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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

第一二八届会议

2005年6月20-25日,罗马

部长级渔业会议
(2005年3月12日)的结果

1. 121个国家的代表,其中有45名部长出席了部长级会议。

2. 会议讨论了两项主要议题:

3. 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先生在开幕词中强调了在通过《负责任渔业罗马宣言》6年以后以及通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10年以后举行该次会议对应付这些最新挑战的重要性。他指出了2004年12月发生的地震和海啸对印度洋沿岸社区的灾难性影响,概述了粮农组织的海啸恢复举措,并提出了中长期行动。他提醒各代表注意渔业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以及加强战胜饥饿的政治意愿的必要性。他回忆了在《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中阐述的负责任捕鱼的重要性以及需要打击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他强调了粮农组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各国之间为促进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行动计划之间的密切合作,并提到了渔业委员会有关该问题的结论和建议。他热情鼓励部长们开启进行关于卫星监督渔船的国际谈判,以便能够有效实施《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并采取更有效的行动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

4. 会议强调需要以负责任和以人为本的方式重建海啸受灾国的渔业和水产养殖,确保该部门未来的可持续性。一致通过的关于海啸的罗马宣言见附录A。

5. 部长级会议还讨论了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以及监督、控制和监测作为渔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作为打击这种危害的一个工具。与会者分享了西非分区域渔业委员会、南太平洋地区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

6. 部长级会议审查了全世界渔业管理中用于渔船监督系统的新技术,并敦促更多利用这些技术。

7. 在就该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讨论以后,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罗马宣言》,该宣言见附录B。

附录A

关于渔业和海啸的2005年罗马宣言

粮农组织部长级渔业会议通过
2005年3月12日,罗马

我们,部长和部长的代表,于2005年3月12日在罗马聚会,出席粮农组织部长级渔业会议,

赞赏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总干事主动组织这次会议,从而为处理与海啸灾难有关的恢复问题提供了机会,

忆及苏门答腊岛北部西海岸附近海域发生的强烈地震及随后的海啸巨浪造成了大量生命损失,并对孟加拉湾南部和东非沿岸社区造成重大破坏,

认识到海啸对渔民和鱼类养殖者的影响特别严重,生命和家园遭受惨重损失,估计渔业和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和设备损失逾5亿美元,有10万多条渔船被毁或受损,150多万件渔具丧失,

对沿岸地区和社区遭受的大规模损失正在威胁千百万人的生计深表关切,其中许多人依靠渔业和水产养殖获取收入和食物,

赞扬灾区人民和政府对救灾作出迅速的反应,国际社会,包括国家政府、联合国各组织、国际金融机构、民间社会以及非政府组织正在提供前所未有的援助,并认识到协调这些努力对有效恢复的重要性,

认识到粮农组织在灾区渔业和水产养殖部门重建及恢复方面的作用,赞扬粮农组织在灾后带头作出努力,向受灾国政府提供建议和支持,

对海啸在中期和长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以及恢复活动设计不当和不充分协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表示关切,

致力于按照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承认的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环境、社会和经济,协助海啸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充分考虑到渔业和水产养殖部门及相关沿岸社区的具体需要和要求。

我们宣布:

1. 我们决心确保国际社会带头为恢复2004年12月地震和海啸受灾国家的渔业和水产养殖部门提供援助的努力形成合力,使我们通过协调一致的行动,对受灾的渔业社区,尤其是对其中最贫困的成员作出有效的反应。

2. 因此我们鼓励国际社会,包括捐助国、国际金融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以及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在受灾国家的领导下,以协调一致的方式提供此类援助。

3. 我们呼吁捐助国和国际金融机构履行它们在这方面所作的承诺,使救济和恢复的努力能够得到保持。

4. 我们强调渔业和水产养殖的恢复,需要着重于重建渔民和鱼类养殖者的生计,针对这一威胁和其它环境威胁提供充分保护,并提高部门效率、加强可持续性和改进治理。

5. 我们认识到海啸使受灾沿岸地区的珊瑚礁和红树林等重要生境出现环境退化,可能在今后一段时间继续影响近海渔场的生产率和水产养殖的恢复潜力。

6. 我们强调需要保护渔民和渔业工人,尤其是从事维持生计的、小型和手工渔业的那些渔民和渔业工人,获得可靠而适当生计的权利,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优先进入受灾地区渔场和获取资源的权利。

7. 我们还强调渔业和水产养殖的恢复需要符合《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原则。恢复工作,包括船只的转让,必须在受灾国家的领导和控制下进行,必须确保重建的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的生产能力及其可持续利用相适应。我们认识到受灾国家内部为重建基础设施,包括船舶建造、鱼类加工和渔港设施重新形成所需能力带来的利益。

8. 我们支持提供更多的援助,对受灾地区的渔业资源进行协调一致的评估,使救济和恢复努力能够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同时认识到评估绝不能延误救济和恢复工作的进展。

9. 我们强调需要重建和加强受到影响的渔业部门的能力,包括捕捞能力、数据收集、科学分析、渔业资源评估和有效渔业管理等方面,并加强相关社区和利益相关者参与这一进程的能力,以实现可持续生计。

10. 我们欢迎粮农组织与该地区的发展和研究伙伴联合采取措施,为渔业和水产养殖的恢复以及海洋生境的恢复制定一个战略框架并作出合作安排。

11. 我们认为粮农组织需要发挥带头作用,就恢复可持续渔业和水产养殖以及恢复海洋生境的相关事项向国际社会提供建议和支持。

附录B

关于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
2005年罗马宣言

粮农组织部长级渔业会议通过
2005年3月12日,罗马

我们,部长和部长的代表,于2005年3月12日在罗马聚会,参加粮农组织部长级渔业会议,

牢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阐明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于2001年12月11日生效以及粮农组织的履约协定于2003年4月24日生效,

忆及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17章、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和千年发展目标、2002年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约翰内斯堡宣言和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等其它国家文书的有关条款,

重申我们对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中包含的原则和标准的承诺,

忆及1999年3月11日在粮农组织部长级渔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实施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罗马宣言,并于2001年批准了粮农组织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国际行动计划,

还忆及2003年粮农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决议,

希望通过全面实施过去几十年通过或制定的关于可持续渔业的各种国际文书,将文字变为行动,

注意到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对渔业(从公海大规模渔业到小型手工渔业)的可持续性、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整个海洋生物多样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及其发展可持续渔业管理的努力造成世界范围的有害影响,

认识到船队的捕捞能力过度往往与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有某种关系并认识到导致出现这些现象的经济鼓励措施,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实现其渔业部门可持续管理和发展的真正发展愿望和合理努力,

强调根据国际法船旗国有责任有效控制和管理悬挂其旗帜的渔船,港口国和沿海国家有责任控制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

意识到有效的渔业监督、控制和监测对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至关重要,综合的监督、控制和监测,包括卫星监测系统以及粮农组织内部对渔船的全面综合记录是这种努力的重要手段,

认识到需要为发展渔船监测系统加强国际合作,从而实施《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保护和协助处于危险中的渔民,以及粮农组织可以在协调渔船监测系统方面向提出申请的成员提供的援助,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方面的特殊需要,尤其是加强其渔业管理能力的需要,

重申致力于加强负责任和有效的渔业管理,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加强、改进并酌情建立监督、控制和监测计划,包括渔船监测系统,

我们宣布:

12. 我们承诺集中并加强努力,全面实施关于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所有国际文书。

13. 我们重申粮农组织需要在支持各国努力实施这些文书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将特别重点放在援助发展中国家方面。

14. 我们将继续努力:

  1. 制定和实施关于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国家和区域行动计划,
  2. 酌情通过、审查及修改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尤其确保遵照渔业管理措施,采取足够严厉的处罚手段,以便剥夺违规者从其非法活动中获取的利益,制止进一步的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
  3. 通过协调并在必要时改进渔获物认证计划,确保有效实施这种计划,
  4. 如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国际行动计划要求的那样,依照国际法,包括世贸组织各项协定中规定的原则、权力和义务,采纳国际上商定的与市场有关的措施,
  5. 确保所有渔业决策者和管理人员考虑所有现有监督、控制和监测方案、战略和手段;采取必要行动全面实施各项国际行动计划及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通过的任何适用的监督、控制和监测措施;使渔民了解他们在监督、控制和监测方面的作用,
  6. 确保各国尽可能采取措施或开展合作,保证受其管辖的国民不支持或不从事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
  7. 确保船旗国要求其在公海作业的所有大型渔船最迟在2008年12月或根据船旗国或任何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决定在此之前安装渔船监测系统。

15. 我们呼吁采取以下新的行动:

  1. 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查明、减少并最终消除导致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经济鼓励措施及导致船队能力过度的经济动力,
  2. 确保在一种渔业或一个地区解决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或船队能力过度的措施不会导致在另一种渔业或另一个地区产生船队能力过度或危害另一种渔业或另一个地区鱼类种群的可持续性,确保这些措施不妨碍发展中国家以可持续方式合理扩大船队,
  3. 在粮农组织内部开发包括冷藏运输船和供给船在内的渔船全面综合登记簿,其中包含按照符合国家法的保密要求提供有关受益所有权的现有资料,
  4. 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范围内开展工作,按照符合国家法的保密要求,酌情促进交换渔船监测系统和观察数据,
  5. 通过鼓励渔船报告它们发现的任何可疑的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活动等措施,对现有监督、控制和监测计划加以补充。

16. 我们一致认为需要:

  1. 船旗国、港口国、沿海国家和适当时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对转运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便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活动及防止洗白非法渔获,
  2. 各国及非政府组织和捕鱼行业成员,与粮农组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其它相关区域安排合作,并通过积极参加国际监督、控制和监测网络,交流有关可疑的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信息,如有可能则实时交流这方面的信息,
  3. 依照国际法发展并有效实施国家船上检验制度,适当时实施国际上商定的船上检验制度,
  4. 依照国际法加强沿海和港口国渔船措施,以便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
  5. 进一步采取国际行动,消除悬挂“方便旗”的渔船进行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并要求在国家与悬挂其旗帜的渔船之间建立一种“真正的联系”,
  6. 加强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确保它们更加有效地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
  7. 依照粮农组织渔船标志和识别的标准规格和准则,全面落实渔船标志要求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任何适用要求。

17. 我们敦促所有国家:

  1. 若尚未成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3年粮农组织履约协定和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的缔约方,则应参加这些公约和协定,并遵守这些公约和协定的规定,
  2. 确保它们按照国际法对悬挂其旗帜的渔船进行全面而有效的控制,以便制止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
  3. 作为粮农组织履约协定的缔约方履行其义务,向粮农组织提交关于经许可用于公海捕鱼而有权悬挂其旗帜的渔船的数据,以便列入公海渔船许可记录簿,尚未加入粮农组织履约协定的国家应根据自愿原则提交此类数据,
  4. 依照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通过的要求,向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提供悬挂其旗帜的渔船的详细信息,若尚无此类要求,则应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范围内制定这种要求。

18. 我们进一步敦促在遥感以及对渔船的卫星监测方面开展进一步研究,并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适当的技术转让,以便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在未部署监督、控制和监测设施的偏远地区尤应如此。

19. 我们还敦促:

  1.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援助,以帮助它们履行在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方面的承诺,并有效参加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渔业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 提供咨询和培训,为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而促进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发展渔业管理体制,包括在实行社区渔业管理的国家促进此类渔业管理,酌情承认地方沿海社区在近海资源管理方面的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

20. 我们决心在粮农组织和相关国际金融机构及机制的支持下,在发展监督、控制和监测能力,包括渔船监测系统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并考虑为此目的建立一项特别自愿基金。

我们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将本宣言转交联合国秘书长,供该组织 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