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PageTable Of Contents


第五章:对食品法典及粮农组织/世界
卫生组织 其它食品标准工作的评价报告摘要
22

I. 引 言

评价的目的与开展

192. 本次评价是受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委托进行的,其设计也是为了满足食品法典委员会对审议的要求。职责范围规定,评价应该为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管理机构及各自秘书处一级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对今后政策、战略和管理的决策提供信息。它将就今后标准或备选方法在实现保护消费者,特别是保护健康,以及公平食品贸易的总体目标方面的适当性。尤其要重视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尽管评价工作集中在食品法典上,但它也涵盖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能力建设和专家的科学咨询。

193. 评价工作由独立评价组承担,由独立专家组作为顾问。评价组由五人组成,其中包括组长在内的三人来自于两组织以外。独立专家组有十人,全部来自于世界各地和有关利益方。在评价组与专家组之间的会议上对评价中的重要问题、程序和建议进行了商定。

194. 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评价组的成员走访了世界各地共24个不同发展层次的国家,也走访了欧洲委员会。在访问中,评价组与负责健康、食品、农业、工业、贸易与标准制定等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进行了讨论,也与初级产品生产者、加工业、消费者以及民间社会的其它方面的代表进行了接触。他们还与其它负责国际标准制订的机构进行了讨论。他们向所有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法典成员和非成员发送了问卷调查表(发出186份,收到反馈103份)。还向与食品法典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分发了问卷调查表(收到反馈40份)。通过互联网进行了两个征询意见的通告,第一个完全公开,第二个则是针对各国非政府组织。评价组还约见了参与食品法典工作的关键信息通讯员,包括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其它委员、食品法典某些委员会的主席、食品法典的工作人员以及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秘书处等。评价对大量背景文件加以了利用,其中包括专家组成员撰写的若干文件。

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工作概况

195. 食品法典委员会是于1963年由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创建的一个政府间机构。成员资格向两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开放。它现有167个成员,149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和58个政府间组织具有观察员地位。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了生产者、工业界和民间社会。目前,它通过由24个包括区域、商品和综合委员会组成的下属机构制定标准。

196. 食品法典委员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在后勤、技术和管理方面由设在粮农组织内的一个小型食品法典秘书处提供支持,资金由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提供。商品和综合委员会的费用大部分由东道国承担,但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受到食品法典秘书处的支持。各成员与会费用自理。

197. 由两个常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制定食品法典标准工作提供专家科学咨询,资金和行政管理由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负责,这两个委员会是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联合专家委员会和农药残留联席会议。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席会议不是一个完全成形的委员会,而是2000年以来开始的审议食品微生物有害物质风险的一系列磋商会议。其它专家磋商会则根据需要设立,例如生物技术食品风险评估工作组。委员会和专家磋商会由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各自从食品法典中独立提供行政支持和资金。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联合专家委员会、农药残留联席会议和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席会议都在两机构中设有联合秘书处。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各自单独进行能力建设工作。

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还与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以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开展能力建设工作。

评价报告

198. 评价报告全文参见文件PC89/5(a),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管理层和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参见PC 89/5 (a)Add.1。报告内容包括食品法典及其它食品标准工作综述和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价和建议:

199. 附件探讨了今后食品标准工作的资源使用和需求问题,并对一份问卷调查表进行了概要分析。对问卷调查结果的更为全面的分析见粮农组织评价及食品法典网页。

II. 评价的总体结论

食品标准的作用

200. 政府有义务保护其公民的健康,这包括保护公民不受食物源疾病的危害,而以公开的形式制定食品标准对食物源疾病的防治是有必要的。然而,标准只有通过一个运转正常的食品监控体系来执行才能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这需要有很多因素——全面而及时的立法、食品监测与食物源疾病监测、经营许可与检验(这反过来需要有受过教育和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及良好的实验室设备),更不必说政治和体制的支持和稳定、消灭腐败现象等。对于这些方面的问题各国自身责无旁贷。

201. 全球化促进了农产品和食品的国际贸易,也使新的食物源致病危险迅速在国际上蔓延。其它国家的食品标准和管理与自己国家的标准和管理可能具有同等重要性,从而产生了对与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类似的国际标准的需求。许多传统食品制作和保存措施可能对新的病原体不起作用。当这些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就需要有包括以风险评估和全球监测为基础的标准在内的全球性解决办法。同时,为满足发达国家消费者对更为“自然的”食品(如低盐和低添加剂)的偏好而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新的加工技术,而食品标准的制定必须反映这种需求的变化。

202. 除保护消费者健康之外,食品标准还能够降低经营成本(如欺诈风险和寻找可靠贸易伙伴的成本)。要使这些标准发挥作用,则必须对消费者具有实际意义,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就能够降低消费者的风险(如不小心购买了低质量或不安全食品)。因此,标准被看做是功能完善的市场运作的前提条件。如果标准协调统一(国家内部或国家之间),自然可以促进贸易(包括国内和国际)。

203. 在制定国际标准方面,困难之一是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不同需求。在提高食品安全的成本和利益之间找到平衡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

食品法典的作用

204. 食品法典的地位。过去,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员政府在国内消费者保护或健康方面没有强制执行食品法典标准的义务,但自1994年以来,世界贸易组织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食品法典赋予了法律地位,这虽然不意味着要求这些国家必须对所有的食品法典标准都予采用,但他们必须能够说明不采用食品法典标准在依照严格定义的标准在健康风险方面的正当理由。对食品法典法律地位的认可为之赋予了更大的适用性和重要意义,但不可避免地使协议的达成变得更为困难。

205. 下表概括的对问卷调查表的反馈情况显示,食品法典标准对成员是极为重要的。标准被看作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前提,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规模较小的国家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可以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立法中给予直接利用。它们在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和促进进出口贸易方面对所有国家都十分重要。

食品法典标准对贵国的重要性如何?

 

收入水平

不重要*

(回答者
百分比)

中等重要*

(回答者
百分比)

非常重要*

(回答者
百分比)

对国内消费者
的保护

所有国家

2.0

22.0

76.0

2.9

11.1

86.0

0

17.3

82.7

5.3

52.7

42.1

 

促进国内贸易

所有国家

8.6

40.5

51.0

8.6

20.0

71.5

2.2

44.4

53.3

21.1

68.4

10.6

 

促进食品出口

所有国家

0

23.0

77.0

0

8.6

91.4

0

29.6

70.5

0

33.3

66.7

         

确保进口食品
的安全

所有国家

1

16.7

82.3

0

11.4

88.6

0

21.7

78.3

4.8

14.4

80.9

*以七分制计算,不重要=1或2;中等重要=3、4或5;非常重要=6或7。

206. 食品法典在具有明确科学基础上进行的与健康有关的标准的制定工作最为成功。常设专家科学委员会和专家磋商会提供的咨询建议的质量也得到了高分。

207. 问题领域。食品法典的进程可能十分缓慢。这是一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但特别是对发达国家(有90%对食品法典决策速度不满意)和工业界。如果食品法典的进程速度不能加快,主要贸易国和集团单独制定标准的情况可能会增加。发展中国家还难以全面和有效地参与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过程。制定标准的重点并非总是适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时感到难以将其需求列入议程。依赖会议讨论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方法对各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并使得经济体较小的国家全面参与的难度加大。

专家科学咨询与独立风险评估

208. 在总体上说向食品法典提供的健康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建议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质量是令人满意的。然而在改进国际食品标准的制定方面,进一步在该过程中加强专家的咨询投入尤为重要。存在大量待办事宜积压的现象,尤其是农药残留问题,将来对这类工作的需求可能会大量增加,包括许多新的领域,如功能食品、补养食品和强化食品以及涉及新食品技术的健康问题等。

能力建设

209. 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对于保护本国公民、从不断全球化的食品市场获益以及在食品法典和世贸组织谈判中有效地代表他们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评价发现食品法典委员会、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能力建设工作正在继续对国际和各国做出重大贡献。

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210. 根据对问题的分析发现需要对四个主要方面进行改进,以便加强标准制定和使用。评价建议的目的是对下列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III. 评价建议

食品法典

211. 职责与优先领域。为食品法典制定全面和明确的职责范围并由粮农组织大会和世界卫生大会批准是十分重要的。

212. 随着消费者意识的提高、新技术、新病原体和包括强化食品、补养食品、功能食品和健康权利在内的有关营养的新问题的出现,对食品法典的有关健康的要求也在提高。食品法典的范畴应当全面涵盖食品标准涉及健康问题的方方面面。因此希望食品法典:

213. 如果没有轻重缓急,这一工作将需要为食品法典和专家科学咨询提供大量额外资源。建议食品法典委员会不承担任何与健康领域无关的额外工作,而在确定标准制定工作计划方面,食品法典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

  1. 影响消费者健康与安全的标准;
  2. 满足发展中国家提出需要的商品标准;
  3. 满足发达国家提出需要的商品标准;及
  4. 有关非健康及非安全问题的信息标识。

214. 食品法典、国际兽疫局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兽疫局负责人畜共患病以及通过食品传播的其它牲畜疾病,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负责食品中植物害虫的各方面问题。食品安全越来越多地以统一的形式应对食物链的问题,导致食品法典、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之间的互补关系增强。这有时也会造成工作脱节和重叠现象。尤其是食品法典和国际兽疫局应该把它们之间的关系规范化,并应酌情使用联合工作组的方式应对重叠问题。

215. 食品法典的管理。食品法典委员会设在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内部,这为它赢得了信任,特别是在保护健康方面,因为它与世界卫生组织存在直接关系。然而多数国家的政府认为,食品法典委员会在提议重点领域和工作计划方面还应该发挥“更多作用”。因此,评价建议食品法典继续留在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内,但它应该在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批准了的总体预算和工作计划内在确定优先领域和对工作计划的管理等方面具有更多的独立性、权力和职责。

216. 为了加快工作进展,特别在批准标准方面,食品法典委员会也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而不是现在的每两年一次。

217. 执行委员会应由执行局取代,执行局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委之以战略和管理责任,但没有审议标准的权力。执行局的职能是通过协助食品法典委员开展战略规划、预算和监测工作提高速度和效率,包括:

218. 确保对食品法典各委员会和工作组之间的标准制定工作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的职能对于食品法典的有效性被认为是尤为重要的。由于总委员会不能够有效地履行这一职能,应该把这个职权从食品法典委员会委托给一个较小的机构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成立一个标准管理委员会来履行这一原本需要由执行局承担的职能。

219. 普遍认为食品法典秘书处的工作勤勉、有效并以面向成员的需求。然而,也普遍认为秘书处的工作已经超过负荷并且缺少资源来维持现有的食品法典活动。随着工作量的不断增长,这一状况日趋严重,有人认为某些职能未得到有效履行,特别是对各委员会工作的战略规划、监测、分析以及报告等方面。

220. 秘书处的主管作用应该得到加强,以提高食品法典的独立性和业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这就需要在扩大秘书处和提高人员资历。为使秘书处发挥更大作用需要大大增加财政资源(最初每两年度为140万美元)。

221.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结构。在过去的40年里各委员会的职能发生了变化。综合委员会(横向的)已经变得更加重要,而纵向的具体商品委员会则被弱化,有的已经不复存在。越来越多新的工作由临时性专门工作组负责开展。尽管已经发现某些情况存在职责不明确和工作重叠(如可溯源性和等效性)的现象,但这次评价没有对单项委员会的工作和结构进行深入研究。

222. 根据对制定食品法典标准工作提出的重点领域,只有横向的委员会和具有一些横向职能的纵向委员会,如鱼品,应该继续存在下去。对其它一些被认为还很重要的具体商品工作,可以通过设立以解决有明确针对性的问题为目的的临时性专门工作组来承担。对于同时涉及几个委员会事务的问题,可以建立一个跨委员会的临时工作组开展工作,这样可以在标准工作方面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应当把具体商品委员会中对健康问题的处理在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可行时交由横向委员会的工作组来承担。食品法典应该尽快组织一次对综合委员会和各商品委员会的审议,包括组织咨询人员进行深入研究,然后再对既定时间表进行审议,以便酌情理清关系。回顾工作应当重点审议:

223. 区域委员会被予以肯定,中、低收入水平国家参加区域协调委员会会议的出席率比参加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的出席率高出许多;某些国家只出席食品法典的区域性会议。然而,要使发展中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食品法典提供更有效的投入,那么食品法典显然在这一领域需要改进。食品法典应该在今后两年内组织对区域委员会职能和工作进行一次回顾。

224. 与许多制定国际标准的机构相比,食品法典委员会要开放得多而且更能接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诚然,食品法典委员会在其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及在自身工作中接纳非政府组织意见的态度方面堪称典范。此外,食品法典委员会近年来努力增加非政府组织作为观察员参与法典活动。但有人担心非政府组织在食品法典中获得代表资格过于容易,尽管它们只有区域代表资格。因此,食品法典委员会不应该在包容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记录方面以领导潮流而过于自鸣得意。应该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确保观察员真正具有国际性,而且食品法典委员会观察员的委任书应当由执行局逐一批准。拟议中的执行局中应当有观察员的席位。

225. 工作安排。应该对食品法典的工作方法进行精简,但应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普遍认为现行的八个步骤标准通过程序过于烦琐,应当对所有标准都简化为五个步骤的序。在第五个步骤中,委员会不应该再对标准进行修订,而只负责通过、发回下级委员会探讨修改或宣布其无效或把工作搁置。

226. 在对现行的工作方式进行大幅度调整的情况下,食品法典会议之间采用协调人员在成员之间进行磋商及重新起草有关方案供各委员会研究的工作量将有大幅度增加。重点应该从在委员会会议上制定标准的方式转变为在经过磋商步骤且成员全面研究了书面意见之后在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制定标准的方式。采用协调人和电子工作组的方式对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内容广泛的磋商过程具有潜在的促进作用,但更多采用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的方式却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

227. 为改进工作效果并确保各委员会主席之间的更大一致性,应当拟定选举主席的具体标准,且当选主席应得到执行局的认可。应该更加强调对主席的培训和评估,对食品法典秘书处在支持主席有效履行职责方面的明确作用应给予充分承认。

228. 除了在闭会期间开展更多工作之外,还建议委员会应从发展中国家人选中任命联合主席,而且更多地在发展中国家召开会议。这可能会对会议主办国增加资源负担。可以在单个国家认为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情况下引入联合主办的概念(这还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

229. 食品法典认为积极建立共识对其标准的合法性至关重要。但偶尔在与会代表中采用简单多数表决方式通过标准的做法,由于通过标准时票数相差无几而造成了一些对食品法典决定存在最严重争议的情况23。食品法典没有关于共识的准确定义,这可能意味着如果严格采用该原则,工作进程就会因少数国家的保留意见而止步不前,而若主席能言善辩则可能推动“决定”的通过。在可行时还是应该通过共识的方式做出决定。食品法典应该为共识做出定义,以利各委员会和食品法典委员会决策:

  1. 作为规范做法,各委员会应该在将标准提交食品法典委员会通过之前达成共识;
  2. 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的协调人应该帮助共识的达成,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有系统地采用这一方式帮助克服僵局;及
  3. 如果食品法典委员会只能达成“接近共识”,则应采用投票方式,但标准的通过应当要求不低于出席会议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

专家建议与科学风险评估

230. 对食品法典的专家建议需要有更高一致性和协调性,并在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内部进一步确保大量增加资源、提高独立性和透明度。食品法典应继续努力,更明确地划分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职能,以确保科学咨询的透明度和实用性以及决策速度。

231. 同时,食品法典需要根据工作计划在已经同意的预算之内为专家建议确定优先领域。这项预算不仅应足以支付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联合专家委员会、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和农药残留联席会议对食品法典的投入,而且还要用来应对谋求更多临时建议(包括对新问题的临时建议)的优先领域的工作。

232. 建议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一个由知名科学家组成的科学委员会,向食品法典委员会以及两组织提供高水平科学咨询,包括风险评估的优先领域、新挑战以及对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联合专家委员会、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农药残留联席会议和临时委员会的指导和质量管理。应该任命一位科学委员会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共同秘书和风险评估及食品安全与健康科学顾问协调员,并在世界卫生组织办公。对现有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联合专家委员会、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和农药残留联席会议提供协助的秘书处继续保留。建议世界卫生组织大力加强其对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贡献。除了食品安全评估工作之外,粮农组织也应当加强它在商品制造和处理操作方面的投入。

233. 对加大杀虫剂标准方面工作量的要求十分迫切,以确保新的杀虫剂能够得到迅速审议并对现有杀虫剂的建议进行更新。也希望对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联合专家委员会和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席会议的工作进行扩展。

234. 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的一项高度优先的工作是对收集众多国家包括饮食和生产过程方面的数据提供支持。这包括帮助各国开发数据所必需的能力建设。此外,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应该在为风险评估界定数据要求和保证高数据质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235. 建议把食品法典委员会要求开展的有关加强对食品法典决策的支持的磋商工作作为一个优先领域。应当立即进行一项有关专家建议和风险评估的咨询研究,然后按要求召开专家磋商会并在食品法典内部讨论。对该项研究中应包括的内容也做出了详细建议。

236. 据估计,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专家风险评估工作的近期资源增加量为每两年度至少250万美元。

能力建设

237. 为国内消费者和贸易目的开展食品安全和卫生体系方面的能力建设是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当务之急。在许多国家,国内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一般都非常薄弱。

238. 评价认为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在国家一级的食品安全体系和食品标准建设方面的工作互动不够。对由世贸组织向秘书处提供资金、由世界银行提供了部分启动资金的新的资助措施表示欢迎。世界卫生组织主持的新信托基金(食品法典信托基金)非常重要,其目的是促进对食品法典工作的有效参与,包括参加会议等。建议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开展一项重要联合行动,筹集预算外资金,促进和协调能力建设方面的双边援助。这将有助于在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之间促进一种更为协调的工作方法。此外,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应立即对它们将如何利用各自优势和合力提高工作协调和分配进行分析并将结果报食品法典委员会。

结 论

239. 评价建议对已经认可的建议的落实要及早着手、常抓不懈:

食品法典委员会2003年2月在其特别会议上发表的
关于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法典及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
其它有关食品标准工作的联合评价结果的声明

240. 食品法典委员会在研究了“关于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法典及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其它有关食品标准工作的食品标准工作的联合评价”的报告和建议之后,对该两组织发起评价活动和确保评价工作以广泛磋商、高效率和重实效的方式进行开展表示赞赏。食品法典委员会还对评价组和专家组的出色报告、深入分析及报告中提出的全面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

241. 食品法典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评价认定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准对各成员都是极为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公平贸易的食品管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食品法典委员会同意关于食品标准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前提、但需要在贯穿食物链整体系统的大背景下予以审视(尤其对于食品安全的审视)的观点。

242. 食品法典委员会忆及食品法典标准被采用为成员国履行其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下所承担义务的参考标准。在这一方面,认识到许多经济欠发达或经济转型的成员国已经把食品法典标准直接用作其国内立法和制定标准的依据,这种做法保持了与这些协定的一致性。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出,当这些标准是基于全球数据,包括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数据的时候这种情况更为明显。

243. 食品法典委员会支持评价报告的总体推动,并承诺将实施能够实现评价建议目标的战略。委员会完全同意对这些建议尽快进行研究。委员会注意到,自1991年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食品及食品贸易中化学品联席会议以来,食品法典委员的优先领域和计划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增加了与健康有关的标准的产出,并且现在正在扩展到整个食品链,这个进程还将继续发展下去。

244. 对有关食品法典委员会职责的评价建议,委员会认为其现有的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平开展食品贸易的职责应继续适用,但今后可以进行探讨。在这一职责范围内,委员会强调其首要优先领域是制定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具有影响的标准。

245. 为了继续维持所有成员国和利益相关者对食品法典的大力支持,委员会同意在对评价做出反应时,其自身及它的两个上级组织应该把工作着力于:

246. 委员会同意,它应该在上级两组织批准工作计划和预算后在建议和执行方面在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总体框架内具有更大的独立性。

247. 委员会赞同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这一观点,即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是勤勉、高效而且是面向成员的,但工作超负荷且支持法典现有活动的资源不足。委员会坚决支持扩大秘书处和其工作人员的资历和组成应与对委员会的更高要求相匹配的建议。

248. 关于对委员会的专家建议问题,委员会完全同意有关专家建议对委员会和所有成员国都非常重要的观点。委员会表示,要确保科学咨询得到及时提供就需要两个上级组织具有足够能力。委员会也同意这项工作需要在两组织内具有更大的特质性,与食品法典的工作重点具有更紧密的联系以及内部协调和增加资源的观点。它不为外部影响所左右的独立性和透明度需要在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内部得到进一步加强。食品法典委员会称,应该对由专家进行的风险评估和由食品法典各委员会进行的风险管理两个职能做出更明确的划分,同时也指出了两者之间需要存在的联系。食品法典委员会强调,专家科学咨询的提供是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共同责任,这一责任应继续由该两组织共同承担。强烈建议世界卫生组织对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磋商会开展的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财政支持给予显著增加。同时还建议粮农组织在反映其责任和专长的领域加强投入。食品法典委员会对布伦特兰博士在本届会议开幕辞中宣布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将把筹备和召开关于加强对食品法典决策的科学支持的磋商会作为当前工作重点表示欢迎,这一磋商会是食品法典委员会在其第24届会议24上要求召开的。

249. 在能力建设方面,食品法典委员会欢迎评价报告中提出的促进对食品法典有效参与的宝贵动议,包括由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银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等合作实施的标准与贸易发展基金,以及新设立的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信托基金。呼吁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下大力量为能力建设争取预算外资金和加强双边援助的协调。委员会还呼吁在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在能力建设方面采用更为协调一致的方法,要求主管机构尽快分析现有的提供能力建设的方法,并告知食品法典委员会它们将如何利用各自优势和合力改进工作协调与分工。

250. 食品法典委员会呼吁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更多的正常计划资源,必要时辅之以预算外资源,以便加强食品法典工作和贯穿两组织的有关食品法典的工作。

251. 食品法典委员会呼吁成员国政府支持对评价程序的后续行动,包括通过它们在世界卫生大会、粮农组织理事会和大会上做出的表态和立场的方式。

252. 食品法典委员会重申将致力于以最快速度全面研究评价报告向其提出的建议的,在这一方面具体包括:

粮农组织管理层的反馈

253. 粮农组织管理层对评价组和独立专家组提交的出色评价报告、所做的深入分析以及他们深思熟虑的建议表示感谢。粮农组织管理层还重申了它对食品标准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方面作用的高度重视。它强调为支持标准制定活动和能力建设技术援助(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提供科学咨询对粮食安全和促进各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254. 评价的许多建议都很中肯并具有前瞻性,粮农组织管理层总体上同意报告中的建议,另有说明的除外。

255. 完全落实报告中的建议会导致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预算的大量增加,即马上每两年度增加390万美元。根据目前的两组织分摊办法,这其中粮农组织将承担230万美元。对落实建议所需的全部额外资源都给予吸收将是困难的。然而,即使在实际零增长情况下,粮农组织秘书处也在建议2000—2005的各两年度期间为食品法典和有关食品标准的专家建议工作在正常计划资源中增加40万美元。在实际增长情况下,建议增加150万美元。有关如何应对这一优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应由粮农组织管理机构做出。鉴于食品法典和对食品标准的独立专家建议工作预计将持续扩大,粮农组织秘书处正在与世界卫生组织就通过预算外认捐增加资金的各种模式和备选方案进行探讨。

256. 评价的意见和建议着眼于使食品法典为所有国家和主要利益集团的需求服务并使所有国家和主要利益集团继续维持对食品法典的大力支持,粮农组织管理层对此表示极为欢迎。粮农组织管理层赞同这一目标,并重申将继续致力于对食品法典及其相关工作给予支持,重点是科学咨询和能力建设。同意需要为食品法典确立一个全面而明确的职责范围的意见。这一职责范围应该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然后提交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管理机构研究决定。

257. 关于食品法典工作的范围,粮农组织管理层认可将优先领域放在健康和安全方面,同时兼顾根据世贸组织现有协定(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要求,成员对国际食品贸易问题给予适当研究的期望。在这一方面,食品法典有关产品描述和信息标识等方面的工作应继续下去。关于在具体商品委员会/工作组减少对健康有关的工作的处理的建议,强调这种减少不应该导致标准的科学性下降,而标准的制定仍然需要有关具体商品专知的投入,包括对管理规范的专知。

258. 增加风险评估的资金支持是重中之重。对科学咨询和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有一个明确的预算和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粮农组织管理层同意需要进行确定优先领域工作的观点。但是,虽然粮农组织管理层同意关于改进对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科学咨询的质量、数量和及时性的建议,但这一过程需要时间和大量额外资源。粮农组织秘书处将与世界卫生组织磋商,研究向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建议的可行性。

259. 粮农组织管理层认为,评价报告的重点在于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为满足食品法典需要而在风险评估方面提供科学咨询的问题。在这一方面,管理层强调提供科学咨询的范围不仅限于食品法典,也是为成员国服务,尤其是对不具备风险评估能力的国家和其它用户服务。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采用的提供科学咨询的体系需要具有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服务和用户的需要。它在独立应对或在食品法典之前应对新出现的问题方面需要有必要的资源。

260. 粮农组织管理层支持加强科学专家委员会之间的协调职能。原则上同意关于建立一个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科学委员会的建议。但粮农组织管理层认为,该委员会的基本定位还需要细化,还需要对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范围和它与相关食品法典各个委员会以及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相互关系等给予明确。在关于设立联合协调员职位的问题上,其基本定位也需要进一步具体化。

261. 能力建设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对食品法典工作的参与、改善这些国家局部地区食品供应的质量和安全以及帮助它们进入国际市场方面的重要性得到强调。粮农组织管理层同意评价报告中对有关粮农组织的能力建设活动以及发展中国家需求的总体评估意见。管理层确认愿意开拓增加人力资源用于食品安全的能力建设的方法,并根据资源的情况在优先的发展中区域或分区域设立更多的食品安全职位。

262. 对有关加强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协调,以便更有效地利用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资源和避免重复劳动和矛盾的建议表示欢迎。然而,正式先验性地划分工作责任和分工的做法不切实际,因为能力建设工作往往根据各种情况不同而涉及联合活动和个别活动。粮农组织管理层同意,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应当定期向食品法典委员会通报他们的能力建设活动情况。

263. 粮农组织管理层确认它将支持为食品安全领域能力建设向捐助者筹集资金的工作,并承诺要推动现有和计划中的信托基金和项目之间的互补性和连续性。

计划委员会的报告25

264. 委员会欢迎该评价报告确立了评价的全面性、透明性和依赖性基准。成员国对于该项评价的重视通过以下方面得到了证明:成员国为评价过程提供了投入,食品法典委员会认真讨论了评价过程。

265. 委员会完全赞同该项评价确定的关于改进粮农组织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工作的四个主要领域,即:

266. 委员会比较详细地讨论了评价提出的建议,注意到这些建议是食品法典委员会2月份一次特别会议深入讨论的主题,2003年1月卫生组织执行局也进行了讨论。委员会注意到,食品法典委员会致力于实施符合该项评价的建议目标的战略,并开始了一个协商和讨论过程,以便在食典委6月份会议上可以讨论提交食典委的主要建议。委员会同食品法典委员会一起支持该项评价报告总的重点。成员们特别强调以下方面的重要性:

267. 普遍认为食品法典委员会召开年会是可取的。

268. 同食品法典委员会一样,委员会也强调粮农组织和卫生组织均需高度重视分配必要资金。一些成员还指出,如不增加粮农组织的总预算将很难实现这一重点。

269. 成员们总的支持这些建议的意向,但对以下方面的必要性和实用性提出疑问:

270. 关于在优先重视标准制定工作中与健康无关的方面以利于公平食品贸易的重要性,会上提出了各种不同意见。关于食典委就可接受健康保护程度形成更加一致的意见,用于制定其本身的标准的可取性,会上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271. 食品法典委员会及粮农组织和卫生组织管理层已经启动了一项工作计划,继续与成员磋商,进一步制定战略以实施评价报告建议的主要重点。这需要粮农组织和卫生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讨论,以确保资源的提供和改革方向代表所有成员的利益。计划委员会将在两年之后审议进展情况,以保持改革势头,并要求在那时提交一份后续行动报告。


22 PC 89/5(a)及PC 89/5 (a)-Add.1。

23 牛肉中的荷尔蒙;矿泉水。

24 ALINORM 01/41,第61段。

25 PC/89/REP,第46-53段。


Top Of PageNex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