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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委员会
第九十四届会议
2000年5月8-12日,罗马
灵活使用教育旅行补贴--修改 职工条例301.0334款
“根据总干事所规定的条件,还可以按照经总干事批准的教育机构与职工任职地点或另外一个地点之间的路线,支付子女每学年往返一次的旅费,但是本组织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职工的祖国与任职地点之间往返一次的旅费。职工可以享有其本人或配偶从任职地点到子女学习地点或任何其它地点看望子女的往返旅行的权利,但是本组织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上述子女看望家长的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