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下一页


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

CODEXSTAN1?1985(第1次修订-1991)[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或用于公共餐饮业的所有预包装食品以及有关此类食品说明的某些方面。[2]

2. 术语定义

在本标准中:

3. 一般原则

4. 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识

根据所标识食品的情况,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注明以下信息,单行法典标准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种类名称 类别名称
不包括橄榄油的精炼油 与‘植物’或‘动物’一词一起连用的‘油’,如恰当使用,可用‘氢化’或‘部分氢化’一词予以分类。
精炼油脂 如恰当,‘油脂’可与‘植物’或‘动物’一词一起连用。
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的淀粉。‘淀粉’
泛指为另一种食品配料的各种各类的鱼,如果此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没有指出鱼的具体品种。 ‘鱼’
泛指为另一种食品配料的各类禽肉,如果此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没有指出禽肉的具体种类。 ‘禽肉’
泛指为另一种食品配料的奶酪或混合奶酪,如果此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没有指出奶酪的具体种类。 ‘奶酪’
在食品中单一或混合的重量比例未超过2%的所有香料和香料提取物。 如恰当,可称为‘香料’、‘调味品’或‘混合香料’。
在食品中单一或混合的重量比例未超过2%的所有香草和部分香草。 如恰当,可称为‘香草’或‘混合香草’。
用于生产口香糖胶糖基的各种胶糖备料。 ‘胶糖基’
各种原料糖。 ‘糖’
无水葡萄糖与水合葡萄糖。 ‘葡萄糖’或‘右旋糖’
各种酪蛋白酸。‘酪蛋白酸’
压榨、螺旋压榨或精炼可可脂。 ‘可可脂’
不超过食品重量10%的所有蜜饯水果。 ‘蜜饯水果’

5. 附加的强制性要求

6. 免除强制性标识的要求

除调味品和香草外,产品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免受第4.2和第4.6至第4.8段要求的约束。

7. 任选标识

8. 强制性信息的表述

 

[1]  《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准则》由1981年食品法典委员会第14届会议通过,随后在1985年及1991年的第16届及第19届会议上进行了修订并在1999年及2001年的第23届及第24届会议上进行了修正。根据《食品法典总则》,本标准已提交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及准成员供其承认。
[2]  通报承认本标准的立场时,要求各国政府指出该国实施而本标准未涵盖的有关在标签上提供强制性信息的所有规定。
[3]  本一般原则涉及的描述或说明的例子将在关于声明的法典通用准则中列举。
[4]  依据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所提供的建议,由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考虑对该清单的内容进行增补和(或)删除。
[5]  承认本标准的政府应对该国的强制性要求予以说明。
[6]  净含量的说明表明包装时的数量,依据数量监控平均体系,该说明是强制性的。
[7]  依据数量监控平均体系,沥干物重的说明是强制性的。
 


上一页上面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