的充分信息:

- 所遇到职员的资格、经验和权力
- 认证机构的内部组织和采用的程序是否足以信任其服务
- 为纠正已查明不符合情况,包括在以前的评定工作中查明的不符合情况而采取的行动

84. 认可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便在其契约、法律或其他义务期对评定访问期间所发生的情况作记录。这些记录应表明认可程序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关于申请表、评定报告和有关给予、保持、延长、减少、暂停或撤消认可的其他文件。应当以确保过程整体性和信息保密性的方式来确定、管理和处理这些记录。

解决关于认可认证机构的申诉[12]

85. 认可机构应当有书面政策和程序以处理有关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或取消认可方面的任何申诉。

86. 这些程序应包括酌情临时设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委员会来解决申诉。如有可能,委员会应努力通过讨论或调解来解决任何申诉。如果这没有可能,委员会应向认可机构提交一份书面裁决,认可机构应将书面裁决转交另一方或有关方。

87. 认可机构应:

a) 记录所有申诉及有关认可的补救行动
b) 采取适当纠正行动和预防行动
c) 评定补救行动的效果
d) 对于在调查和解决申诉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进行保密。

88. 应公开提供关于对认可的申诉处理程序的信息。

89. 上述办法并不排除采用国家法律或国际法所规定的其他诉讼方法。

保 密

90. 认可机构应当有符合适用法律的适当安排,在其组织中所有各级,包括各委员会及代理该机构开展活动的外部机构,对于在认可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进行保密。

91. 否定,当法律要求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时,应当按法律要求通知该机构向第三方提供了哪些信息。在没有申请认证机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关于该机构的信息不应当透露给第三方。

保持和延长认可

92. 认可机构应作出安排以确保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将其状况或业务方面的变动情况立即通知认可机构。

93. 认可机构应当有程序当发生下述情况时进行重新评定:发生的变化严重影响被认可机构的能力或者认可活动范围或认可机构规定的任何其他有关能力标准的符合情况。

94. 对认可进行重新评定的间隔期不应太长,以验证被认可的认证机构仍然符合认可要求。进行重新评定的间隔期不应超过五年。

暂停和撤消认可

95. 认可机构应详细说明在那种情况下可能部分或全部暂停或撤消对所有认可范围或部分认可范围的认可。

认可要求的变动

96. 认可机构应适当通知对其认可要求打算要做的任何变动。

97. 在决定变动的确切形式和有效日期之前,认可机构应考虑有关方的意见。

98. 在决定并公布变动的要求之后,认可机构应确认每个被认可机构是否在认可机构认为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其程序做了任何必要调整。

99. 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被认可机构应给予特殊考虑。

认可标识或标志的所有者或持有者[13]

100. 凡作为一个标识或标志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打算在其认可计划中加以使用的认可机构,应有记载的程序说明其使用情况。

101. 认可机构不应当允许以隐含认可机构本身批准由一个认证机构所认证的产品、服务或体系的方式,使用其认可标记或标志。

102. 认可机构应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在广告、产品目录中发现的对认可体系的提法有误或者误导性使用认可标志的情况。

认证准则

宗 旨

103. 认证系指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或类似形式保证渔业符合有关标准并建立了适当的监管链。认证是可持续海洋渔业产品任何生态标签计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向买主和消费者保证,鱼或渔产品来自符合可持续捕捞标准的捕捞业。在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客观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公正认证,确保生态标签传达真实信息。这是生态标签计划实现其目标的一个必要条件。

范 围

104. 有两种类型的认证,即对于捕捞本身的认证和对鱼或渔产品从捕捞到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监管链的认证。可以为捕捞和监管链分别颁发认证书。

105. 认证需要进行两种评定:

a) 对捕捞是否符合标准和有关认证标准进行符合性评定;

b) 对于是否有适当措施确定鱼品来自经认证的捕捞以及在随后的鱼品加工、分配和销售阶段是否分开保存进行监管链评定。

106. 贴有标签向消费者表明来自可持续捕捞的鱼和渔产品需要这两种评定和认证。

规范参考文献

107. ISO指南62,在质量体系进行评定及认证/注册的机构的一般要求。1996年。

108. ISO/IEC指南65,执行产品认证体系的机构的一般要求。1996年。

109. 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五条。

职能及结构

110. 关于符合性和监管链评定工作,应由经认可的公认认证机构进行。为了被公认为在以无歧视、公正和准确方式进行评定方面胜任并且可靠,一个认证机构特别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要 求

独立性与公正性

111. 认证机构应当在法律和财政上独立于生态标签计划的促进者/所有者。

112. 认证机构及其评估和认证人员,无论他们由认证机构直接聘用或者通过认证机构转包,对于要评估的捕捞或监管链除认证服务以外应没有商业、财政或任何其他利益。

113. 认证机构应确保认证决定和认证评估由不同的人员进行。

114. 认证机构不应当将给予、保持、延长、减少、暂停或撤消认证的权力授予外面的人员或机构。

无歧视

115. 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各种捕捞业开放,无论是由区域、政府、半官方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还是由非政府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管理的捕捞业。认证服务不应当受到捕捞业规模的影响,也不应当受到已经认证的捕捞业数量的影响。

人力和财政资源

116. 认证机构应具有一个认证体系运作的足够财政资源和稳定性,应作出适当安排以支付其业务和/或活动中所出现的债务。

117. 认证机构应聘用具有履行渔业领域进行符合性和/或监管链评定所必需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足够数量的人员。

118. 认证机构应保留关于参与认证过程的每个人员的相关资格、培训和经验方面的信息。应保留最新培训和经验记录。

119.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有关认证的工作转包给一个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对这样一个外部机构的要求不应低于该认证机构本身的要求。应拟定适当记载的契约性协定或类似协定,包括有关保密性和利益冲突的安排。

责任及报告

120. 认证机构应当是一个法律实体,应制定明确有效程序来处理关于捕捞和/或监管链认证的申请。特别是,认证机构应当保留并向申请者和被认证实体提供:

- 关于评定和认证程序的详细说明
- 包含认证要求的文件
- 说明被认证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121. 在认证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应当拟定说明各方责任并作适当记载的契约性协定或类似协定。

122. 认证机构应:

- 目标明确并保证质量
- 在质量手册中载明质量政策和程序
- 建立适当有效的质量体系

123. 认证机构应有计划系统地对所有程序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验证认证体系得到实施并且有效。

124. 认证机构可接受对相关方面的外部审计。公众应能获取审计结果。

125.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便在其契约、法律或其他义务期保留记录。这些记录应表明认证程序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关于申请表、评定报告和有关给予、保持、延长、减少、暂停或撤消认证的其他文件。应当以确保过程整体性和信息保密性的方式来确定、管理和处理这些记录。

126. 认证机构应确保当情况有变时通知所有有关方。

127. 认证机构应根据要求提供适当文件。

认证费用

128. 认证机构应为申请者和被认证捕捞业保留一个书面费用结构,应根据要求提供这种书面费用结构。在确定费用结构及确定一项认证评定的具体费用时,认证机构特别应考虑到确切和真实评定的要求、捕捞业或监管链的规模和复杂性、任何客户的无歧视性要求、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特殊情况和要求。

保 密

129. 认证机构应当有符合适用法律的适当安排,在其组织中所有各级对于在认证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进行保密。

130. 当法律要求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时,应当按法律要求通知客户向第三方提供了哪些信息。否则,在没有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某个产品或捕捞业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保持认证

131. 认证机构应间隔较短时间定期进行监视和检测,以验证被认证的捕捞业和/或被认证的监管链是否继续符合认证要求。

132. 认证机构应要求客户将打算对捕捞或监管链的管理作任何变动情况或者可能影响符合性的其他变动情况迅速通知认证机构。

133. 当发生的变化严重影响被认证捕捞或监管链的状况和管理时,或者如果当对申诉或任何其他情况的分析表明被认证捕捞和/或监管链不再符合认证机构要求的标准和/或有关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当有程序进行重新评定。

134. 捕捞认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监管链认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重新认证所需要的评估应特别重视捕捞操作和管理方法方面发生的变化以及标准变化可能要求的任何新条件。

延长认证

135. 在事先经常检测和审计以及进行一次全面重新评定的基础上,捕捞认证有效期可延长五年,监管链认证有效期可延长三年。

暂停和撤消认证

136. 认证机构应详细说明在哪些情况下可能部分或全部暂停或撤消对所有认证范围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

137.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被暂停或撤消的被认证捕捞和/或监管链停止使用任何提及认证的所有广告,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退还任何认证文件。认证机构还应负责在上诉过程完结后向公众通报撤销或暂停的情况。

保持监管链

138. 监管链程序在主要转移点执行。在每个转移点(可能因鱼或渔产品种类不同而异),对所有经认证的鱼或渔产品均必需进行确定和/或同未认证的鱼或渔产品分开。

139. 认证机构应确保,经认证的鱼或渔产品接受单位应保持有关监管链记录,包括关于装运、收货和发票方面的所有记录。

140. 认证机构应当有记载的程序确定审计方法和审计周期。审计周期应取决于:

- 在转移点进行的技术过程,
- 经认证产品的价值和数量等风险因素。

141. 关于在检验/审计期间查明的打破或明显打破监管链情况,应连同下述材料明确载入检验/审计报告:

- 发生打破情况的因素说明;
- 已采取或要求采取的纠正行动说明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打破情况。

142. 所有检验/审计记录应纳入书面检验/审计报告,该报告向有关方提供并在认证机构办公室存档。

143. 检验/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

- 检验/审计的日期
- 负责报告的人员姓名
- 检验/审计点的名称和地址
- 检验/审计的范围
- 关于客户符合监管链要求的意见

认证说明、标识或标志的使用和控制

144. 生态标签计划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或所有者应当有记载的程序,说明关于表明鱼或渔产品来自可持续捕捞的标识或标志使用的要求和限制。特别要求生态标签计划确保标识或标志不应当涉及与可持续渔业无关、可能引起贸易壁垒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说明。

145. 生态标签计划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或所有者不应当颁发关于张贴其标记/说明/标志的任何许可证或者颁发捕捞或捕捞产品的任何证书,除非确信贴有标记/说明/标志的产品确实来自经认证的来源。

146. 生态标签计划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或所有者负责在认证标识和标志的使用和展示方面不得有欺诈或误用的情况。

147. 如果生态标签计划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或所有者授权使用标识或标志以表明认证,捕捞和来自这种捕捞的任何鱼或渔产品仅可使用书面授权的具体标识或标志。

148. 生态标签计划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或所有者应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在广告、产品目录中发现的对认证体系的提法有误或者误导性使用标识和标志的情况。

149. 颁发的所有认证书应包括:

- 生态标签计划的认可机构或所有者的名称和地址
- 认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 认证书持有者的名称和地址
- 认证书颁发的有效日期
- 认证书的主要内容
- 认证书的有效期
- 签发官员的签名

解决申诉和上诉

150. 生态标签计划的认可机构或所有者应有适用于认定认证机构的书面政策和程序来处理所涉各方有关认证或取消认证任何方面的申诉和上诉。这种程序应当及时,应明确规定将要考虑的上诉的范围和性质,在评估期间应仅向所涉各方或磋商各方公开。[上诉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

151. 这些程序应包括设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委员会来解决任何申诉。如有可能,委员会应努力通过讨论或调解来解决任何申诉。如果这没有可能,委员会应酌情向生态标签计划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或所有者提交一份书面裁决,后者应将书面裁决转交有关方。

[152. 当裁决不能解决问题时,生态标签计划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或所有者应允许申诉者就符合性评定向独立审查组提出上诉。

153. 上述办法并不排除采用国家法律或国际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方法。

[独立审查组

建 立

154. 如果申诉的一方或者受决定或裁决影响的一个政府实体反对独立委员会的裁决,他们可以书面形式请求粮农组织成立一个独立审查组。关于设立一个独立审查组的请求应明确所涉及的问题,并简要说明能清楚地表明问题的上诉依据。上诉依据系指上诉人相信生态标签计划体系最高独立委员会的裁决按这种生态标签计划的程序、标准和要求所采用的事实是错误的,因此应当撤消该项裁决。

职权范围

155. 审查组应制定其职权范围。职权范围还应当确定工作程序,包括审查组处理和向审查组提呈的时间表,或说明应如何制定这些程序。

组 成

156. 审查组由具有适当经验和背景的条件很好的人员,包括具有捕捞认证经验的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的挑选应确保成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以及他们在审查的事项中没有既得利益。审查组成员将以个人身份参加审查组,不接受上诉任何方的指示。[为了帮助挑选审查组成员,粮农组织应保持一个有捕捞认证经验的人员名册录]。审查组应当有三名成员组成。粮农组织应当提名审查组成员,立即将提名通知上诉各方,使各方有机会就提名提出意见。由一名技术秘书和一名报告员组成的粮农组织秘书处将为审查组提供服务。

职 能

157. 审查组的职能是,就被认证捕捞是否符合有关生态标签计划的原则和标准作出客观裁决。

程 序

158. 审查组的程序应当有适当灵活性以确保高质量的裁决,同时不过分延迟审查组工作。从上诉方提出书面请求到作出最后裁决,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保 密

159. 审查组应当有符合适用法律的适当安排,对于在处理上诉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进行保密。

提 呈

160. 审查组应当规定上诉各方提交书面上诉书的确切最后截止日期,有关各方应遵守这些最后截止日期。书面上诉书应交粮农组织保存以便立即转交审查组和上诉其他方。

费 用

161. 粮农组织和独立审查组在举行独立审查组会议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无论上诉结果如何]。如果粮农组织这样要求,在采取任何行动举行独立审查组会议之前,[上诉人]应将规定的款额交存粮农组织。

保持关于认证的申诉和上诉的记录

162. 生态标签计划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或所有者应:

e) 记录有关认证的所有申诉、上诉及补救行动
f) 采取适当纠正行动和预防行动
g) 评定补救行动的效果
h) 对于在调查和解决关于认证的申诉和上诉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进行保密。

163. 应公开提供关于对认证的申诉和上诉处理程序的信息。]


[1]与世贸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一致。

[2]依据《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7.4.4条。

[3]《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6.4和7.4.1条。

[4]《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7.5.3条

[5]基于《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7.1.1条

[6]《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7.7.1条

[7]《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7.1.7条

[8]《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7.5.1条

[9]《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7.5.2条

[10]《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7.1.1条

[11]《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6.8和7.2.2 e条)

[12] 关于认可机构解决有关认证的申诉和上诉方面的程序,见下一章《认证准则》。

[13] 关于认证要求、标识或标志的使用和控制规定,见《认证准则》。

 

 


上一页上面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