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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的成就

自1961年为设立《食品法典》而采取的最初步骤以来,负责制定《食品法典》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将世界的注意力吸引到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领域。自大约50年以来迄今,有关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食品贸易公平开展的所有重要领域都直接受到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审核监督。

唯一的国际参照标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优良传统对与食品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研究及讨论给予了鼓励。这样,它们将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及相关问题的认识提高到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由两组织于20世纪六十年代建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成为与食品标准相关的发展的最重要国际参照标准。

《食品法典》因特网在线:http://www.codexalimentarius.net

自1961年为设立《食品法典》而采取的最初步骤以来,负责制定《食品法典》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将世界的注意力吸引到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领域。自大约50年以来迄今,有关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食品贸易公平开展的所有重要领域都直接受到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审核监督。

全球和国家意识提高

在世界上很多地方,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多数政府均逐渐认识到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并意识到需要对人们食用的食品有所选择。消费者要求政府采取法律措施确保只有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食品才能销售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的风险的呼声目前已十分普遍。可以说,通过《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和对所有相关问题的研究,食品法典委员会对把食品作为独立问题纳入政治议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事实上,各国政府均十分清楚地意识到若不能满足消费者对食品的要求而可能产生的政治后果。

对消费者的保护得到加强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得到目前已被广为接受的信条的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要求他们的食品是安全的、质量是优良的并适合消费的。食源性疾病轻则令人不快,重则危及生命,但同时还能造成其他后果。食源性疾病的爆发还可能破坏贸易和旅游业,从而造成收入的损失。质量低劣的食品会损害供应商的国内国际商业信誉,而食品变质则造成浪费和损失并对贸易和消费者信心产生消极影响。

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积极效果也通过国际会议宣言的形式得到增强,而这些国际会议本身也受到食品法典委员会活动的影响。在过去20年中,联合国大会的各国代表、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标准、食品化学添加剂及食品贸易会议(与关贸总协定[GATT]合作召开)、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国际营养会议,粮农组织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和世卫组织世界卫生大会,均鼓励或代表各国承诺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球论坛指出,《食典》体系为各国一起合作以代表性的方式制定国际标准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

广泛的社会参与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随着《食品法典》本身的进展而得到发展。编纂《食品法典》的任务十分艰巨,并由于科研和产品开发的不断发展,实际上也没有止境。食品标准的制定以及编纂成为可靠、权威的法典需要广泛磋商及对信息进行收集和评审,然后才能确认最终的结果,有时需要作出实际妥协以满足不同的、有科学依据的观点。

制定能够同时保护消费者,并确保食品销售公平开展和促进贸易的食品标准,是一个涉及与食品相关的诸多学科专家、消费者组、生产和加工业、食品管理部门和商人的进程。随着更多人参与标准的制定,并随着《食品法典》,包括相关法规和建议,覆盖面的扩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活动更广为人知,其影响也得到加强和扩大。

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标准

《食品法典》本身是一项可观的成就,但不能将其视为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唯一成果,尽管《法典》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随着《食品法典》的制定,另一项主要的成就是提高了国际社会对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的警觉,提高了对食品质量及食品标准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提供一个国际参照标准并提供了一个可以就有关食品问题进行充分对话的论坛,食品法典委员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支持其食品标准和操作法规的工作方面,《食典》在与食品及相关领域有关的最知情个人和组织的工作基础上为食品安全管理和消费者保护拟定规范文本。各国通过采用期待已久的食品法规和以《食典》为基础的标准以及建立或加强食品管理机构以监测这些法规实施而作出了响应。

评价结果

在《食典》活动40年后,2002年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决定对《食典》计划进行一次正式评价。一支独立的评价小组考察了20个国家,并通过在因特网上向公众公开征询意见来搜集信息。组成了一支代表各利益相关方的独立专家小组,还向各成员国政府和各组织观察员发送了详尽的调查表。其结果具有启发性,且非常正面。评价发现成员对《食典》的食品标准给予高度重视。人们认为《食典》标准是促进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包括与国际贸易以及世贸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协定》相关问题的食品控制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评价的报告全文可查询《食典》网站。

作为评价的一部分,要求各国政府介绍《食典》标准为何对其国家重要。中、低收入国家认为它们通过确保国内或进口食品安全从而对保护消费者健康以及对促进国内和国际贸易都很重要。高收入国家有较发达的国内食品立法和控制系统,更多地强调《食典》促进出口以及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生产者和消费者非政府组织(NGOs)也认为《食典》标准对它们的所有功能非常重要。

尽管如此,评价认为有四个需要改进的主要领域:

·更迅速地提供《食典》和专家的科学建议;
·更多地容纳发展中成员国参加《食典》标准制定进程,包括风险评估;
·在与成员国的需要相关和及时性方面制定更加实用的标准;以及
·为发展国家食品控制系统进行更有效的能力建设。

食品法典委员会、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及其伙伴目前正在落实评价的结果。

评价证实《食品法典》作为国际参照标准目前有如此既定的良好声誉,以致于卫生部门、政府食品管理人员、生产者、科技人员和消费者都会不约而同地首先问:《食品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这无疑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

促进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

1985年联合国大会保护消费者指导方针指出:
“各国政府在制定国家食品政策和计划时,应考虑所有消费者的粮食安全需要,并应支持和最大限度地采用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法典》的标准…”。
1991年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标准、食品化学添加剂及食品贸易会议(与关贸总协定合作)一致认为:
…“协调各国食品法规并使之与国际标准和建议接轨的进程十分紧迫,需要加快进行…”以及:“保护消费者(健康、食品安全等)所必需的条文应是《食典》标准的重点…”。
1992年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国际营养会议认识到:
“获得营养充足及安全的食物是每个人的权利。”以及:
“食品法规…应充分考虑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国际标准。”
1995年《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正式承认:
国际标准、指导方针和建议,包括《食品法典》,作为便利国际贸易和在国际法中解决贸易争端的参照依据。
1996年粮农组织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致力于:
“实施旨在…提高所有人,在任何时候,获得数量足够、营养充足和安全的食物及其有效利用的物质和经济能力。”以及:
“采取与《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和其他有关国际协议相一致的措施,保证食品供给的质量和安全…”。
2000年第五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认识到: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准则及其它建议对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平贸易的重要性…”并敦促成员国:
“积极参与正在出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领域的活动。”
2002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指出:
“我们重申《食品法典》…对提供有效、以科学为依据、国际上接受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对促进国际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的重要作用。”
2004年第二次粮农组织/世卫组织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论坛确认:
“《食典》体系为各国一起努力以代表性方式制定国际标准提供重要机遇。…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其食品控制系统时将因更多地利用基本《食典》文本而受益。”

《食品法典》的起源

《食品法典》是涉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跨部门的一个长期演变进程的产物。许多代表多种利益和学科的人员参与了该进程;只要这些人仍然感到需要,《食品法典》将保持下去,这种假定不无道理。

古 代

来自最早期历史作品的证据显示,管理部门已开始注意编纂规章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诚实食品销售的侵害。亚述人的泥板描述了用于决定粮食准确重量和量度标准的方法;埃及人的卷册规定了用于某种食品的标识。在古雅典,要对啤酒和葡萄酒的纯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古罗马人已有了组织良好的食品控制体系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和购买劣质产品。在中世纪欧洲,个别国家通过了有关鸡蛋、香肠、奶酪、啤酒、葡萄酒和面包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一些古代的法令今天仍然存在。

科学的基础

19世纪后半期,通过了第一部综合食品法律,开始实施食品控制体系以监督执行。同一时期,食品化学作为规范的学科得到认可,食品的“纯度”最初是建立在简单食品构成的化学参数的基础上。当有害的工业化学品被用来掩饰食品真实的颜色和特性时,“掺假”的概念被扩大到包括食品中有害化学品的使用。科学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揭露食品销售中的不诚实行为和区分安全和不安全可食用产品的工具。

国际上的发展

在1897至1911年间的奥匈帝国时期,为广范围的食品种类制定了一批标准和产品说明并作为《奥地利食品法典》。虽然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但被法院用来作为判定特定食品特性标准的参考。当今的《食品法典》名称就是取自于奥地利的法典。

贸易关注

产生于不同国家自发和独立制定的食品法规和标准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了20世纪早期的贸易障碍,使食品贸易商开始关注此问题。他们成立了贸易协会作为对贸易障碍的反应并向政府施加压力,使其把不同的食品标准统一起来以推动具有明确质量标准的安全食品的贸易。成立于1903年的国际乳业联合会(IDF)就是这样的协会。它后来在奶及奶制品标准方面的工作为建立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确定阐述标准的程序起到了催化剂作用。

当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在20世纪四十年代后期成立的时候,国际上对食品规章领域的走向非常关注。行动独立的国家之间对于统一标准问题很少进行磋商,即便有,也非常少。这一状况在当时对国际会议的观察中可以反映出来。

消费者的关注

在20世纪四十年代,食品科技发展迅速。随着更多的精密分析工具的出现,有关食品特性的知识、食品质量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健康危险也在迅速增加。人们对食品微生物学、食品化学和相关的学科有着强烈的兴趣,一些新的发现非常具有报导价值。各级关于食品的文章空前繁多,流行杂志、小报新闻和收音机上的消息对消费者进行狂轰乱炸。一些是正确的,一些是不正确的 - 所有这些都是想引起人们的兴趣,但许多消息过于哗众取宠。

尽管一些被传播的消息的质量令人怀疑,但其结果是增进了公众的食品意识,继而人们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不断增加。

同时,由于可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于食品及相关方面的信息,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许多担忧。以前,消费者关心的是看得见的东西 - 物品分量不足、体积改变、令人误解的标识以及低劣的产品质量。但是,他们现在对无形的东西产生了恐惧,即看不见、闻不到或尝不出来的健康危险,诸如微生物、农业残留、环境污染和食品添加剂。随着组织良好和信息灵通的消费者组织在国际上或国内的不断涌现,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政府面临着保护社区免于劣质和有危害食品的侵害的不断增长的压力。

对该领域领导的渴望

越来越多的食品管理者、贸易商、消费者和专家期望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在解决混乱的食品法规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因为这些法规阻碍了贸易,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足够的保护。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管理机构,世界卫生大会,声明,化学品的广泛使用造成了新的公众健康问题。建议两个组织应开展相关研究。其中一项研究确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关键的因素。

因此,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在1955年召开了第一次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会议。那次大会导致了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的成立;50多年以来,该委员会还定期召开会议。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对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中添加剂、污染物和兽药残留标准和准则的讨论仍然极为重要。它是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许多其它专家机构以及国家层面类似科学咨询机构或一起加入区域经济集团的国家的样本。

与非政府活动的结合

在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进一步增加它们对食品相关问题参与的同时,由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的多个委员会也开始在食品商品的标准方面进行认真的工作。这一时期,这些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或开始或继续与适当的《食品法典》商品委员会联合工作。在一些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本身变成了法典委员会。

国际磋商与合作

1960年和1961年两年是建立《食品法典》的里程碑。1960年10月,第一次粮农组织欧洲区域大会对广范持有的观点进行了明确。它承认:

“国际协议对最低食品标准以及相关问题的要求(包括标识要求,分析方法等)…是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质量、减少贸易壁垒、尤其是迅速整合欧洲市场的重要手段。”
大会同时认为:

“…对许多机构采用的众多的食品标准计划的协调工作已成为一个特殊的问题”。

在召开区域大会的四个月里,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的进行了讨论并产生了一个国际食品标准计划。

1961年11月,粮农组织第十一届大会通过建立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决议。

1963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第十六届大会批准建立粮农组织与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并通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

1950年粮农组织/世卫组织第一次关于营养的专家委员会报告

- 摘 录

“不同国家的食品规章通常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国与国之间的立法机构在保存、命名和接受食品标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经常采用没有建立在科学知识基础上的新的立法,并且在制定规章时很少考虑营养原则”。
食品标准发展的里程碑

古 代

·早期文明编纂《食品法典》的努力
19世纪早期
·发明了罐头
19世纪中叶
·香蕉第一次从热带运送到欧洲
19世纪
·通过了第一部通用食品法律并成立了执行机构
·食品化学得到认可,为检验食品的掺假行为制定了可靠的办法
19世纪后期
·第一批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运往联合王国的冷冻肉开创了食品长程运输的新纪元。
20世纪早期
·食品贸易协会试图通过使用统一的标准推动世界贸易
1903年
·国际乳业联盟(IDF)为奶和奶制品制定了国际标准(IDF后来成为构建《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重要推动者)
1945年
·粮农组织成立,其负责范围包括营养以及有关的国际食品标准
1948年
·世界卫生组织成立,其负责范围包括人类健康,特别是建立食品标准的职责
1949年
·阿根廷提出了拉丁美洲区域性《食品法典》
1950年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专家会议开始在营养、食品添加剂和有关领域进行工作
1953 年
·世界卫生组织最高管理机构,世界卫生大会,宣布在食品工业中扩大使用化学品是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新的公众健康问题
1954-1958年
·奥地利积极地寻求创立区域性《食品法典》-《食品法典欧洲》或《欧洲食品法典》
1960年
·第一次粮农组织欧洲区域大会通过了国际性的愿望 - 与区域性关于最低食品标准的协议截然不同,请本组织总干事向粮农组织大会提出一个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
1961年
·《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决议,建议食品标准工作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负责。
1961年
·在世卫组织、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经合发组织(OECD)、《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的支持下,粮农组织大会建立了《食品法典》并决心创立一个国际食品标准计划
1961年
·粮农组织大会决定建立一个食品法典委员会并要求世卫组织尽早通过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
1962年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大会要求食品法典委员会实施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并创立《食品法典》。
1963年
·认识到世界卫生组织在所有食品卫生方面作用的重要性,并且考虑到其在建立食品标准方面的职责,世界卫生大会批准建立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并且通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
食品添加剂问题

1955年,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营养专家委员会记录如下:
“…不断增长的、有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已成为公众和管理方面所关注的问题”。
委员会同时注意到国与国之间在解决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手段上有差异并声明下列事实:
“…由于在控制手段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可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良阻碍,各国有理由予以实质性的关注”。

何为《食品法典》?

简单而言,《食品法典》是一套标准、操作规范、准则及其它建议的汇集。这些文本中有一些非常一般,有一些非常具体。有一些涉及与某种食品或某类食品相关的详细要求;另一些则涉及生产过程的操作和管理或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及消费者保护的操作。

标准、规范、准则和其它建议

《食典》标准通常涉及产品的特点,并可能涉及政府对商品的所有适当的管制特点,或仅一种特点。食品中农药或兽药最高残留限量(MRLs)是仅涉及一种特点的标准的例子。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毒素的通用《食典》标准既含有一般也含有具体商品的规定。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涵盖这一类别中的所有食品。由于标准与产品的特点有关,凡产品用于贸易时均可适用这些标准。

《食典》分析和取样方法,包括食品中污染物和农药及兽药残留的分析和取样方法也在《食典》标准中得到考虑。

《食典》规范 - 包括卫生操作规范 - 界定被认为对确保供消费的食品安全和适当性至关重要的个别食品或食品类别的生产、加工、制作、运输和储存方法。对食品卫生而言,基本文件是《食品卫生一般原则》,它介绍采用危害性分析和临界控制点

(HACCP)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关于控制兽药使用的规范为这方面提供一般指导。

《食典》准则分为两类:

·规定某些关键领域政策的原则;以及
·解释这些原则或解释《食典》通用标准规定的准则。
就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食品卫生和肉类卫生而言,管制这些事项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应纳入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有些独立的《食典》原则,包含:
·在食品中增加必要的营养素;
·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
·制定和应用食品微生物标准;
·进行微生物风险分析;
·现代生物技术食品风险分析。

解释性《食典》准则包括食品标签,尤其是管制对标签提出要求的准则。这类包括营养和卫生要求准则;有机食品生产、销售和标签的条件;以及要求“伊斯兰认证”的食品。有些准则解释《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的规定,以及关于对DNA已改变的植物和微生物食品进行安全评估的准则。

商品标准

称为“商品标准”的类别是《食品法典》中数量最大的具体标准。《食典》中包含的主要商品为:

·谷物、豆类(豆类作物)及衍生产品,包括植物蛋白
·油脂和油类及相关产品
·鱼品和渔产品
·新鲜水果和蔬菜
·加工和速冻水果和蔬菜
·果汁
·肉类和肉类产品;汤料
·奶和奶制品
·食糖、可可产品和巧克力及其它杂类产品

商品标准往往遵循《食品法典委员会程序手册》中规定的固定格式。这种格式含有如下几类信息:

·范围包括标准适用的食品的名称,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包括商品的用途。
·描述包括所涉及的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的定义,并酌情指出制作这些产品的原料。
·重要组成包括关于商品组成和辨认特点的信息以及任何强制性和自选性成分。
·食品添加剂含有添加剂的名称和允许在食品中添加的最高含量。食品添加剂必需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对其安全性予以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需符合食品添加剂的通用《食典》标准。
·污染物含有在标准所涉及的产品中可能出现的污染物的限量。这些限量以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科学建议为基础,并必需符合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食典》标准。凡适当时,还应提及食品中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的最高限量。
·卫生涉及有关商品的相关《卫生操作规范》。几乎在所有情况下均要求产品无致病微生物或任何毒素或其数量对健康造成危害的任何其它有毒或潜伏物质。
·重量和容量包含诸如填充容器和商品干重等规定。
·标签包括关于食品名称和确保消费者对食品质量不会误解或被误导的任何特殊要求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需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一致。需明确说明对列出成分和销售日期的要求。
·分析和取样方法包含一个确保商品符合标准要求所需测试方法的清单。应参照国际公认的符合食典委关于准确性、精确性等标准的测试方法。

《食典》记分卡*

·商品标准 - 202
·与商品有关的准则和规范 - 38
·关于食品标签的通用标准和准则 - 7
·关于食品卫生的通用规范和准则 - 5
·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准则 - 5
·关于食品中污染物的标准、规范和准则 - 14
·关于取样、分析、检查和验证程序的标准、准则和其它建议 - 22
·农药残留最高限量 - 2579,包括213种农药
·食品添加剂规定 - 683,包括222种食品添加剂
·食品中兽药最高限量 - 377,包括44种兽药

*截至2005年7月1日的情况

《食典》体系:食品法典委员会
及该委员会如何工作

食品法典委员会应需要而生。该委员会仔细制定的《章程》及《议事规则》确保其以遵守规定、冷静和科学的方法追求其明确规定的目标。

委员会

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均通过决议建立食品法典委员会。两机构也通过了该委员会的《章程》和《议事规则》。

《章程》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正式表达了概念以及其建立的理由。《章程》第1款规定了委员会的目的、职责范围以及目标。第2款说明了成为该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该委员会对所有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开放。2005年,已有成员国171个,代表全世界98%的人口。欧洲共同体作为一个成员组织。

《议事规则》描述和制定了适合政府间机构的工作程序。它们包括:

·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委员会官员的任命,包括主席,三位副主席,地区协调员,一位秘书,并规定其职责;
·建立执行委员会并在委员会会议期间碰头,作为执行机构行使委员会的权力;
·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和运作;
·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性质;
·投票程序;
·观察员;
·委员会记录和报告的准备;
·附属机构的建立;
·通过阐述标准的程序;
·预算分配和支出估算;
·委员会使用的语言。

代表。委员会是一个真实的国际机构。自其成立以来,已有的主席分别来自加拿大、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墨西哥、荷兰、瑞典、瑞士、泰国、英国和美国。副主席分别由以下国家的人士担任:澳大利亚、加拿大、哥斯达黎加、丹麦、法国、加纳、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拉克、日本、肯尼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波兰、塞内加尔、苏丹、瑞士、泰国、英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美国等。

委员会的区域代表分别由以下国家的政府推荐: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喀麦隆、加拿大、古巴、前捷克斯洛伐克、埃及、法国、德国、加纳、印度、肯尼亚、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菲律宾、波兰、韩国、塞内加尔、泰国、突尼斯、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和美国。

食品法典委员会通常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和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总部轮流举行,尽管有时可能举行更多或特殊或特别会议。大会参加人员有600人之多。会议代表以国家为单位。代表团通常由会员国政府所任命的高级官员率领。代表团通常由工业、消费者组织和学术机构的代表组成。还没有成为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有时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大会。

许多国际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也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尽管它们是观察员,但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惯例是允许这些机构在除由成员国政府享有特权的最后决议以外的每一阶段充分表达它们的观点。

为推进与成员国之间的持续联系,委员会与成员国政府合作建立国家《法典》联络点,而许多成员国则建立了国家食品法典委员会以协调国内的行动。

自委员会成立以来,《食品法典》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加的参与使该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并获得委员会创始者有远见的拥护。

委员会的运作

编纂《食品法典》

正如委员会《章程》条款1所规定的,委员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食品标准的编制以及出版《食品法典》。
委员会运作的法律基础和必需遵循的程序出版于《食品法典委员会程序手册》。如同所有其它委员会的工作一样,准备标准的程序有其适当的定义,公开而透明。基本情况包括如下:

·由国家政府或委员会下设的附属委员会制定并提交一个标准的议案。通常有一份讨论文件概述希望达成的拟议标准,然后一个项目建议指出工作的时限及其相关重点。
·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拟议标准的制定。“建立工作重点的标准”有助于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的决策,以及选择或创建附属机构负责指导标准的制定。必要时,可建立一个新的附属机构 — 通常为一个特设工作组。
·委员会秘书处准备拟议的标准草案,并提交给成员国政府征求意见。
·附属机构具有对标准草案制定所反馈的意见进行考虑的责任,并以文本形式向委员会提交标准草案。草案还可提交负责标签、卫生、添加剂、污染物或分析方法的规范委员会,以核准这些方面的任何特别建议。
·大部分标准的形成需要数年时间。委员会一旦通过,一个《食典》标准将被增入《食品法典》之中。

修订和调适:经常更新《食品法典》

食典委及其附属机构保证经常更新《食典》标准及相关文本,确保它们符合当前的科学知识和成员国的需要。大多数国家目前需要比20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制定的标准更少指令性的标准 - 对商品尤其如此。食典委了解这些变化,它一直在将许多陈旧、详细的标准整合为新的、较通用的标准。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其范围更广,并可在开发新的食品方面创新。当然,通过这种审查和更新进程保持并加强了保护消费者的科学依据。

继初步拟定标准之后,便开始修订和整合程序修改程序。

附属机构

根据其《议事规则》,本委员会有权建立两类附属机构:

·食典下属委员会,准备标准草案并提交给委员会。
·协调委员会,在区域内协调区域或国家集团的食品标准活动,包括制定区域标准。

除个别情况外,以上委员会的特点是每个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主办。该成员国主要负责提供维持委员会的费用、行政管理并负责选派委员会主席。指定各委员会的东道国是食典委议程上的一项常设议题。

综合主题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的称谓是由于其工作与所有的商品委员会有关;由于该委员会的工作涉及所有商品标准,综合主题委员会有时也被称为“同行业委员会”。综合主题委员会制定适用于一般食品、特殊食品或食品类别的包罗万象的概念及原则;核准或审查《食典》商品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专家科学机构的建议,提出与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有关的重要建议。
总原则委员会就定义、议事规则、规则以及规范委员会和工作组建立及运作的规则和程序、与其它组织的关系和支持准备所有《食典》标准、规范及其它文本的一般原则等基本事项向食典委提出建议。

五个综合主题委员会的责任是确保《食典》商品标准的规定符合食典委主要通用标准及在其特别主管领域的准则。它们是: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
·食品卫生委员会
·食品标识委员会
·分析和取样委员会
·营养及用于特殊饮食的食品委员会

各委员会还制定标准、添加剂和污染物最高含量、规范或其它准则,供通用或在无需制定完整商品标准的特殊情况下应用。例如,食品卫生委员会制定了《香料和干燥香料植物的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制定了《食品中铅的最高含量标准》。食品标签和专用饮食营养及食品委员会一起制定了《关于营养要求的准则》。

农药残留委员会和食品中兽药残留委员会为农业生产中使用的这两类化学品确定最高残留限量。最高残留限量以有关这些物质在按照规定的良好农业或兽医方法使用以后剩余的残留物安全性方面的科学建议为基础。

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委员会涉及对国际贸易中流通的食品应用标准,尤其是各国政府向其贸易伙伴保证食品及其生产系统得到正确的管理以保护消费者免受食源危害及欺诈销售行为的影响而采取的管制措施。该委员会制定的准则包括政府应如何对食品安全系统中紧急情况做出反应方面的建议,包括通过世卫组织操作的国际食品安全主管单位网络(INFOSAN)紧急信息系统保持与公众和其它国家政府的沟通渠道。

商品委员会

商品委员会的责任是为特殊食品或分类食品拟定标准。为了使其区别于“同行业委员会”,并突出其专一的职责,它们经常被称为“跨行业委员会”。各商品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食典委决定其工作已近完成时则休会或撤销。可临时设立新的委员会,以满足制定新标准的特定需要。目前有五个商品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

·油脂和油料委员会
·鱼品及渔产品委员会
·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
·奶及奶制品委员会
·水果蔬菜加工委员会
以下商品委员会用通信开展工作或已经休会:
·谷物和豆类委员会
·可可产品和巧克力委员会
·肉品卫生委员会
·天然矿泉水委员会
·食糖委员会
·植物蛋白委员会

主办国可根据需要在一年或两年间召开《食典》附属机构会议,参加食典委员会会议的人数规模可与本委员会大会人数相同。

政府间特设工作组

1999年,食典委认识到其不太灵活的委员会结构不能应付人们对包罗日益广泛主题的标准和准则的需求。它决定建立第三类附属机构,称为《食典》政府间特设工作组。这是一种期限固定、职责范围非常有限的规范委员会。
迄今,食典委已设立如下政府间特设工作组:

·动物饲养工作组,1999-2004年
·生物技术食品工作组,1999-2003年和2005-2009年
·果汁和蔬菜汁工作组,1999-2005年

协调委员会

协调委员会对确保食典委的工作符合区域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发挥重要作用。它们通常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各自区域的国家有广泛的代表性。会议报告提交食典委讨论。主持协调委员会的国家也是有关区域的区域协调员。
这些委员会没有常设的东道国。会议由区域内的各国与食典委商定在特别的基础上主办。有六个协调委员会,其中每个委员会负责以下的一个区域:

·非 洲
·亚 洲
·欧 洲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
·近 东
·北美州和西南太平洋地区

《食典》的行政管理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秘书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总干事在全世界公开物色合格人选以后联合任命。秘书得到少量专业和技术人员的辅助。秘书处设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

食典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的管理及服务均由设在罗马的人员负责。这些会议的筹备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主要涉及编撰议题文件和负责后勤工作安排,当然还有无以计数的其它事务。由于每次会议的报告必须得到与会者的认可,因此准备委员会会议报告本身就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而且,每次会议之后紧接着就是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以保证必要的后续活动得到落实。

很多附属委员会是由成员国政府承办,并提供财政与服务支持,而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协调这些活动并监督各附属委员会的运作。秘书处与各附属委员会的人员协作确定各个付方的时间与会址、向成员国发出与会邀请、拟定会议议程与会议文件、安排会议记录并准备、分发会议报告,还要保证会议决议得到落实。每12个月时间内大概有多达20个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

实施《食典》标准

食品标准的一致性一般被认为是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全面促进国际贸易的条件。基于此,乌拉圭回合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SPS协议和TBT协定)均主张食品标准的国际一致性。

当今世界对《食品法典》所有活动的兴趣与日俱增,这明确地反映出全球性接受《食品法典》的精神 — 包括一致性、消费者保护和促进国际贸易等。然而,许多国家实际上在法律意义上很难接受《食典》标准。不同的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体制,不同的政治制度,国家的态度及主权观念有时将妨碍一致性的进展,阻碍接受《法典》标准。

尽管有这样的困难,然而国际上要求促进贸易的强烈愿望和全世界消费者获取安全和营养食品的期望,已日益成为一致性进程的动力。特别在肉眼无法察觉的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的污染物及农药残留等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使本国的食品标准或部分标准(特别是有关安全内容)与《食品法典》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

条款 1
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提出建议,并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总干事商讨关于执行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所有事宜,其目的为:
(a)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的公正进行;
(b)促进由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承担的所有食品标准工作的协调;
(c)确定轻重缓急次序,并且通过适当组织并在其协助下发起和指导标准草案的拟定工作;
(d)最后确定根据上述(c)款拟定的标准。在得到各国政府承认后,只要切实可行,可与其它由上述(c)款中描述的机构确定的国际标准一起在《食品法典》中予以公布,既可以作为地区标准,也可作为全球标准。
(e)在根据形势发展进行适当调查后,修改已公布的标准。
条款1包含的目的或目标是经过长期的提炼而形成的。基于对导致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事件的深入观察和了解,对委员会创立者的意图进行了压缩。

《食典》步骤程序

在就制定一项新的标准或其它文本作出决定以前,准备一个项目建议并在委员会层面进行讨论。
步骤 1
项目建议由执行委员会审议,并与《食典》委确定的标准和重点进行比较。
步骤 2、3 和 4
准备一份文本草案(步骤2)并分发给成员国和所有相关方以供提出意见(步骤3)。在委员会层面审查草案和意见(步骤4),如有必要,准备一份新的草案。
步骤 5
食典委审议已经取得的进展,并就最后审定达成一致意见。在该阶段以后,草案也由相关的综合主题委员会核准,保证其符合通用《食典》标准。*
步骤 6 和 7
已批准的草案再次送交各国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由相关委员会最后审定。草案提交食典委通过。
步骤 8
在最后一轮提出意见以后,《食典》委通过草案,作为正式的《食典》文本。然后由《食典》秘书处公布标准、准则或其它文本。

·在该阶段 - 往往称为5/8步骤 - 有时认为文本可以提交最后通过。

《食品法典》与科学

《关于科学在<食典>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以及考虑其它因素的程度的第一个原则声明》称,“《食品法典》的食品标准、准则及其它建议应依据合理的科学分析原则…”。

制定标准的科学原则

《食品法典》从一开始即是以科学为基础的,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了对《法典》每一个细节的讨论,以保证其标准能够经得起严格和科学的推敲。公证地讲,在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大力支持下,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为食品科学研究工作提出了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委员会自身已成为一个交流食品科学信息的重要的国际媒体。

1995年,食典委通过了《关于科学在<食典>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以及考虑其它因素的程度的原则声明》。这些原则由《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用的原则声明》(1997年)和《第二个原则声明中提及的考虑其它因素的标准》(2001年)补充。

2003年,食典委通过了食品安全和卫生《风险分析工作原则》的综合声明,并将其纳入《食品法典委员会程序手册》。

专家委员会和磋商会

《食品法典》有力地促进了食品化学、食品生物技术、食品微生物学、真菌学以及农药和兽药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许多工作都是以合作研究的方式进行,有科学家个人间的合作,亦有实验室之间、研究所之间以及大学之间的合作。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还联合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和磋商委员会。

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专家会议独立于食典委(及食典委的附属机构),尽管它们的产出对食典委工作的科学可信度有重大帮助。食典委自成立以来就遵循了来自于风险管理实际的科学建议的独立性原则。

制定科学建议的主要原则是:

·卓越性:利用国际上公认的专门知识,以拟定指导意见的最佳做法为基础建立全球科学讨论平台予以支持;
·独立性:专家以个人身份而不是代表政府或机构做出贡献;要求他们对可能的利益冲突发表声明;
·透明度:确保所有相关方面了解制定科学建议的进程以及获取报告、安全评估和评价以及其它基本信息的程序和方法;
·普遍性:一个广泛的科学数据库对拟定国际标准制定活动至关重要。因此,邀请全世界的机构和所有相关方面提供数据。

参加磋商会议人员的资格十分重要,专家磋商后所下结论和所提建议是否可信以及是否被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下结论和提建议人的公正性、技术水平以及综合素质。

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专家参加会议应当格外注意。被选中参加会议的专家必须具有卓越的专业才能,能够高度尊重其学术同仁,并能客观公正地对待他们的评价意见。他们以个人的身份被委以重任,不代表政府,亦不是某一组织的代言人,他们的投入仅属于他们自己的投入。通过“呼吁专家”邀请专家参与挑选进程并酌情列入后备名单。鼓励世界各地的科学家申请。

某些专家,特别是连续参加磋商会议的专家,因长期身为磋商组成员,可提出十分珍贵的管理方面的意见。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联合召集和安排的专家会议提出了大量经过科学分析论证的食品数据资料。

两支这类小组,即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多年来研究整理出技术资料;这些资料不仅在国际范围内受到普遍欢迎,而且被各国政府、产业界及研究中心广泛采用。他们对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所做的贡献是十分重要的;他们的研究成果发表后在国际范围内受到普遍欢迎,并被广泛引用。如同JMPR所作的那样,JECFA所作的安全性评估及评价是以良好而有效的科学信息为基础的,其中包括许多权威当局提供的信息。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合专家会议(JEMRA)于2000年开始工作。该联合专家会议的目的是优化利用微生物风险评估,将其作为解决食品中微生物危害的风险管理决定的科学依据。其评估和其它建议有助于制定《食典》标准、卫生规范及食品卫生方面的其它准则,并为该项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食典委与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在科学事项方面关系的一个优势是其灵活性。近年来,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就广泛的事项举行了专家科学磋商会。并非所有这些磋商会都导致制定新的《食典》标准,因为有时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的最佳途径是通过其它手段来决定的。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还就如何才能提出一个风险管理的备选手段提供建议。

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不是《食典》依赖的科学优势的唯一来源。《食典》鼓励其它以科学为依据的政府间组织对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联合科学系统做出贡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就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和食品辐照提供建议和支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就动物卫生、影响人类的动物疾病以及动物卫生与食品安全之间的关系提供建议。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近期的
联合专家会议和磋商会议

1995年
·对食品标准问题实施风险分析
1996年
·生物技术与食品安全
1997年
·对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管理
·食品消费与化学品暴露
1998年
·政府机构在评估危害性分析和临界控制点中的作用
·对食品标准和安全事务实施风险交流
2000年
·转基因植物源食品的安全方面
2001年
·评价转基因食品的过敏性
2002年
·丙烯酰胺
2003年
·转基因动物源食品(包括鱼类)的安全性方面
2004年
·双壳类类软体动物中的二恶因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的
主要专家机构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成立于1955年,其任务是分析人类食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及兽药残留的化学、毒理学及其它方面的性质。食品添加剂与污染物规范委员会和兽药残留物规范委员会确定需要优先评估的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兽药,并交由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分析,然后纳入《食典》标准。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于1963年根据以下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应当就具体食物产品中农药和环境污染物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提出建议,以保证含有残留的食品的安全性。还决定JMPR应当就取样及分析方法提出建议。JMPR与农药残留规范委员会(CCPR)之间合作密切。CCPR确定需要优先评估的物质。JMPR完成评价后,CCPR将讨论所建议的最高残留限量;如果这些限量可以接受,则呈报食典委员会批准为《食典》最高残留限量。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席专家会议(JEMRA)于2000年开始工作,就食品安全的微生物方面提出建议并向食品法典委员会提交建议。除提供风险评估以外,该联席会议还就资料收集和进行风险评估等相关的领域提出指导意见。JEMRA与食品卫生规范委员会密切合作,但也向其它规范委员会,诸如鱼品和渔产品委员会提供建议。

《食品法典》与消费者

粮农组织与世卫组织自其成立以来便致力于促进涉及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食品法典委员会最优先的重点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的公平进行。

对消费者利益的承诺

自其成立以来,食品法典委员会与其附属委员会一道,在制定食品标准和相关活动中将保护消费者及其利益置于最优先的领域。
其它联合国(UN)机构也认识到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性;1985年《联合国大会决议》促使《消费者保护指南》于1986年出版。这些指南将食品确定为事关消费者健康的三个优先领域之一;文件还特别确认食品法典委员会为有关食品的消费者保护的查询点。

20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召开的两次有关会议为:1991年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的化学品及食品贸易大会(与关贸总协定合作举办),此次会议建议继续和加强消费者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参与与食品相关的决策;1992年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关于营养的国际大会,会上建议通过改善食品质量及安全来保护消费者,并列举了落实这一建议的措施。

此外,1993年粮农组织还举办了一次关于在食品控制中综合考虑消费者利益的专家磋商会。

食物商品和通用标准

《食典》附属机构和食典委员会在制定商品和通用标准中均对消费者利益给予最优先的考虑。所采纳的标准格式也反映出《食典》所强调的重点,即确保消费者所接收的产品具有最起码的质量保障、安全可靠并对健康不造成危害。商品标准格式的规定,包括标准的名称、其范畴、描述、度量衡和标识,旨在确保消费者不被误导并对所购食品同标签所述一致抱有信心。涉及基本构成和质量要素的规定确保消费者接收的产品将不会低于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与污染物和卫生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食品法典》以统一的格式包含了单项食品或分类食品的200多种标准。此外,它还包括了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关于产品说明的《通用守则》和《营养标识守则》,所有这些旨在确保食品销售的诚实行为,同时也为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指导。

其它有关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食品中含毒素以及受辐射食品的通用标准对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也是极其重要和极为宝贵的。

与此相似,农药和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食品添加剂与污染物最高限量也得到确定,以确保消费者免受有害物不安全含量水平之害。

总原则、守则和建议的业务守则

制定诸如原则和守则这些手段的明确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使其免受食源性危害。例如,已就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进出口检查及验证以及在食品中添加基本营养物制定了总原则。

《食品法典》包括内容广泛的保护消费者守则,包含多样的主题,诸如《食品微生物指标的制定和应用以及意外核污染之后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水平》。

它还包括业务守则,其中大多数为卫生业务守则,就生产安全和适合消费的食品提供指南 - 换言之,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建议的国际业务守则 - 食品卫生总原则》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它对于保护消费者而言特别重要,因为它为食品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包括从最初的生产到最终的消费整个食物链,强调每一阶段所需要采取的主要卫生管理措施。

新的领域:动物饲料

与生物技术食品
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出现牛海绵状脑病(BSE)或“疯牛病”以后,消费者的担心导致食典委处理生产食品的动物的饲料安全问题。食典委不仅仅是应对近期的危机,它还开展更多的工作;制定的《良好动物饲养规范》考虑到了动物卫生和环境的所有相关方面,以便尽量减少对消费者健康的风险。它适用于各级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成分的所有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无论是工业化生产还是在农场生产的材料均如此。它还包括放牧或圈养、饲料作物生产及水产养殖。

《现代生物技术食品风险分析<食典>原则》是按个案对这些食品进行市场前安全评价为基础而制定的。这些《原则》规定酌情对潜在的消费者健康影响和营养影响的市场后监测。关于进行安全评估的两个详细准则,一个是DNA改变的植物食品,另一个是DNA改变的微生物食品,包括考虑基因修饰的有意和无意影响以及可能的过敏性评估。

消费者的参与

从一开始,食典委员会便一直欢迎消费者的参与;消费者的组织自1965年以来也一直派代表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消费者参与食典委员会的工作已成为食典委员会内部公开透明讨论的主题。例如,消费者参与与食品标准有关的决策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曾是食品法典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议程的一项议题,会上同意有必要继续开展工作与消费者组织保持密切合作。

鉴于其国际性,食典委员会意识到它只能部分地实现消费者参与其食品标准化及相关工作。因而,食典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恳请各国政府让消费者更有效地参与国家一级的决策进程:

“食典委员会一直在其工作中继续强调消费者利益,同时认识到在国家一级消费者能够作出他们最有价值和最有效的贡献。”

信 息

食品法典秘书处向国际消费者组织传播《食典》文件并根据要求提供信息。它还向成员国《食典》联络点分发所有委员会及其附属委员会的文件。这样做是期望文件将被提交给国家一级的消费者组织以供它们作出所需的评论意见。所有这些文件均可在《食典》万维网站公开获得。

《食典》营养标识守则的目的

为确保营养标识有效:
“为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的信息以便他们能作出明智的食品选择…"
食品质量和安全

1993年粮农组织关于在食品控制中综合考虑消费者利益的专家磋商会确定了以下属于消费者特别关心的问题:

·标准。消费者觉得他们所得到的不总是物有所值。他们不满意食品损坏或不能达到预期的味道、风味及美味可口。
·营养质量。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掺假使消费者丧失营养价值。在发达国家,消费者则是对标签上没有足够的营养物说明不满意。
·食品控制过程。虽然消费者意识到存在食品控制条例,但他们不相信它们会得到有效的实施。一些食品生产商和分发商觉得他们可以不受惩罚地忽视法律。
·信息。消费者认为政府和产业界没能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得他们能作出知情选择。通常的情况是,食品标签上未载有足够、易于读懂的信息。来自政府、产业界及其它来源的信息经常是不清楚或可能是相互冲突的。
·环境污染。在生产、收获、加工、储藏和分发的不同阶段,消费者对于食品供应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担心正日益增长。他们对食品控制服务提供必要保护的能力缺乏信心。
·辐射和生物技术。消费者觉得某些使用新技术的过程不安全,因为还未对它们进行足够的评价。他们不能经常获得有关更新技术的可靠信息。

《食品法典》与国际食品贸易

根据粮农组织贸易统计资料,2003年农产品贸易值超过5000亿美元 — 为史无前例的记录。
根据粮农组织贸易统计资料,2003年农产品贸易值超过5000亿美元 — 为史无前例的记录。
为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奠定基础并为其活动决定方向的官员和专家们以及食品法典委员会,首先和首要的关心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的公平行为。

他们觉得,如果所有国家协调其食品法律和采纳国际上通行的标准,这些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通过协调一致,他们设想国家之间不再有诸多的贸易壁垒,食品可更为自由地流动,这将有利于农民及其家庭,也将有助于减少饥饿和贫困。创建者们相信《食品法典》将解决许多妨碍贸易自由的难题,此观点在《食品法典》目的下《总原则》的论述中得到了反映。

各国政府的一个主要关注就是从别国进口的食品应是安全的,不会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或对他们的动植物资源的健康和安全形成威胁。因此,进口国政府制定了强制性法律和条例以消除或将这类威胁减至最低程度。在食品、动物和植物控制领域,这些措施可能会对国家间的食品贸易造成壁垒。

乌拉圭回合与世界食品贸易

《乌拉圭回合协议》可谓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一个里程碑。《协议》在可操作和有效的规则下首次对农业和食品进行规范。

参加谈判的国家认识到,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消费者和动、植物之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有可能构成贸易壁垒及贸易歧视。因此,将《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纳入《多边商品贸易协定》,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1994年马拉喀什协定》之附件。

《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承认各国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但是,该协议要求各国政府只能将这些措施用于保护人类健康。不允许成员国政府通过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实行不同的要求而加以区别对待,除非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必须这样做。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旨在确保包括包装、商标、标识要求在内的技术规则和标准以及符合技术规则和标准的评估分析程序不会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两者均认识到制订统一的国际标准的重要性,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排除卫生、植检以及其它技术标准方面的可构成贸易壁垒的风险。

关于食物安全方面的国际统一标准,《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确定并选择了食品法典委员会制订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兽药、农业残留、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检查方法、以及卫生作业准则方面的标准、准则以及建议。这意味着《法典》标准是经过科学论证并被作为衡量国家措施、规则是否规范的基准。

通过对《食典》标准、指导方针、《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中的建议、以及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所含技术规章和标准条款予以特别承认,极大地激发了食典委员会活动的兴趣。因而,参加食典委员会会议的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大量增加,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尤其是作为两个协定的直接成员,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在国际标准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中发挥着全面作用。

在《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采用经过科学认可的《法典》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标准已经成为法律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贸易正在这一框架内和谐地进行着。它们已被用作裁定国际贸易争端的基准,而且有希望在这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利用。

《食典》与其他贸易协议

《乌拉圭回合协议》允许成员国集团之间为贸易自由化之目的达成协议。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三国间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便是这样的协定。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通过签署《阿库松条约》建立了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在亚太地区,在亚太经济合作(APEC)之下形成了经济合作管理模式。

上述三个区域集团所采取的措施与《乌拉圭回合协议》所包含的原则是一致的,亦符合《食典》标准。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包含两个处理卫生和植物检疫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附加协议。在食品安全措施方面,两个协议引用了《食典》标准,并将其作为三个成员国在健康和食品安全方面均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南方共同市场食品委员会建议其成员国采用一系列《食典》标准,并正在将其他《食典》标准用作持续审议中的参照标准。
亚太经济合作已起草了一份《共同评估食物及食物产品的相互承认协议》。该《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一致执行SPS和TBT要求及《食典》标准,包括食典委员会在食品进出口检查认证系统方面所提的建议。

除以上引证的资料以外,在许多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中都提到《食品法典》。

欧盟所颁布的法令亦经常将《食品法典》作为欧盟法令的基础。

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TBT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SPS协定》第2.2款规定:
“成员国须保证只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范围内采取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而且须以科学为基本原则。若无充足的科学依据,则不应坚持采取措施…”
《SPS协定》第3.1款规定:
“为了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协调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除协定另有规定外,成员国在采取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时应执行已有国际标准、准则及建议。”
《TBT协定》第2.6款规定:
“为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技术规则,成员国须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适当的国际标准机构为产品制定国际标准中充分发挥作用;这些机构对产品已采用或准备采用技术规则。”

贸易协定中援引《食典》

许多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援引了《食典》委及其工作,其中包括:

·墨西哥-玻利维亚,1995年
·波罗的海地区自由贸易协定,1996年
·智利-墨西哥,1997年
·保加利亚-土耳其,1998年
·中美洲-智利,1999年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2000年
·土耳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02年
·澳大利亚-泰国,2005年
·美利坚合众国-澳大利亚,2005年

不仅仅是《食典》:粮农组织、
世卫组织及更广泛的伙伴关系

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以一些实际的方式大量补充食典委的活动。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食典》标准和加强国家食品控制系统,并利用国际食品贸易机遇。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对食典委工作的一个最重要贡献是提供专家委员会和磋商会拟定的科学建议,尤其是风险评估。这项工作在“《食典》与科学”一章中得到详细说明。

建立国家能力

为了采用《食典》标准,各国需要适当的食品法以及有能力实施并确保遵守它的技术和行政基础设施。多年来,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一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使它们能够充分利用食典委的工作。由于工业化国家和国际供资机构提供的财政和技术支持,这种努力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了加强。

技术援助

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包括:

·建立和加强国家食品控制系统,包括按照《食典》标准制定和修订食品法(法律和法规)以及食品标准;
·帮助建立和加强食品控制机构以及在必要技术和行政能力方面的培训,以确保它们有效运作;
·加强实验室分析和食品检查能力;
·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不仅用于转让与食品控制有关的信息、知识和技能,而且用于提高对《食品法典》以及食典委开展的活动的认识;
·在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诚实销售食品有关的食品控制各方面提供培训;
·就与《食典》活动直接有关的事项,诸如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评估,提供指导;
·制定和出版与食品质量控制有关以及为食品质量和安全系统发展和运作提供建议的手册及文本;
·制定和出版关于食品检查和质量及安全保证的培训手册,尤其是有关在食品加工业中应用危害性分析和临界控制点系统。

标准和贸易发展基金

标准和贸易发展基金位于世贸组织总部,是一项与贸易有关的卫生和植物检疫(SPS)事项方面能力建设及技术援助的全球计划。该基金于2001年建立,当时粮农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世界银行、世卫组织和世贸组织的行政首长发表了一个联合公报,承诺这些机构为协调和筹措资源探索新的技术和资金机制,协助发展中国家采取和执行适当的措施。

该基金既是一个供资机制,也是一个协调机制。它为努力遵守国际《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标准从而获取或保持市场准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赠款。它还为五个伙伴组织与有关捐助方就《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技术援助问题的对话提供一个论坛。

该基金旨在:

·通过以创新方法实施示范项目为良好操作提供一个参照标准;
·解决较长期的能力遵守问题,而不是参与短期、政策驱动的“灭火”项目;
·在这一高度技术性领域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专长和经验。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关于参加《食典》工作的信托基金

该信托基金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总干事于2003年发起,争取在12年期间获得4000万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多地参与食典委的重要工作。实现增加参与将通过:帮助世界各地区的管理人员和食品专家参加食典委框架内的国际标准制定工作;以及加强他们的能力,以协助在《食品法典》框架内和在他们本国内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及公平的食品贸易方法。2004年,即该信托基金运作的第一年,就帮助90个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出席和参加《食典》标准制定进程。该信托基金位于世卫组织总部。

共享信息

当今世界获取关于食品标准和食品管理要求的信息至关重要。各国政府和贸易商需要了解其贸易伙伴的要求;消费者和媒体有权获得对食品供应中潜在危害的安全评估;当该系统中某些方面“出错”时,人人需要了解如何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幸运的是,通过因特网可迅速获取关于食品管理事宜的各类信息。不过,有时信息太多、不一致,或其质量令人置疑。因此与《食典》有关的国际组织联合努力,为方便获取关于食品标准和相关事项的权威信息提供了机遇。

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卫生

国际门户网站
通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世卫组织、世贸组织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秘书处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合作,在该门户网站上登载了国际信息。该系统综合了粮农组织关于国家立法数据库的内容。

通过该门户网站还可以获取美国农业部、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欧洲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局的数据库以及若干其它国家的法规。资料提供者的名单不断增加。

通过该门户网站提供的信息类别为:

·国家官方标准和法规;
·国家科学评价和风险评估;
·关于新的或未定法律及法规的通知;
·《食典》标准、准则和最高残留限量;
·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专家委员会及磋商会进行的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

该门户网站由粮农组织代表所有参与机构进行管理。

国际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网络

国际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网络促进国家和国际层面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之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作为国际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网络的组成部分,一个紧急食品安全网络将落实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在其关于食品控制紧急情况下信息交流准则中建议的紧急信息交流系统。世卫组织保持一份食品安全紧急联络点名单,并考虑在出现国际卫生紧急情况时加强各国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这些情况包括由食品为媒介而造成严重国际公共卫生风险的紧急情况。国际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网络由世卫组织管理。

关于食品安全的区域会议和全球论坛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论坛为世界各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起审议、讨论和分享关于人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机遇。该论坛旨在分享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还召开区域食品安全会议,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文化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已经主办两次全球论坛;第一次于2002年1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第二次于2004年10月在泰国曼谷举行。从2002年至2005年举行了一系列区域食品安全会议。关于这些论坛和区域会议的讨论情况及其它信息可查询论坛的万维网站。

一些有用的万维网站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www.fao.org
·世界卫生组织(WHO):
www.who.int
·世界贸易组织(WTO):
www.wto.org
·标准和贸易发展基金:
www.standardsfacility.org
·《食典》信托基金:
www.who.int/foodsafety/codex/trustfund/en/
·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卫生国际门户网站:www.ipfsaph.org
·国际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网站(INFOSAN):www.who.int/foodsafety/fs_management/infosan/en/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论坛:
http://www.foodsafetyforum.org

《食品法典》及未来

难以想象如果没有《食品法典》世界将会怎样。人们说倘若《食典》不存在,也会有人来创造一个出来。消费者需要,世界贸易组织认可,《食典》会议参与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介入其中,所有这些都说明食典委员会将长久而积极地存在。

与《食典》目前的发展状况相比,未来的《食典》活动将会有很大的不同。与食品有关的科学的发展,消费者态度的改变,食品管理新方法的出现,对政府与食品产业部门承担的责任的不断变化的认识替及食品安全概念的不断变化,这些因素都使《食典》委员会面临新的挑战;可以想见,将可能需要制定新的标准和新的标准类型。

《食品法典》的消费者保护及食品安全内容属于“同行业委员会”的领域,对消费者和贸易伙伴极为重要,但单个商品标准的组成或“配方”内容所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如从前。目前,《食典》标准中关于质量的内容依然受到重视,尽管这些内容在将来的重要性将取决于公众的态度及需求。

生物技术在食品加工及食品原材料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已受到食典委员会的详细审;委员会将持续地分析与食品安全及防止健康危害的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新概念和体系。这些主题内容大致说明了委员会未来工作的走向。

《食典》体系也在发生变化。我们可望看到在传统的委员会结构方面会出现重大变化,即发展中国家将作为新指定的规范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东道国更多地参与。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发展。

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断言《食品法典》对人类进步的贡献是20世纪最好和最非凡的成就之一将是公平的 — 这种情况在21世纪将一定会继续。

《食品法典》因特网在线

www.codexalimentarius.net
最新信息参见:
·《食典》会议及报告
·标准及其他建议
·法规及程序

缩 略 语

APEC
亚太经济合作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
CBD
生物多样性公约
DNA
脱氧核糖核酸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HACCP
危害性分析和临界控制点
IDF
国际乳业联盟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
INFOSAN
国际食品安全主管单位网络
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JECFA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
专家委员会
JEMRA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微生物风险评估
联合专家会议
JMPR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农药残留联席会议
MERCOSUR
南方共同市场
MRL
最高残留限量
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GO
非政府组织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IE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SPS?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TBT?协定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UN
联合国
UNECE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WHO
世界卫生组织
WTO
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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