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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委员会

第九十四届会议

2000年5月8-12日,罗马

灵活使用教育旅行补贴--修改
职工条例301.0334款

 

 

 

  1. 教育旅行补贴是为了使不在职工任职地点学习的子女回到任职地点与家庭团聚而规定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连同教育补贴本身旨在使父母能够让其子女受到适当教育,从而使子女无论是为了进一步接受教育、就业还是任何其它方式谋生而返回祖国时,对其国家教育制度不会感到陌生并能够自然适应其本国的生活。
  2. 目前,本组织可以按照由总干事批准的教育机构与职工任职地点之间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经总干事批准的另一个地点之间的路线,支付子女每个学年往返一次的旅费,但本组织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职工的祖国与任职地点之间往返一次的旅费。
  3. 根据行政问题磋商委员会所举行的讨论会、认识到联合国各组织的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以及特别是需要制定使职工能够更好地进行其工作和个人生活的政策,建议对这一权利采取更加灵活的方法,同联合国其它组织所已经采用的方法相似。因此,建议在该项权利的总费用限额内允许一位或两位家长到子女学习的地点或其它地方看望子女以代替子女来看望家长。职工的子女可以继续到任职国家旅行,还可以到任何第三国旅行以看望一位或两位家长。粮农组织将不支付超过按现有规定所已经产生的费用之外的任何额外费用,因为本组织的财务负债不能超过职工的祖国与任职地点之间往返一次的旅费。这一建议将使粮农组织职工享受在同一任职地点服务的联合国其它组织的同行的相同条件。拟议的措施还可能有利于实地任务和职工轮换。

  4. 以上情况将涉及修改职工条例301.0334(i)项如下:
  5. “根据总干事所规定的条件,还可以按照经总干事批准的教育机构与职工任职地点或另外一个地点之间的路线,支付子女每学年往返一次的旅费,但是本组织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职工的祖国与任职地点之间往返一次的旅费。职工可以享有其本人或配偶从任职地点到子女学习地点或任何其它地点看望子女的往返旅行的权利,但是本组织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上述子女看望家长的旅费。”

  6. 按照本组织总规则第XXVII条第7款第(r)项的规定,请财政委员会审议这一建议并提交理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