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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税收与土地经济

429. 土地需求

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为了维持其生产活动和人类生活所需对土地需要的总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对土地的需求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化。原始社会土地仅作为人类的栖身之地;之后出现了农地、放牧地;再后出现了作坊用地、住宅用地。随着生产力和工业的发展,工业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相继出现。现代的用地有增无减,如旅游观光用地、疗养别墅用地、自然保护区用地等等。影响土地需求的因素有:①人口数量。人类的衣食住行都依赖于土地,人口数量越多,对土地的需求量就越大。②土地产品的收益及其需求状况。土地需求是一种原生需求,如果土地产品收益大或需求增加,则土地需求增加;反之,土地需求则减少。③人民生活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不但对食品质量和品种提出更高要求,而且还会增加住房和娱乐设施(如公园和风景区)方面的需求,从而增大土地需求的总量。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会减少对某一经济用途的土地的需求,如合成纤维的发展会减少植棉耕地的需求;另一方面,将会拓宽产业发展的范围,增加对土地的需求。

430. 土地供给

地球所能提供给社会经济已经利用的各类生产和生活用地,以及人类尚未利用和难以利用土地的总和。土地供给通常分为自然供给和经济供给。土地自然供给指地球所能提供给人类社会利用的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包括已利用的土地资源和未来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又称为土地的物理供给或实质供给。它不受任何人为因素或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数量固定不变,因而是无弹性供给。土地自然供给受到气候条件、土壤质地、可资利用的淡水资源、生产资源以及交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土地的自然供给极其有限,全国可开垦的宜农荒地资源仅约3330多万公顷,其中40%-50%为天然草地,主要宜于种植牧草;另外16%-20%分布在南方山丘地区,主要适宜发展木本粮油;其余1330多万公顷如全部开垦,仅可得净耕地800万公顷。土地经济供给是土地在自然供给及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随着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而增加的土地供给量。鉴于土地具有多宜性,土地利用效益存在差异性,因此,土地经济供给随着土地需求的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变化,具有弹性。在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条件下,土地经济供给的变动趋势,直接与土地的价格、地租发生关系。影响土地经济供给的基本因素有多种:土地自然供给量、土地利用的集约度、社会发展的需求、交通运输条件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预和资源的利用也带来严重的负效应—生态环境恶化,应引起人们高度重视。

431. 土地生产力/土地潜力

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达到的生产水平。既反映土地质量的好坏,又表明土地的生产能力。可以表示为现在条件下和改变某种条件后的两种生产能力。利用土地应达到何种集约度,其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土地生产力。制约土地生产力的因素很多,除土地本身的质量以外,主要是合理利用、改良和保护土地。

432. 土地生产力评价

通过对土地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的综合鉴定,测定并划分出土地生物生产力水平的等级。生物生产力水平的等级有时以某一作物为对象,有时以某一土地用途为对象,但并不计较生产和利用的投入耗费。中国第二次土壤普查中对土地生产力分级的标准如下:一等为高度适宜,农林作物在此条件下可获得最高产量;二等为适宜,作物长势和产量在当地具有最大的代表性;三等为中等偏下适宜,作物长势和产量为中等偏下水平;四等为勉强适宜,农林作物生长不良,产量很低;五等为不适宜,农林作物不能生长。土地生产力评价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进一步区分出各部分土地在生物生产力水平上的程度差异,不能脱离土地适宜性。

433. 土地当量比

同一农田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作物间混作时的收益与各个作物单作时的收益之比率。衡量间混作比单作增产程度的一项指标。例如玉米与大豆间作时,其表达式为:土地当量比(LER)=(玉米间作时的产量÷玉米单作时的产量)+(大豆间作时的产量÷大豆单作时的产量)。若LER大于1,即表示间作比单作效率高。当LER为1.4时,即表示单作时要用1.4公顷的土地才能达到间作时1公顷土地的产量。(LER-1)×100%则是间混作的增产率。上例的增产率为40%。

434. 土地经济

土地利用过程中生产力的组织和生产关系的调节。就土地利用中的生产力组织问题而言,土地经济不是把土地作为一项自然资源,对其物理学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性质和特征进行研究,而是把土地作为一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对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下投入生产过程之后所发生的一系列经济问题进行研究,诸如土地与劳动力及其他生产要素在时间、空间及数量上如何相互配合,建立土地利用的合理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就土地利用中的生产关系而言,这种关系包括一切与土地有关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围绕土地所有、使用、买卖、出租、抵押、课税和管理等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任何社会都要依据生产力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要求,建立一定的土地关系,并在该社会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土地关系进行适当的调节,以保证其协调与巩固,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生产的发展。土地经济包括土地利用经济、土地制度和土地权属转移及收益分配三方面。土地利用经济是指土地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分配与使用,具体包括土地资源的勘查、技术经济评价、土地规划、土地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经济问题,是人与土地以及各类土地相互间的关系问题。土地制度指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以及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演变及其实施等问题。土地权属转移及收益分配指土地权属转移的条件、形式和土地收益分配的具体形式,如土地作为商品买卖时的价格、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的地租,以及国家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具体形式—土地税收等,也是土地利用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问题。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合理利用土地是目的,建立并维护合理的土地制度是合理利用土地的根本保证,正确确定土地权属转移的条件和方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是保证土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与措施。

435. 土地投入

用于土地利用的资金或物质、劳力和技术。土地投入会影响土地利用集约度,进而影响土地产出率。土地投入主要表现为将资金和劳动力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运用一定的方式投入到土地之中。具体而言,包括对土地的化肥投入,农业机械的投入使用,高产优质良种的投入,科学耕种技术和方法的采用。由于物质载体和投入方式的不同,土地投入对土地生产力的影响也不同:①短期内增加了土地产出,但不利于土地持续利用。如开垦边际土地虽然可以获得该土地的当前生产力—粮食产出,但却会引起土地退化;增施农药、化肥一般会提高土地的短期产出,但不合理的使用会造成土壤板结和污染或土壤侵蚀和盐碱化等损害土地长期生产力的现象。②既能保护土地又能增加土地当前产出。如增施有机肥既能增加土壤肥力又能改善土壤结构,使土地的短期生产力和长期生产力都得到提高。③保护土地资源但不一定能增加土地当前产量。如休耕、种植绿肥或退耕还林还草等能保持土地长期生产力,但可能导致当前土地产出下降。

436. 土地机会成本

土地改作他用时所放弃的利益,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时必须支付的代价。如一块土地过去种粮食,每年净收入1000元,现在改作他用,就不能再种粮食,这就放弃了每年1000元的净收入。这个代价就是该土地改作他用的机会成本。

437. 土地资本

为改良土地而投入土地并附着在土地上的资本,属于固定资本的范畴。投入土地的资本,有的是短期的,如土壤物理和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等;有的是长期的,如平整土地,修建排灌设施,设置建筑物等。不论是短期投入,还是长期投入,都能提高土地的产出水平,增加土地收益,但是,“作为资本的土地带来的收入不是地租而是利息和经营利润”。在土地私有制下,当租约期满后,这些固定在土地上的资本就被土地所有者攫取,并成为他增加地租或提高地价的条件,而他如果再次将土地出租,地租量就会增加;如果将土地出卖,地价就会上涨。在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耕种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户,通过培肥地力所获得的收益归自己所有。承包期满土地上交集体或转包给其他农户时,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对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克服短期化掠夺式的经济行为,做到土地用养结合,使其得到永续利用,有重要的作用。

438. 边际土地

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生产收益正好足以补偿所需费用(包括开垦土地的垫付费用和投资,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生产费用)的土地。西方土地经济学研究分析土地利用水平时常用的概念。土地生产收益不足以支付一切费用的土地称为“超边际土地”。边际土地的确定,除土地的肥力和位置之外,与农产品价格和生产费用水平有关。因此,边际土地的性质也随之变化。

439. 土地经营

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获取土地产品或以土地承载力为开发利用目的的经济活动,具体可分为农业土地经营、矿业土地经营和城市土地经营等。农业土地经营以土地为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通过开发和利用土地肥力来获取生物产品,是土地经营的基本内容。农业土地经营的好坏除了受经营者的主观条件和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外,土地本身的肥力和位置对经营状况也有重要影响。矿业土地经营是以地下矿藏为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把矿产品从土地的原始联系中分离出来,转化为能够用于生产或消费的物质财富的经营活动。矿地经营要受到矿藏的自然地理位置及其储量的影响。矿产具有不可再生性,是有限的。城市土地经营是以城市土地为对象,以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为内容,以获得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城市土地经营包括两个方面:①由国家委派的土地管理机构或经营企业,将城市土地租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实行土地租赁的垄断经营;②由城市土地开发企业对城市土地进行开发和再开发,由国家委派的土地管理机构或经营企业提供给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收取土地开发费。此外,还有城市用地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移。

440. 土地经营

垄断土地作为经营对象被某个人所占用,排斥他人在同一时间内利用这块土地的独占行为。凡是以土地作为必需生产手段的部门,如矿业、建筑业、尤其是农业,都存在土地经营垄断。这种垄断以土地的有限性,尤其以优等地的有限性为前提,因此,是私有制社会的必然现象。土地经营垄断,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根源。

441. 土地粗放经营

土地集约经营的对称。在一定的土地面积上投入较少的劳动和物资,或将一定量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到较大面积的土地上。粗放经营主要依靠土壤的自然肥力来生产产品,其单位面积产量不高。农业上通常所说的粗放经营,即是耕作粗放、广种薄收的土地利用方式。科学技术比较落后,资金等物化劳动较少。土地粗放经营是个相对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粗放和集约的概念和内容都不尽相同。现在与过去比,总是在过去的基础上有了很大提高;现在与未来比,未来的集约程度又比现在高。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不同,集约和粗放的概念也不同,在人均耕地资源多的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农业集约经营水平高,主要表现在资金投入(固定资金和生产费用)高方面;而在人均耕地少的日本、西欧等国,除有较多的资金投入外,劳力投入也多于第一种情况;在中国等第三世界国家,相对而言,资金投入较少,而活劳动的投入相对较多。

442. 土地集约经营

土地粗放经营的对称。对一定面积的土地投入较多的劳动和资本,以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品产量和负荷能力的经营方式。土地集约经营是社会生产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经营主要是通过扩大土地面积的方法来增加土地产品产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之后,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大量的现代化生产手段和科学技术投入到土地生产中,使土地经营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在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由于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的土地关系的建立,为土地集约经营开辟了广阔道路。在农业中,实行土地集约经营主要是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多投放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以提高土地单产即提高土地生产率。在建筑业中,集约经营则是通过对单位土地面积多投放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来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建筑物层数,提高土地的经济功能和负荷能力。在合理的技术措施下,农业集约经营可以增加土壤养分,改进土壤结构,促进其潜在肥力向有效肥力转化,从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农业上集约经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资本集约。即投入较多的资本、较少的劳动,如使用农业机械、现代化设备、自动化装置等,用以大量节约劳动的消耗。同时充分使用良种、化肥、农药,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二是劳动集约。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操作,资金投放量占的比重小,靠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土地利用方式多属此类。中国农业集约经营有悠久的历史,但劳动集约迄今仍是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式。三是技术集约。采用生物技术、电子技术、系统工程等科学技术,更多地利用植物吸收太阳能的优势和自然界能量、物质转化的客观规律,在农、林、牧、渔各业原来的有机联系中插入多种中间环节,以提供多种产品,增加效益,因此也被称作“知识密集型集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土地集约经营总是不断由劳动集约向资金集约方向发展。目前,中国的农业大都是以精耕细作为特点的劳动集约型。其特征是:①每个农业劳动者平均的固定资产低。②每个农业劳动者人均生产量低,单位产品所包含的物资成本低。③单位面积对劳动力的吸收能力强。随着农业物质技术基础的加强,由土地面积有限性和土壤肥力可以不断提高的特点决定,农业经营将由劳动集约经营逐步向资金集约经营过渡。

443. 土地经营集约度

生产过程中,单位面积土地上投放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集约度的高低与投入量的多少成正比。土地经营集约度可以分解成两个相关联的概念,即初级集约度和次级集约度。初级集约度指在土地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土地的资本或劳动的数量,土地产品包括作物、矿物、办公楼、住宅空间和高速路等。次级集约度指特定地点加工土地产品过程中使用资本或劳动的数量,例如畜牧产品加工、矿石的冶炼、制造业、商业的经营乃至住宅的使用等。土地经营集约度和集约方向取决于以下条件:①土地的自然条件。如土壤肥力、水源、地貌、气候、植被、动物分布等。自然特征较为优良的土地生产潜力大,集约度高。②土地位置。土地的位置尤其是相对于中心市场位置的远近,直接影响到土地经营集约度。如城市土地,人口集中,从事工商业建设,建筑物要向高空发展,是高度的集约性利用。又如城郊农地,交通方便,用于生产含水分高、易腐变质的蔬菜、花卉、蛋、奶产品,要求投入资金、劳力都多,集约度高,效益也高。③社会生产力水平。农业技术进步,需要增加投资,提高集约度。工业技术进步,以增加农业对自然界的控制、适应和改造能力,并在肥料、病虫害防治、饲料等方面提供新产品,不但大量节约劳力,还将大量增产。又如从保护地栽培到设施园艺,置农业生产环境于人工控制之下,不但充分利用土地的培养力,还与工业一样,充分利用土地的支持力和空间,达到高度的集约和较高的产量。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由于对自然界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的重复利用,其经济效益更高。④土地的交通条件。技术发展促使交通运输发展,信息传递加快,则空间距离缩短,运输费用下降,时间上速度更快,供需信息更灵,则农地利用位置差别愈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的自给比重大,商品交换范围狭小,交通影响不大;在商品率提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交通对农业的集约度关系甚大。城市近郊农业生产成本低,农产品价格高,收益大,资金积累容易,有利于增加投入和提高集约度。而远离城市的农业,运费高,产品保鲜困难,支出大,收益小,积累能力低,难以高度集约。⑤人地比例。人口压力也是影响土地经营集约度的因素。人地比例不同,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其资金或劳动力的集约度也会有不同层次的差别。⑥价格因素。产品价格的升降也影响土地经营集约度,产品价格上升会导致土地集约度升高。⑦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体制。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可以自由利用土地,但经营十分粗放,土地生产率极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生产力有了进步,集约度和产量均有所提高。可是,大量土地被官府、贵族、地主占有,劳动者与土地分离,难以合理利用土地。进入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农业普遍采用机器,资本投入量增加,单位面积产量增长较快。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化以后,创造了集约经营的条件,但采用何种经营形式,没有固定的模式,需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决定。⑧土地利用与经营者的个人条件。资金充足、经验丰富的经营者会搞集约化生产,提高土地经营集约度;经营管理者对集约经营的态度也严重影响着土地经营集约度。反映集约经营程度或水平的指标有:①单项指标。包括单位面积耕地或农业用地摊得的农具和机器的台数(或机械马力数)、电费(或耗电量)、肥料费(或施用量)、种子费(或种子量)、农药费(或农药量)、牲畜头数和人工费(或劳动量)等。②综合指标。包括单位面积耕地或农用地摊得的占用资金额、固定资产额、生产成本费、生产资料费等。反映集约经营经济效果的指标有:单位面积耕地或农用地上所获得的产量、产值、增加值和纯收入,以及单位投资所获得的产量、产值、增加值或纯收入等。

444. 经营规模

一个经营单位占用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形成的生产能力,或者一定时期生产的产品量与提供的劳务量。经营规模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生产工具的性能和劳动协作的范围,生产过程的结合方式与专业化程度,原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的条件,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产品分配形式;经营管理水平等。不同的经营规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不等。能获得其他规模不能获得的超额收益的经营规模,一般称为适度经营规模。衡量农业经营规模的指标主要有土地面积、投资数额或主要生产资料的装备量、农村劳动力数、年总产量或总产值以及具体的管理对象指标,如畜禽数等。

445. 土地规模经济

伴随土地经营规模扩大,生产能力提高,单位农产品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一种生产关系。形成规模经济的原因有:土地大规模生产会降低平均费用和单位产品的投资;会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有利于投入物的节约和充分利用。生产经营规模不宜过小,但也不是越大越好,应根据有利于专业化、标准化发展,有利于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原则来确定。

446. 农业规模经营

根据耕地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物质技术装备条件及政治历史条件的状况,确定一定的农业经营规模,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一种农业经营形式。农业规模经营由土地、劳动力、资本、管理四大要素的配置进行,其主要目的是扩大生产规模,使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降低和收益增加,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即在保证土地生产率有所提高的前提下,使每个务农劳动力承担的经营对象的数量(如耕地面积),与当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实现劳动效益、技术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评价农业规模经营可以从两方面入手:①各生产要素的组合是否合理。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否协调。农业规模经营包括许多具体模式,如种植专业户,机械化家庭农场,机械化集体农场,农工一体化等。

447. 奴隶制大庄园

罗马奴隶制发达时期盛行的奴隶主大土地所有制的一种经营方式。公元前一世纪,罗马在长期对外掠夺战争中夺取了大量战俘、土地和财富。战俘作为奴隶出售;征服的土地大部分作为公有地,依法分给本国公民。但由于贵族豪富的巧取豪夺,土地很快集中到大奴隶主手中。他们利用大批战俘变成的奴隶的劳动经营农业,成为奴隶制大庄园。

448. 地主制经济

封建社会中地主出租土地,对农民进行地租剥削的经济制度。以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和晚期的地主制经济最为典型。其特征是:地主占有土地,土地租给农民,实行小农经营,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农民生产的产品,一部分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部分以地租形式交给地主,供其享用。地主对农民保持有宗法性的关系,具有超经济的强制力量。农民户籍被固定,对封建君主专制国家负有徭役、丁赋等义务。

449. 小农/小农经济

以家庭为单位,以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为基础,完全或主要依靠劳动者自己的劳动,独立经营小规模农业,以满足自身消费需要为主的经济形式。产生于原始社会瓦解时期,在奴隶社会初期曾大量存在,在整个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一定的时期,是农业中的主要经济形式。其特点是:在小块土地上用落后的手工工具进行分散经营,生产水平低下,抗灾力量弱,经济地位很不稳定。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小农不可避免地向贫富两极分化,大批破产农民流入城市成为雇佣工人。在现代发达的西方国家,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小规模经营的农业依然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生产者已不是孤立于社会的生产者,而是与社会有着广泛联系的、在农业资本家控制下承担着社会总劳动分工中的一部分劳动的生产者,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小农经济具有几千年的历史,比起其它国家,更具有分散性、孤立性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主义大工业与小农经济之间的矛盾,使农业的发展同工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小农经济的两极分化,使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和巩固工农联盟,对小农经济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将小农经济改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

450. 土地分红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社员入社的土地股数支付给社员的报酬。在总分配额中,土地分红所占的比例一般低于按劳动分配的比例。土地分红在一般情况下是固定的,不随生产的发展而增加。随着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分红也随之被取消。

451. 土地报酬/土地收益

一定面积土地上投入劳动和资金后所取得的产量或收益。是土地私有制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形态。土地报酬以总收益或纯收益来表示,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土地的收益就是农产品;而作为建房基地的土地,其收益就是间接的,是通过房屋内的其他生产经营而实现的。不论哪种收益,都是通过土地利用而实现了它的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有效与否,只计算其纯收益的多少。纯收益多,则土地利用效益大。土地的纯收益,取决于土地的受容力、生产效率和生产力。土地受容力即在一定经济状况和技术水平下,投入土地的劳动与资金达到最有利的比例(最佳适合度)时,土地吸收劳动、资金的数量。吸收量大,即受容量大,反之则小。土地生产效率,指最佳比例时,劳动或资金与其所取得报酬的比率。土地生产力,为生产效率与受容力之积。如一块土地可容投资(受容力)100元,每元投资可得产品3元。则该地生产力为3×100=300元,即以总收益表示的土地报酬为300元。纯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生产费用(已投入的可容投资量100元),即300-100=200元。各块土地丰度不同,土地利用的目的及其技术水平和经济状况也有不同。因此,不同土地的受容力、生产效率也不同,土地总收益(生产力)和纯收益,也即土地报酬就有高低。

452. 土地边际效益/土地边际报酬

土地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增加一个单位变动要素的投入,较上一水平所增加的产品数量。它一般可用生产要素增加的量去除由于该新增生产要素而获得的产品增加数量而得出。土地边际效益是递减的,也就是说在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下,对土地的某项投入增加,而其他投入要素固定不变,连续增加该要素投入所带来的新增效益,在初始阶段不断上升,但是当达到一定值之后,效益不但不会上升,反而呈现递减的趋势。例如在土地上投入的人工越多,愈是精耕细作,产出的粮食就越多,但在土地上劳动的人越来越多时,尽管总产量有增加,但人均产出增加却越来越少。到最后,土地的产出几乎没有增加,协调管理费用却大幅度上升。因此,可以说土地投入的可变生产要素与不变要素配合比例的协调程度,决定了土地效益的大小。在效益变化的第一阶段,最初边际效益处于递增状态,总效益递增增加,当边际效益达到最高后,边际效益递减,但平均效益和总效益仍然递增,当边际效益下降至平均效益时第一阶段结束;第二阶段边际效益和平均效益均处于递减状态,总效益递增,边际效益小于平均效益,但二者均为正值,直到边际效益减为零,第二阶段结束;第三阶段边际效益为负值,总效益递减。由此可见,在第一阶段生产要素利用和潜力发挥有限,总报酬不是很高,在第三阶段,投入的可变生产要素过多,超过了土地受容力,总报酬递减,也不是合理阶段,只有第二阶段才是最合理的投入阶段。

453. 土地报酬递减律

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连续追加劳动或资本,其增加的收获量不能与劳动或资本的追加量保持同一比例,即劳动或资本的追加量超过一定界限以后,其收获量增加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又称土地肥力递减律、土地收益递减律。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土地生产力变化趋势的经济理论。由法国杜尔哥和英国安德森同时各自提出。在近二百年来的西方经济学著作中被反复运用和引用,并从农业部门扩展至所有产品部门,被视作经济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法则。

454. 农业劳动生产率

平均每个农业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农产品量或产值,或生产单位农产品消耗的劳动时间。是衡量农业劳动者生产效率的指标。决定农业劳动生产率高低的主要因素有:农业劳动者生产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劳动态度和精神状况,农业生产的技术装备状况和农业生产过程的机械化水平,农业科学研究成果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情况,农业劳动组织形式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水平,土壤的肥沃程度,农业气候状况,以及影响农业生产的其他自然条件等。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是人类社会中农业以外一切经济部门得以独立化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个别农业企业看,也是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455. 土地生产率

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一项指标,通常用生产周期内单位面积土地上的产品数量或产值来表示。某一地区某种土地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土地本身的特点(如地形、土壤、土壤母质等)、土地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件(如气候、温度、热量、降水、植被等)和社会经济条件(如人口素质、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状况、科学技术水平等)。在相同的自然条件下,土地的生产率主要取决物质的投入、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评价土地生产率的指标主要有:①以实物量表示的指标:a.农作物亩产量=农作物总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或收获面积);b.草地(牧场)亩均畜产品产量(载畜量)=畜产品总产量(饲养牲畜总头数)÷草地(牧场)面积;c.每亩养殖面积水产品产量=水产品养殖产量÷养殖面积。②以货币量表示的指标:a.每亩耕地面积种植业产值=种植业总产值(增加值)÷耕地面积;b.每亩土地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土地面积;c.每亩土地面积农村社会总产值(农村经济总收入)=农村社会总产值(农村经济总收入)÷土地面积。以货币量表示的土地生产率指标,除受生产结构和各部门产品的经济价值不同的影响外,还受不同时期农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

456. 工分制

以劳动工分作为计量劳动和分配个人消费品尺度的制度。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算成员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一般用劳动日作为社员投入劳动的计量单位。一个劳动日表明一个中等劳动力一天完成的劳动量。一个劳动日再分为10个工分。计算工分数量的主要方法:①按件记工,即按社员完成的工作定额确定应得工分。②“死分活评”,即按照每个社员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每工作日应得的工分,再根据劳动中的实际表现进行评议,确定加分、减分或按原定标准记分。③“死分死记”,即按社员劳动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每工作日应得工分,再根据实际出勤时间记分。④包工,即合作社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一定数目工分,包给生产队完成。最初是实行季节性包工称为“小包工”,以后出现了常年包工称为“大包工”。有些合作社在常年包工基础上规定产量标准,实行超产奖励制。实行工分制时,劳动者所得的劳动报酬,取决于他本人参加集体生产所得的劳动工分和工分值的高低。

457. 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取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的出现,是同土地私有制和土地租佃关系产生相联系的。中国早在春秋末期,就出现了土地私有,以后逐步形成地主经济,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收取地租。西欧在奴隶社会末期,随着奴隶制的产生,地租也开始出现。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

劳役地租又称徭役地租、劳动地租、力役地租,通称力租。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和借助于超经济强制,迫使农民(农奴)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在地主经营的土地上,无偿地进行一定时间的耕作劳动以及其他各种杂役。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农民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在春秋战国时期,自中原地区开始,劳役地租逐渐衰落而被实物地租取代,残余却保持到清末,有的到民国年间。

实物地租是封建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在西欧,大体是在13-14世纪封建庄园经济趋于瓦解之后,实物地租才占主要位置。中国自战国时期后确立地主经济后,实物地租长期是地租的主要形式。

谷租是中国旧时对实物地租的习称。佃户以产品向地主交纳地租。所纳产品因地而异,一般旱地多以高梁、玉米、小麦、小米为主,水田则以稻谷为主。佃户除交主产品之外,还要交副产品。谷租种类较多,租额高低很不一致。一般水田租额高于旱田。华南沿海及西南诸省租额偏高,华北及西北偏低,华中及华东则居中。谷租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地租形式。

货币地租在中国也称“钱租”。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指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农民按照规定,定期向地主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地租形式。货币地租由实物地租发展而来,是实物地租的转化形式。货币地租与实物地租的不同之处在于,农民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必须把产品卖掉,将其转化为货币后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由分工的发展,手工业从农业中进一步独立出来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引起的。在封建社会早期,虽然货币地租已经出现,但只是偶然的。例如,在罗马帝国,曾屡次试图实行货币地租。在中国的战国时期,就曾出现过以金代租的现象,隋唐时期也有货币地租,但都是偶尔出现,以后又都恢复到实物地租,或者只是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只是到了封建社会末期,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实物地租才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化。在中国,直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货币地租仍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形式而存在。货币地租比实物地租更能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为,这时农民不但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而且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自行安排农作物的生产。由于农民必须用出售农产品所取得的货币向封建地主缴纳地租,所以农民的个体经济便突破了自然经济的框框,卷入了商品市场,从而带有部分商品经济的性质。货币地租代替实物地租使农民对地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是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受到削弱,从而逐渐变成了一种契约关系。

458. 定额地租/包租

中国旧时地主出租土地时即明确规定佃户按租种土地面积每年应交一定数量地租的租佃方式。可分为定租呆交和定租活交两种形式。前者是指不论年头好坏都按预先规定的租额缴纳,所以也将其称为“硬租”,“铁板租”或“死租”。后者在歉收年头时,可酌量减交或缓交,所以也称作“软租”。但减交的成数和数额由地主决定,佃户只能遵从。一般来说,定租活交的租额往往高于定租呆交的租额。定额租的出现晚于分成租,在定额租制下,地主不需要干预农民的生产活动,农民有较大的生产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比分成租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在定租呆交的情况下,遇到灾年,佃户仍要照常缴纳地租,就会大大加强对农民的剥削,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

459. 分租/分成租

中国旧时的地租分成制。始见于秦汉,宋以后更为流行。地主出租土地时,规定佃户每年以收获总额按成交纳地租。地租率一般是五成。但地主如供给佃户部分或全部种子、肥料、耕畜等生产资料时,租率常高达七八成。

460. 大小租

大租与小租的合称。大小租有下列四类:①在永佃制中,有田面权的佃农向地主缴纳的地租称大租;佃农再把田面转给别人耕种、并向其收取地租称为小租。②有永佃权的佃户,把地主的土地再转租给别人耕种,别人向地主交租称大租;向有永佃权的佃户交租称小租。③清代后期,台湾豪绅地主仗势侵夺民垦官地、向垦民所收之租称小租,地主再向官府交纳一定钱粮称大租;④“正租”与“附租”的别称。正租即大租,是佃农按租约规定向地主交纳的地租;附租即小租,是正租之外附加的租。

461. 附租

旧中国佃农除缴纳正租之外附加的租。附租有的写在佃契上,有的是口头约定,佃农必须遵从。附租名目繁多,各地不一,主要是缴纳土地的副产品和为地主家庭无偿提供劳役服务,如“租鸡”、“租鸭”、“车米”、“脚米”、“租饭”、“租力”、“差役”等,以上各种附加租,实质上是地主对佃农的额外剥削和压迫。

462. 税收

国家为了执行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地取得的实物或货币。简称税。体现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中国历史上曾称赋税、租税或捐税。

463. 税收制度

国家在税收活动方面制定的各种准则、法令和办法等的总称。简称税制。包括税法、税收条例、施行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具体政策规定、税收管理体制等。是国家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构成税收制度的要素有: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税收制度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制约税收分配活动的规范,也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64. 税目

各个税种中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又称课税品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也是税法构成要素之一。凡是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的则不征税。制定税目的方法有列举法和概括法,分别以列举方式和概括方式规定课税项目。设置税目的目的,在于明确征税的范围,规定征税的广度,制定不同的税率,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

465. 税率

应征税额与单位课税对象之间的比率。税法构成要素之一。是计税的尺度,一般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类。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表现。正确设计税率,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466. 比例税制/比例税率

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一种税率制度。这种形式,计算简便,纳税人的负担稳定,一般适用于对商品流转额的征税。根据课税对象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高低不同税率计征的,称为“差别比例税制”。中国现行农业税制就属于地区差别比例税制。从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免征额后,按同一比例税率计征的,称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对同 一课税对象的比例税率规定最高和最低幅度,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税率计征的,称为“幅度比例税制”或“弹性比例税制”。

467. 赋税

田赋与其他税收的总称。中国最初的赋税是统治者向下属征取土产、劳役和其他实物。稍后渐变为按丁口征收军役及军需品,称为“赋”;按土地及工商经营征收财物称为“税”。春秋战国以后,私有经济不断发展,授田制的创建,特别是“初税亩”、“初阻禾”的推行、国家向农民份地征收实物,故赋、税逐渐混合。唐宋时代按田亩征课的又称为田赋(或田租)。清代“摊丁入亩”后,从而完成了赋役合并征收。辛亥革命后,漕粮、芦课和官田征纳均称“田赋”,“税”则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概称或其他征课之名。

468. 均瑶

明代主要徭役之一。以民户丁粮多寡,按里甲编为上、中、下户三等轮派,等级高的派重差,等级低的派轻差,但实行时常因胥吏受贿,使上中户反列为贫民居于下等。均瑶主要分为力差与银差。力差,指应役户亲身充役(后准其募人代役),服役名目很多且因地而异,常见的有皂隶、狱卒、书手、库子、门子、斗级、长夫、殷实、祗侯、马夫、巡拦、铺司兵、驿馆夫等。多在近地承担差使。银差,指应役户缴银钱代役,名目也多,一般包括牌坊、岁贡、马匹、草料、工食、富户、柴薪、表笺、日历和斋夫、膳夫等。实行“一条鞭”法后,力差逐渐改为银差并归入田赋征收。

469. 土地税

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等计征的货币或实物。简称“地税”。包括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课税。土地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产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是地价税,即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课征地税。地价税始于1873年加拿大的荒地税,随后有新西兰、奥地利和德国采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亦相继实行。地价税分为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前者按土地的本身价格(不包括土地改良物价格)课征;后者按土地价格增加的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又分为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前者在土地价格的部分课征;后者在土地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部分课征。1949年以前,中国的土地税一般称为“田赋”,即以农村土地为对象课征的税。始于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即开始实行按土地面积(亩)征收赋税。经过2000多年的演变,到中华民国时期,才将对土地所征的各种税收统称为“田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对城市土地的课税,在中国一般称为“地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类型的土地税或资源占用税类型的土地税。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土地法,曾规定在部分城市开征地税和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产税被列入《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后来与房产税合并改成“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对企业征收的部分并入工商税后,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的个人和涉外企业征收。1984年在国有企业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时颁布《土地使用税条例(草案)》,规定保留税种,暂缓征收。将原地产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是因为中国实行城市土地国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土地,所以不使用地产和地产税一词。

470. 土地税制

“土地税收制度”的简称。国家制定的土地税收法令和土地税征收办法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主要由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减免税、纳税期限、征收形式和违章处理等内容组成。

履亩而税是中国古代实行按田亩面积征收赋税的制度。简称“税亩”。《春秋》记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初税亩”。税亩即履亩而税,语出《公羊传》:“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左传》、《毂梁传》也都提到“初税亩”。西周后期,农民勤于私田,怠于公作,使有的国君和封建领主不得不“去公田”,舍“籍而不税”法,转而向农民征收私田生产物。鲁国首先采取按亩征税的办法,改变了过去以农民助耕公田所获作为财源的旧制度,承认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地位。

471. 土地财产税

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政治权力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无偿地、强制性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土地税的本质是财产税或其变态,所以土地财产税即土地税。土地税收是建立在土地制度基础上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土地税的性质不同,征收的方式和办法也不同。土地税的征收以土地价值为依据,即使是荒芜而未被利用的农地以及城市内未建筑的空地,都要缴纳土地税。土地税的计税依据有四种方式:①按土地面积征收,如中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面积大小和质量优劣来确定土地税额的;②按土地总收获量征收,收获量大征税多;③按土地纯收入征收;④按地价征收。各国以何种方式征收土地税与经济发展水平、管理体制、地籍资料详略有很大关系。土地税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抑制土地投机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土地利用的方向,同时又调节土地的收益分配。中国现行的土地税包括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农业税又称公粮,是国家按单位面积耕地的常年产量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国务院列入征税范围的农业收入,纳税人主要是农户。耕地占用税是为了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于1987年开征的税种。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纳税对象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耕地占用税推行十多年以来,在保护耕地、积累农业建设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征收的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四个档次,每个档次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所处位置的好坏确定高低不等的适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在加强企业经济核算、促进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土地增值税是于1994年开始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计税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与未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中国现行土地税制还有待于不断改革和完善。

472. 土地使用税

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473. 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开征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建房和非农业建设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474. 土地收益税

以土地的收益额而不是土地财产本身的价值为征税对象,具有所得税的性质。在中国,土地收益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房地产转让、出租收入所征收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房地产转让、出租收入所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475. 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标准而征收的税。土地税的一种。世界各国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又可分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前者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就土地出售价格高于原土地购入价格的差额部分课征;后者是在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上涨时,就其价格增加部分课征。中国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476. 田赋

中国历代政府按田亩面积所征的赋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的“初税亩”,为中国历史上征土地税的开始。秦汉到南北朝,田赋多称田租,唐行租庸调制时,有户税与地税;行两税法后,田租和庸调并入户税征钱。地税和各种附加合并,分夏秋二次征收。宋又分为“官田之赋”与“民田之赋”。元代地丁征收米粟叫税粮。明实行一条鞭法后至清初,逐渐将徭役、土贡及各项杂税折征银两并入田赋,实现了实物租税向货币租税的转变。自清朝雍正年间地丁合一,即把丁银摊入田赋,田赋就成为国家主要财政收入。辛亥革命以后,漕粮、芦课、官租也统称为田赋。

477. 农业税

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农民习惯上称公粮。是国家从农业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农业税虽属于收益额税类型的税种,但不是根据纯收益课税,而是按不扣除投入的总收入课税。这个总收益也不是按每个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农产品收获量计税,而是按照每单位面积土地标准作物(粮食)的标准产量(指常年产量)计税。1949年-1984年农业税税额的计算单位是农产品的产量单位,不同于以货币单位计算税额的其他收税。农业税的缴纳可以实物为主,直接征收粮食,也可以折价缴纳货币。从1985年起,由过去征收实物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即把应征粮食的数量折算成货币进行课税。但少数地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

中国政府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农业税纳税人定期的或临时的减税或免税的鼓励或照顾措施。一般由国家统一规定,也有些可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主要内容有:为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对依法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新垦殖的茶园、桑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等所得农业收入实行减免税;对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实行灾歉减免;对生产落后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以及农村的烈属、残废军人等实行社会减免。1979年至1983年还对低产缺粮地区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水平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

478. 农业税附加

农业税地方附加的简称。中国地方政府按农业税的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为了兴办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省、市、自治区政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但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可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

479. 农业特产税

中国对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农业税。长期以来,对农林特产收入如何征收农业税全国未作统一规定,各地执行宽严不一。国务院于1983年11月发布了《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收范围。计税标准一律改为按各种产品的收入计征,不再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计征。目的是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林特产品生产的发展,并为国家重点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

480. 牧业税

中国对牧区、半牧半农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畜牧业收入或拥有的牧畜头数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办法由各有关省、市、区根据牧业轻于农业、合理负担、因地制宜等政策精神,具体制定。课税对象主要是马、牛(包括犏牛、牦牛)、骆驼、绵羊、山羊等5种牧畜。在牧业合作化以前,一般实行有免征额的累进税制和有起征点的比例税制;牧业合作化以后,一般实行比例税制。牧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少数地区征收货币。对兼营农牧业的,按主业征税。凡牧业收入比重大的,征收牧业税;凡农业收入比重大或农牧业收入差不多的,征收农业税。习惯上称“征一不征二”。牧业税也有减税和免税的规定。

481. 屠宰税

猪、羊、牛等三种主要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牲畜的种类和头数,实行定额征收。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的单位或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缴产品税,不再征屠宰税。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屠宰税已被取消。

482. 房产税

以城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向房产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中国政府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细则》列有独立的房产税。1951年将房产和地产两种税合并征税。1984年税制改革时,重新设置房产税。1986年9月15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10月1日开征。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83. 契税

中国对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按照双方订立的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起源于东晋,以后历代均有开征。1950年4月5日政务院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分别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情况按价征收3%-6%的税款。如果交换两方房屋,价值相等则免征;如不相等,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6%征收。1981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各地城乡契税征收工作开展起来,以保障人民房产的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

484. 土地市场

土地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土地市场的主体是土地买卖双方,客体是土地,主体之间的种种利益关系构成了市场。价格是市场的中心,土地市场也可以说是土地供求双方为确定土地交换价格而进行的一切活动或安排。在土地市场交换的有土地所有权,也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等。各国制度与法律不同,土地市场交换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在1998年宪法修改前不存在法定的土地市场。根据修改后的宪法,中国可以建立土地市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之一,也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但土地市场的交易对象限于土地使用权。土地有着与其它普通商品不同的特点,土地市场类型和体系也与其它商品不同。目前,中国的土地市场有五种类型:①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该类型市场也叫土地一级市场,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具体方式有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该类型市场也叫土地二级市场,它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再转让。③土地金融市场。资金运作进入土地市场便形成了土地金融市场。有了土地金融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和流转便有了资金支持。④涉外土地市场。该市场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项目占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运作。⑤土地中介服务市场。该市场主要是面对土地使用权的中间流通。具体形式有土地交易磋商、土地信息服务、土地评估、土地登记和土地仲裁等。土地市场有资源配置、价格管理、收益分配、市场法律和土地中介服务五大体系。资源配置体系通过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使土地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价格管理体系通过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等,合理确定土地基准价格,使土地价格评估公正合理,防止土地以低价出让和土地投机;收益分配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做好土地产权明晰工作,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市场经济需要法制,通过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使土地管理依法进行;政府职能转变后,原本由政府管理的事务都交由市场中介去做,如土地信息服务、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交易等,中介服务体系使土地市场更加活跃和繁荣。

485. 土地买卖/土地交易

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他人的行为。在氏族土地所有制中,氏族或村社范围内的土地,均为该村社占有和使用,不存在土地买卖活动。到了奴隶社会,虽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时间,往往有不同的形式,但土地一般也不得买卖、转让。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对地自由买卖、出租或自行经营。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出现农场两极分化,有的农场在竞争破产,被迫出卖土地,在竞争中获胜的农场则通过购买土地而得到扩大;另一方面,土地投机者,非农业公司也在做土地生意。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已成为市场中的重要商品。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所有制,土地占有者只有使用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赠送、自行经营等。中国封建社会土地买卖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有“活卖”与“绝卖”之分。“活卖”是指卖主保留回赎的权利,但回赎权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过期不赎,即成“绝卖”。“典田”即为“活卖”。农民想保留土地回赎权,常通过典田取得现金和实物。典田在不赎而绝卖时所得的补价为数很少。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并不表明商品经济发达,而只是地主、富农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手段。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后,土地买卖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在中国,法律规定土地不允许买卖。在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86. 土地价格/地价

一宗土地或成片土地在一定权利状态下某一时点的价格。权利和日期是构成地价的两大主要因素。地价的本质是地租的资本化,是土地权利及其土地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土地价格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土地收益(地租)的高低和利息率的大小。用公式表示: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所以,土地价格实际上是按利息计算的地租购买价格,它随着地租的提高或利息率的下降而不断上涨。不同的权利可取得不同的土地收益,也会有相应不同的土地价格。由于土地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土地价格与一般物品的价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价格基础不同;形成时间不同;土地价格的高低不由生产成本决定,主要由地产的有效需求决定;地价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地域性;地价形成市场的不充分性;地价呈总体上升趋势;地产一般不具有折旧现象。按土地权利分类,地价可分为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格等;按形成的方式,地价可分为交易价格和评估价格;按政府管理手段,地价可分为申报地价和公告(示)地价;按表示方法,地价可分为土地总价格、单位面积地价和楼面地价等。地价评估方法,按照其估价对象不同可分为基本估价法和应用估价法。基本估价方法是为评估单个宗地价格所采用的方法,属于此类方法的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和成本逼近法。应用估价是在应用基本估价方法评估样点宗地地价的基础上,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价格、地价影响因素和地价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建立起一套大范围内宗地价格与宗地条件及影响因素间的相关关系,作为该范围内宗地价的评估标准,从而在需要时可以迅速地评估出该区域内宗地价格。此类方法多适用于政府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政策性大量估价。属于此类的方法有:路线价估价法、标准宗地估价法、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等。①市场比较法是地价评估方法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也是国际上通用的经典估价方法之一。其基本思路是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地产与在较近期内已发生交易的类似地产加以比较对照,从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地产的既知价格,经影响地产的交易情况、交易日、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等差别进行修正后,得出待估地产最可能实现的价格。这里所指的类似地产是指在用途、结构、区位等方面与待估地产相同或相似的地产。②还原收益法也是地价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在估算地产未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还原为评估日期收益的一种方法。用公式表示为:土地价格=土地纯收益÷土地还原利率。③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用公式表示为:地产价格=地产取得费+地产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地产所有权收益。④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倒算法等,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评估方法。是一种对具有发展潜能的地产进行估价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采用倒算的方式,估算出未来房地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建筑总费用、利息、利润之后所剩的余额即为地产价格。基本公式是:地产价格=房屋的预期总售价-建筑总成本-利润-税收-利息。⑤路线价估价法是对面临特定街道、使用价值相等的市街地,设定标准深度,求取在该深度上数宗土地的平均单价并附设于特定街道上,即得到该街道的路线价,然后据此路线价,再配合深度指数表和其他修正率表,用数学方法算出临接同一街道的其他宗地地价的一种估价方法。计算公式为:宗地地价=路线价×深度指数×宗地面积+其他条件修正额。⑥标准宗地估价法的基本思路是在一定范围的均质区段、区片内,选定一具有代表性的宗地,即其形状、面积、临街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地势、效用均具有代表性,属标准状态的宗地,通过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或剩余法评估标准宗地地价,将待估地产与条件类似的标准宗地加以比较对照,从标准宗地的既知价格,经影响地产的日期、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等差别进行修正后,得出待估地产最可能实现的价格。⑦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是中国地价评估的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订系数,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订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订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出待估宗地在估价日期的价格的方法。目前,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因而,中国所研究的土地价格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前提,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相应年期内土地收益的购买价格。因此,中国土地价格的涵义不同于一般土地私有制国家:第一,它是取得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代价,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价格。第二,土地使用权价格是一定年限的地租收入资本化,土地所有权价格是无限期的地租收入资本化。从理论上讲,土地使用权价格低于土地所有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年限长的,其价格要高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短的。第三,由于土地使用年期较长,按法律规定,最长可达70年,而且在使用期间也有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又类似于所有权。所以,地价评估原理、程序与方法上又类似于私有制国家。

487. 地价指数

运用统计方法将特定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地价换算成百分比所得到的指数。其计算公式为:地价指数=报告期地价÷基期地价×100%。地价指数是反映地价波动情况和评定合理地价的重要指标。地价指数小,则地价波动幅度小,社会经济稳定,地价指数大,则地价波动幅度大,经济发展可能过热。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探索切实可行的方法,在充分运用原有基准地价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国家级、省级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同时运用信息技术缩短更新周期,实现基准地价动态更新,及时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条件成熟时以此为基础,编制地价指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区域地价水平的协调一致。

488. 土地利用/土地使用

民事权利人为满足自己需要,按照土地的自然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行为或法律事实。土地使用和土地占有存在密切联系,没有占有就无法使用,而占有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是人类通过与土地结合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与土地进行物质、能量和价值、信息的交流、转换。土地利用是个技术问题,是对空气、土壤、水分、地形、生物等多种自然因素综合体的利用,如果人类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高,则对这些因素的认识程度就高,利用时采取的手段、措施也就越恰当,取得的效果就越好。土地利用还是一个经济问题,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在利用中必须服从一定的经济规律,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土地利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人类最早对土地的利用是直接从土地上获取野兽、植物果实等食品;随着人类社会分工和原始农业的产生,人类开始通过播种、收获等农业活动获得粮食等农产品;现在,人们常说的土地利用已经是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行为了。土地利用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统计;土地利用程度、结构、效益等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统计是土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为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科学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为更合理地利用土地指明了方向;土地利用规划用于指导今后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土地开发是土地的广度和深度利用。人类通过利用土地来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土地利用的三大目标是土地利用的经济目标、生态系统目标和生态环境目标。中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可开垦耕地资源已经很少,应更注重土地的集约利用;为保证国内粮食的供给应在农业优先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地比例。

489. 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用途

土地权利人按照土地的特性功能和有关规定对其产权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即土地作何种应用。国家规定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土地用途是指调查当时的实际用途,一般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中的主要项目进行划分。在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土地用途填写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学校、商店、工厂等。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建设用地的用途以城镇土地分类中的二级地类为准,一般为商业金融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城市水域和其他用地;农业土地的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土地分类的一级地类为准,一般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及其他农用地。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在城镇,主要应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相协调;在农村,主要符合村庄、集镇规划,与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相吻合。土地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都要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利用方式一般应根据土地适宜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

490. 农地转用

将农地改变用作住宅用地、工厂用地、公共用地等非农用地。

491. 土地租佃(赁)/土地出租

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度的处分权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条件让给承租人的经济行为。土地租赁是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土地实行租赁经营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出租,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收取地租。《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形式之一的土地租赁,在中国也具备存在的条件。各地条件不同,土地租赁的形式也各异。有的地方将所有承包地划分等级后实行租赁,统一收取租金;实行“双田制”(粮田、责任田)的地方,责任田实行租赁;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劳动力转移较快的地方,将土地集中连片,采取租赁形式承包给种田能手;对于荒地、荒山、荒水等的开发或小流域综合治理,有的地方也实行租赁经营形式。实行土地租赁制,有利于农户责权利的结合,发挥生产积极性,提高专业化水平。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土地租赁具有以下特点:①出租人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返还出租人。②承租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③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概不负责。④承租人对承租土地及设施的完整无损和质量等级承担责任,至于土地的使用方向、使用方式、利用率和产出率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⑤承租人享有比较充分的经营自主权。⑥租金数额大小完全取决于市场法则。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492. 土地转租

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再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土地承租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但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493. 土地典当

中国历史上买卖土地的一种方式,习惯上称典卖。出典人将土地作价出典于人,承典人交付典价后,在典当期间即获得该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可以转典、出租、设定担保和转让典权。出典人在约定期限内有赎回权,即以原价赎回土地,典权即消灭。如双方同意以典转卖,即由承典人找补典价与买价之间的差额,承典人就取得所有权;也有的到期不赎即视为绝卖。中国的土地典卖制度起源于唐代,宋以后盛行。这是地主剥削农民并进而兼并土地的一种合法手段。但在劳动人民之间因融通资金也常发生土地典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曾对劳动人民之间的土地典卖关系予以承认并保护。土地改革后,土地不得成为典卖的标的,土地典卖制度已不复存在。

494. 土地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

在指定的时间、公共场合,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竞价而定价的方式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中国,其程序是:①土地管理部门于公开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②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③竞买人向拍卖人报送参加竞买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成为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④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程序公开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布拍卖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的10%的定金;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495. 土地金融制度/土地抵押信贷制度

有关土地的金融机构体系、土地的金融法令条例以及土地的金融流通机制及其调解方法等行为规范的总称。土地信贷是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延期付款的借贷。土地金融是以土地作为信用保证(抵押)而获得的资金融通。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普遍实行土地金融制度,德国的土地金融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德国最早于18世纪后期推行土地抵押信用制度,其最大的特点是抵押土地债券化,凡是愿意用自己的土地作抵押获得贷款的农民可组成合作社,将各自的土地交合作社作为抵押品,合作社以这些土地为保证发行土地债券,换取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律规定,土地不能作为财产抵押,因此也就不存在以土地作为抵押的土地金融制度。1988年起中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经过修改后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为中国开展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信用的土地金融业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出现了土地使用者以使用权作抵押获取资金融通,用于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土地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中国土地金融业的发展。

496. 农业合作

农民为共同从事某些经济活动所进行的联合。早期的农业合作主要是合作购买生产资料、进行农产品运销,举办农业信贷,后来发展到合作利用生产设备和共同完成某些生产活动。

497. 农业生产互助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大农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集体劳动组织。互助组一般由几户或几十户农户组成。成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以及产品属于私有,各自独立经营;成员之间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使用的换工互助,解决缺乏劳动力、耕畜和农具的困难。互助组分为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临时互助组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临时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季节过后即行解散。常年互助组规模比临时互助组大,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劳动互助外,还实行农副业的互助结合,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分工分业,并积累了少量共有财产。

498. 农业生产合作社

中国劳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的不同,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形式。

499.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以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初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有的地区开始试办。1953年发展到15053个,参加的农户27.2万户。最多时(1956年1月),达到139.4万个,参加的农户5903.4万户。以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大量转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1.6万个,到1957年仅存3.6万个。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中已经没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入股土地主要包括:①耕地;②经过户主同意入社的特殊土地(如藕池、鱼塘、菜地等);③社员同意交社开垦的私有荒地。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等生活消费品的需要,合作社划出不超过总土地量5%的土地分给社员使用。入股土地折股办法:①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根据土地实际产量和土地好坏、耕作难易、位置远近等条件评定)折合成标准亩数计股;②按照当年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亩数计股;③按照查田定产的税收负担亩数计股;④按照土地自然亩数计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农业生产的,均可取得报酬;附属于土地的私有生产设施(如水利设施)亦可通过土地报酬形式得到补偿(或单独补偿);交合作社开垦的社员私有荒地,两三年后可取得土地报酬。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产量不稳定,难于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时,则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其他办法。社员的其他生产资料,如役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经营。对入社的耕畜采用三种办法:①私有、私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私养,由合作社租用;②私有、公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畜主以适当的报酬;③共有、公养、公用,即由合作社作价收买,转为公共所有。对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运输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对社员成片林木,如果园、茶园、桑园、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统一经营,但仍保留私人所有权,由合作社付给合理报酬。对社员大型非农业工具和设备,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而租用的,付给所有者合理报酬。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生产队。生产队之下多按生产需要再划分若干临时性生产组。有些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设生产队,只设生产组。生产队在组织上多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劳动力相对稳定外,牲畜、农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生产工具、零星树木、畜禽和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实行统一分配,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外,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消费部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并对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产资料付给报酬。分配次序为:①交纳农业税;②扣除生产费;③提取公积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员土地、林木、牧畜报酬和租种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顶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①通过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③决定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决定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⑤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⑥通过新社员入社;⑦决定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开除社员;⑧决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务。社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500.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一些较早进行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运动开展比较广泛的华北、东北地区,在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少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发展到500个,参加农户为4万户。1956年底猛增到54万个,参加农户11945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以上。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通过合并有明显扩大,1957年全国平均每社为158.6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设施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利益,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适当偿付本主所费工本。为了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抽出一部分土地(称“自留地”)分给社员个人种植蔬菜,其数量根据合作社土地资源多少,按家庭人口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入社的大牲畜、大农具和非农业工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其办法是按当时当地正常价格定价,分期偿还。社员私有的成群牲畜,一般也按当地当时的正常价格作价转为集体所有。对林木的处理办法:①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归社员私有;②幼林和苗圃偿付一定工本费后转归集体所有;③大量的成林的果树,茶树,竹林,桐树,漆树和其他经济林,根据入社后收益的大小,经营的难易和栽培工本费作价,转归集体所有;④成片的树林,根据材积分等作价,转归集体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初期,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入社交纳的股份基金,一般由社员按耕地或劳动力分摊,不记利息,不能随意抽回。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从每年收入中抽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此外,合作社还鼓励社员向合作社投资,按信用社存款利率付给利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建立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组织,其基本单位是生产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常是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有的还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和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度。为了鼓励生产队节约生产费用,降低生产成本,有的还把包投资(或叫“包财务”,“包成本”)作为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形成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再加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制度,统称为“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多设立大田生产队;有的还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设立专业性生产队,如畜牧队,林业队,副业队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用于分配的收入称为“总收入”,是生产过程完成后能够进入分配的产品部分(不包括尚未收获的越冬作物,正在饲养的幼畜,肥猪和正在培育生长的苗木和树木等)。总收入的分配办法是:首先扣除下一生产周期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工分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的消费基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属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公益金属集体消费基金,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缴纳国家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并选出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501. 农村人民公社

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后经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同时,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把基层政权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统一管理全乡、全社的各种事务。为了克服人民公社制度上的各种弊端,1978年开始,中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农村改革。主要内容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建立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模式。另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实行政社分设,重新建立乡政府作为政权的基层单位。同时,在村一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分别管理本村、组范围内的各种社会事务。经过改革,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502. 土地整理

将零碎高低不平和不规整的土地或被破坏的土地加以整理,是人类在土地利用中不断建设土地和重新配置土地的过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推进这一项经济、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土地整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手段,土地整理的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的要求。在德国、法国、俄罗斯、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关系,实现土地规划目标的实施过程称为土地整理,日本称为土地整治或整备,韩国称为土地调整,中国的台湾地区称为土地重划。中国目前的土地整理,其内容主要有:①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包括村庄改造、乡村工矿企业破坏土地和废弃农业建设用地的整治垦复、平坟复田等。其中村庄改造是近期土地整理的重点。从各地实践看,改造旧村、节约还田在中国大部分地区都有较大潜力,尤其是北方平原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其次是砖瓦窑占地的整理。此外,通过平坟,整治旧河沟、废坑塘等也可腾出大量耕地。②城镇建设用地的整理。包括旧城改造、城镇产业用地置换以及闲置、低效用地的开发与再开发。③大型建设项目用地整理。包括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直接破坏土地的复垦、线状工程两侧畸零土地的调整利用以及水库下游河道土地的整治开发等。④农田的整理。包括地块合并、农田平整、明渠改暗渠、坡地改梯田以及水冲砂压农田的复垦等。实施土地整理,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包括收集有关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情况,分析研究土地整理的潜力,准备土地整理的资金和技术条件,确定土地整理的目标和要求。选定开展土地整理的区域,并予以公告。②进行土地规划整理规划设计。分析土地整理潜力及综合效益,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③按照一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根据制定的法律或政策性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审查土地整理规划,经批准的,向社会公告。④实施土地整理。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和设计,在区域内动员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土地整理活动。⑤确定土地权属。通过土地整理对土地进行了调整的,应依法办理土地确权手续。⑥检查验收。由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事实方案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土地整理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对有关图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图18.改土造田(山西省)
18. Soil improvement for crop farming(Shanxi)
18. Réaménagement des terres pour leur mise en culture ( Shanxi)

503. 河道整治/河床整治

①为改善河道行洪和航运条件及保护河岸所采用的工程措施。一般有治导、疏浚、护岸及堤防等工程。应针对具体情况及要求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河道得到控制和改善,整治时必须遵循全局及长远的观点、统筹兼顾、近远期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达到除害兴利及综合利用水资源的目的。 ②对流送木材河道的障碍物进行排除的措施。流送障碍有自然障碍和人为障碍。排除障碍的方法有:清理、疏浚河道,设置导流设施;修筑闸 、坝调节径流;修筑“人工水路”。

504. 土地保护

为防止土地退化,保证土地永续利用,不断提高土地生产力所采取的生物和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包括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等,工程成效慢,但能持久、综合效益高和投资较少。工程措施包括兴修水平梯田、防洪沟和排水沟等,见效快,但投资较多,且需年度维修费。只有将两者结合,即工程养生物、生物护工程,才能较好地发挥各自的保护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505. 土地治理

改变土地不良性状、防止土地退化、恢复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措施。主要包括:①生态(生物)治理。着眼于增加绿色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自然灾害、改良土壤和净化环境、减少土地污染,恢复和提高地力。②工程治理。主要通过水利灌排工程、造田改土工程和小流域治理工程,实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改善生产条件。③农业技术治理。主要采取合理的耕作方法、轮作种植、合理施肥和科学的排灌方法,协调作物与水、土条件的关系,改进农作技术,提高产量。④防治土地污染,保护土地环境。坚持依法进行环境监测与保护,严格执行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处理标准,并减少和防止化肥、农药、塑料薄膜对土壤、水体和农产品的污染,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制度化、法律化和科学化。

506. 土壤改良

针对土壤的不良性状和障碍因素,采取相应的物理或化学措施,改善土壤性状,提高土壤肥力,增加作物产量,以及改善人类生存土壤环境的过程。土壤改良工作一般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逐步实施,以达到有效地改善土壤生产性状和环境条件的目的。

土壤改良过程共分两个阶段:①保土阶段,采取工程或生物措施,使土壤流失量控制在容许流失量范围内。如果土壤流失量得不到控制,土壤改良亦无法进行。对于耕作土壤,首先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②改土阶段。其目的是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含量,改良土壤性状,提高土壤肥力。改土措施主要是种植豆科绿肥或多施农家肥。当土壤过砂或过黏时,可采用砂黏互掺的办法。中国南方的酸性红黄壤地区的侵蚀土壤磷素很缺,种植绿肥作物改土时必须施用磷肥。

用化学改良剂改变土壤酸性或碱性的一种措施称为土壤化学改良。常用的化学改良剂有石灰、石膏、磷石膏、氯化钙、硫酸亚铁、腐殖酸钙等,视土壤的性质而择用。如对碱化土壤需施用石膏、磷石膏等以钙离子交换出土壤胶体表面的钠离子,降低土壤的PH值。对酸性土壤,则需施用石灰性物质。化学改良必须结合水利、农业等措施,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采取相应的农业、水利、生物等措施,改善土壤性状,提高土壤肥力的过程称为土壤物理改良。具体措施有:适时耕作,增施有机肥,改良贫瘠土壤;客土、漫沙、漫淤等,改良过砂过黏土壤;平整土地;设立灌、排渠系,排水洗盐、种稻洗盐等,改良盐碱土;植树种草,营造防护林,设立沙障、固定流沙,改良风沙土等。

507. 土壤保护

使土壤免受水力、风力等自然因素和人类不合理生产活动破坏所采取的措施。如土壤盐渍防治,封山育林和水土流失区植树种草等。土壤保护首先要农、林、牧、工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和管理土壤资源,使土壤的生产投入与输出相平衡,使土壤生产力与承受力相适应,使土壤肥力、土壤生产力以及环境景观都得到改善和提高。以生物措施为根本措施,并结合适当的工程措施,才能达到土壤保护的目的。

508. 土壤培肥

通过人为措施提高土壤肥力的过程。在一定的耕作制度下,通过精耕细作,合理施肥和灌溉等措施,使土壤不断增进肥力,向获得高产、稳产的方向发展。如太湖地区的鳝血黄泥土、珠江三角洲的泥肉田和华北平原的蒙金土等,都是人为定向培育的结果。

509. 农业基本建设

为保证农业扩大再生产而进行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各种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和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储运、加工过程中的设施。如兴修水利、修筑道路、建设牧场、兴建畜舍、温室、仓库,购置农业机械、运输工具,安装发电、输电设备,培育林木,繁殖种畜、役畜等。

510. 草原建设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工程措施,对各种类型草场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实现机械化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兴建草库伦(围栏草场),种植补播优良牧草;兴修水利,发展灌溉和解决人畜饮水;植树造林;灭虫灭鼠;清除毒草;进行房舍、棚圈和交通运输设施建设等。目的是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511. 海涂围垦

在沿海滩涂筑堤挡潮、变海为陆,以发展生产的工程。中国的海涂资源丰富,土壤肥沃,围垦潜力很大。海涂围垦已由服务于农业、盐业的传统目标扩大到为发展工矿企业、港口建设、铁路建设、水产养殖等多种目标服务。围垦涂面陆化后,首先要提供淡水水源,建立完善的排灌系统,引淡洗盐,或结合种稻淋洗土壤盐分,满足灌溉、排涝、控制地下水位等要求。在低滩地带进行围垦,随着排水疏干,地面会发生沉降,排灌工程规划设计时应考虑这一特点。

512. 土地犯罪

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的有关土地的义务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土地犯罪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刑法处罚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并且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上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在中国,土地犯罪的有三种形式: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该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②非法占用耕地罪。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对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这两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清正廉洁性和正当性,也侵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还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土地犯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如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0.33公顷以上等行为,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处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0.66公顷以上等行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6公顷以上等行为,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2公顷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等行为,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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