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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关于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港口国
措施的样本计划


在制定本计划时,各成员:

关切地注意到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仍然存在;

强调港口国需要采取有效的行动,以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的捕鱼。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文书呼吁港口国应制定措施,提高分区域、区域和全球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效率;

认识到《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和《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国际行动计划》促进采用港口国控制渔船的措施,以实现《守则》和《行动计划》的目标;

希望在按照国际法进行与渔业有关的港口国控制方面开展合作和协调;

强调非成员和捕鱼实体需要依照本样本计划采取行动;

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 般

1. 在本样本计划中,

1.1 港口一词包括海洋码头和其它用于登陆、转运、加油或补给的设施。

1.2 渔船一词包括运用于或拟用于捕鱼的任何船只,包括辅助船只、运输船只和直接参与这类捕鱼活动的任何其他船只。

2. 港口国应:

2.1 执行本样本计划以及作为本样本计划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所有规定;

2.2 保持有效的港口国控制停靠其港口的外国渔船的系统,以便提高有关[1]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效率;

2.3 指定并公布许可外国渔船进入的港口,并确保这些港口有能力进行港口国检查;

2.4 在允许外国渔船进入之前,应要求渔船在进入其港口或专属经济区以前,为入港目的合理提前发出通知,该通知应适当注意保密要求,包括附件A说明的船只标识、捕捞许可证、捕捞行程情况、船只监测系统、船载鱼类数量和其它文件;

2.5 如果从事捕鱼活动的船只悬挂的并非某一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缔约方或合作方的国家的船旗,或者发现其在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水域内,或在有关沿海国家管辖的水域内从事或支持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活动,就不得允许该船只利用其港口登陆、转运或加工鱼类,除非该船只可以证实其捕捞方式符合相关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2.6 如果有合理的依据认为某一渔船在其渔业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从事或支持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就可以拒绝该船只利用其港口登陆、转运、加油或补给;

2.7 如果发现某一渔船被某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认定从事或支持违反该组织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捕鱼活动,就不得允许该船只利用其港口登陆或转运;

2.8 确保按照附件B[2]的要求进行港口国检查,并在这种检查过程中至少获得附件C中列举出信息;

2.9 与[其它国家]磋商、合作和交流信息,以便促进本样本计划的实施。

检 查

3. 在实施本样本计划时,每一港口国应:

3.1 在其港口对外国渔船开展检查,以便监督是否遵守有关的[3]养护和管理措施;

3.2 确保这些检查由得到这方面授权的合格人员进行,尤其要注意附件D所列举的要求;

3.3 确保在检查以前检查员向渔船船长出示适当的身份证件;

3.4 确保检查人员能检查需加以检查的渔船的任何地方、捕获物(无论是否经过加工)、渔网和任何其它渔具、设备以及检验人员认为必要的任何文件,以便核实是否遵守有关的[4]养护和管理措施;

3.5 确保渔船的船长按要求向检查员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信息,出示可能需要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或者经过验证的副本。

3.6 在与渔船船旗国作出适当安排的情况下,请船旗国参与检查。

3.7 做出一切可能的努力,避免造成不当的船只延误,确保船只受到尽可能少的干扰和不便,并避免鱼的质量下降。

3.8 确保在可能和需要时,检查员由被检查的外国渔船所用语言的一名翻译陪同;

3.9 确保进行检查的方式不对任何渔船构成干扰;

3.10 确保向船长介绍港口检查结果,并由检查员和船长完成和签署报告。船长应有机会对报告提出任何意见,并与船旗国的有关当局联系,当其很难理解报告内容时尤应如此。

行 动

4.如果检查员在检查后发现有合理的证据认为某一外国渔船曾从事或支持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活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5]

a) 无船旗国或有关沿海国家颁发的有效执照、授权书或许可证而进行捕鱼;
b) 未保留准确的捕捞记录和与捕捞有关的数据;
c) 在封渔区捕鱼、在封渔期间捕鱼或无配额或超过配额捕鱼;
d) 专门捕捞某种暂停捕捞或者禁止捕捞的鱼类种群;
e) 采用禁止使用的渔具;
f) 伪造或隐瞒渔船的标志、标识或注册;
g) 隐瞒、篡改或处理与调查有关的证据;
h) 开展许多违规活动,合并起来构成严重蔑视有关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i) 不遵守船只监测系统的要求;
j) 违反有关养护和管理措施,捕捞或卸装个体大小不足的鱼类。

此时,港口国应立即通知船只的船旗国,并酌情通知有关的沿海国家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6]

5.港口国应适当注意受检船只的船旗国所作的任何答复或建议采取的任何行动[7]。除非港口国确信船旗国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适当的行动,否则不允许渔船在其港口登陆或转运鱼类。港口国可经船旗国同意或应其要求采取其他行动。

信 息

6. 港口国应向受检查船只的船旗国和其他相关国家以及相关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报告根据本样本计划进行的检查结果。
7. 港口国应确定勾通机制,使相关国家、实体和机构之间能够进行直接的电脑化的信息交换,并考虑到适当的保密要求。
8. 港口国应用标准格式并按照附件D处理信息。

其 他

9. 本样本计划中的任何条款不得妨碍允许任何渔船按照国际法因不可抗力或海难或向处于危险或遇难的个人、船舶或飞机提供援助而进入港口。
10. 本样本计划中的任何条款不得影响各国按照国际法对其领土内的港口行使主权。
11. 应按照国际法采取和实施本样本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措施或任何额外的相关措施。
12. 根据本样本计划规定的所有措施应以公平、透明和不歧视的方式实施。

附件A
外国渔船须事先提供的信息

1. 船只识别

- 船只名称;
- 外部识别号;
- 国际无线电呼叫信号;
- 船旗国;
- 船主(船主姓名和地址);
- 船旗国要求的船只监测系统类型,
- 以前的名称和船旗国(如有的话)

2. 入港目的

3. 捕鱼授权(执照/许可证)[8]

- 船只捕鱼许可证;
- 颁发许可证的国家;
- 许可的区域、范围和持续时间;
- 许可的品种和配额;
- 许可的渔具

4. 航行信息

- 航行开始日期(本次航行开始日期);
- 经过的地区(进、出不同的地区);
- 停靠的港口(进、出不同的港口);
- 航行结束日期(本次航行结束日期)

5. 品种信息

- 鱼类品种和船上渔产品,尤其是上岸产品
- 捕捞地区
- 外观(产品形状)
- 加工后重量
- 活重当量

附件B
港口国对外国渔船的检查程序

1. 渔船的识别

港口检查员应

a) 证实船上的官方文件是否有效,必要时通过与船旗国适当联系,或渔船的国际记录;

b) 确保船旗、外部识别号(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的船只识别号,如有的话)以及国际无线电呼叫信号正确。

c) 检查船只是否改变了船旗,如是应注意以前的名称及船旗;

d) 注意注册的港口、船主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经营者并非船主,也注意经营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船长的姓名,如有的话,包括公司和注册船主的独特身份;

e) 注意原先船主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有的话。

2. 授权书

港口检查员应核实捕鱼或运输鱼类和渔产品的授权书是否与第1段所包括的信息一致,并检查授权书的期限和适用的地区、品种以及渔具。

3. 其他文件

港口检查员应审核所有的相关文件[9],这些文件可包括各种航海日志,尤其是捕捞日志以及装载计划、渔舱图或渔舱说明(如有的话)。可检查这些渔舱和地方,以便核实其体积和布局是否与这些渔舱图或说明相符以及装载物是否与装载计划相符。这些文件(如有的话)还应包括任何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颁发的捕捞文件、贸易文件或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文件(如适用的话)。

4. 渔 具

a) 港口检查员应核实船上的渔具是否符合许可的条件。还可以核实渔具以确保网眼大小(和可用的器具)、网长及钩的大小等是否符合适用的法规以及渔具的识别标志是否符合该船许可的标准。

b) 港口检查员还可以搜查船只上隐藏的任何渔具。

5. 鱼类和渔产品

a) 港口检查员应尽可能检查船上的鱼类和渔产品是否按授权书上规定的条件下捕获的。在这样的检查过程中,港口检查员应检查捕捞日志、提交的报告,包括来自渔船监测系统的报告。

b) 为了确定在冰块中保鲜的、冷冻的但尚未包装的、已加工包装的或散装的鱼的数量和种类,港口检查员可检查位于船舱的鱼或正在卸货上岸的鱼。在检查过程中,港口检查员可以打开装有预包装鱼的纸箱,翻动鱼或纸箱以便确定渔舱的完整性。

c) 如果渔船正在卸货,港口检查员可尽量核实上岸的品种和数量。这种核实应包括外观(产品形式)、活重(从航海日志中确认数量)以及用于计算加工重量和活重之间的转化系数。港口检查员还可检查仍留在船上的鱼的可能数量。

d) 如果港口检查员有适当理由相信该渔船从事或支持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活动,港口检查员应尽快与船旗国主管部门联系,以核实这些鱼类和渔产品是否在有关文件所记录的地区捕捞和采集。为此,港口检查员还可检查船上所有捕获物的数量及组成,其中包括取样。

6. 报 告

港口国检查的结果应提交渔船的船长,检查报告完成后应由检查员和船长签字。应允许船长有机会对报告补充任何意见。

附件C
港口国检查的结果

港口国检查的结果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1. 检查参考资料

- 检查主管机构(检查机构或由主管机构指定的代理机构的名称);
- 检查员姓名;
- 检查的港口(船只接受检查的地方);
- 日期(完成报告的日期)。

2. 船只识别

- 船只名称;
- 船只类型;
- 外表识别号码(船只侧面号码)和国际海事组织号码(如有的话)或者其它适当的号码;
- 国际无线电呼叫信号;
-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识别号码(MMSI号码),如有的话。
- 船旗国(船舶注册的国家);
- 曾用名和船旗,如有的话
- 船旗国是否为某一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缔约方;
- 母港(船舶注册的港口)和以前的母港;
- 船主(船主的姓名及地址)
- 船操作者,如果不是船主,负责使用船只者;
- 原先船主的姓名及地址,如有的话
- 船长的姓名及证明。

3. 捕鱼授权(许可证/执照)

- 船只的捕捞许可证;
- 颁发许可证的国家;
- 许可的地区、范围和期限;
- 许可捕获的品种和渔具;
- 转运记录及文件[10](如适用的话)。

4. 航行资料

- 航行开始日期(本次航行开始日期);
- 经过的地区(进出的不同地区);
- 捕获或采集鱼和渔产品的地区;
- 停靠的港口(进出不同的港口);
- 航行结束日期(本次航行结束日期)。

5. 对卸货的检查结果

- 卸货的起止(日期);
- 鱼品种类;
- 外观(产品形式);
- 活重(从航海日志确定的数量);
- 有关的转换系数;
- 加工品重量(按品种和外观上岸的数量);
- 活重当量(按“产品重量乘以转换系数”得出的上岸活重当量的数量);
- 卸载的鱼和渔产品的拟议目的地。

6. 尚留在船上的数量

- 鱼品种类;
- 外观(产品形式)
- 有关的转换系数;
- 加工品重量;
- 活重当量。

7. 渔具的检查结果

- 所检查的渔具类型及附属装置(如果有的话)的详细情况。

8. 结 论

- 检查的结论包括对推测违规的认定,并提及推测违反的规则。

附件D
港口国检查员的培训[11]



港口国检查员的培训计划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 检查程序方面的培训;
2) 有关养护和管理措施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3) 信息来源,如有助于核实船长所提供信息的航海日志及其他电子信息;
4) 鱼类品种辩认及衡量计算;
5) 捕获物上岸的监督,包括确定各类品种和产品的转换系数;
6) 上船检查、船舱检查和船舱体积的计算;
7) 证据的收集、评价和保存;
8) 检查后采取的各种措施;
9) 有关语言,尤其是英语的培训。

附件E
港口国检查的信息系统

1. 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之间的计算机化勾通需要下列内容:

- 数据特性;
- 数据传输的结构;
- 传输规程;
- 传输格式,包括具有相应领域代码和各种代码更详细定义及解释的数据元素。

2. 下列各项应采用国际上商定的代码进行识别:

- 国别: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三位数国家代码;
- 鱼类品种: 粮农组织三个字母代码;
- 渔船: 粮农组织的字母代码;
- 渔具类型: 粮农组织的字母代码;
- 设备/附加装置:粮农组织三个字母代码;
- 港口代码: 联合国LO-代码。

3. 数据元素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 检查参考资料;
- 船只识别;
- 捕捞授权(执照/许可证);
- 航行资料;
- 对卸货的检查结果;
- 留在渔船的数量;
- 对渔具的检查结果;
- 发现的异常现象;
- 采取的行动;
- 来自船旗国的信息。

 


[1] 可能需要为某一具体样本计划建立有关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清单。
[2] 应商定每年检查的数量至少应占样本计划适用的单个渔船总数的XX%。在组织检查时,重点将放在悬挂不合作的非缔约方船旗的船只,或被认为从事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船只,同时承认应以不歧视的方式进行港口检查。
[3] 见脚注1
[4] 见脚注1
[5] 可逐个区域,包括由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修改清单。
[6] 每一区域可能均有适用的国际文书。
[7] 建议编制样本计划每一成员相关管理机构的联络人名单。
[8] 对辅助船、运载船和任何其他类似船只的信息要求可能不同。
[9] 当然,文件包括电子格式文件。
[10] 转运记录和文件必须包括附件B第1-3段中规定的信息。
[11] 应为港口国检查员的资格(如:技能和知识)制定更加详细的标准。以下列举的技能和知识为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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