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 123/5


理 事 会

第一二三届会议

2002年10月28日-11月2日,罗马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
第七十三届会议报告

2002年6月17-18日,罗马

I. 引 言

II. 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III. 一位商业承包人与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之间的仲裁裁决书

IV. 关于涉及本组织豁免权事例的信息

V. 向成员国反对党提供本组织活动的书面信息


1.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 第七十三届会议于2002年6月17日至18日举行。委员会所有下列成员出席了会议:

2. 委员会选举Francis Montanaro Mifsud阁下(马耳他)为主席。

3. 委员会选举Adam Maiga Zakariaou先生(尼日尔)为副主席

4. 委员会审议了CCLM 73/2号文件及CCLM 73/2-Sup.1号文件,后者所附的一个信函为意大利国家律师事务所关于仲裁的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供了一份仲裁裁决书副本。委员会认为各个文件比较全面,使章法委能够详细了解该项纠纷。

5. 委员会注意到,进行仲裁是为了裁定一项纠纷,该项纠纷是在粮农组织终止相关合同之后,粮农组织与一名商业承包人之间出现的。该项合同以非专有的方式委托该承包人进行本组织大楼一般维修工程,合同签订的时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委员会还注意到,该项合同之所以终止,是因为发现以前曾与同一承包人签订过另外一项合同,根据那项合同已对工程作了安排、验证和付款,但实际上工程没有执行。查明这一点的复杂情况表明违反了真诚、信誉和公平交易的基本要求,因而粮农组织认为不可能再与该承包人有关系。

6.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1987年粮农组织大会作出的一项决定以及粮农组织关于这方面的一项请求,意大利国家律师事务所已获得授权,在可能涉及豁免权的纠纷中代表粮农组织并为粮农组织辩护。因此,总干事决定请国家律师事务所不仅为粮农组织指定一名仲裁人,并且在仲裁程序中代表本组织。仲裁程序是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

7. 关于适用于这一纠纷的法律,委员会注意到,通过2000年9月25日的临时裁决书,仲裁法庭认为,根据该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即该合同应受到一般法律原则而不是任何特定法律制度的管理,应按照“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业合同原则”对该次纠纷进行裁决。另外,只有在那些原则没有涉及的具体事项的情况下,仲裁法庭指出将应用意大利法律有关公共契约的原则,但条件是这些原则不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业合同原则”相抵触。委员会发现,这一处理法律选择复杂问题的办法完全符合本组织和该项合同的国际性质。

8. 委员会注意到,仲裁法庭在2001年12月4日的最终裁决书中确认本组织的做法是正确的。特别是仲裁法庭强调,对于终止合同不能孤立地从粮农组织鉴于其作为一个联合国系统政府间组织的法定目标,要求其承包人具有高标准行为和信誉来看,本组织的立场是承包人一方达到真诚的基本要求,而承包人则未能做到这一点。仲裁法庭参照适用于公共契约的意大利民法原则,认为本组织终止该项合同是有法律理由的,但本组织须赔偿承包人失去的利益及因终止合同而遭受的开支。在这样做时,仲裁法庭将粮农组织与意大利公共机构同等看待,符合与意大利共和国的《总部协定》中的各项规定,并采用了实体法性质的法规,这除了支付损害费用之外,对本组织比较有利。

9. 委员会认为,仲裁是根据适用合同条款进行的,根据该项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的条款即:“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作出的任何裁决书为最后裁决书,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组织鉴于其作为一个联合国系统政府间组织的法定目标,要求其承包人具有高标准行为和信誉来看,本组织的立场是承包人一方达到真诚的基本要求,而承包人则未能做到这一点。仲,总干事有法律义务遵守2001年12月4日的裁决书。因此委员会建议尽快付款。

10.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过去几年所获得的经验以及经过与联合国的密切磋商,粮农组织审议了粮农组织所缔结的商业合同中纠纷解决的标准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将来在此类合同中加上一项条款,据此有关合同解释和执行方面出现的纠纷首先必须进行调解然后再进行仲裁,是适宜的。委员会还强调,鉴于仲裁程序所固有的一些不便,包括费用考虑,本组织应尽可能谋求庭外解决合同纠纷。然而,是否诉诸仲裁视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而定。关于该次纠纷,委员会认为涉及到原则问题,赞同总干事决定诉诸仲裁而不谋求友好解决。

11. 委员会在批准粮农组织所执行的粮农组织标准合同条款的拟议变动时,要求法律办公室继续对某些条款进行审查,并考虑到联合国系统各个组织的做法和经验。因此,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在联合国系统,当合同语言不是官方语言时,调解或仲裁程序一般用英文进行,但委员会指出,有时可能很难采用这种要求,特别是涉及小公司时(例如维修合同),因为这将侵害他们的基本辩护权。委员会还要求法律办公室审议对这些合同应用适当法律的复杂问题。

12. 委员会适当注意到CCLM 73/2-Sup.1号文件中所包含的意见,对于意大利通过国家法律事务所为本组织所提供的慷慨援助表示感谢。委员会要求总干事转达其对国家律师事务所所做的工作的感谢。

13. 章法委审议了CCLM 73/3号文件“关于涉及本组织豁免权的事例的信息”。章法委注意到,关于国家和国家当局获取其职员的信息或者有关个人数据的信息的要求,本组织的反应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变化。最初本组织的立场是非常严格地遵照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处理事务的总的方法。这一立场是根据《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权公约》关于本组织及其职员的豁免权的规定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关于职工隐私权的意见采取的。

14. 然而,考虑到每个专门机构在任何时候均应同成员国有关部门合作,以便于维护公正、遵守警察章程及防止滥用该《公约》承认的特权、豁免权和便利,这一立场有所改变。这也在粮农组织与意大利共和国之间的《总部协定》以及在粮农组织的其它《总部协定》中得到反映。

1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现行做法,当有关国家当局要求提供一名职员的信息时(通常与职员的私人义务有关),本组织根据所有有关考虑对这种要求进行审议。本组织一般在征求有关职员的同意之后,再向粮农组织之外非司法部门提供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本组织特别认真地审议该名职员提出的理由。关于司法部门提出的要求,特别是当这种要求关系到配偶和子女抚养时,本组织甚至在没有征求职员同意的情况下提供信息,以便于适当解决有关要求及防止出现任何不公正。这些信息的性质告知职员,并通知职员已提供这些信息。

16.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委员会还注意到最近本组织向国家和国家当局提供了关于获取其电子数据的信息事例。

17. 委员会欢迎并批准这一建议,即今后凡涉及本组织豁免权的、向国家和国家当局提供信息的事例,应定期向章法委报告。

18. 委员会审议了CCLM 73/4号文件即“向成员国反对党提供本组织活动的书面信息”,同时适当注意到特别信息要求,正是这一要求导致总干事向章法委提出这一事项,请委员会酌情提供适当指导。

19. 委员会全面审议了这一事项。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注意到,关于向成员国反对党提供信息的这一问题是一个微妙的问题,需要认真考虑。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整件事的微妙性质以及一些成员需要请示本国政府,委员会决定这一问题推迟到即将举行的第七十四届会议时再审议。

20. 同时,关于导致总干事向章法委提出这一原则问题的特别信息要求以及任何其它可能出现的事例,委员会建议总干事与联合国秘书长磋商后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