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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新标准和有关文本及停止工作的建议 (议题7)[53]

制定新标准和有关文本
88 食典委批准附录VII中所概述的制定新标准和有关文本,就制定下述文本提出了以下意见:

生物技术工作组

生物技术食品政府间新特设工作组的职责范围草案和项目建议[54]
89 食典委忆及其上届会议讨论了建立一个生物技术食品新工作组问题,要求日本准备一个项目文件和职责范围草案。注意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意见[55],食典委同意新设一个生物技术食品政府间特设工作组,条件是应当在2009年向食典委提交最后报告。食典委还同意散发一个《通函》,以寻求关于新工作的具体建议及确定重点,并同意收到的意见将作为一个工作文件分发供工作组第一届会议审议。在作了一些修改之后,食典委通过了《职责范围》 (见附件附录)。

90 食典委注意到日本代表团愿意主办新工作组,但需在今后几个月确认资金提供情况。该代表团强调新工作今后的工作应当在上个工作组所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开展。

91 食典委注意到,新工作将阐明和讨论关于今后工作的可能领域的问题,包括“克隆动物”和“生物活性物质”。

亚洲协调委员会

人参产品[56]
92 食典委注意到,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意见是,可以由亚洲协调委员会初步制定一个人参产品食典标准,虽然不能就进一步制定该项标准得出结论[57]

93 马来西亚代表团指出,人参产品可以视为“功能食品”,建议举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功能食品专家磋商会,讨论有关这类食品的食品管理问题,这可能有助于制定该项标准。

94 食典委批准了新工作,条件是亚洲协调委员会将开展关于制定一项食典标准的最初工作,该项食典标准包括所有人参品种,适用于作为食品而不是药品消费的人参产品。关于该项标准是作为一项区域标准还是国际标准审定,以及如果作为一项国际标准则应当由哪个委员会来审定该项标准的决定,将由食典委在步骤5通过之后作出。

发酵豆酱(Doenjang)[58]
发酵辣酱(Gochujang)[59]
95 食典委注意到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建议,即关于这两项标准的新工作应由亚洲协调委员会进行,并根据要求由谷物和豆类规范委员会审定。关于这些标准是作为区域标准还是国际标准审定的问题,可以在他们达到步骤5之后再作决定[60]

96 食典委注意到,这两项标准提及两种不同产品,特别是关于加工方法和原料方面。然而,鉴于其先前作出的关于制定更多横向标准以包括范围更广的产品或产品类别的决定,食典委同意请亚洲协调委员会审议扩大范围以便制定一项适用于有关豆酱所有产品的一项标准的可能性和含义,包括标准的适当名称。

97 食典委委托亚洲协调委员会进行这两项标准的最初制定工作,如果需要则由谷物和豆类规范委员会审定。然而,关于这些文本是作为区域标准还是作为国际标准审定的决定,将在步骤5通过之后作出。

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

有关食品检查和验证的卫生措施等同性判断准则附录
98 食典委同意委员会在制定这些附录时考虑到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意见[61]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

杏仁、巴西坚果、榛子和开心果中黄曲霉素抽样计划
99 食典委同意将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意见[62] 提交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

食品标签

修改有机生产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销售准则
100 美国代表团认为,《准则》中规定的对《准则》的定期审查不符合《严格审查》原则,应当重新审议。该代表团还指出,应根据委员会的工作重点重新审议修改《准则》的必要性。

101 爱尔兰代表团在代表出席本届会议的欧洲联盟成员国发言时指出,将来对《准则》进行修改很有必要,以加强其内部的一致性。然而,该代表团建议推迟到2007年再修改,因为最后修正案在2003年才通过。

102 主席在提到执行委员会的讨论时指出,在考虑新工作时应当考虑到各规范委员会工作量的一般性问题。主席建议不要批准关于修改《准则》的新工作,在食典委保留这个问题供第二十七届会议进一步审议。食典委同意这一建议。

停止工作

103 食典委批准停止本报告附录7中所概述的工作,提出了以下意见:

鱼及渔产品[63]

罐装沙丁鱼及沙丁鱼类产品标准拟议修正草案
104 食典委忆及,该项拟议修正草案在食典委第二十三届、二十四届和二十六届会议上进行了审议,但是没有达成共识。食典委第二十六届会议将该项拟议草案返回鱼及渔产品委员会进一步审议。食典委认识到没有提出新的成分来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执行委员会关于是停止工作还是提出其它适当行动问题进行讨论。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认识到,没有达成共识,关于停止工作的建议将需要食典委进一步讨论。

105 智利代表团反对停止工作,因为关于新品种列入食典标准的现行程序的所有要求都已经达到,在科学上或技术上也没有理由阻止将这些品种列入标准。该代表团还强调了智利为遵照该项程序而作出了重大努力提供所有有关信息以及未能将Clupea bentincki列入该项标准而带来的经济影响。这一立场得到了若干代表团的支持。

106 摩洛哥代表团支持停止工作,因为虽然在委员会和食典委的好几次会议上均审议了该项标准的修改,但是没有就标准的修改达成共识,而将其返回委员会进一步讨论也没有什么好处。该代表团强调需要修改关于品种列入的程序以及现行罐装沙丁鱼及沙丁鱼类产品标准中的标签条款,因为他们在该项标准所涉及的产品性质方面可能产生严重混淆。这一立场得到了若干代表团的支持。

107 欧洲共同体代表团支持停止关于品种列入的工作,直到该项程序得到修改时为止,强调了有关现行程序的问题。

108 若干代表团强调需要遵照食典委通过的现行程序,以确保应当以清楚的规则和标准为基础的标准制定过程的可信度。

109 主席建议推迟关于该项拟议修正草案的决定,直到修改关于品种列入的现行程序时为止,在今后的某个时间重新审议这个问题。若干代表团反对这一建议。

110 食典委认识到没有就停止工作事项达成共识,同意将该项拟议修正草案返回鱼及渔产品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步骤4保留该项拟议修正草案直到食典委提出咨询意见时为止。摩洛哥代表团反对这一决定。

财务和预算事项(议题8)[64]

111 秘书处介绍了关于2002-2003两年度开支及2004-2005本两年度最新预算信息的报告。秘书处指出,关于本两年度由于上级组织拨出的预算增加,财务状况自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以来好转,从而使食典能够保留最初的工作计划,包括食典会议计划。然而,仍然需要采取若干节省费用的措施以弥补2004年预计的拨款削减。

112 粮农组织代表告知食典委,粮农组织根据其领导机构的指示,在审定预算方面对食典给予了高度重视,大量增加了拨给食典和有关食典活动的资金。他认识到,食典下属机构的东道国政府也对食典工作作出的宝贵贡献。

113 世界卫生组织代表指出,在2003年通过世界卫生大会关于食典的决议要求世界卫生组织在食典进程和其他有关活动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他强调食典应当更加高度地重视与公众健康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国家一级加强卫生部门与农业部门之间互动。

114 食典委注意到,从2002-2003两年度到2004-2005两年度,预算陈述格式略有改动,反映出管理食典预算的粮农组织会计系统有所变动。食典委还注意到,口译、文件翻译和印刷的开支列入“粮农组织服务(内部收费)” ,“其他人力资源”包含顾问和合同。

115 若干代表团指出,预算和财务报告应当伴有相应计划活动说明,以便于了解和分析。秘书处阐明,目前的报告是根据食典委《议事规则》第XII条第1款准备的,食典委将在其第二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下个两年度的工作计划以及开支估算。食典委同意秘书处与粮农组织有关单位协商,对改进预算信息陈述的手段进行审议。

116 粮农组织代表提及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讨论[65],指出将来将提供关于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拨给有关食典活动,特别是食典和成员国都要求的科学咨询意见的预算方面的信息。

117 若干代表团指出,以食典委的各种语言及分发文件,对于有效参加食典工作很有必要。这些代表团支持更加广泛地使用电子手段分发文件和《程序手册》各部分,不仅是为了加快文件分发,而且还为了节省印刷和邮寄费用。

118 食典委同意秘书处考虑到提出的意见,将继续探索进一步节省费用的可能性,并将很快向所有食典联络点发出一个《通函》,以促进采用电子手段分发文件。

119 食典委注意到2002-2003两年度财务报告和2004-2005两年度最新预算信息,对于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努力保持食典的充足预算水平表示赞赏,请上级组织继续高度重视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战略计划(议题9)[66]

120 秘书处忆及,根据其第二十六届会议关于战略计划的决定,在本届会议上通过的《制定程序》修正案包括《战略计划过程》部分。食典委在回答一个问题时指出,《战略框架》时限(6年)考虑到上级组织的中期计划。

《2003-07年战略框架》和《2003-2007年中期计划》的状况

121 食典委赞同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关于停止制定《中期计划》的决定,条件是其成分将用来作为纳入新的《2008-2013年战略计划》的计划/活动清单的基础。在没有《中期计划》的情况下,食典委同意执行委员会根据现行《战略框架》和《关于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形式其严格审查职能,密切协调各规范委员会之间的工作,监测标准制定进展情况。

122 马来西亚代表团认为,现行《战略框架》为食典活动提供了总的指导,应当作为食典活动的一个主要框架保留到2013年,建议制定和修改更加具体的滚动性《战略计划》。

《2008-2013年战略计划》的编制

123 食典委同意开始编制2008-2013年新的《战略计划》,建议:

- 执行委员会在其下届会议上讨论涉及2008-2013年6年时期的一项新的《战略计划》的结构和格式,以及继续制定《战略计划》的方法;

- 《战略计划》表明食典委的战略目标和重点活动,包括带有每项活动明确时间表的计划领域/预计活动的一个清单;

- 在要求各区域协调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向食典委提交计划草案供2007年通过;

- 《战略计划》一旦通过之后每两年滚动性更新

整个食典范围内风险分析原则和准则制定及应用行动计划

124 食典委注意到,若干委员会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其各自领域的风险分析准则以便列入《程序守则》。食典委赞同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建议,决定:

a) 请每个有关规范委员会在制定或完成特定风险分析准则时审议并记载用于确定新工作建议及其优先顺序的机制,特别是根据科学咨询意见的需要和提供情况;

b) 请总原则委员会在审查其它委员会提交的具体准则时保证各准则文本之间尽可能一致;

c) 请总原则委员会继续修订《关于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特别是从需要明确确定关于科学咨询意见要求的优先顺序的角度;

d) 监测所有上述工作的进展情况,考虑到其在制定下个《战略计划》方面的结果。

125 食典委忆及总原则委员会正在考虑修改《关于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而执行委员会正在为在食典范围内确定科学咨询意见要求的优先顺序的新标准。

126 智利代表团认为,应当制定程序或准则以便于总原则委员会审议其它各规范委员会提交的准则。

选举食典委主席和副主席 (议题10)[67]

127 食典委一致选出了以下人员,他们的任期从本届会议结束时起至食典委下届例会 (即其第二十八届会议)结束时为止:

主席: Stuart SLORACH 博士(瑞典)

副主席: Hiroshi YOSHIKURA博士(日本)

Paul MAYERS博士 (加拿大)

Claude J.S. MOSHA 博士(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指定负责任命各规范委员会和特设工作组主席的国家(议题11)[68]

128 食典委确认在附录IX中所列的指定的东道国政府,条件是新的生物技术食品政府间特设工作组将有日本政府主办,但尚待进一步确认。食典委还确认解散以完成其工作的动物饲料政府间特设工作组[69],并祝贺丹麦完成了非凡的工作。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法典委员会及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其它食品标准工作的联合评价的实施情况(议题12)[70]

总的实施情况

129 印度代表团提及其它规范委员会以前的讨论情况,认为在食典框架内应当阐明“适当保护水平”。食典委忆及其以前作出的关于不再进一步采取行动的决定[71],条件是今后需要时可以重新审议这个问题。

130 印度代表团进一步指出,因分析方法不断变化导致降低检查限量而产生的问题应加以解决,并应当努力查明关于这个问题的进展情况。在这方面,粮农组织代表告知食典委,将于2004年8月在曼谷举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没有可接受的每日摄入量/最高残留量的物质残留联合技术研讨会。

131 墨西哥代表团提及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举行的讨论会情况[72],认为应当确定 “共识”的含义。法国代表团忆及在本届会议通过的《各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主席的准则》中处理了《建议34》(共识的确定),在制定该文件时讨论了“共识” 的定义。食典委同意请总原则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确定“共识” 一词定义的可能性。

审查各规范委员会和工作组的职责
 

132 食典委通过了以下《审查职责范围》:

a) 审查的目标是减少食典会议次数,同时使会议简短及突出重点,应当集中在以下方面:
- 一般主题委员会的现有结构是否适合灵活和及时满足成员国的需要;

- 各商品委员会的现有结构是否适合灵活而及时满足成员国的需要;

- 重叠的领域和主题范围不足的领域,考虑到没有包括的需要或今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 所有委员会和工作组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商品与一般主题委员会(工作组)之间的关系;

b) 根据对上述各点的详细研究及收到的食典委主席和东道国政府的投入,并考虑到食品法典的评价报告及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其它食品标准工作以及委员会忆及正在开展的关于特定主题的工作,提出建议供食典委审议。这些建议可以包括关于修改现有委员会职责以便合理化的建议,关于各委员会之间重新分配工作和责任的建议,各委员会分开或合并的建议。

c) 向食典委提出的建议还应当考虑到食典委所有成员参见标准制定过程的能力,包括下属机构的结构及其工作计划的可持续性,特别是关于举行食典委年会以及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用于促进参与食典工作的信托基金的活动。

133 食典委同意在食典委会议之后开始招聘一个顾问小组(3人或4人),ALINORM 04/27/10C号文件中提出的时限应当遵守以便向食典委第二十八届会议提交建议。

134 智利代表团和荷兰代表团在代表出席本届会议的欧洲联盟成员国发言时认为,成员国应当参与这一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与成员国协商。因此,食典委同意向食典所有成员发出一个《通函》,请他们就审查各委员会和工作组职责方面发表意见。

对各区域协调委员会的审查

135 食典委同意向食典所有成员发出一个《通函》,请各国政府在以下方面提出意见:

- 各区域协调委员会在促进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目标方面的作用;

- 各区域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其目前的地理范围;

- 《程序手册》中规定的各区域协调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制定区域标准的作用;

- 区域协调委员会在国家参与记录方面的效果以及地点和会议间隔期(目前每两年)的效果;

- 区域协调员作为区域协调委员会职权主席的作用和按地区选出的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作用,特别是在执行委员会框架内;

- 任何其它问题。

136 各区域协调委员会在其今后的会议上将审议其各自区域政府提出的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和/或建议转交食典委第二十八届会议审议。

各规范委员会和工作组报告中提出的事项(议题13)[73]

新鲜水果和蔬菜

推荐的热带水果和蔬菜包装运输国际业务守则[74]
137 食典委同意修改《推荐的热带水果和蔬菜包装运输国际业务守则》(CAC/RCP 44-1995),在整个守则中删除“热带”一词,使其适用于所有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包装和运输[75]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食典通用标准(GSFA)
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食典通用标准(GSCTF)

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食典通用标准与其它食典标准之间的关系
138 食典委赞同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关于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提出的食品添加剂食典通用标准修正案和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食典通用标准与其它食典标准之间的关系的建议[76]。食典委请食典秘书处制定一份食典商品标准中包含的污染物和毒素最高限量清单,因为它们与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食典通用标准不符,因此食典委可以正式将它们取消。

食品卫生

抗微生物抗性[77]
139 食典委同意在议题16项下讨论这个问题(见第210-219段)。

风险分析[78]

140 根据食品卫生规范委员会关于阐明他们在风险分析领域的办法适宜性的要求,食典委赞同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意见[79],即关于微生物风险评估原则和行为准则(CAC/GL-30, 1999)和微生物风险管理原则和行为准则草案,食品卫生委员会过去所做的工作和现在仍在进行的工作符合食典委的期望,这些准则和准则草案均处理与成员国政府与食典有关的问题。

141 食典委注意到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肉类卫生规范委员会、农药残留规范委员会、CCGP和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关于需要制定有关风险分析的具体准则的决定。

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80]

142 食典委注意到,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关于制定《有关食品检验的卫生措施等同性判断准则附录》的新工作(见第98段)将包含信息,以便能够实施准则以促进贸易中的食品控制。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的优先清单(过氧化值)[81]
143 食典委注意到,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认为速食面的过氧化值不是一个安全问题,因此没有列入供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价的优先清单。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数据证明食品的过氧化值与食品毒素参数之间有着正相关性。食典委注意到,其第二十六届会议在步骤5通过的速食面标准草案曾经在步骤6散发供提出意见。正在准备一个修订的文本以考虑到收到的意见;将散发该项修订的标准草案以便进一步征求意见以及供谷物和豆类委员会审议,然后使其进入步骤8,而食品添加剂清单将由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完成及批准。

144 日本代表团对于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的答复没有依据风险评估表示关注,重申其关于将过氧化值列入速食面标准草案的建议。

145 食典委同意应当立即着手制定该项标准草案,条件是日本政府提交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数据情况,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将来可以决定列入过氧化值事项。

奶及奶制品

关于巴尔马干酪新标准的建议[82]
146 食典委注意到,粮农组织法律办公室和世界卫生组织法律办公室在回答奶及奶制品委员会第六届会议提出的两个问题时所作出的说明。食典委注意到LIM15号文件中所表明的法律意见[83]。食典委还注意到,还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征求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秘书处的意见[84]

147 关于制定一项巴尔马干酪新标准,赞成者与反对者的意见完全分歧。

148 持反对意见代表团提出的论点主要包括:根据欧共体的立法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域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误导消费者的风险;需要食典委开展关于共识方面的工作;《2003-2007年食典战略框架》目标3“促进食典与其它多边管理手段和公约之间的联系”;需要保护地方传统文化,包括地区地域产品;由于食典预算紧张,需要确定优先工作;重视包括不同产品的横向标准;世贸组织正在进行的关于地域标志的工作。一些代表团建议将修改特硬撮碎干酪食典标准(CODEX STAN C35-1978)视为一个折衷的解决办法。

149 赞成新标准的代表团提出的论点主要包括:食典根据商定的规则开展工作的重要性;关于制定一项巴尔马干酪标准的建议符合《关于确定新工作重点的食典标准》和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关于修改标准的标准;改产品名称的普遍性;食典没有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职责;适当的标签使消费者能够作出知情选择;国家/区域法律不应当比食典工作优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妨碍制定该项标准。

150 由于缺乏共识以及考虑到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初步定于2006年4月举行,食典委同意制定一项巴尔马干酪标准的决定推迟到其第二十八届会议作出。食典委同意将CAC/27 LIM.15“粮农组织法律办公室和世界卫生组织法律办公室的意见”作为本届会议报告附录(见附录X),以便使食典委成员能够更加详细地审议该文件。

关于时限决定的说明[85]
151 食典委赞同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意见,即五年时限应作为一般规则予以保持,同时对标准制定过程应当逐项加以监测[86]

一般原则

拟议的国际食品贸易道德守则草案[87]
152 食典委忆及,关于阐明修改道德守则及其原定范围,特别是关于它是否指注重道德方面的必要性问题,总原则委员会寻求食典委提供咨询意见。

153 巴西代表团指出,如果该项守则仅注重道德问题,很难达成共识,并忆及食典的优先重点是制定以科学为依据的标准。该代表团认为,该项守则的许多条款为其它食典文本或多边协定所包括,因此对需要进一步开展该项守则的工作有疑问。

154 若干代表团支持这一立场,建议停止修改该项守则的工作,因为在总原则委员会和食典框架中有更加紧急的优先重点。

155 若干代表团和国际消费者协会观察员支持修改该项守则,强调其重要性,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以便阻止出口不安全和/或不符合出口国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不受健康风险和不公平做法的影响。因此这些代表团支持修改该项守则及其只注重道德问题,因为有关国际贸易的其它方面已经为其它食典文本或世贸组织协议所包括。

156 一些代表团指出,现行道德守则充分包括国际贸易中的道德方面,其修改工作应当停止。

157 关于该项守则的必要性和目标、其与其它食典文本和多边机构的关系,加拿大代表团建议寻求总原则委员会作出说明。一些代表团支持这一建议,因为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讨论,而其它代表团指出总原则委员会专家的问题不应当返回该委员会。

158 在回答摩洛哥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在世贸组织中道德守则的地位问题时,世贸组织代表指出,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所有食典文本可能同样重要,只有在具体贸易争端框架内才能确定世贸组织小组如何解释某个文本。

159 经过进一步讨论之后,食典委同意向总原则委员会提出以下问题:

- 是否显然需要国际食品贸易道德守则;

- 如果是,那么该项守则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否随后出口无论是进口还是国内生产的,已发现不安全或者没有符合出口国安全标准的食品;

- 该项守则是否还有其它目标;

- 自1985年对该项守则进行最后一次修改以来制定的其它食典文本在多大程度上涉及现有守则的目标。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制定的文本特别重要;

- 其它多边机构(如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文本是否有助于解决该项守则要解决的问题;

- 鉴于有这些食典文本和其它文本,问题的那些方面仍然没有解决。

160 食典委忆及,总原则委员会将拟议的守则修订草案返回步骤3,但是在食典委提出咨询意见之前没有为征求意见而散发。食典委同意在委员会进一步讨论之前应当在步骤3散发该项修订草案,将发出一份《通函》要求就这些问题提出意见,供总原则委员会下届例会审议。

161 食典委认识到这一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指出各区域协调委员会可以讨论这一问题。

162 食典委注意到智利代表团的意见,即总原则委员会应当考虑,关于食典委标准制定程序,道德守则是否很有必要。

阐明按地区选出的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作用及协调员的作用
163 食典委注意到,这个问题在议题12项下作为《审查区域协调委员会》的一部分予以讨论(见第135-136段)。

食品标签

原产国标签[88]
164 食典委忆及,由于未能就是否需要开展关于原产国标签的新工作方面达成共识,食品标签委员会谋求食典委提供指导。

165 许多代表团根据消费者对标签信息的需求增加这种状况,支持关于原产国标签的新工作,指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现有条款可能导致令人误解的标签,需要阐明。因此,这些代表团支持修改现有条款,包括审议成分标签以及阐明加工食品“原产国” 的意思。

166 其它许多代表团反对进一步开展关于这个问题的工作,理由如下:现有条款不足以向消费者提供明确信息;关于成分产地的补充信息可能使消费者混淆;它将需要大量费用,给生产者和加工者带来义务问题;实施这些条款将对国家当局,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当局产生重大负担。

167 若干代表团和观察员指出,原产国标签不会给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任何利益,因为确保市场上的所有食品安全是由食品安全当局负责的。其它代表团和观察员指出,这种信息解决消费者关于作出知情选择所需的明确信息的要求,可能有助于官方机构的食品质量控制,特别是关于可追踪性/产品追踪。一些代表团强调原产国信息对于进口国的重要性。

168 鉴于有关加工食品成分标签方面的困难,若干代表团提出一个折衷办法,将原产国标签新工作范围限于令人误解的说明即未加工食品。加拿大代表团作为标签委员会东道国发言时,建议向成员国提出一些问题,以阐明现有条款对成员国是否不足以及为什么,是否有一个对目前要求进行解释的问题。

169 食典委审议了关于增加以下补充问题的一项建议,即“如果认为这些条款不足,限于未加工预包装食品的补充准则是否就是解决办法”。然而,一些代表团不支持这一建议,因为“未加工食品” 的定义在食典中不存在,将需要具体审议。

170 在进一步讨论之后,食典委认识到,现阶段关于是否开展原产国标签方面的新工作,现阶段不能得出结论。食典委同意将以下问题提交食品标签委员会审议:

a) 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典通用标准中包含的原产国标签4.5.1和4.5.2部分中的现有条款是否足以满足成员国关于原产国标签的需要;

b) 国家在解释这些条款时是否遇到了困难。

动物饲料

今后动物饲料工作 [89]
171 食典委赞同执行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建议,即准备一个《通函》,请各国政府就希望在哪些领域进一步开展工作的问题表明看法,以便食典委可以决定食典是否就需要动物饲料方面开展更多工作。如果需要更多工作,什么机制最适宜,食典委注意到,丹麦表示,如果设立该工作组,该国愿意主办[90]

推荐的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国际业务守则 [91]

172 食典委赞同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即为了继续修改该项守则,LIM6号文件中提供的方案(b) 最为适宜。食典委接受美利坚合众国作为食品卫生委员会和水果和蔬菜加工产品委员会东道国政府提出通过通信来协调守则的质量规定方面的工作,直到在步骤5初步通过以及由食品卫生规范委员会作为卫生/安全条款审定供食典委步骤8最后通过。可以举行一次食品卫生规范委员会和/或有关食典商品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审定卫生条款以及在通信工作过程中不可能达成共识的那些未解答的质量条款。

食品法典委员会与其它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议题14)[92]

A. 食品法典委员会与其它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关系[93]

173 食典委被告知,由于不够法定人数,本届会议没有通过总原则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提出的第VIII条第5款“观察员” 的修正案(见第9段)。食典委注意到正在制定的与国际政府间组织合作准则草案在总原则规范委员会中的状况,并注意到该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将审议由秘书处准备的一个修正草案。在这方面,食典委注意到总原则委员会不支持制定与合作组织的一项联合标准[94]

174 世贸组织代表提请食典委注意2003年世贸组织秘书处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活动和世贸组织其它活动的报告,包括其有关等同性工作。

食典与国际兽疫局之间的关系
175 食典委获悉最近对粮农组织与国际兽疫局之间及国际兽疫局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合作协定的修改[95]

176 国际兽疫局代表在食典委会上发言时,强调加强国际兽疫局与食典之间的合作以处理食品链,特别是动物生产中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的重要性。他认为,在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中提及的三个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如食典、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保公约,开展特别合作以促进在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工作,从而查明不足,避免重复及确保文本的协调一致。

177 该代表将2002年设立的国际兽疫局动物生产食品安全工作组的活动告知食典委,该工作组在2004年4月第三次举行会议。他强调国际兽疫局积极参加各个食典下属机构的工作及其所作出的贡献。关于抗微生物抗性,Vallat博士指出,国际兽疫局支持奥斯陆研讨会的建议,即设立一个食典/国际兽疫局联合工作组,并指出国际兽疫局的规则和程序已经允许设立这一工作组。

178 粮农组织代表和世界卫生组织代表重申他们支持加强食典与国际兽疫局之间的合作,食典委注意到,将在修订的机构间协定的基础上开始讨论如何促进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之间的合作。

179 许多代表团表示支持加强食典与国际兽疫局之间的合作。他们指出应当确保食典文本与国际兽疫局文本之间的一致性;食典与国际兽疫局之间的关系应当开放和透明;将来的一个合作机构应当是食典的一个下属机构;国际兽疫局合作应当在标准制定的最初起草阶段进行;需要探索切实的方法来促进合作,同时尊重独立性及不改变这两个组织的计划;与国际兽疫局合作应当以符合法律的协定为基础;最好是在关于“与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合作准则” 的工作结束之后再审议食典与国际兽疫局之间的特别安排。

180 食典委在讨论结束之前重申有兴趣加强与国际兽疫局的合作,建议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根据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建议开展讨论[96],并考虑到提出的意见。食典委请总原则规范委员会尽早审定这些准则,建议还在国家和区域两级加强食典与国际兽疫局之间的合作。

B. 食品法典委员会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97]

181 根据关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参加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原则第6条,秘书处向食典委报告了ALINORM 04/27/10E和CAC/LIM 7号文件中所介绍的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情况。

食典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关系
182 食典委忆及,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同意食典秘书处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建立初步联系,以获取关于国际标准化组织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目前状况[98]

183 国际标准化组织观察员在介绍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CAC/27 INF 2)时,忆及食典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之间的长期合作,指出食典活动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相互补充。该观察员着重介绍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有关领域的工作,特别是技术委员会34的工作,包括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要求ISO22000和农业食品链中可追踪性系统-关于制定和发展的总原则(ISO22518)的标准草案。该观察员指出可以扩大合作以考虑更加广泛的领域,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它委员会的联络,遵守情况评价标准化,政策方面的交流和协调。食典委注意到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活动方面的信息。

184 墨西哥代表团支持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并注意到食典可以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工作受益,以利于标准的国际统一。

185 美国代表团对于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有关食品安全领域所开展的工作,即ISO22000和ISO22518表示关注,要求食典秘书处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之间继续进行接触,以便向食典委定期提供关于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信息。

186 加拿大代表团建议通过食典分发名单,向食典各联络点分发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文件。然而,食典委注意到,由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文件和通信数量很大,这将产生实际困难,最好是在国家一级有关机构之间交流信息。

187 食典委同意秘书处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保持联系,并向执行委员会和食典委报告国际标准化组织与食典工作有关的活动。

[53] ALINORM 04/27/9。
[54] ALINORM 04/27/09 附录I (日本的项目建议); CAC/27 LIM 9(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美国、委内瑞拉、BIO、国际作物保护联盟、生物技术联盟第四十九届会议、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的意见 );CAC/27 LIM.11(欧洲共同体的意见)。
[55] ALINORM 04/27/4, 第5 -10段
[56] ALINORM 04/27/9, 附录II和CAC27/LIM 26 (关于人参产品食典标准新工作的一项建议的修订项目文件)。
[57] ALINORM 04/27/4, 第11-14段。
[58] ALINORM 04/27/9, 附录III。
[59] ALINORM 04/27/9, 附录IV。
[60] ALINORM 04/27/4, 第15-17段。
[61] ALINORM 04/27/4, 第18-19段。
[62] ALINORM 04/27/4, 第22段。
[63] ALINORM 04/27/18, 第7段, LIM 16 (智利的意见), LIM 22 (印度尼西亚的意见)

[64] ALINORM 04/27/10。
[65] ALINORM 04/27/4, 第44段

[66] ALINORM 04/27/10A

[67] ALINORM 04/27/2。
[68] ALINORM 04/27/10B
[69] ALINORM 04/27/38, CAC/27 LIM2(动物饲料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主席的报告)
[70] ALINORM 04/27/10C, LIM 20 (欧共体的意见), LIM 23 (印度的意见)
[71] ALINORM 03/41, 第153段
[72] ALINORM 04/27/4,第54段

[73] ALINORM 04/27/10D; ALINORM 04/27/10D-Add.1; LIM 6; LIM 13
[74] ALINORM 04/27/10D, 第1段。
[75] ALINORM 04/27/4, 第58 段和ALINORM 04/27/35, 第54段
[76] ALINORM 04/27/4, 第 59-62段。
[77] ALINORM 04/27/30, 第159段。
[78] ALINORM 04/27/13, 第 70-71段。
[79] ALINORM 04/27/4, 第63段。
[80] ALINORM 04/27/30, 第90段。
[81] ALINORM 04/27/12, 第209段;ALINORM 04/31, 第121和附录VI; CL 2003/32-CPL。
[82] ALINORM 04/27/11, 第 120-121段;ALINORM 04/27/4, 第74-78段;LIM 15 (粮农组织法律办公室和世界卫生组织法律办公室的意见); LIM 20 (欧洲共同体的意见);LIM 28(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意见)。
[83] 根据该项法律意见,“如果接受新工作的适用标准已经达到”以及“没有要求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商标、验证标识、地理标记或受保护产地名称等方面视为食典在决定接受新工作或者通过标准时需要考虑的方面” 。“欧洲共同体将帕尔马-勒佐注册为受保护产地名称这一事实不排除食品法典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决定制定一项帕尔马干酪食典标准”(LIM15,第13段和19段)。
[84] LIM15,第17段。
[85] ALINORM 04/27/11, 第12段
[86] ALINORM 04/27/4 第79段。
[87] ALINORM 04/27/33A 第.77-78段
[88] ALINORM 04/27/22, 第110-116段
[89] ALINORM 04/27/38, 第35-36段
[90] ALINORM 04/27/04, 第85段。
[91] CAC27/LIM 6, ALINORM 04/27/4, 第88段。

[92] ALINORM 04/27/10E; CAC/27 LIM 7 (ALINORM 04/27/10E勘误表)。
[93] CAC/27 INF.8 (世贸组织提交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27 INF.10 (国际兽疫局提交食品法典委员会)。
[94] ALINORM 04/27/33A, 第97-109段
[95] ALINORM 04/27/10G, 第63-69段。
[96] ALINORM 04/27/3, 第103段
[97] CAC/27 INF.2 (国际标准化组织提交食品法典委员会) ; CAC/27 INF。
[98] ALINORM 04/27/3, 第97-99段, ALINORM 04/27/4,第9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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