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多边系统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

自2006年以来,《国际条约》管理机构与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积极合作,两个机构都一再强调需保持密切合作。

遗传委和《国际条约》定期促进信息系统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国际条约》全球信息系统(GLIS)和粮农组织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信息及预警系统(WIEWS)。他们还强调必须在跨部门事项上合作,如获取和惠益分享、粮食和农业生物多样性相关联合国政策、目标和指标,以及数字序列信息等新问题。  

《国际条约》经遗传委磋商达成,《国际条约》通过后,由遗传委充当临时委员会,直至管理机构第一届会议(2006年)。《国际条约》是根据粮农组织大会第7/93号决议审查《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的结果,该决议要求遗传委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调整《国际约定》,并审议以相互商定的条款获取植物遗传资源问题,以及实现农民权利问题。

《国际条约》第14条承认,滚动式《全球行动计划》对本条约十分重要,“各缔约方将促进其有效实施,包括通过国家行动并酌情通过国际合作实施,以便建立一个尤其有利于能力建设、技术转让和信息交流的协调一致的框架”,同时考虑到《国际条约》多边系统的规定。遗传委监测并促进实施《第二份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全球行动计划》。通过监测《国际条约》供资战略,管理机构能够监督用于实施《第二份全球行动计划》的资源。

同时,《国际条约》第17.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与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合作,对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以更新第14条中提及的滚动式全球行动计划”。《国际条约》第15.1条d款提及“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核准的基因库标准”。

自1983年成立以来,遗传委帮助协调并指导一系列重要国际举措,旨在提高人们对植物遗传资源侵蚀的认识,牵头在政策层面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促进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遗传委植物遗传资源工作介绍,请访问遗传委网页

粮农组织植物生产及保护司种子和植物遗传资源小组协助成员国制定有效政策并开展能力建设,以综合方法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包括种子系统,提高作物产量,实现粮食安全。了解更多其工作情况,请访问粮农组织植物生产及保护司网页

遗传委和《国际条约》以不同但相互支持的方式促进确保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分享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