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多边系统

多边系统惠益

公平公正分享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使用产生的惠益是《国际条约》的一项目标。在缔约方之间进行惠益多边分享,而非仅与某个特定国家分享,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求。这进一步体现了《国际条约》的合作精神,为实现既定共同目标而努力。

惠益应主要流向各国农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农民,正是他们在保护并可持续利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

《国际条约》规定了各种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机制

  • 多边系统下的便利获取本身就是重大惠益。许多人认为这种获取方式提供了“间接货币惠益”,因为具有广泛社会经济影响,与单个洽谈达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条款相比,降低了交易成本。通过多边系统进行了数百万次材料转让,取得重大成功。
  • 就储存在基因库和其他地方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进行大量信息和知识交流,对多边系统运作至关重要。这些信息包括目录和清单、技术信息、技术和科学及社会经济研究结果,包括多边系统所涵盖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特性鉴定、评价和利用。全球信息系统促进知识和信息分享用户也可请求分享从多边系统获取的材料的相关知识和信息。
  • 获取和转让多边系统所涵盖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特性鉴定、评价和利用技术,惠及所有缔约方。《国际条约》涵盖的具体措施包括:

o    建立、维持并参与基于作物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利用专题小组;

o    与所接受材料相关商业合资企业建立各类研发伙伴关系;

o    开发人力资源;

o    有效获取研究设施。

  • 作为惠益分享机制的能力建设活动和计划,着眼于发展中国家在自身计划和方案中确定的优先重点。缔约各方商定的重点领域包括:

o    制定并/或加强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科技教育培训计划。

o    发展并加强促进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设施,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

o    最好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并在所需领域发展研究能力。

  • 根据《国际条约》,商业化带来的货币惠益和其他惠益进行多边分享。至于由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商业化带给惠益分享基金的惠益,种质资源接受方需为预设的(“公平且公正”)分享份额支付费用。惠益分享基金是供资战略以及多边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接受、利用和分享多边系统所产生货币惠益的运作机制,财政资源还包括自愿捐款。

实际上,缔约方非常积极地分享惠益,也与利益相关方和国际机构建立了伙伴关系。国家报告履约委员会在为管理机构各届会议编制的综合报告载列各类鼓舞人心的实例惠益分享基金项目周期网页上,发布了若干产生切实直接影响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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