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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知识产权会议

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食物和农业的影响。

6.1 背景

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食物和农业的影响,侧重这个主题的细节和综合方面,论坛成员显然对此感兴趣,尤其是作物会议和饥饿/食物安全会议。本次会议讨论的内容涵盖动物、渔业和林业及作物等方面。

6.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首先,用几句话来概括说明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即授予一个发明或 创造专有权以阻止他人自由使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或版权等。 知识产权的每种形式都有不同的要求,授予不同的权利。

例如,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实用性,并经充分描述可以被证实为发明的可以授予专利。有些不能授予专利,例如发现。专利权有时间限制,通常是20年,并只在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内有效。注册商标也有国家范围限制,商标权的时间限制可以延长。植物新品种保护(PVP)为新的植物品种提供保护,对所保护对象的要求是:以前没有商业出售,与现有品种有所区别,其有表现一致的主要特征,并且在很多年内保持稳定。与被授予专利的材料不同,受保护的品种可以用于培育新的品种而无需所有人的授权。

通常,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体系,最初是为奖励创造并促进创新而建立的,以补偿对 权利所有人对新发明研究的投资。高科技发明的投资是相当大的。作为交换,社会受益于新的发明得到揭示。

6.1.2 食物和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

在现代技术应用于农业领域的所有可能都表现出来之前,以活体生物为基础的发明被认为是自然现象,即发现,因此是不能取得专利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要求投入大量资金于研究和开发,然而其方法和产品却能轻易模仿。知识产权体系就提供了一种方法,确保投资方经济上有所收益,并使技术可以盈利。

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Diamond 对Chakrabarty一案中做了一项里程碑式的判决。判定一种活体生物、人工基因改良的细菌(假单胞菌属,经修饰以分解原油成分)可以被授予专利,由此开启了一个时代,私人资金大量投向生物技术,获得专利的新的生物技术方法和产品也层出不穷。许多生物技术公司和大学自此在生物技术的方法和产品领域申请并获得了专利,包括基因、病毒、细菌,甚至更高级的活体生物。

知识产权体系确能促进资金投入,而投资研究领域需要引起关注的是以下问题:

a) 可取得专利的条件

涉及活体物质时,发明和发现之间的区别成为问题。在某些国家,从固有环境中分离出一个基因并鉴别其功能,该基因及其序列就是一个可专利的发明。农业领域基因取得专利所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应该在此次会议上专门讨论。

b) “促进技术”(即对于利用其他领域生物技术方法和产品有重要意义的技术)的专利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影响发展中国家,也普遍影响各农业研究系统得到这些技术。

c) 开发一种农产品需要多重专利

这使研究计划的管理复杂化。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要求使用多种方法和产品,这些 方法和产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专利保护的内容。以转基因作物为例。首先,影响目标性状 (比如抗病或耐除草剂)的特殊基因,可取得专利。其次,控制这些基因表达的DNA序列,比如启动子也可能被授予了专利。转移外源基因最常用的两种方法,以及鉴别植物细胞是否成功地整合了外源基因的方法都是受专利保护的。因此,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开发新的产品需要使用很多被专利保护的技术。

“金稻”可作为一个例子用来展示知识产权的多重性。在这种水稻中转入了3种外源基 因(两种来自水仙,一种来自细菌),因此可以生产维生素A原。这个品种是瑞士和德国研究人员共同研究的结果,将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农民是很有意义的。然而,并行专利数量之多使这件事变得极为复杂。在开发这个品种所使用的技术和材料中,有70种是受专利保护的,分属32个不同的团体。

d) 特定基因的专利常常延伸到基因转移进去的转基因生物本身,因此使整个生物体都置于专利保护之中

这个问题在作物会议上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论。最后的经济收益都给了专利持有人,而最 初植物品种的开发者没有得到补偿。然而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最初的植物品种通过PVP得到保护时,通过协商,也有可能与专利持有人分享利益。

e) 农业产业过于集中

讨论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少数的跨国公司占据了农业生物技术的主导地位。来自发达 国家的公司在这个领域拥有很多重要的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权力就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例 如,据报道,1986~1997年间,大约270件关于土壤细菌苏云金芽孢杆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Bt)基因的专利是在OECD国家授予的,仅仅6个跨国公司就占约60%。生物技术产品的开发需要利用很多受保护的技术,私人部门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通常是交叉转让,包括互相交换专利产品或方法,而无需经济补偿。对于没有知识产权可进行交易的小型机构来说,转让谈判非常困难并且花费巨大。

从作物会议的讨论中,很明显看出许多与会者确信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农业生物技术的影响是相当显著的。与会者提到以下可能的后果:

· 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这个论点认为知识产权是强有力的,并且实际上往往是跨国公司拥有技术和产品的权利,这就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对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更加依赖;

· 对原属于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发达国家的公司从发展中国家获得的遗传材 料可以申请专利并且已经得到授予,特别是用于医药和美容的遗传资源。在有些情况下,缺乏合适的利益分享机制引发了相当多的争论。引用最多的例子是苦楝树(Azadirachta indica),这种树是楝科的一种,生长在印度次大陆,在那里苦楝 传统上用于农业、医药 和化妆品。世界范围内,大约有90个关于开发这种树的专利已得到认可。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授予这种树的一些特定用途,而这些用途对本地人来说是众所周知的,并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针对这一法律方面的挑战,欧洲专利局在2000年5月撤销了一个专利(EP0 436257),这个专利是授予美国一家跨国公司和美国农业部的,是一个具有杀虫剂和杀真菌剂性质的苦楝树种子提取物的专利,欧洲专利局判定它缺乏新颖性。专利诉讼的费用很高,是否要对这样的专利采取诉讼,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6.1.3 会议应当讨论的问题

本次e-mail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知识产权(关于生物技术产品和方法)对发展中国家食物和农业的影响。

会议期间应该考虑以下方面:

· 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食物和农业的影响(积极的或消极的)是什么?

· 比较对动物、作物、渔业或林业领域的相对影响;

· 这些影响在不同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区域是不同的吗?

· 这些影响对某些生物技术要比对其他的更有实质意义吗?

· 如果某些影响或后果对发展中国家是消极的,如何避免或减轻这种影响?

· 是否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缺乏一种合适的或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而影响了生物技术转让?

6.2 概要

此次会议主题的重要性从其他会议得到了证实,特别是作物会议(第2章),饥饿和食物安全会议(第7章)也在某种程度上证实了这一点。这些会议的参加者强调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可能的消极影响,例如提高了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生物勘探”的工作量,减少了技术转让并降低了发展中国发展他们自己的生物技术产品的能力。本次会议进一步深入讨论了这些问题。

很多(265人)论坛成员注册参加了会议,在8个星期内张贴出50条信息,涵盖了关于知 识产权主题的主要内容和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大部分与会者认为,知识产权对发展中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消极的。他们对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有两种倾向。其一是反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认为这个体系是错误的、不合适的,并提出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其二是接受现有体系,但通过一些策略来克服或减少与之相关的问题。

整个会议中,作物会议得到相当多的关注,比其他会议的都多,而知识产权中讨论最多 的是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略少一点。另外,基因改良是生物技术中专门提出来要特别关注的。如Srinivasan(7/5)指出的,这可能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影响对于具有多重专利(如转基因植物)的现代生物技术和产品,比对于那些源于传统生物技术的产品,如微繁殖或组织培养要大得多。

本书6.2.1部分中,按主题概括了讨论的主要问题。加入了信息的专门参考资料,给出了发信息者的姓名和张贴的日期(日/月,2001年)。这些信息可以在www.fao.org/biotech/ logs/c6logs.htm上浏览。一个与会者,Glenn Ashton,一天中张贴出两条信息,就用张贴顺序来区分(即,Ashton 12/4(1)指他4月12日贴出的第一条信息)。6.2.2部分给出了发送信息人的姓名及其所在国家。

6.2.1 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

6.2.1.1 知识产权和专利的背景知识

一些与会者提供了关于知识产权和专利的背景知识,加强或补充了原来提供给与会者的 背景文件。

Roger(9/5)强调,知识产权首先是对人类知识增长有所贡献的科学发现。正如Lettington (20/3)所说,它们是“一种有限的垄断,由个别国家授予的一种权利来回报做出发明或有用 的知识的公众。其政策上的考虑原因是,即使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由于垄断失去了一些利益。 但从有用知识中得到更多。” Roger (9/5)也提醒与会者,知识产权具有时间上和地理上的局限,那些永久的、世界范围的专利、商标或植物育种者权利是不存在的。他也提到专利不是为了商业化而授权,尽管Steane (11/5)指出许多生物技术专利常常不是为了商业化而是为了不让别人使用这种技术。Saunders (10/4)针对同样的主题写到,在某一特定的国家拥有一项专利是“消极的权利。它允许所有者排除其他人使用这发明。专利并不能允许专利所有人做任何事情”。

Saunders (10/4)对隐藏在申请专利背后的商业利益有所考虑,包括:

· 有两个原因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人愿意在发展中国家申请专利:i) 牟取利益,但这要求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很少同时在发展中国家出现,即发明创造的良好市场和实施专利的 手段(资金和有效的法律体系);ii)阻止发展中国家生产假冒产品(只有最大的国际公司会为此原因申请专利);

· 从专利中获取利益要求申请人有资金i)获得或批准专利;并且ii)实施专利;

· 在发展中国家获取专利许可的吸引力不大,因为市场很小,并且实施专利可能是昂贵的、缓慢的或者是不确定的。

6.2.1.2 发达国家的公司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遗传材料申请专利

现有知识产权体系最有争议的影响或后果之一(作物会议上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是“有许多例子说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在发达国家被授予专利,发展中国家的资源所有者对此常常一无所知,也没有人征得他们的同意” (Srinivasan,22/3)。“生物剽窃”这个词常常被用来形容这种现象。引发挫折感和愤懑的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被发达国家用户侵占(或者如Ferry (23/3)所说的“劫掠”),显然目前缺乏足够的手段来阻止这种事情发生(Vasquez, 3/5)。发展中国家的农民所做的贡献得不到感谢也无法参与分享利益。

Ageeb (21/3)提供了一些例子说明生物技术公司声势浩大地将发展中国家具有商业价值的遗传材料申请了专利,并利用了这些国家土著居民已有的本土知识。讨论得比较仔细(如Srinivasan,26/3)的一个例子是2000年3月授予豆类的美国专利6,040,503,这种豆遇热膨胀(爆裂),是来自南美洲的安第斯地区的Nuna豆与普通豆的杂交品种(可以在164.195.100. 11/netahtml/srchnum.htm网上通过搜索专利号看到此专利)。Srinivasan (22/3)表示对此专利持保留态度,并主张应该采取更严格的知识产权审查规则。他报告了一些令人关注的情况,包括安第斯农民团体出于保存目的而无偿提供(来自公共基因库)遗传材料,以及事实上本地人已经知道Nuna豆的爆裂特点(Srinivasan, 22/3和26/3)。Lin (23/3)反而提出品种是具有新颖性的,专利是正当的。他强调,专利覆盖不是直接与Nuna豆有关而是其与普通豆杂交后生产出一个新的品种,更适应美国较温和的气候。

Gallego-Beltran (30/4)认为生物技术公司将大学当作“中介”以便更容易地获得有价值的生物材料。他谈论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机构之间合作的最终结果是研究人员“ 有时是自愿的,有时不是,只是像样品收集者和从“南”到“北”的信差那样工作”,而“ 夺到”生物材料常常是合作的主要动机之一。尽管事例来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参加人(Olutogun, 4/5;Wingfield, 4/5)也有这方面的经验,并认为这也反映了发生在他们大陆上的一些情况。Ndegwa (2/5)强调Gallego-Beltran (30/4)描述的情况在发展中 国家常常发生,并会更加严重。

Ndegwa (2/5) 和Ageeb (21/3)都强调发展中国家需要采取行动,因为“处于生物资源丰富地带的国家应该保护他们的自然遗传资源和当地的本土知识”(Ageeb, 21/3)。Ndegwa (2/5)说开始应该是政府和研究机构投资建立必要的知识产权和法律能力,来“保证他们不会无知地被发达国家或机构欺骗。与自己不理解的体系作对是无益的”。她提到,在现阶段,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大学会签署合作研究的合同,但没有理解合同中包含的知识产权条款,而在发达国家会有法律/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在签署任何合同之前审阅合同。

参加人员看起来都认为,到目前为止,由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新开发的生物技术只有很少的或者根本没有经济收益(Ageeb,21/3;Ferry,23/3;Srinivasan,27/3;Vasquez,3/ 5)。Ferry (23/3)说,大的公司从这些遗传资源上挣了很多钱,他们应该还一部分给这些国家的穷苦农民。Ageeb (23/3)指出在当今的生物技术时代,工作单位是基因而不是生物体,因此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稀有的有价值基因(他用了一个词“绿金”)被使用,国家应该要求补偿。Srinivasan (27/3)提出,为了保护利益,应该在不同国家进行遗传资源价值的评估,在某种基础上,比如根据发展中国家贡献的种质资源的数量,发达国家将此作物的价值的一部分与发展中国家分享并用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更强大的知识产权体系。

Srinivasan (7/5)指出这个问题可能会损害经济,因为“如果发达国家把专利授予了来自发展中国家特定地区的产品,这些地区会由于出口减少而经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为了解释这个问题,他引用了一个特殊的例子:1997年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家公司获得的Basmati水稻品系和谷物的美国专利5,663,484。由于专利持有人在美国境内以及出口的时候都将此水稻称作“Basmati”,他认为这将损害印度和巴基斯坦传统的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Basmati水稻向世界(包括美国)的出口。

或许可以期望“生物多样性公约”能有助于解决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的问题(Vasquez,3/5),因为它提供了“一种保存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法律约束框架,而同时寻求建立利益分享的机制” (Ndegwa, 2/5)。另外,公约中的第16(5)条表明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各方将合作起来确保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能支持它[CBD]的目标,而不违反它的目标(Van Overwalle,4/5)。然而,Wollny (21/3) 认为,就植物遗传资源而言,生物多样性公约没能保证当地和本土团体受保护并得到利益。与会人员也说它更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是发展中国家(Lettington,20/3;Ndegwa,2/5) 。Steane (11/5)也指出,主要的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国之一(美国)还没有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不受其限制。大家也提到了另一个国际条约,《食物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在这个问题上可能起的作用 (Lettington,20/3;Wendt,11/4)。

整个问题的核心是什么能授予专利以及发明和发现之间的区别。正如Lettington (20/3)指出的,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特别在发达国家,关于生物材料,需要澄清在什么程度上过去已经存在的东西可以被“发明”。在这个意义上,有些与会者发现很难同意把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看作是发明而不是发现(Ageeb,21/3;Fakir,21/3;Srinivasan,22/3)。Graff (12/4)认为,知识产权体系的失败之处就是没有明确定义什么东西可取得专利,即“清晰地 划分什么应该归入国家的人类知识(或遗传资源)公共部分,什么能合法地在国家境内作为 私有的知识或技术(或遗传资源)得到保护”。他指出,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定义什么可以 取得专利,不同的国家都有所不同,而且在每一个国家的政策也会随着时间改变。他以美国为例,认为对于什么是可取得专利的定义可能很难做出特殊的改变。

6.2.1.3 对农业研究的影响

这个问题在整个会议期间经常提起。与会者认为知识产权已经影响了农业研究的质量,也影响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甚至在私人公司之间的合作研究的性质。

a) 研究质量

大多数对这个问题的评论认为知识产权减慢了相互感兴趣的研究伙伴之间的合作研究和知识流动,因此对承担的研究的质量有负面作用。Wollny (21/3)报道,由于知识产权问题而推行的关于国际间动物遗传资源的研究和交换的限制性国家政策,在某种情况下阻碍了真正的研究的进行。Glover (28/3)提到Barton教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2000年287卷1933~1934页),这篇文章说到现行美国专利法所引发的3个问题中的一个是“专利有一种复杂的并阻止有用的和所期望的后续研究的倾向,当专利授予‘用途广泛的信息和技术’或者‘基础研究方法’时,这是可能发生的”。

Fakir (29/3)同意发表在《科学》杂志(1998年,280卷,698~701页)上的观点,即与“大众悲剧”(资源所有人太多而造成资源使用过度)不同,专利在研究中的复杂扩散方 式导致“大众抗性”,所有人有权排除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使用不足,即研究和创新被众多专利所有人抑制住了而不是被激发出来。这个观点也得到Lin (27/3)的认可,他说专利阻碍了私人企业的知识和遗传物质的流动,常常会导致生物技术公司放弃有希望的农业研究方向,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运作自由度”,因为竞争对手拥有专利。Ndegwa (2/5) 和 Tripathi (2/5)得出的结论也是知识产权并不鼓励创新。

然而,Roger (9/5)认为,“专利提供了透明的关于科学知识的信息,如果限制专利,恐怕会丧失透明度”。De Lange (11/5)对此持异议,认为“科学家所研究的内容如果是可以申请专利的,他就可能较少和同伴交换信息,以防止别人偷走他的想法并申请专利”。Roberts (14/5) 不同意De Lange的说法,他认为有许多科学家在私人部门工作,一旦专利申请已提出或公开,公司就会同意公开发表研究结果,而如果没有申请专利,他们会更小心并尽力保守秘密。

b) 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合作研究

Roberts (14/5)指出,公共部门研究经费不足,因而私人部门的研究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知识产权对私人部门的研究是个非常重要的激励。然而,对作物改良来说,知识产权限制了 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知识和改良种质的流动,这对穷苦农民来说特别不利,他们曾经从 “绿色革命”的这种流动中受益(Glover, 26/3)。除了想削减公共开支(Cummings, 9/4),公共-私人合作伙伴关系常常被鼓励去从事有利于公共物品类的研究,“私人部门所研发的知识和技术”,国际农业研究中心也有这样的趋势(Immonen, 2/5)。

然而她也表示出对这种合作伙伴关系的担心,因为合作协议可能要求保密,并限制与较大的研究团体分享思想——这有可能最终损害公共部门的研究成果(Immonen,2/5)。Ferry (11/4)极力主张那些研究发展中国家感兴趣问题的公共实验室,应该与那些符合他们公共职责的私人部门谈判、签约,否则就应该拒绝他们。Immonen (2/5)的论调相似,他说如果他们有谈判能力,公共团体应该避免与私人部门签署排他性的合作协议,而应该保持他们共享信息的权利。

c)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研究

与会者也讨论了知识产权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研究性质的影响。Lettington (20/3)认为农业领域的专利申请打破了原来在农业研究中隐含的、传统的使用和利益分享(ABS)机制(即发展中国家免费提供他们的遗传资源,也免费接收发达国家的成果),而代替以不对称的体系:免费使用遗传资源而不分享研究带来的收益,即“全A无BS”。他提到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明确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就是对这种状况的回应,使用方现在也应该对使用遗传资源付费。

Gallego-Beltran (30/4)表示了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不平等合作研究的关注,发 达国家得到发展中国家有价值的遗传资源,但主要的(如果不是全部)研究是在发达国家做 的,因此给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回报是最少的。Ndegwa (2/5)强调说,由于知识产权以及私人部门的主导作用逐渐提高,信息的自由交换成为过去,发展中国家的大学(与他们在发达国 家的相应伙伴不同)还没有适应新的现实。她对现实情况总结如下,“私人部门用美元计价科学信息,北部(发达国家)的大学正最大程度地通过知识产权而“私有化”...... ,而南部(发展中国家)的大学正在(或愿意)按照科学哲理做科研,但他们资源匮乏”。

6.2.1.4 知识产权是否支持发达国家和生物技术产业的利益要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有些与会者认为,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真正的本质是歧视发展中国家,因为它不公平地赋予了发达国家产出的生物技术结果更多价值,而不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常常用来产生生物技术产品)和发展中国家的团体贡献 (Lettington,20/3;Srinivasan,22/3和27/3;Granda,28/3;Ferry,10/4;Vasquez,3/5)。

有些与会者更极端一些,认为发达国家实际上是用知识产权来控制并继续剥削发展中国家(Ashton,12/4( 2);Olutogun,4/5)。例如,Ashton,12/4(1)认为,赛场明显地偏向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只是“在更现代的经济模式下推行殖民主义”经济政策的工具。另一些人强调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扮演的特别角色,说他们利用知识产权纠集力量并形成市场垄断(Let ti ngton, 20/3; Ageeb, 21/3; Fakir, 21/3)。Lettington (20/3)认为, 除了知识产权,他们也利用其他机制,比如为了同样的目的与农民签订合同,或使用遗传用途限制技术,“实质上建立一个管理系统以规避知识产权和政府授权”。

为了揭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方面的鸿沟,以及所有力量集中在少数 几个生物技术公司手中的现状,Granda (28/3)提到了1999年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的统计,说发达国家占有世界范围内97%的专利;发展中国家授予的专利80%以上属于发达国家的公民,前5名生物技术公司控制了超过95%的转基因专利。基于发展中国家授予的大部分专利是发达国家的公民所申请的,有些与会者认为给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来统一或形成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建立他们自己在这方面的能力,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能够实施他们在发展中国家得到的专利(Ndegwa,2/5;Vasquez,4/5)。

然而Roger (9/5)强调,因为经济原因,与发达世界相比,只有很少数的生物技术专利是发展中国家授予的。就如Saunders (10/4)指出的,当一个公司考虑到哪里去申请专利时,它首先会预测该发明的市场,衡量其成本和预期的赢利以及赢利的可能性和时间。他认为,例如,与林业/纸有关的发明,一个公司可能只在“加拿大、斯堪的纳维亚、日本 、美国、巴西以及缅甸和泰国”申请专利,或者根据现有的经济来源,在这些国家 的一个子系统申请专利。Roger (9/5)强调说,尽管如此,专利的科学内容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可以得到的,可以自由地在没有授予此专利的所有国家内使用。正如Ndegwa (3/5)所解释的,“专利所有人只能在专利保护实施和授予的地方行使他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一个美国发明人是在美国寻求并得到专利,但没有在委内瑞拉申请,他就不能在委内瑞拉行使他的权力。尽管后者和美国一样都是WTO的成员国。实际上,任何人都能在委内瑞拉使用发明而不侵害其专利所有人的权利。

6.2.1.5 避免或减少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负面影响

从此概要的前一部分(6.2.1.2~6.2.1.4节)来看,很清楚,会议上的大部分评论都强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负面影响,比如对于农业研究或遗传资源和知识的所有权。在背景部分的6.1.3节中,建议与会者应该讨论如何避免或减少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食物和农业的负面影响或后果。与会者对这个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决途径。第一个是要求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再次评价,并提出更好的一种。第二个途径是接受现有的制度并且寻找策略将其负面影响最小化。

a) 重新考虑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提出更好的制度

Lettington (20/3)给这个论据作了很好的总结,即“必须认真地对知识产权体系在农业领 域的应用重新评估——这不是指它应用在农业领域,而是它正在造成不平衡,对最脆弱的部分有负面影响”。与会者提出了各种“再评估”方法。Ferry (23/3)强调 问题的道德尺度,并认为体系应该有所改变,不是给北方和南方同样的权利,而是给 南方更多的权利,为以前错误地对待遗传资源,也为他们的贫困现状而给他们以补偿。Srin ivasan (22/3)强调说需要一种体系来关注知识产权和农民的权利(即农民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因保存、改良农业遗传资源和使之能在应用方面做出贡献而得到的权利)之间的矛盾。他提出作为必要条件,遗传资源所有权的概念应该被取消。他也呼吁“灵活的知识产权”,这会保证发展中国家农民的权利,能继续传统做法,比如在农场保存种子或用谷子换种子。

Ashton, 12/4 (1和2),得到了Gallego-Beltran (30/4)的支持,认为对生命形态申请合法的所有权本质上是错误的。他因此提出“整个知识产权体系需要重新考虑并重新谈判”,存在一系列的可能方案(Ashton, 12/4(2))。目前,正如在背景材料里解释过的,特殊基因的专利常常扩展到导入此基因的植物。他提到了一种可能性,是以“比例所有权原则” 为基础的,任何转入的遗传成分的价值都只是整个价值的一部分,整个所有权很大一部分将留在传统种子所有人和培育人手中。这个概念也得到了Steane (11/5)的支持,然而,他警告说许多发达国家并不欢迎重新评价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

b) 接受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设法使其负面影响最小化

尽管有些人可能认为现有的体系是不公正的,他们感觉到最好还是接受它,同时找 办法来减少它的负面影响。这种困窘在Ndegwa (2/5)的话中反映出来:“舞台已经搭建好了,占有的形容词‘我的’一天又一天在代替‘我们的’。即使逆转现状是可能的,我们也不能站在一边,等待一个没有知识产权的世界。我们必须在现有条件下做到最好。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机构必须投资建设必要的知识产权体系和法律能力”。

发展中国家的本土知识和资源被发达国家的公司申请了专利,是这个会上通常提到的负面影响之一(见6.2.1.2节)。登记本土资源来保护它们,是与会者提出的一种具体的保护行动。Sri nivasan (22/3)认为,国际组织应该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人们在发展中国家取得本土技术的专 利。Wendt (11/4)也坚持说现有的(传统)资源的官方登记是建立和实施公正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之后的主要特点之一。

减少负面影响的另一策略是对现有正在使用的专利登记方式进行微调。Glover (28 /3)描述了Barton教授2000年发表在《科学》杂志的一篇文章中提出的对美国专利体系的三个改进,即提高取得发明专利的标准;确保专利不会限制后续的有用研究,最后是简化合法驳斥无效专利的过程。Glover (28/3)认为,说如果能在国际范围内采用这样的改革 ,使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并解决背景材料中提到的和整个大会期间讨论的一些问题,可能有助于改进专利体系。Srinivasan (2/4)提出知识产权对创新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建立平稳、简单和花费较少的转让方式”来减少,这个观点在该领域近期举办的研讨会上也提出来了(Lin, 9/4)。

Roger (9/5)提醒说国家有选择保护机制的权利,有些保护机制比其他的更严格。他强调 说,例如,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中,育种者除外的条款建立在UPOV协定的基础上,该条款确保为育种目的能自由地使用该品种,而在其他体系中这可能就不是这样的。

在会上,与会者也认为知识产权体系对发达国家和少数生物技术跨国公司的利益的支持,超过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支持(见6.2.1.4节)。生物技术公司大范围合并的一个原因是 他们需要使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库扩到足够大,使他们能生产出可以商业化的作物品种。在 2001年2月的一个会议上,洛克菲勒基金会的Toenniessen博士指出,国际农业研究系统还没 有这样的知识产权体系,因此国际农业研究系统内传统的作物改良材料的流动就被切断了(Glover, 26/3)。因此他提出,要改正这个现象,公共部门的农业研究机构应该将他们的知识产权汇总到专业管理的知识产权体系中,而这些体系是专门为穷苦农民服务的。Graff (12/4)报导说,与此类似,最近一个研讨会的建议之一是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研究和发展需要一个“技术转让多边办公室”来获得和管理知识产权,同时也管理他们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内部交换和汇集。Lin (27/3)感觉私人产业可能也会支持“基本技术交易所”这一建议,使知识和材料更自由地流动。

Van Overwalle (4/5)强调发达国家政府可以补救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主导地位所引 起的某些负面影响。他说政府应该激励他们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私人公司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免费使用或转让遗传技术和转基因种子专利的机会,如果这些技术或种子只是用在当地小规模的商业行为和交易上。同样,Garnda(7/5)认为,GM技术应该对不产生经济回报的公共作物领域开放。

如果私人产业开发的生物技术产品对发展中国家的饥荒很重要而且也受知识产权保护,Ferry (11/4)认为中等程度的竞争可能会使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提供这种产品,南非提供治疗 爱滋病药物就是这种情况。他说世界饥饿和食物安全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基于这一点,可以证明这种情况是正当的。对于同样的问题,Srinivasan (22/3)认为,私人公司和国际组织 之间以合理的价格提供产品交易是应该受到鼓励的。

6.2.1.6 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知识产权立法

在会议期间,与会者提出了一些特别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问题,即国家知识产权立法趋同的问题,以及知识产权立法中侵权和执行的问题。

a) 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趋同问题

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一直比发达国家的要弱。然而,最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立法更一致了。在这个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一个关键因素 (Ndegwa,2/5和3/5)。这一国际协议将WTO所有成员国 联系到一起,并确定了在国家水平上执行知识产权的某些最低标准,以此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体系的统一(Ndegwa,3/5;Vasquez,4/5)。

因为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有很多重要的含义,也是许多争论的来源,对它有些特殊的议论并不奇怪。有些与会者认为,TRIPS协议是美国推动的,旨在使专利法律全球化(Glover,28/3; Vasquez,3/5和4/5)。Ndegwa (2/5)认为这些协议,比如TRIPS,更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是发展中国家,更有利于私人部门而不是公共部门。Vasquez (3/5)坚持说,这个协议将加重世界上的不平等,应该重新审视或者放弃。然而,Lin (3/5)强调,在应用TRIPS协议的规定时,国家政府是有一些灵活性的,即:

· 植物、动物以及生产植物和动物的生物方法可被拒绝授予专利;

· 威胁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可被拒绝授予专利(尽管Roger (9/5)认为决定哪些专利属于这种情况可能比较困难);

· 虽然植物品种应该得到保护,但可以用专利或者用有效的特别系统(如PVP)来保 护。

Tripathi (14/5)感觉到,由于TRIPS协议将(PVP这类)知识产权体系用于植物品种,造成增加相关的财务费用和减少植物多样性的潜在风险,可能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农民的利益。根据在英国和巴西等不同国家中的研究,她还认为,引入PVP将会强化种子产业(Tripathi,2/5) 。

b) 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侵犯和执行

Saunders (10/4)对该话题中隐含的经济问题做了说明,他解释说“要求‘过高’价格的专利持有人为侵害者创造了市场。一个成功侵权的侵害者促进了专利持有人实施专利。然而,侵害专利权在发展中国家受到支持,因为远方的专利持有人在一个小规模市场里寻求有限的价格损失而实施专利的费用会大大提高”。

最近在加拿大有个非常公开的案例,孟山都公司成功地控告了一个农民,Percy Schmeiser,他非法种植了该公司申请了专利的转基因canola油菜种子,尽管该农民坚持说种子是意外地掉在他的农田中的( Srinivasan, 2/4; Cummings, 9/4),这个事件引起了对发展中国 家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些评论。Hollis (9/4)认为,如果有足够的政治和经济砝码,一个种子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推行类似的策略能提高它对市场的垄断,而所产生的依赖性会让农民处于不利的位置。Srinivasan (2/4)争辩说,类似的牵涉到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审判会导致生物技术的倒退,并会“对适于特殊作物/地区/国家的本土生物技术的发展有阻碍作用”。因此他建 议说,不同国家需要有不同的标准执行和保护知识产权,尤其在食物和农业部门,调查的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印度)的专利价值比发达国家的低很多,而农业领域的专利价值又比其他产业的更低。

然而,Wendt (5/4)强调了拉丁美洲种子公司面临的问题,他觉得有很多农民利用PVP中的免除条款种植被保护的品种并把它变成商品。因此他说,如果公司“不追究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其新品种很快会失去控制并且不可能再被出售。”

Wendt (11/4)也注意到,有些拉丁美洲国家在他们的国家法律里明确了一些关于农民权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分享利益的内容。然而,他说,执行这些法律仍有困难,而国际组织,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能够帮助提高公众对保护知识产权和传统资源重要性的认知。

6.2.1.7 专利的多重性

正如背景材料中指出的那样,人们特别关注需要多重专利技术来开发一种生物技术产品的情况及其后果。例如,开发一种转基因的抗虫作物可能要涉及受保护的植物品种,以及与选择标记基因、抗虫基因、转化技术、启动子和其他在植物细胞中表达所需的调控因子有关的专利(Srinivasan, 7/5)。生物技术产品中的专利多重性使这些产品更昂贵(Srinivasan, 22/3),并意味着甚至一个单独的知识产权持有人都可以阻止一个产品的商业化( Srinivasan, 7/5)。此外,由于建立“防御性专利体系”的策略,这些体系中往往包括一些不重要的“发明”,私人公司可能有相当大的权力 (Glover, 28/3)。办理知识产权有关的费用可能会相当大,“这是因为在个人专利和包括了很多属于不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技术的单一产品中,产权的定义是大致的或粗略的” (Lin, 9/4),这可能成为创新的主要制约(Fakir, 29/3)。

6.2.1.8 植物新品种保护

研究具体的知识产权时,会议中的大部分讨论都围绕着专利。然而,有些观点也是与PVP(植物新品种保护,即植物育种者权利)相关的。PVP的法律通常是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协定为基础,该协定签于1961年,并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作了修订(Roger, 9/5)。为了得到授权保护,一个品种必须符合新颖性、差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标准(Archak, 7/5; Roger, 9/5),尽管Archak (7/5)指出定义差异性并不容易。

Wendt (11/4)说在拉丁美洲,植物新品种保护比专利更重要。他指出“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专利之间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不同点:第一,‘农民特权’,即允许农民可留种自用;第二,‘育种者权利’,即允许任一植物育种者用受保护的品种为基础来选育新品种,无须得到受保护品种原所有人的预先许可”。因此他总结说,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了更多的得到遗传材料的机会,这个观点也得到Roger (9/5) 和Steane (11/5)的支持。

6.2.1.9 家畜领域

正如Steane (11/5)所指出的,会议上的大部分信息有关植物,这部分已经有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他提出知识产权对动物的作用现在是有限的,但影响是巨大的。Ageeb (23/3) 说,生物技术的进展在家畜方面比作物或药材方面要慢一些,但预计“在不远的将来,热带地区家畜的遗传材料将极大地影响生物技术的革命”。Wollny (21/3)怀疑,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动物遗传资源的政策现在能否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带来实际利益,因为大部分遗传材料“还不知道有什么用处或功能,还没有现成的市场价值”。因此他建议,应该使用保存资源的标准,将来,有了生物技术的发现后,决策者可以制定适当的使用协议和遗传材料的转让协议。最后,Steane (11/5)指出,植物部门决策者有现成的专利或PVP方案,而家畜领域没有相当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规,因此与可专利的定义相关的问题对家 畜部门来说更重要。

6.2.2 提供信息的与会者姓名及其所在国家

Ageeb, Abdelgadir. 加拿大

Archak, Sunil. 印度

Ashton, Glenn. 南非

Cummings, Claire. 美国

De Lange, Wytze. 荷兰

Fakir, Saliem. 南非

Ferry, Michel. 西班牙

Gallego-Beltran, Juan. 哥伦比亚

Glover, Dominic. 英国

Graff, Gregory. 美国

Granda, Willy Valdivia. 美国

Hollis, Kevin. 美国

Immonen, Sirkka. 意大利

Lettington, Robert. 肯尼亚

Lin, Edo. 法国

Ndegwa, Rose. 肯尼亚

Olutogun, Olusanya. 尼日利亚

Roberts, Tim. 英国

Roger, Pierre. 法国

Saunders, Thomas. 美国

Srinivasan, Ancha. 日本

Steane, David. 泰国

Tripathi, Ruchi. 英国

Van Overwalle, Geertrui. 比利时

Vasquez, Chela. 美国

Wendt, Jan. 智利

Wingfield, Brenda. 南非

Wollny, Clemens. 博茨瓦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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