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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国际农药供销与使用行为守则是支持加强粮食安全同时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的第一份自愿性行为守则。它是1985年由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后来在1989年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上进行了修订,纳入了《事先知情同意》条款。该《守则》对参与农药供销与使用或与之有关的所有公共和私营实体确定了自愿性行为标准,自其通过以来即作为全球接受的农药管理标准。

过去十五年的经验表明,该《守则》与其补充技术准则一起对协助成员国建立和加强农药管理系统发挥了重要作用。调查表明对农药供销与使用未制定管制立法的国家数量大量减少;对与农药使用有关的潜在问题的认识大大提高;非政府组织和农药界进一步参与农药管理的各个方面;正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更多成功的病虫害综合治理计划。

然而,尽管有这些积极的迹象,但在农药管理的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严重不足,在发展中国家尤为如此。例如,由于缺乏技术专长和资源,未能广泛强化国家农药立法;高度危害或不符合标准的农药剂型仍在广泛销售;终端用户往往得不到充分培训和保护,不能确保以最低风险处理农药。

在1998年9月通过对国际贸易中某些有害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后,《守则》中有关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条款已显冗余。再者,国际政策框架的变化和某些农药管理问题的持续存在促使粮农组织开始修订和更新《守则》。该过程始于1999年,当时由粮农组织的“农药规格、登记要求、使用标准和事先知情同意专家组”提出了一些建议。政府专家、非政府组织、农药界和联合国其他组织参与了修订过程。后来一次政府磋商会确定了《守则》目前修订本的基本文本。

修订本保留了《守则》的结构和性质。《守则》的12条,加上辅助技术准则和一个由与《守则》有关的国际政策文书参考资料附件,是农药管理的最新标准。这体现了一种现代方法,导致以有效利用农药和实施病虫害综合治理战略对农药进行合理管理,重点是减少风险、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支持可持续农业发展。

此外,修订的《守则》包含了农药管理的寿命周期概念以及病虫害综合治理的扩展定义。对第9条进行了全面修改,因为鹿特丹公约中现在已经包含了事先知情同意条款。最后,修订文本加强了对《守则》的监测,并明确要求各国政府、农药界、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方面定期提供关于其实施的反馈信息。

《守则》说明农药管理应视作化学品管理以及可持续农业发展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各国政府和非政府实体,尤其是从事农业、公共卫生、环境、商业和贸易的非政府实体之间的协作、合作和信息交流变得日益重要。还确定了适用设备和食品加工业等新的利益相关者,加强与它们的合作甚为重要。

《守则》的基本功能是作为与农药问题有关的所有各方合理使用农药的一个框架和参照点,在各国为农药的合理管理建立充分有效的管制基础设施以前尤其如此。我希望该修订和更新《守则》仍将是许多用户的一种宝贵资源。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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