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多边系统

《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基本特征

《国际条约》使用可强制执行的标准合同,为进入多边系统提供便利,该合同条款不得更改:

与每次为获取种质进行双边合同洽谈相比,《标准材料转让协定》能够确保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确保提供方、接受方和多边系统本身的法律确定性

《标准材料转让协定》载列多边系统下材料交换管理条款,用于各次材料转让。如果任何接受方随后再将材料转让给另一接受方,则需签署另一份《标准材料转让协定》,从而确保在最初转让之后仍能遵守多边系统的条款

为确保合规、监测和透明,《标准材料转让协定》规定了提供方和使用方的具体报告义务。此外,还载列多层次争端解决条款,进一步规定友好争端解决、调解和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因此,《标准材料转让协定》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可通过仲裁采取行动予以执行。

《标准材料转让协定》是在《国际条约》生效后磋商达成的,并由管理机构2006年第一届会议通过,依据是《国际条约》一项具体规定。该协定从2007年1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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