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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声明的使用准则

CAC/GL23-1997[1]


营养声明应与国家营养政策一致并支持该政策。只有支持国家营养政策的营养声明方可允许使用。


1.范围

2.定义

3.营养标识

任何作了营养声明的食品应根据营养标识的法典准则第3节的规定贴上营养声明的标签。

4.营养声明

只允许使用与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及其成份、纤维、钠、维生素和矿物质有关的营养声明。营养标识的法典准则中的营养物参考值(NRVs)已对这些作了规定。
5.营养物含量声明

6.比较声明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允许使用比较声明。比较声明以出售的食品为基础,同时按照食品标签上的指示进一步考虑消费所必需的制作。

7.营养物功能声明

8.有关膳食准则或健康膳食的声明
如满足下列条件即允许使用与膳食准则或“健康膳食”有关的声明:

成分

声明

条件

 

<

不超过

能量 大卡(170 千焦) 每100 克(固体)

20 大卡(80 千焦) 每 100 毫升(液体)
  4大卡每100 毫升(液体)
脂肪 3 克每100克(固体)
1.5 克每100毫升(液体)
  0.5克每100 克(固体) 或100 毫升(液体)
饱和脂肪

[4]

1.5 克每100 克(固体)
0.75 克每100 毫升(液体)
和10%的能量
  0.1克每100克(固体)
0.1克每100 毫升(液体
胆固醇 [4]

0.02 克每100克(固体)
0.01克每100毫升(液体)
  0.005克每100克(固体)
0.005克每100毫升(液体)
    并且,对于两种声明,均少于:
1.5 克饱和脂肪 每 100 克(固体)
0.75 克饱和脂肪每 100 毫升(液体)和饱和脂肪能量的10%
0.5 克每 100 克(固体)
0.5 克每100毫升(液体)

很低
0.12克每100克
0.04 克每 100 克
0.005克每100克
蛋白质 来源
营养物参考值的10% 每100克(固体)
营养物参考值的 每100毫升(液体)
或营养物参考值的5% 每100 大卡(营养物参考值的12% 每 1 MJ)
或每份定量营养物参考值的 10%
2 倍于“来源”值
维生素和矿物质 来源

营养物参考值的15% 每 100 克(固体)
营养物参考值的7.5%每100 毫升(液体)
或营养物参考值的 5% 每100大卡营养物参考值的12%每1 MJ)
或每份定量营养物参考值的15%
2倍于“来源”值

 



[1]  法典营养声明的应用准则已于1997年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2届会议上通过,并已作为咨询文本送达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全部成员国和准成员国,以供各国决定如何使用该准则。
[2]  本定义与法典营养标识准则(CAC/GL2-1985,1993年第一次修订)中的定义相同。
[3]  为清楚解释定义而引用这些示例。
[4]  就“低饱和脂肪”的声明而言,应在适用的情况下对转脂肪酸予以考虑。本规定因此适用于声明为“低胆固醇”和“不含有胆固醇”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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