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1 食品法典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于2004年6月28日至7月3日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本届会议由食典委主席Stuart Slorach博士(瑞典)主持,得到以下副主席的协助:Claude J. S. Mosha博士(坦桑尼亚)、Hiroshi Yoshikura博士(日本)和Paul Mayers博士(加拿大)。来自 89个成员的 337位代表、副代表和顾问以及包括联合国机构在内的 37 个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 65 位代表出席了本届会议。包括秘书处名单在内的与会者名单载于本报告附录I。

2 由粮农组织助理总干事Hartwig de Haen先生和世界卫生组织助理总干事兼总干事办公室主任Denis Aitken先生分别宣布会议开幕。


通过议程(议题1)[1]

3 食典委通过了暂定议程作为其本届会议的议程,条件是在议题8“财务和预算事项” 之后立即讨论议题15“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用于促进参与食典工作的项目和信托基金”。

4 食典委注意到,根据《议事规则》第II条第5款,欧洲共同体代表团介绍了欧共体与其成员之间的权限分配,详情见LIM.3和LIM.25。

主席关于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和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报告(议题2)[2]

5 根据议事规则第IV条第5款,主席向食典委报告了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和第五十四届会议结果如下。

6 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了以下事项:战略和管理事项;预算、规划和计划事项,包括费用节约措施;关于提供科学咨询意见的优先重点的确定;有关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信托基金的事项;各规范委员会和工作组提出的事项。

7 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注意到自第五十三届会议以来预算和财务状况好转,审议了进一步采取费用节约措施的必要性,获悉关于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用于促进参与食典工作的信托基金的活动。执行委员会审议了以下事项,并就这些事项向食典委提供了咨询意见:关于新工作的建议,包括生物技术食品工作组和动物饲料工作组今后可能开展的工作;关于停止工作的建议;各规范委员会和工作组提出的事项;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有关科学咨询意见方面的事项。

8 食典委注意到执行委员会的许多建议将由食典委在相关议题下审议。


《程序手册》修正案(议题3)[3]
 

《议事规则》拟议修正案
 

关于扩大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职能及有关预算和开支事项的拟议修正案

对规则VIII.5-观察员的拟议修正案

9 由于议事规则第V条第6款中规定的法定人数没有达到,食典委不能通过拟议修正案,同意推迟到下届会议审议。

关于修改《程序手册》其它部分的建议

食典标准和有关文本的制定程序修正案

10 印度代表团提及其书面意见,提出了一些修正案,以便更加具体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在第二部分《严格审查》项下,该代表团还建议作出决定将工作委托给另外一个委员会而不是原来“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 所委托的那个委员会;删除关于确保标准草案“技术上和法律上可行” 这一要求(第7段),因为技术方面问题应由有关委员会处理。该代表团还建议,监测工作应当仅适用于制定标准方面的进展,不应当包括第8段末所列的要求;严格审查不应当用于步骤5和步骤8,而是仅用于新的工作。新加坡代表团建议对第2段进行修改,以表明食典委应当作出决定“重视” 严格审查。这些建议得到其他若干代表团的支持。

11 印度代表团建议在整个文本中提及一致同意而不是三分之二多数。其他代表团支持目前的文本,指出在食典框架内没有一致同意的定义。食典委还注意到,三分之二多数的要求已经载于现行的《制定程序》,如此重大变动将需要总原则委员会审议。

12 一些代表团建议将文本返回总原则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因为提出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他若干代表团强调必须通过关于《严格审查》的《制定程序》修正案。因为这对于执行委员会能够根据食典委第二十六届会议有关这方面的决定履行其标准管理职能至关重要。

13 经讨论后,食典委同意对《严格审查》第2段进行修改,提及“重视” 严格审查;并对第7段进行修改,以删除关于确保标准草案“技术上和法律上可行” 的要求。在作了这些修改之后,食典委通过了提出的《食典标准和有关文本的制定程序》修正案。食典委还同意将印度提出的其他意见提交总原则委员会。
 
关于任命主席的标准草案

各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的东道国政府准则草案

关于举行各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会议的准则草案

各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主席的准则草案
14 食典委通过了总原则委员会提出的文本。
 
有关分析和抽样方法的事项

关于挑选单个实验室验证的分析原则方法的通用标准

供食典使用的分析术语修正案
15 食典委通过了总原则委员会提出的文本(见本报告附录II)。
 
有关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定义
16 食典委临时性通过了这些定义以便列入《程序手册》(见本报告附录II),条件是总原则委员会将在必要时根据以下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审议这些定义:农药残留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食品中兽药残留委员会,肉类卫生委员会,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委员会。
 
可追踪性/产品追踪的定义
17 印度代表团对定义有疑问,因为定义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表明生产、加工和分配阶段,现有文本可能导致潜在贸易壁垒,因此建议在定义的最后一句之前增加“尽可能” 一词。其他一些代表团支持印度代表团的意见。

18 若干代表团支持现有定义文本,因为该文本是总原则委员会大量讨论的结果,对于促进食典在可追踪性/产品追踪方面的工作很有必要。

19 墨西哥代表团虽然支持通过该定义,但是认为该定义的应用应当推迟到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正在制定的原则审定之后。这一立场得到了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区域若干代表团的支持。

20 食典委通过了总原则委员会提出的定义(见本报告附录II),请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作为一项优先工作提出关于应用可追踪性/产品追踪原则的新工作建议。墨西哥、阿根廷、智利和印度等国的代表团认为,这一定义应推迟到正在制定的原则审定之后再应用。

标准和有关文本草案(议题4)[4]

21 食典委对其下属机构在步骤8提交的《标准草案和有关文本》的审议结果载于本报告附录III中的表内。以下段落提供了关于某些事项所作的意见和所作决定方面的补充信息。

食典委历届会议提出的未决事项

牛生长激素最高残留限量草案 [5]
22 食典委注意到没有收到关于改变该项标准的状况的要求,因此同意继续在步骤8保留该项标准草案。
 
动物饲料业务守则草案(不包括饲料添加剂的定义及第11、12和13段)[6]
 
23 食典委同意,在审议动物饲料食典工作组第五届会议提交的文本时,就该项守则草案作出最后决定(见下段)。

动物饲料

饲料添加剂定义草案及良好动物饲料业务守则草案第11段和12段 [7]
 
24 食典委通过了整个良好动物饲料业务守则草案,包括返回工作组审定的未处理的问题[8],但西班牙版本第12段中“riesgos posibles” 一词改为“efectos adversos posibles” ,以及饲料添加剂定义脚注中“其它物质” 一词不包括抗生素。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采用的风险分析原则草案[9]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关于食品或食品类别中污染物和毒性的暴露评估政策草案 [10]

25 食典委注意到总原则规范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没有批准这两个文本[11],因此决定在总原则规范委员会批准之后在其下届会议上再审议这两个文本。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用标准食品类别系统草案[12]

26 食典委在步骤8通过了通用标准食品类别系统草案,考虑到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第六届会议关于含植物脂肪的奶制品名称的有关决定[13],对以下食品类别标码作了修改:01.3“炼乳及类似产品(普通)” ,01.3.2“饮料漂白剂” ,01.5.2“奶及脱水奶油类” 和02.3“水油混合型脂肪乳浊液,包括基于脂肪乳浊液的混合和/或加味产品” 。食典委还注意到,根据果汁和蔬菜汁工作组第四届会议关于列入椰子水的说明,对食品类别14.1.2.1“果汁” 的标码加以修改。

食品添加剂食典通用标准表1的草案和拟议修改草案[14]
27 食典委在步骤8和步骤5/8通过了提出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表1的草案和拟议修改草案。关于食品类别14.1.4中的苯酸盐,食典委临时通过了最高限量,条件是在3年内由食品添加剂规范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应当向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提供关于不同种类食品和世界不同地区的苯酸盐利用水平方面的全面信息以及摄入研究,特别是儿童摄入研究结果和其它相关数据。

28 除以上决定之外,在智利代表团提出建议并得到其他代表团支持之后,食典委同意请总原则规范委员会阐明“临时通过” 一词的含义。

29 食典委注意到,欧洲共同体代表团鉴于超过可接受日摄入量,特别是儿童可接受日摄入量潜力,对于以水为基础的加味饮料(食品类别14.1.4)中拟议的每公斤600毫克苯酸盐含量表示关注。

预防和减少花生黄曲霉素污染的业务守则草案 [15]

预防和减少食品中铅污染的业务守则草案[16]

食品添加剂特性和纯度规范拟议草案(类别I)[17]

食品添加剂国际编号系统拟议修正草案[18]

30 食典委在步骤8和步骤5/8通过了委员会提出的上述草案和拟议草案文本。

鱼及渔产品委员会[19]

大西洋鲱鱼和咸小鲱鱼标准草案[20]
31 在答复关于组胺的现有2个最高限量问题时,食典委指出,每公斤10毫克的限量是分解指标(质量因素),而每公斤20毫克限量与食品安全有关,列入《食品卫生部分》,已得到食品卫生委员会的批准。

32 食典委通过了提出的标准草案。

鱼及渔产品证书样本草案(卫生证书)[21]
33 食典委注意到,5.2.7节《批次标识/日期编号》提及“进行公众健康调查时产品的可追踪性”。泰国代表团建议用“忆及” 一词代替“可追踪性” ,因为食品进口和出口的检查及验证系统仍在审议关于可追踪性的原则。

34 食典委同意增加产品追踪一词,以保证与本届会议通过的定义和在整个食典中所适应的术语相一致。作了这一修改之后,食典委通过了提出的鱼及渔产品证书样本草案 (卫生证书)。

速冻龙虾标准修正草案[22]
35 中国代表团建议将淡水小龙虾列入标准。鉴于淡水品种的特殊性,南非代表团建议专门制定一项淡水小龙虾标准。

36 食典委忆及,修正草案的目是仅将某些品种列入标准,在现阶段不能修改范围。食典委同意鱼及渔产品委员会可以考虑制定适用于淡水小龙虾的规定。

37 食典委通过了提出为速冻龙虾标准修正草案。

拟议的鱼及渔产品业务守则草案 (水产养殖部分和速冻包裹鱼产品部分)[23]
38 泰国代表团认为,鉴于水产养殖部分的重要性及其对水产养殖生产的可能影响,水产养殖部分不应当在步骤5/8通过,需要进一步审议。印度代表团支持泰国代表团的意见。泰国代表团还建议在《序言》中删除国际兽疫局业务守则一词。

39 挪威代表团作为鱼及渔产品委员会东道国发言时忆及,水产养殖部分已由委员会一致制定,在其它食典文本中已提及国际兽疫局各项守则。

40 马来西亚代表团建议在“鱼饵料” 定义中,用“配制饲料” 取代“饲料” 一词,以便于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中所使用的术语相一致。

41 为了确保在整个食典范围内的一致性以及根据本届会议的讨论情况,一些代表团建议修改关于“产品追踪” 的规定。

42 食典委在步骤5通过了拟议的水产养殖部分草案。

43 食典委在步骤5/8通过了速冻包裹鱼品部分以便列入《鱼及渔产品业务守则》,同意它将取代《冷冻包裹渔产品业务守则》 (CAC/RCP35/1985)中关于渔产品的规定,而其他渔产品守则规定没有变动。

新鲜水果和蔬菜

橙类食典标准草案[24]
44 食典委在步骤8通过了委员会提出的橙类食典标准草案。

食品卫生

奶及奶制品业务守则草案[25]
45 食典委同意在守则草案附录II脚注9增加以下案文:“在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对现有数据进行的专家审查工作以及对粮农组织乳过氧化物酶专家组关于乳过氧化物酶潜在风险和利益的报告进行的审议工作结束之后,食品卫生委员会将重新审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奶和奶制品采用乳过氧化物酶系统的问题。食品卫生委员会然后将在2006年审议这一问题”。

46 作了该项修改之后,食典委通过了建议的步骤8的守则草案,同意废除奶粉卫生业务守则(CAC/RCP31-1983)。

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

当发生食品安全紧急情况时信息交流的原则和准则拟议草案 [26]
47 食典委在步骤5/8对原则和准则拟议草案修改如下:i) 在第10段中,“一个很大地区” 一词改为“某个地区” ;ii) 在第17段(a)中,在“假设” 前面加上“任何” ;iii) 在第22段中,在“初步减轻食品安全问题” 之前加上“只要有可能” 。作了这些修改以及对西班牙版本作了一些编辑上的改动之后,食典委在步骤5和步骤8通过了总原则和准则拟议草案。

食品标签[27]

关于营养和健康的说明使用准则草案
48 马来西亚代表团认为现阶段不应当通过该项准则草案,因为特殊膳食用途的营养和食品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的关于健康说明的科学依据的标准尚未审定。

49 南非代表团反对通过该项准则草案,因为《序言》提及《关于说明的通用准则》第3.4节禁止“有关一种食品适用于预防、减轻、治疗疾病的说明”,这不符合目前的科学证据。因此该代表团建议取消这些词语,开始对《关于说明的通用准则》进行修改。

50 许多代表团支持通过提出的文本,因为这是委员会进行了广泛详细讨论的结果。

51 食典委通过了提出的准则草案,指出食品标签委员会在以后可以根据关于健康说明的科学依据对《准则》进行修改。

52 南非代表团对这一决定持保留意见。

速冻包裹或未包裹鱼条、鱼块和鱼片标准修正草案(标签部分)
53 南非代表团虽然不反对该项修正案,但是对于确定鱼的成分的方法表示关注,因为没有为鱼条中普遍使用的若干品种确定但转换系数,没有制定《生产规范》。该代表团指出,应对现有条款的不同解释而可能出现贸易问题。

54 泰国代表团为了更加明确而提出了若干修正案,并且认为,在有更多数据时,应当对表2中的鱼类品种清单进行修改以包括国际贸易中的其它重要品种。食典委纠正了关于例行方法AOAS996.15的说法。

55 委员会通过了该项修正草案,条件是可以进一步审议这种方法,可以根据其它鱼类品种的补充数据按要求修改表2(氮系数)。

关于有机生产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销售准则的修正草案:附件II-表1和表2修订草案
56 食典委同意印度代表团提出的对《表2:楝树配制品》的修改,以阐明认证机构或当局承认的需要适用于“商业配制品/产品”。该代表团还建议阐明蘑菇汁(什塔克菇)使用条件,删除“烟草茶叶”条目,因为该条目没有列入“自然植物配制品”。

57 食典委同意突尼斯代表团提出的对表1的修改,提及:“分开的混合或发酵家庭垃圾”。该代表团还建议将橄榄油副产品列入油棕、椰子和可可副产品条目。食典委同意,应向食品标签委员会提出这些建议。

58 食典委指出,为了更加明确而可以做一些次要的修改,但是关于在清单中增加或删除内容的建议应有食品标签委员会审议。

59 食典委通过了上述修正案中的附件II:表1和表2的修订草案。

分析和抽样[28]
 

关于抽样的通用准则草案
60 食典委通过了提出的通用准则草案,同意应当将巴西提出的编辑方面的意见29[29]纳入最后版本。食典委同意该项通用准则取代现行预包装食品抽样计划(AQL 6.5) (CODEX STAN 233-1969)。

衡量方法不确定性准则草案
61 食典委同意巴西代表团的建议,即将提及有效方法的文字纳入《引言》,以作为并非总是能够提供的合作试验方法的替代方法。

62 新西兰代表团虽然不反对通过准则草案,但是认为,关于如何使用衡量方法确定性的信息不清楚,可能因使用不当或误解而产生贸易壁垒。该代表团提及分析和抽样方法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关于利用分析结果的讨论,指出有关衡量方法不确定性问题应当参照其它有关食典文本审议。这一立场得到其它代表团的支持。

63 食典委通过了作了上述修改的准则草案。食典委注意到,有关衡量方法不确定性和分析结果的使用方面的事项需要分析和抽样方法委员会进一步审议,衡量方法不确定性准则可以作为这一领域进一步工作结果加以审议。

添加剂和污染物分析方法
64 食典委通过了提出的分析方法,指出将在饮料中糖精条款审定之后再审议通过关于确定饮料中糖精的方法。

关于将橄榄油和橄榄油渣纳入标准的分析方法
关于将这些植物油列入标准的分析方法(现行方法修正案)
65 食典委通过了委员会提出的分析方法。

农药残留

步骤8和步骤5/8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草案[30]
66 食典委注意到,高梁饲料(干饲料)的西维因(08)最大残留限量应当为每公斤50毫克,而不是每公斤5毫克,香蕉的苯线磷最大残留限量因表有*号,以表明这一最大残留限量已达到或者接近测定低限。作了这些修改之后,食典委在步骤8和步骤5/8通过了建议的最大残留限量草案和最大残留限量拟议草案。

步骤5的标准和有关文本拟议草案(议题5)[31]

67 食典委对于其下属机构在步骤5提交的标准和有关文本拟议草案的审议结果,在本报告附录V中以表格形式提供。下列各段就某些事项提出的意见和所作的决定提供补充信息。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

关于以下食品中镉的最高限量拟议草案:白米、小麦、马铃薯、块茎块根蔬菜、叶子蔬菜和其它蔬菜[32]
68 食典委根据建议在步骤5通过了镉的最高限量拟议草案,使其进入步骤6,但是关于白米的镉最高限量拟议草案例外。由于担心拟议的最高限量可能超过某些人口的每周内耐受摄入量,该项拟议草案返回步骤3供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进一步审议。食典委注意到计划于2005年2月由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对镉进行评价,请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认真考虑该项评价的结果,鼓励各国向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提供信息和数据以便于评估。

关于预防和减少树坚果中黄曲霉素污染的业务守则拟议草案[33]
69 食典委根据建议在步骤5通过了拟议业务守则并使其进入步骤6。食典委注意到,巴西代表团关于列入一个部分以处理森林中采集的坚果方面的意见将提交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关于预防和减少罐装食品中无机锡污染的业务守则拟议草案[34]
70 食典委根据建议在步骤5通过了该项拟议业务守则,使其进入步骤6。

关于国际贸易食品中放射性核素含量的拟议准则草案[35]
71 食典委根据建议在步骤5通过了该项拟议业务守则,使其进入步骤6。食典委注意到新加坡代表团和马来西亚代表团对于各项放射性核素拟议限量有保留。当发生核事故时,放射性核素可能超过1 mSv的安全水平,从而对于用于确定这些限量的科学假设有疑问。关于这方面,国际原子能代表指出,这些关注以及欧洲共同体在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上届会议上所表示的关于取消“婴儿食品”类别的保留意见[36],将在其关于修订的准则水平的书面意见中加以处理。

鱼及渔产品[37]

关于Gadidae科咸鱼和咸鱼干标准的拟议修正草案(抽样和分析)
72 食典委在步骤5通过了提出的拟议修正草案。

新鲜水果和蔬菜

西红柿食典标准拟议草案[38]
73 食典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在步骤5通过了西红柿食典标准拟议草案并使其进入步骤6。食典委在作出该项在作出该项决定时同意在步骤提出的技术意见提交委员会下届会议审议。

分析和抽样方法[39]

关于评价可接受分析方法的拟议准则草案
74 食典委在步骤5通过了拟议修改草案,注意到巴西提出的意见可以由委员会在步骤7处理。

奶及奶制品

关于脱脂炼乳和植物脂肪混合物的拟议标准草案[40]
关于粉状脱脂乳和植物脂肪混合物的拟议标准草案[41]
关于甜炼乳和植物脂肪混合物的拟议标准草案[42]

75 食典委根据建议在步骤5通过了,该项拟议标准草案,使其进入步骤6。注意到某些文本中某些部分,特别是关于范围、成分和标签的部分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食典委请代表团向委员会提出意见。

切达干酪标准拟议修订草案(C-1)[43]
丹伯干酪标准拟议修订草案(C-3)[44]
乳清干酪拟议修订草案[45]

76 食典委根据建议在步骤5通过了这些标准拟议修订草案,使他们进入步骤6。食典委注意到瑞士代表团对于加工干酪标准拟议修订草案的添加剂清单中保留匹马菌素持保留意见。食典委还注意到,技术建议将提交委员会审议。欧洲共同体代表团提及,应注意对各项奶酪标准产生影响的横向问题。

特殊膳食用途的营养和食物

维生素和矿物质补充拟议准则草案[46]
77 印度代表团和其它一些国家代表团反对将补充食物中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最低含量降至建议的每日限量的15%,要求最低含量达到建议的每日限量的30%。

78 食典委在步骤5通过了,该项拟议准则草案,条件是关于技术方面的意见和关注将由特殊膳食用途的营养和食物委员会审议。

关于婴儿配方[和针对婴儿的药用配方]的特殊用途的拟议标准修订草案[47]
79 一些代表团建议拟议标准修订草案1.1节包括有关销售和母乳替代品国际守则和随后的世界卫生大会决议的内容,这些决议支持和促进在出生的头6个月专门进行母乳喂养。

80 印度代表团建议在1.1节中加上“当不可能在生命头6个月对婴儿完全喂母乳时”等词。该代表团还建议《拟议标准草案》第1.2段和2.1.1段阐明“头6个月”一词系指生命头6个月。

81 世界卫生组织代表建议特别膳食用途营养和食物规范委员会在进一步制定婴儿食物配方标准时考虑到以下实际情况,世界卫生大会在2002年5月通过的婴儿和幼儿喂养全球战略以及世界卫生大会关于婴儿和幼儿营养的第55.25号决议要求食典在婴儿和幼儿喂养领域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政策相一致。

82 食典委同意在修改该项标准方面所采用的现行办法,即制定一项标准包含两个部分:部分A涉及健康婴儿的食物配方,部分B涉及特殊医疗目的的食物配方。

83 食典委在步骤5通过了委员会提出的该项标准部分A,请特殊膳食用途营养和食物规范委员会考虑到提交食典委的书面意见。食典委还同意,在进一步修改该项标准时应当考虑到关于婴儿和幼儿营养的世界卫生组织全球战略和世界卫生大会第55.25号决议。

关于婴儿和幼儿基于谷物的食物的拟议标准修订草案[48]
84 印度代表团指出,鉴于修订的标准标题提及“以谷物为基础的食物”,在最后结构中谷物至少应占50%而不是25%,埃及代表团支持印度代表团的意见。

85 食典委在步骤5通过了委员会提出的该项拟议标准修订草案,条件是提交食典委的书面意见将由特殊膳食用途营养和食物规范委员会审议。

农药残留

步骤5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草案 [49]
86 食典委在步骤5通过了提出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草案。
撤销和废除现行的法典标准和相关文本(议题6)[50]
87 食典委批准从食品法典中撤销附录VI中所概述的以前通过的文本。食典委注意到,该附录还将包括黄油和乳脂中铅的最高限量,这种最高限量已经从其第二十六届会议 (2003年7月)撤销的现行标准和文本清单[51]中删除。此外,食典委委员会同意现行的CAC/GL35-1985包装手段(构成和标签)应当撤销,代之以其第二十六届会议通过的罐装水果包装手段法典准则[52](CAC/GL ## - 2003)。
 

[1] ALINORM 04/27/1; ALINORM 04/27/1A; ALINORM 04/27/1B; CAC/27 LIM.3 和 CAC/27 LIM.25(欧洲共同体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分配)

[2] ALINORM 04/27/3, ALINORM 04/27/4

[3] ALINORM 04/27/5, ALINORM 04/27/5-Add.1 (巴西的意见), CAC LIM 23(印度的意见)
[4] ALINORM 04/27/6; ALINORM 04/27/6A; LIM 4(古巴、马来西亚和南非的意见); LIM 18(国际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LIM 20(欧洲共同体的意见); LIM 22( 印度尼西亚的意见); LIM 27(泰国的意见)
[5] ALINORM 95/31, 附录II; ALINORM 97/37,第64-69段; ALINORM 03/41, 第34段。
[6] ALINORM 03/38A,附录II; ALINORM 03/41, 第41段。
[7] ALINORM 04/27/38, 附录 II。
[8] ALINORM 04/31,第 41段。
[9] ALINORM 04/27/12, 附录 II。
[10] ALINORM 04/27/12, 附录 XIV。
[11] ALINORM 04/27/33A, 第27段和29段。
[12] ALINORM 04/27/12, 附录 V。
[13] ALINORM 04/27/11, 第23-46段。
[14] ALINORM 04/27/12, 附录 VI。
[15] ALINORM 04/27/12, 附录 XV。
[16] ALINORM 04/27/12, 附录 XVI。
[17] ALINORM 04/27/12, 附录 XI。
[18] ALINORM 04/27/12, 附录 XII。
[19] ALINORM 04/27/18,附录 II、III、IV、V
[20] ALINORM 04/27/18, 附录 II。
[21] ALINORM 04/27/18, 附录 III。
[22] ALINORM 04/27/18, 附录 IV。
[23] ALINORM 04/27/18, 附录 V。
[24] ALINORM 04/35,附录II 和ALINORM 04/27/6A (巴西的意见)。
[25] ALINORM 04/27/13, 附录III; LIM 4(古巴的意见)
[26] ALINORM 04/27/7; ALINORM 04/27/7°; LIM 5 (阿根廷的意见,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意见); LIM 18 (国际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LIM 22(印度尼西亚的意见)。
[27] ALINORM 04/27/22,附录II、III、IV
[28] ALINORM 04/27/23,附录II、III、VI
[29] ALINORM 04/27/6A
[30] ALINORM04/27/24,附录II和附录III。
[31] ALINORM 04/27/7; ALINORM 04/27/7A; LIM 5 (阿根廷、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意见); LIM 18(国际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LIM 22(印度尼西亚的意见)
[32] ALINORM 04/27/12, 附录 XXIII。
[33] ALINORM 04/27/12, 附录 XX。
[34] ALINORM 04/27/12, 附录 XXI。
[35] ALINORM 04/27/12, 附录 XXII。
[36] ALINORM 04/27/12, 第203段。
[37] ALINORM 04/27/18, 附录VI
[38] ALINORM 04/35,附录 IV和ALINORM 04/27/7A (巴西的意见)。
[39] ALINORM 04/27/23, 附录V
[40] ALINORM 04/27/11, 附录 III。
[41] ALINORM 04/27/11, 附录 IV。
[42] ALINORM 04/27/11, 附录 V。
[43] ALINORM 04/27/11, 附录 VI。
[44] ALINORM 04/27/11, 附录 VII。
[45] ALINORM 04/27/11, 附录 XXII。
[46] ALINORM 04/27/26, 附录 IV; ALINORM 04/27/7A (阿根廷、中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波兰和国家健康联合会的意见)。
[47] ALINORM 04/27/26, 附录 VI; ALINORM 04/27/7A (阿根廷、澳大利亚、中国、捷克共和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波兰、欧洲分娩联合会网络、国际奶业联合会及国际特殊膳食工业)。
[48] ALINORM 04/27/26, 附录 IV; ALINORM 04/27/7A (阿根廷、中国、捷克共和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波兰、国际特殊膳食工业和国际麦麸联合会);LIM 18(国际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49] ALINORM 04/27/24, 附录 IV。

[50] ALINORM 04/27/8; LIM 8; LIM 10。
[51] ALINORM 03/41, 附录VII。
[52] ALINORM 03/41, 附录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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