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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X

粮农组织法律办公室和世界卫生组织法律办公室
关于奶及奶制品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意见[16]
 

引 言

1. 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第六届会议于2004年4月26-30日在新西兰奥克兰举行。该次会议讨论了关于制定巴尔马干酪新标准的可能性。但是未能就是否继续开展该项工作达成一致意见。该委员会同意下述关于向食品法典委员会就具体问题提出的条文:

“出席第六届会议的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认为,‘巴尔马干酪’这一名称普遍使用并且使用了相当一段时间。另一方面,欧洲共同体将‘帕尔马-勒左干酪’ (Parmigiano-Reggiano)作为受保护的产地名称予以正式注册。目前欧共体认为,‘帕尔马-勒左干酪’与‘巴尔马干酪’这两个词之间有着‘无法分解的关系’。

欧共体的法律不利于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就确定一种巴尔马干酪的世界标准作出决定。此外,由于不能就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而正在阻碍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关于这一事项方面的工作,并可能对其它规范委员会的工作产生重大的横向影响。

向食典委提出两个问题:

1. 当出席会议的绝大多数成员认为接受新工作的现有标准已经达到时,关于出席会议的绝大多数成员认为没有注册,而欧共体法律认可的一个产品的受保护产地名称有多大理由拒绝制定一项食典标准?

2. 食典委在决定接受新工作或通过标准时,是否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商标、验证标识、地理标志或受保护产地名称视为法律标准?

如果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这些问题不是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所应该考虑的,那么食典委会不会要求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开始关于颁布巴尔马干酪标准的新工作?

2. 要求粮农组织法律办公室和世界卫生组织法律办公室就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方面提出意见。

3. 为了恰当审议所提出的问题,在审议这些问题之前,回顾食品法典委员会职责和程序中关于决定制定一项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在食品法典委员会范围内 过去对这些问题的审议情况,将是有益的。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职责和程序中关于决定制定一项标准的有关规定
4. 根据其《章程》中的条款,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就有关实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所有事项提出建议,目的是:

(a) 保护消费者健康及确保公平食品贸易;

(b) 促进对于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所开展的所有食品标准工作的协调;

(c) 确定重点活动,通过有关组织以及在有关的组织的帮助下开始制定标准草案以及在这方面提供指导;

(d) 审定根据上面(c)项制定的标准,在政府接受这些标准之后,只要可行,在食品法典中要么作为区域标准,要么作为世界范围的标准与上述(b)项中其他机构已经审定的国际标准一起出版;

(e) 视发展情况,在适当调查之后,对已经出版的标准进行修订。

5. 食品法典委员会根据《程序手册》中的规定,为制定食典标准和有关文本制定了程序。根据这些程序,食典委考虑到关于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决定制定世界范围的食典标准,并决定有哪个下属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来开展该项工作。根据这些标准,当一个规范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制定一项标准时,首先应当考虑食典委在《中期工作计划》中确定的重点,目前食典委正在执行的任何有关具体战略项目,在适当时间范围内完成该项工作的前景。还应当根据适用于商品的以下标准对该项建议进行评估:

(a) 从健康和消费者习惯的角度保护消费者[17]

(b) 各国的产量和消费量以及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和贸易方式;

(c) 国家法律的多样化及显然不愿意或者潜在阻碍国际贸易;

(d) 国际或区域市场潜力;

(e) 经得起检验的商品标准化;

(f) 现有或拟议通用标准涉及主要消费者保护和贸易问题的范围;

(g) 需要单独制定标准的商品数目,表明是未加工、半加工还是加工商品;

(h) 在这一领域其他国际组织已经开展的工作。

食品法典委员会过去对这个问题的审议情况

6. 关于食典委是否可以通过有关受地理名称保护的商品的标准问题,是60年代和70年代初激烈辩论的问题。食典委在1971年举行的其第九届会议上,注意到有关“原产地命名” 的问题的复杂性,同意根据粮农组织法律办公室提供的背景材料,在食典委工作范围内,有执行委员会在其下届会议上审议这一问题。

7. 粮农组织法律办公室准备了一份情况说明,题目为“原产地命名与国际食品标准” 。该文件回顾了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范围内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情况,有关“原产地命名”保护的国际文书,食品法典的有关规定。该文件指出,关于标准制定的一般规定并没有包含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规则。一方面,“在没有特别考虑某些国家对某个名称所给予的保护的情况下制定和通过一项标准,这绝不能改变法律或者减少这些国家的现有国际义务。如果一个政府发现,接受一项标准这与这种法律或国际义务不一致,它不妨拒绝接受该项标准(…)。另一方面,管理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规则没有包含任何条款,使这些国家能够阻止制定和通过有关品种的标准以及在根据本国法律或者由于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如《里斯本协定》或《司特雷扎协定》目前在其领土上受到保护的名称下阻止制定和通过标准”。该文件进一步指出,“关于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任何规则既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采用一项特别条款,通过该项条款可以使接受一项标准的国家能够维持关于某些名称保护的现状”。

8. 食典委在1974年举行的第十届会议上,审议了与其工作有关的“原产地命名”问题。食典委注意到,这个问题由执行委员会在其1972年5月的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是在关于奶及奶制品法则政府专家委员会提出的一个问题。食典委注意到执行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的建议[18],特别是食典委同意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即现阶段没有必要提出一项明确建议,因为有争议的问题在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奶及奶制品法则的联合政府专家委员会范围内切实地得到了解决,在近期内可能不会出现。关于奶及奶制品法则政府专家委员会最终在1978年完成了关于特硬撮碎干酪标准的工作,该项标准作为食典STAN C-35-1978通过。

9. 在1996年其第二届会议上,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审议了德国提出的关于制定一项“巴尔马” 干酪新标准的建议,要求德国查明这些产品,编写一份关于贸易统计资料和制定该项标准的理由的一份文件供委员会下届会议审议。法国和国际乳品联合会提出与德国合作(ALINORM 97/11,第87段)。在1998年其第三届会议上,委员会注意到意大利提出的关于从暂定议程中删除对“巴尔马”干酪食典标准的审议的要求,理由是巴尔马干酪(帕尔马-勒左干酪)在世界各地得到公认。根据第二届会议所作的决定,委员会决定按计划在议题11项下审议该项标准的制定问题(ALINORM 99/11,第4段)。关于这个问题的建议(CX/MMP 98/11),特别是巴尔马干酪是一个普遍使用的名称,在国际上该产品没有明确定义。在这一名称下有大量奶酪贸易。该文件提及很难从官方来源提供关于巴尔马干酪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统计资料,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对该产品没有单独记录,而是包括在“硬奶酪” 或“撮碎奶酪”或者一般奶酪标题项下。国际乳品联合会所提供的数据表明,巴尔马干酪在11个国家生产,在19个国家消费,6个国家有一项法律标准。产量至少64,620吨,出口量达11,577吨。

10. 由于时间有限,这个问题开始到2000年委员会第四届会议审议。在第四届会议上,葡萄牙代表团鉴于欧共体仍在讨论有关“巴尔马干酪”命名问题,在代表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发言时指出,委员会在现阶段作出一项决定的条件是不成熟的。若干代表团和国际乳品联合会的观察员指出,利用《关于制定或废除各项干酪标准的标准》和CX/MMP 00/18中所包含的数据,制定一项“巴尔马干酪”标准将证明是有理由的。尽管有若干代表团表明了这种意见,但是委员会同意,关于制定一项“巴尔马干酪” 新标准的可能性的讨论将推迟到其下届会议,在下届会议上将根据CX/MMP 00/18和CX/MMP 00/18-Add.1 所包含的一项标准的初步文本(ALINORM 01/11,第132-133段)审议是否继续开展工作。

11. 在2002年第五届会议上,西班牙代表团在代表出席会议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发言时要求推迟审议制定一项标准,因为共同体内部正在进行关于使用“巴尔马干酪”一词的谈判。还建议修改《特硬撮碎干酪食典标准》(Codex STAN C-35)从而避免命名问题。其它代表团强力支持制定一项巴尔马干酪食典标准,指出为支持制定一项标准而提供和汇编的信息非常充分,足以处理适用于商品的《关于确定工作重点的食典标准》,包括大量产量和国家之间的贸易量、潜在阻碍国际贸易的国家不同法律、巨大市场潜力。还注意到共同体范围内的谈判如何,一项食典标准将适用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所有165个成员国。委员会未能达成一致立场,因此关于制定一项拟议巴尔马干酪食典标准草案的审议推迟到其下届会议。美国代表团反对这项决定(ALINORM 03/11, 第124-126段)。在2004年其第六届会议上,委员会提出了这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当出席会议的绝大多数成员认为接受新工作的现有标准已经达到时,关于出席会议的绝大多数成员认为没有注册,而欧共体法律认可的一个产品的受保护产地名称有多大理由拒绝制定一项食典标准?

12. 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的上述规定,关于制定食典标准和有关文本的规定以及关于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参见本文件第4、5段)没有包含在上述框架内可以决定是否应当制定一项标准的任何条款,食典委及其下属委员会应当受到关于其成员通过的地理名称保护的任何国家法律或有关法律的限制。回顾粮农组织法律办公室在1972年提出的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同的意见可能是有益的(参见本文件第7段)。

13. 因此,欧洲共同体将帕尔马-勒左干酪注册为受保护的产地名称这一实际情况不能排除食品法典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决定制定一项巴尔马干酪食典标准,只要符合接受新工作的适用标准。

第二个问题:食典在决定接受新工作或通过标准时,是否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商标、验证标识、地理标志或受保护产地名称视为法律标准?

14. 食典委在决定制定关于某个商品的一项标准时,需要根据按其职责制定的框架、标准制定程序、关于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开始行动,考虑到在这种框架内所制定的标准。

15. 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这不排除在外或者违反这些规定,食典委可以考虑所列的这些标准之外的其它标准。正如本文件前面所说明的,食典委在决定是否继续制定某些标准时,完全可以考虑政治便利的标准。

16. 同样,食典委在决定制定某项标准时,可以决定考虑标准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商标、验证标识、地理标志或受保护产地名称。然而,这将由食典委决定进行,而不是由于其职责、标准制定程序、关于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所产生的任何具体法律要求的结果。此外,食典委做该项工作的可能性将需要考虑到以下两个法律要素。

17. 第一,在奶及奶制品规范委员会第六届会议上,提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正在进行的工作。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为所有商品的地理标志确定了一个最低保护水平,这些地理标志表明一个产品的原产地是在一个成员国的领土上,该产品的某种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主要归因于其产地。根据这一条,地理标志需要得到保护,以避免误导公众,防止不公平竞争。在第23条中为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确定了一个特殊的补充制度。由于所谓的多哈职责的结果,在世贸组织范围内正在开展有关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之外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的问题的工作,但是关于这个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一旦该项工作完成,食典成员在食品法典委员会范围内作出决定时可能考虑该项工作的任何结果。

18. 第二,根据上述意见,食品法典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因其粮农组织成员和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及其决定成为食典委成员而产生。因此,这种权力和义务由食品法典委员会相关法定条文确定,在他们的信函中和实际活动中都没有预见到,在决定开展某项标准的工作时考虑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此,在食品法典委员会范围内,其成员预计按照上述法律框架采取行动,只要没有为采用其它标准而进行修改。对于正在审议的这种问题采用不同办法,可能影响食品法典委员会职责的独立和完整。

19. 综上所述,严格地从法律角度来说,没有要求食典在决定接受新工作后通过标准时,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商标、验证标识、地理标志或受保护产地名称作为标准加以考虑。

20. 上述考虑显然不影响履行关于标准制定的所有相关标准和程序要求,包括需要制定一个文件,食典委将根据该文件作出决定。


[16] 本文件作为LIM15号文件提交食典委第二十七届会议。
[17] 此句应改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及不受欺骗”。
[18] 根据粮农组织法律办公室准备的文件,执行委员会审议了这个问题。执行委员会提出的一个解决办法“将允许制定和通过一项食典标准,同时保护希望保护原产地命名的那些国家的利益。这可以通过采用一个备选的名称(不同于原产地命名)和一项特别条款来实现。该项特别条款将使接受该项标准的国家能够维持有关原产地命名保护的现状。该项特别条款将使政府能够接受有关商品的标准,但声明:1. 根据当地传统要求保留在原产地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地命名名称,2. 符合该项标准但是在该地区之外生产的产品将需要以其它名称在其领土上销售。通过将这样一项有利的条款和其它名称列入标准本身,将避免对于接受该项标准的国家关于这方面可能作出的任何声明的有效性产生怀疑和争论。它还将是根据一项多边协定或双边协定而在其领土上原产地命名受到保护的潜在进口国能够以符合现行存在的国际义务的方式接受该项国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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