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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补贴的评估

6.1 对政府的成本和对行业的价值——一些原则

上文第5 章在讨论渔业补贴的分类时,提到了“对政府的成本或收入”和“对行业的价值”的概念。本章将进一步讨论这些概念并力图建立测算补贴,即如何给补贴赋予货币价值的框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进一步量化分析做准备。有时需要回答渔业行业的利润有多少与补贴有关,或者说公共预算有多少钱花到了渔业部门这样的问题。下文第7章考察行业利润与补贴的详细情况,第8章是比较分析。本章主要举例讨论评价各类补贴的方法论和惯例。

首先需要阐明对政府的成本(或收入)对行业的价值的概念。《指南》对补贴的定义立足于一项补贴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因此某项补贴对行业的价值可以定义为由于该项补贴造成的行业利润率的变化。补贴对政府的价值与对行业的价值不同,对政府的价值可以定义为由于实行和管理补贴所发生的公共支出(包括直接和间接管理费用)。因此,某项补贴对政府的成本(或收入,如果是负补贴)和对行业的价值可能不相等。为了理解某项补贴的经济价值,需要从政府和行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测算补贴对行业利润率的影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做一些假定。评价补贴对行业的价值的主要指导原则是基于这样的假定:所有正补贴对行业是有益的,如果政府不提供这些正补贴,行业需要为此付费(不论是愿意或是不得不)。因此,所有正补贴对企业的价值都是正的。当然,这样的简化假定是便于分析。例如,有人会这样说:如果补贴提供的支持对行业来说是必须的,行业愿意自己购买,那么首先这样的补贴就不需要。另外,对于某些补贴如边境措施、渔业管理、免费使用资源以及负补贴还有别的依据。不过,《指南》认为评估某项补贴对行业的价值的最准确方法,就是估计行业按照商业条款取得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费用。这一原则应该尽可能坚持。

关于渔业补贴对对政府的成本(收入),其评估应该基于公共预算信息(放弃的收入不包括在预算中,应该单独评估,如退税)。更重要的是,补贴的成本不仅包括补贴所引起的财政转移(如补助),还应该包括实施项目或执行管制的管理费用。执行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以及其它因渔业管理或其它处理渔业补贴的政府机构的相关经营费用6

一些补贴,尤其是第一类中包括直接财政转移的补贴,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评估可能相对容易。可以这样假定:某项投资补助对行业的价值大致相当于补助的价值加上按照商业条取得同样数量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对政府的成本包括补助本身的价值和补助的管理费用。但是其它补贴的评估更难,评价补贴对行业的价值尤其难。上文说价值是利润的变化,但是这个变化是相对于什么而言?暂且把经济理论放在一边7,一个比较实际的办法是将测算变化转变为测算某项补贴的情形与没有这项补贴的情形的差异。这种方法与识别渔业补贴的方法是一致的,即将代表“常态”(没有补贴)的情形定义为基准点。因此,如果补贴意味着以不同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服务或商品,如低息优惠贷款或渔船退役项目(出钱将渔船拆毁),那么对行业的实际利益就等于补贴提供的价格和如果没有补贴行业为了得到同样的服务或货物所支付的市场价格之差。

对于以市场价格存在商业性备选的补贴,计算这种补贴的价值相对明确。还有一些补贴的价值评估也不太复杂,如退税代表的是这样一种情形:渔业行业的待遇不同于一般行业。这种情况下补贴对行业的价值就是实际支付的税与没有补贴的时候应该支付的税之差。这里的基准点不是市场价格而是常态税率,因为找不到税的市场价格。同样,补贴对政府的成本应该等于由于该补贴项目放弃的收入再加上由于管理该项目额外增加的费用。

专栏 4: 理论和实践

农业部门已经有了测算与贸易扭曲相关的补贴的各种方法。其中,常用的一个工具就是生产者补贴等值 (PSE),PSE已经成为GATT/WTO贸易谈判中最基本的综合支持总量 (AMS)指标。根据OECD的定义,“生产者补贴等值是特定时点由于某套农业政策导致从国内消费者和纳税人转移到生产者的价值的指标” (Silvis and van der Hamsvoort 1996, 第 529页)。可以尝试将这种测量方法用到渔业部门。然而, OECD (1993)的研究表明,由于渔业行业的特征,生产者补贴等值对渔业补贴不是一个正确指标。一般在其它部门,用于测算补助和相关贸易扭曲的基准点是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形,这与经济意义上有效配置的情形是对应的。在渔业部门,由于市场失灵是使用权开放的渔业所固有的,这意味着有效配置只有存在政府干预的时候才出现,因此评估渔业有效配置基准点情形要难得多。而且,很难满足生产者补贴等值模型的参数要求,确定未加工鱼的外部参考价格和国内价格,因为鲜鱼非常容易腐烂而且相互之间不同质,且这个部门通常实行纵向统一管理 (OECD 1993)。另外,限制外国渔船进入国内捕捞场所和使用港口设施构成了对渔业部门的一种公共支持,而这一点在生产者等值模型中并没有考虑到 (Munk and Motzfeldt 1993)。

目前还没有发现任何其它的评估方法论,而该《指南》提出了几种评估各种补贴的方法。选择方法的时候要尽可能考虑到方法的实用性,即是方法论应该可操作且得出的结果易于理解和检验。例如,测算时通常不考虑影子价格和机会成本,只分析最直接的影响,这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第二阶段后果。理论上这样的方法不能解决问题,但是出于现实情况的考虑,有时不得不采取这种方法。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渔业管理和资源使用权的评估更复杂,特别是第二类补贴中的服务,以及第三类和第四类包含长期影响和政府无行动的补贴。对于第二类中公共部门提供的服务,可能知道补贴对政府的成本,但是对行业的价值是多少?此处市场价格和常态价值原则就不适用了。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评估补贴对行业利润的实际影响,通常是以增加收入的形式。例如,如果能够估计出通过某项“吃健康食品”和鱼类消费活动所增加的鱼产品销售额,那么该活动对行业的价值就等于由于销售增加而增加的净收入。

但是,这样计算起来很麻烦,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所以实际研究渔业补贴时并不一定用。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个替代值,《指南》建议用补贴对政府的成本(如果知道或者是可以估计的话)作为补贴对行业的价值的估计值。

遗憾的是,还有一些情况不但难以估计补贴对行业的价值,估计补贴对政府的成本也不容易。上文5.5提到,第四类补贴是非干预,所以并不引起对政府的成本8。遇到这种情况,为了量化补贴对行业利润的影响,不得不使用常规或标准价值。以免费使用资源为例(下文将进一步讨论),如果允许行业不交自然资源使用费(或者所交的费低于资源使用权的实际市场价值)就直接捕捞,那么可以将这种特别待遇定义为补贴,并按照估计的标准率和捕获物价值的比例分摊成本。

在进入下一章举例说明如何估计各种补贴的价值以前, 图 8总结了评估渔业补贴的主要原则。

图 8: 评估渔业补贴的主要原则

6.2 各种补贴的评估

6.2.1 补贴示例

总结了评估渔业补贴的总体原则之后,接下来进一步讨论各种渔业补贴的评估。本节基本上按照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几种主要的补贴展开讨论,结构大体上与6.1相似,即先介绍一些最直接的第一类补贴。另外还将以一个虚构的国家Seidisbus为例,以专栏的形式举例介绍方法论问题。本章末尾还将对这些例子做一小结(图9)。

6.2.2 投资补助

专栏 5: 投资补助 ——示例

Seidisbus国渔业部实施了这样一个计划:水产养殖业生产者可以申请补助改进鲜鱼贮藏和运输设施。2000年共有25个水产养殖企业申请并得到了补助,利用这笔资金共计对冷藏和隔热卡车投资 700000美圆。这个金额比过去几年的实际情况少。商业银行提供这类投资贷款的市场利息率是15%。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惯例,估计设备的经济寿命是7年。

2000年做渔业补贴研究时,该投资补助项目对政府的成本就是补助总额加上管理费用(水产业部门预算的一部分):700000 + 70000 = 770000美圆

2000年对行业的价值就是2000年所得补助的1/7(成本在7年平均分摊),加上过去六年得到的所有补助的1/7,再加上15%的金融成本:

14000000 (1994-2000年的补助总额) / 7 + 15% 利息= 2300000美圆

第一类补贴(直接财政转移补贴)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投资补助项目。投资补助计划通常用于购买或现代化渔业装备和设备,其目标是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提高竞争力。这类计划通常对渔船或加工行业投资有益,同时对渔业部门的其它子部门也有益,如造船投入品行业或水产养殖业子部门。

这种补贴计划对行业的价值包括补助本身的价值,再加上如果按照商业条款进行这项投资的话,需要支付的利息的估计值。一般来说是固定资产投资,因此应该将成本在若干年折旧期内分摊,相应计算出每年对行业的价值。折旧期的长短根据所研究的资产的经济寿命而定。有时还需要考虑通货膨胀和货币的时间价值,计算折旧费用的现值。

6.2.3 渔船退役项目

一些国家为了降低捕捞能力,实施了包含财政转移的项目。这些项目对拆毁渔船或将渔船出口到第三个国家进行财政补偿。这种项目对行业利润率的影响很复杂,具体取决于项目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如果项目为了促使单个渔民从该行业退出(例如退休),假定退役补助并不是用于该部门的再投资,同时假定没有新的渔民进入取代退出的渔民,那么项目的受益者就是留下的经营者。原因在于分享现有资源的参与者少了,提高了留下来的经营者的生产率和利润率。从长期来看,如果退役项目导致实际捕捞行动持续减少,改善了资源基数,那么该项目的长期影响就可以通过捕获物改善反映出来。当然这个方案事先基于这样的假定:渔业行业生产能力过剩和捕捞过度是问题所在。

如果退役补助是用于该部门的再投资,那么该项补贴就意味着对行业更直接的资本注入。注入的资本可以用于支付经营费用或者进行其它投资,所以此时可以看成是第一类补贴。对生产率和捕获量的影响取决于这些支出对总捕捞活动和资源的影响。如果退役的渔船没有拆毁而是出口到了第三国,那么应该考虑对第三国渔业的影响,这样才能评估该项目对整个渔业行业的总体影响。

因此,渔船回购或拆毁项目对渔业行业的价值可以是多方面的,取决于具体项目的特征。补贴给行业创造价值的形式除了对拆毁或出口渔船的补偿外,还包括相对增加在役渔船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回购项目的直接财政转移属于第一类补贴。如果政府支付给渔船的价格高于同样的渔船拿到市场上去卖的市场价格,那么高出部分就是补贴对行业的价值。补贴对政府的成本就是实际支付再加上相关管理费用。与资源相关的一些比较隐蔽的影响将在第三类和第四类补贴中讨论。这些影响可能是短期的,也有可能长期的,且与资源免费使用权的价值有关。有可能经营者的配额会显著增加,或竞争减少增大了增加捕获量的可能性。

许可证、执照和配额全部买下项目与渔船退役项目相似,补贴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条件和环境。加工部门鼓励降低生产能力的项目如工厂优化项目。为了促进渔民或该行业其他员工到其它行业就业而实施的再培训项目,也属于减少部门生产能力的措施。

6.2.4 股权注入

根据具体情况,有时将政府提供股权视为第一类补贴。如果一国经济总体上对生产部门的公共干预程度较高,那么渔业部门存在完全或局部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如鱼苗孵化场、船舶码头或渔业公司)就属于常态,渔业补贴研究可能不应该包括国有股权注入。同样,如果国有资本投资与通常的资本投资惯例一致,且是按照商业条款操作的,那么就没有对政府的成本,也没有对行业的价值(将国有投资的条款与资本市场的条件比较),因此这种情况不能定义为补贴。然而,国有股权和国有企业问题很复杂,需要进一步讨论(专栏6)。

6.2.5 收入支持和失业保险项目

渔民收入支持项目和失业保险项目多种多样。其中有的是一般社会保险项目的一部分,另一些是专门为渔民设计的。这些项目有的是由渔业行业共同资助的,也可能是公共资助的。下面是一些例子:

专栏6: 定义国有股权补贴

为了识别某项政府股本注入是不是补贴,通常应该考察这项投资是不是按照商业条款操作的。但是有些情形并不容易判断。建议按照下面的程序评估国有股权补贴。考察的标准包括补贴接受方是不是公司,投资是不是采取股权的形式,投资是不是按照商业条款操作的。

第1步. 确定接受方是不是公司(相对于政府部门或机构):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是公司

第2步. 确定投资是不是股权形式(相对于贷款或补助):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是股权

第 3步. 确定投资是不是商业性的(相对于非盈利的投资):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是商业性的

对于这类补贴的评估,建议:

专栏7: 收入保证计划 —— 示例

在Seidisbus国,半产业化和产业化的渔民组织形成了渔民协会。渔民协会代表渔民管理各种事务并在各种场合代表渔民。协会的经营费用主要来自会员会费,也有一些政府资助的支持项目。例如某个收入保证计划,如果某一段时间渔民因捕捞收成不好收入减少,该计划将补偿渔民的收入损失,保证渔民月收入达到500美圆。该计划的经费有90%来自国家。2000年该计划共计支付500000美圆。

2000年研究这项渔业补贴的时候,该计划对政府的成本是90% * 500000 = 450000美圆。一般管理费用或管理费用忽略不计,因为是协会在管理这个计划,渔业部因为该计划发生的管理费用非常少。

该项目对行业的价值就是协会从政府得到并支付给渔民的450000美圆

一般来说,这些项目属于第一类补贴,其对行业的价值相当于渔业雇员在有项目情形下的实际收入与没有项目情形下的收入之差。除正常收入税或并非渔业部门特有的强制性收费外,计算补贴对行业的净价值时应该将行业捐款(或直接来自雇员的捐款)扣除。

6.2.6 价格支持

专栏8: 正补贴和负补贴

对于同时存在正补贴和负补贴的情形,分析时应该谨慎。如果支持计划和补贴项目有行业的捐款,计算对政府的净成本时应该将捐款扣除,同样计算对行业的净价值时也应该扣除行业捐款。然而,在渔业补贴报告中最好同时报告总价值和净价值。

市场价格支持有多种形式。OECD将市场价格支持定义为:如果政府政策导致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其国际市场价格的话,就发生了市场价格支持 (OECD 2000)。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价格管制制度属于第一类补贴,如欧盟和挪威。通过这种制度,如果渔民的鱼没有达到一个既定的标准价格,就应该得到补偿。价格补偿制度的经费可以来自(至少是一部分)向行业征收登陆鱼税。补贴对行业的价值就是实际支付的补偿(假定等于没有价格支持计划时渔民销售鱼的收入与有价格支持计划时渔民销售鱼的总收之差)。如果这个项目是由行业共同资助的,那么计算该项目的净价值时应该扣除行业捐款。如果管理项目的是某个政府机构,那么该项目对政府的成本除了补偿总支付以外,还应该加上管理费用的估计值。

当然,价格支持也可以采取其它形式,可以是对渔业投入品子部门或水产养殖业子部门的补贴,如养苗所需的药品或支持某种传动装置的生产。价格支持也可能是针对运输费用,这类补贴的目标往往是为了降低边远地区的劣势,是区域开发项目的一部分。

6.2.7 出口激励和其它市场干预

除了直接市场价格支持外,支持行业的营销方(包括国内销售和出口)的方式还有很多,例如:

专栏9: 折旧费

一些国家制订了指南和标准,以指导如何根据各种投资的预期经济寿命计算每年的折旧,资本支出在各年分摊,每年的折旧费都在公共帐户显示。在可能和合理反映经济折旧的前提下,应该用这些会计标准估计包含固定资产的渔业补贴对政府的成本。然而,另一些国家,政府帐户是基于现金会计原则,不包括折旧费;投资在支出发生时就全部一次计入了。还有一些情况,帐户中报告的折旧费不是基于预期经济寿命而是清算或会计折旧费用。这给渔业补贴研究估计每年折旧费的工作造成了困难。如果投资小,可能只好忽略资本成本。以评估一个小登陆站点为例,此时只考虑政府帐户报告的经营支出。然而在评估大型基础设施补贴时,如港口设施,有必要计算(至少是估计)相关投资成本或该项措施对政府的实际成本,且可能出现严重低估。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以前的补贴项目可能仍然存在对行业的价值,即便这些补贴在研究的当年并没有支出。同样,在研究的当年发生的重大投资可能应该分配到后续若干年。对于生命周期比较长的重大投资,还应该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估计折旧费用的现值。

这些措施一般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补贴,具体分类根据支持项目是否包括对行业的直接财政转移。如果包括就属于第一类,不包括就属于第二类。某些措施有可能属于第三类或第四类,如某种市场管制。

在评估补贴对行业的价值时,有些方面应该考虑到。例如,国家市场的组织可能包括管理(即人员和一般经营费用),但也可能包括鱼类市场等实物基础设施。很明显,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瞄准的是渔业部门。如鱼类市场,以及下文将要讨论的渔港一般都是渔业部门公共投资补贴的例子。这种补贴每年对政府的成本除了包括经营设施的维护费用和其它经营费用外,还应该加上每年的折旧费用。至于补贴对行业的价值,最好用使用相同设施的现行市场价格作为估计值。然而,有时根本不存在对应的市场价格,只能用补贴对政府的成本近似代替补贴对行业的价值。

政府对渔业部门营销方的间接支持措施很难评估。例如,促进鱼类消费可能是政府某个大型健康饮食习惯宣传项目的一部分。因此渔业部门只是众多受影响的食品部门的一部分。该宣传项目对渔业行业的价值应该只包括该项目总体费用的一部分。对于宣传项目与渔业部门有关的费用,应该按照基于各子部门附加值总量的分配系数进行计算。该系数一般用各子部门对GDP的贡献率9。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选择其它的分配系数,如各子部门的员工人数或销售总额(营业额)。

6.2.8 进口配额、关税和其它边境措施

不包含来自或给予行业的财政转移的边境措施可以归为第二类补贴。其中包括管制框架,如进口配额和其它非关税措施、进口关税以及外国渔船登陆禁令。这些措施对国内行业来说比较有利。实际上,这些措施体现了由于政府政策造成的从消费者到渔民的转移(Flaaten and Wallis 2000)。 关税增加制度允许以比加工产品低的关税进口原鱼,这是一项对加工行业尤其有利的边境措施。对于进口商和销售进口商品的商贩而言,如果鱼产品的进口关税比其它进口商品(特别是食品)高,关税反而成为一种负的第一类补贴。

边境措施对行业的价值一般很难评估。如果所研究的产品有国际价格,那么可以通过比较国际价格和国内价格来评估边境措施对国内市场和价格结构的影响。如果国内价格和国际价格的差别没有其它因素可以解释,那么就可以用国际价格评价边境措施对国内加工行业的影响。渔业部门的生产者补贴等值(见专栏 4)之所以难以计算,原因之一就是加工鱼产品种类繁多,其中有很多是某些市场特有的,国际贸易中没有等同的商品。同样也很难假定没有其它因素的影响,而且有时无法满足计算上对统计数据的要求。

专栏10: 计算某项促进鱼类出口项目的价值—— 示例

在Seidisbus国,2000年鱼和鱼产品出口占当年全国出口总值的25%。该国贸易部的出口委员会负责促进鱼和其它产品的出口。除了提供各种信息和联系服务外,委员会还每两年组织一次贸易展销会。展销会的经费来源于该委员会和参展出口公司的捐款。在2000年2月举办的2000/2001贸易展销会上,100个参展商有30个来自渔业行业。

渔业补贴调查表明,出口委员会的活动是对出口部门的一种补贴,原因在于侧重国内市场的行业并没有得到同样的支持。2000年出口委员会的总预算是300000美圆,其中包括人员费用、办公室租金、交通工具和办公室设备折旧和其它经营支出。2000年组织贸易展销会的费用是50000美圆,其中40000美圆是委员会提供的预算外资金(即不包括委员会普通员工的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其余10000美圆是向参展公司收取的费。

2000年“出口委员会补贴”对政府的成本的计算如下:

考虑到贸易展销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可以考虑将这些费用在两年之间分摊。但是对于这个例子,考虑到数额相对较小,而且展销会的收益可能在2000年就已经发生了,所以决定不分摊。

至于补贴对行业的价值,由于没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所以用对政府的成本近似代替对行业的价值,也就是87000美圆

下一年出口委员会计划在出口公司中间做一个问卷调查,评价展销会活动对出口销售和净收入的影响。今后做渔业补贴研究的时候,可以用这次调查的结果评估补贴对行业的价值。

专栏11: 管理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

与渔业补贴有关的成本有些是间接成本,即执行支持项目或管制的某个机构和行政部门的一般管理费用。按照定义,这种成本一般与特定的活动没有直接关系,需要利用某个分配指数进行折算。遇到这种情况,需要考虑评估某项补贴时需要包括几个阶段或几个层次的一般管理费用。以计算水产养殖业部门某项投资补助计划对政府的成本为例(见专栏 5)。该补贴是由农业和自然资源部渔业司水产处负责管理,资金来自财政部乡村发展专项资金。该项目的成本首先应该包括补助本身,属于直接成本。但是应该包括那些管理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如果管理该计划占用了水产司大量时间和资源,那么水产司预算的一部分(按照适当的分配系数折算)应该分摊到这个补助项目。然后可能还会认为:渔业司以及农业和自然资源部的一部分预算也应该与这个补助计划有关,因为这个计划使用了它们的资源。财政部管理费用的一部分与该项目的筹资有关。但是这样算显然很复杂,如果认为管理费用可以忽略,就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上述这个例子中,只需要计算水产养殖处的管理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

还有一些边境措施,如对加工和收获子部门外来直接投资的限制。通过中断收获服务的自由流动限制竞争,属于对能够捕捞的渔民的隐性帮助。这些措施就中包括:

这种补贴对国内行业的影响可以转化为减少竞争从而扩大潜在市场份额。如果要评估扩大市场份额的价值,可能会遇到与评估其它边境措施类似的困难。

用边境措施对政府的成本近似代替或许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对政府的成本可能只是一笔相当低的管理费用,不能反映补贴措施的真实价值。另外,可能难以正确估计成本,原因在于需要计算各种各样的一般管理费用。除了用边境措施对政府的成本近似代替外,还可以用标准值的某个比例。例如,将支持措施的价值估计为营业额的一个固定的百分比。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实际研究框架。


6 当然这是对现实的高度简化,可能有人会说:为了计算对公共部门的真实成本,需要考虑机会成本、外部性和长期的环境影响,做更广泛的分析。对于这些问题,有些可能在评估各种补贴的价值时已经考虑到了,但事实上对渔业补贴的价值做深入可靠的福利经济学的评价很难做到。这方面的定量分析已经超出了该《指南》所建议的研究活动范围。当然,任何额外的定性信息对研究结果来说都是颇有价值的。

7 Schrank and Keithley Jr. (1999) 讨论了将完全竞争的理论概念作为评估补贴的基准点的可能性。但是,他们的结论是这个标准“太没有定形,不是一个可操作的概念” (Schrank and Keithley Jr. 1999, 第 157页)。另一个建议是专栏4中所讨论的,将资源有效配置的情况作为基准点 (OECD 1993)。这比较接近于《指南》对补贴的定义,但是不能完全达到理论标准,所以没有使用这个概念。

8 见脚注4

9 值得一提的是,测算整个渔业部门(正如该《指南》所定义的)对GDP的贡献可能包括子部门贡献的但没有直接报告为渔业的部分,如食品加工行业和机械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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