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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声明的法典通用准则

CAC/GL1-1979(1991年第一次修订)[1]

1.范围及一般原则

2.定义
在本准则的使用上,食品声明形式是指任何以声明、建议或暗示的方式对食品的原产地、营养特性、性质、生产、加工、成分或其它质量方面的特定性质所进行的表述。

3.禁止使用的声明
下列声明应禁止使用:

(a)根据法典标准或食品准则的规定,属于特殊饮食用食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并遵循本准则中所规定的原则。
或,
(b)在无适用的法典标准或准则的情况下,但却在食品销售所在国的法律准许范围内。

4.可能造成误导的声明
可能造成误导的声明例子如下:

5.有条件的声明



[1]  关于食品声明的法典通用准则在1979年食品法典委员会第13届会议上通过。本准则的修订本在1991年的食品法典委员会第19届会议上通过。本准则作为一种咨询性文本已寄送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并且由各国政府来决定怎样使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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