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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分

规范委员会和工作组准则
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食典委工作的原则
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和设立附属机构的标准
关于将具体规定纳入食典标准的准则
文件查阅系统
商品食典标准格式
各规范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食典联络点的核心职能

本部分内容

在程序手册中,本部分规定了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附属机构的工作程序。它主要是为各政府间特设工作组和规范委员会的主席及东道国政府秘书处而准备的。

规范委员会和工作组准则,阐述了会议如何组织和进行,工作文件及报告如何编写和分发。有一节说明了接纳非政府组织为观察员的原则。

本部分解释了食典标准的格式,并解释说明了委员会及工作组应当如何起草食典标准。有一节说明了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和设立附属机构的标准。

为了确保从食品安全、营养、保护消费者和食品分析的角度对食典商品标准的有关内容进行审议, 本部分包括了有关商品规范委员会和综合规范委员会之间关系的内容, 以使规范委员会和工作组获得指导。

食典联络点的核心职能一节列举了国家一级的食典联络点的主要任务,并讲述了它们与食典委、工作委员会和工作组的相互作用。

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准则

关于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
东道国政府的准则

引 言

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第7条及其议事规则中的规则X.1(b),食典委设立了若干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以按照食典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各种标准,并设立了若干协调工作委员会,以协调食典委在各个具体地区或各国家组中的工作。食典委的议事规则,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各规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本部分所述适用于规范委员会的准则同样适用于各协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食典工作组。

规范委员会的组成

成员资格

各规范委员会,向通知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总干事表示愿意成为规范委员会成员的食典委成员国,或由食典委指定的经挑选的成员国开放。各地区协调工作委员会,仅向属于相关地区或国家组的食典委成员国开放。

观察员

食典委其他任何成员国,或尚未成为食典委成员的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的任何成员国或准成员国,如已通知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的总干事表示愿意,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任何一个规范委员会。这些国家可充分参加该委员会的讨论,并同其他成员一样能获得表达他们观点(包括提交备忘录)的机会,但没有表决权或提出实质性或程序性动议的权力。也应邀请与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有正式关系的国际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它们感兴趣的规范委员会的会议。

组织与责任

主 席

食品法典委员会将指定它的一个表示愿意承担财务和其他一切责任的成员国负责任命某个工作委员会的主席。该成员国负责从本国国民中任命该工作委员会的主席。如被任命者因任何原因而不能主持开会,上述成员国应指定另外一人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期间,代行主席职责。工作委员会可在任何一届会议上从与会代表中指定一名或更多的报告员。

秘书处

被安排为某个规范委员会所在地的成员国,负责提供一切会议服务,包括秘书处。秘书处应有足够的、能自如地以会议使用语言工作的行政支持人员,并应有足够的、可自行支配的文字处理和文件复制设备。应当提供会议使用的所有语言的双向口译,最好为同声传译,如会议报告以上述工作委员会的一种以上工作语言通过,则应提供笔译服务。该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处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典)联合秘书处,通过与报告员(如果有的话)协商,负责起草会议报告。

责任和职权范围

规范委员会的责任包括:

(a) 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各项事宜和产品,酌情按优先顺序列出清单;
(b) 审议无论是一般适用还是针对具体食物产品的标准中应包括的安全和质量因素(或建议)种类;
(c) 审议各标准中需包括的产品种类,例如,用来进一步加工成食品的原料是否应包括在内;
(d) 在其职权范围内拟定食典标准;
(e) 向食典委的各届会议报告其工作进展,并在必要时报告其职权范围造成的困难以及修改职权范围的建议;
(f) 有计划地定期审查并在必要时修改现行标准及相关文本,以保证其职权范围内的标准和相关文本,同当前的科学知识及其他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会 议

日期和地点

在决定何时和何处召开规范委员会的一届会议之前,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总干事将与被指派负责该规范委员会的成员国协商。

该成员国应考虑在发展中国家组织食典会议的安排。

邀请信和临时议程

各规范委员会和各协调委员会的会议,将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两位总干事,同各规范委员会的主席分别协商后召开。设在罗马粮农组织内的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应在同该委员会的主席协商后准备邀请信和临时议程,供两总干事按照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正式邮寄名单,向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全体成员和准成员发出,或在召开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向属于相关地区或国家组的国家、食典联络点和有兴趣的国际组织发出。主席应当在草拟工作结束前,通知已建立的国家食典联络点并与之磋商,如有必要还应获得有关国家机构(外交部、农业部、卫生部,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许可。邀请信和临时议程,将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至少在会议前四个月以食典委的工作语言翻译并发出。

邀请信应包含下列内容:

(a) 规范委员会的名称;
(b) 会议开幕的时间和日期及闭幕日期;
(c) 会议地点;
(d) 使用的语言和口译安排,即是否为同声传译;
(e) 旅馆情况(酌情而定);
(f) 要求提供代表团团长和其他团员的姓名,以及政府代表团团长是以代表身份还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

对邀请信的答复,一般要求尽早送达到主席,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迟于会议前30天。答复还应抄送设在罗马粮农组织内的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所有准备出席会议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按要求时间对邀请做出答复至关重要。答复应说明所要文件的份数和语言。

临时议程应说明会议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并应包括以下各项:

(a) 通过议程;
(b) 如有必要,选举报告员;
(c) 与要讨论的主题有关的事项,需要时包括本届会议对某一事项的审议工作,属于食典委标准制定程序中的哪个步骤。还应提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文件;
(d) 其他任何事宜;
(e) 审议下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f) 通过报告草案。

应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和会期做出安排,以便能在会议后期留出足够的时间,就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达成一致意见。

工作的组织

各规范委员会或协调委员会均可将特定任务分配给派代表参加其会议的国家、国家组或国际组织,并可就具体问题征求成员国和国际组织的意见。

为完成特定任务而成立的特设工作小组,在有关工作委员会确定其任务已完成后,应随即解散。

规范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未经食典委特别批准,不得成立常设分委会,无论其是否对食典委所有成员开放。

文件的编写和分发

会议文件应至少在会议开始前两个月,由有关的规范委员会主席分发给:

(i) 所有食典联络点,
(ii) 成员国、观察员国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团长,
(iii) 按答复情况确定的其他与会者。应按有关规范委员会所用语言,每一语种二十份,向设在罗马粮农组织内的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发送全部文件。

与会者编写的会议文件,必须用食典委工作语言中的一种起草,如有可能,该语种也应是相关规范委员会使用的语言之一。上述文件应及时发送给相关规范委员会的主席,并抄送设在罗马粮农组织的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以便作为会议文件分发。

在某个规范委员会会议上散发的文件(并非指会议期间起草并最终定稿发出的文件),事后应同为该工作委员会编写的其他文件一样分发。

食典联络点负责确保文件[1]发送到本国有关人员,并确保在规定的日期内采取了一切必要的行动。

各规范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均应按适当的顺序连续编号。编号应同文件编写的语言和日期一起放在第一页的右上角。紧接标题的下面应清楚地写明文件的出处(来源或作者的国家)。正文应分成带编号的段落。最后,是食品法典委员会为本身会议及其附属机构会议而采用的一组食典文件的编号。

各规范委员会的成员,应通过其食典联络点告知规范委员会主席正常情况下需要的文件份数。

各规范委员会的工作文件,可不受限制地发给所有帮助代表团为其事务做准备工作的人员;但这些文件不应公开发表。然而,不反对公开发表工作委员会的会议报告,或业已完成的标准草案。

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会议
组 织 准 则

引 言

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第7条及其议事规则中的规则X.1(b),食典委设立了若干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以按照食典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各种标准,并设立了若干协调工作委员会,以协调食典委在各个具体地区或各国家组中的工作。食典委的议事规则,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各规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本部分所述适用于规范委员会的准则同样适用于各协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食典工作组。

会议的进行

各规范委员会和协调工作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某个上述工作委员会另外做出决定。负责规范委员会和协调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国,应决定谁代表它们宣布会议开幕。

会议应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只有成员国、或观察员国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团长有发言权,除非团长授权其代表团的其他成员发言。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代表应在每届会议开始之前,向工作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书面声明,根据该组织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的规则II提交的权限声明,概述该组织与其成员对暂定议程的每一项议题,或酌情对该议题的每一个分部分的权限。在该组织与其成员分享权限(“混合”权限)的领域中,这项声明应澄清哪一方拥有表决权。

希望将其反对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不管该决定是否已经表决获得通过)的意见记录在案的代表团和观察员国代表团,可要求在工作委员会的报告中加入有关其立场的陈述。陈述不应只用这样的词句:“X代表团保留其意见”,而应清楚地写明该代表团反对工作委员会一项具体决定的情况,并写明他们只是反对该项决议还是希望有机会进一步审议这个问题。

报 告

写报告时,应牢记以下几点:

(a) 决定应清楚明了;针对涉及到经济影响的意见而采取的行动,应充分记录在案;所有有关标准草案的决定,均应明示标准已达到制定程序中的哪一步骤;

(b) 如果在工作委员会的下一次会议前必须采取行动,则应清楚地写明行动的性质、由谁做出这一行动以及何时必须完成;

(c) 在一些事项需得到其他规范委员会注意时,应明确表述;

(d) 如报告较长,应在报告最后列出议定的要点和要采取的行动,在任何情况下,报告最后均应以摘要的形式明确表述下列内容:

– 会议上审议的标准及其已达到的步骤;
– 其审议工作已推迟或暂时搁置的、处在标准制定程序中任何步骤上的标准,及其达到的步骤;
– 需审议的新标准,在步骤2对这些标准进行审议的大概时间,以及起草第一稿的责任。

报告应有下列附件:

(a) 与会人员名单及完整的邮递通讯地址;

(b) 标准草案及关于已到标准制定程序中哪一步骤的说明。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秘书处,应确保使用工作委员会各种语言通过的最终报告尽快发送给所有与会者和食典联络点,无论怎样不应迟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

食典标准的起草

规范委员会起草各项标准及相关文本时,应牢记以下几点:

(a) 食品法典总原则中提出的指导意见;

(b) 所有标准及相关文本,应有包含下述内容的前言:

– 对标准或相关文本的说明,
– 简要说明标准或相关文本的范围和目的,
– 一些供参考的情况,包括标准或相关文本已达到标准制定程序中的哪一步骤,以及草案获得通过的日期,
– 标准草案或相关文本中需要其他规范委员会认可或采取行动的
事项;

(c) 对于包括若干小类的一种产品的标准或相关文本,工作委员会最好拟定一个适用标准或相关文本,其中包括针对有不同要求的小类产品的必要具体规定。

关于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主席的准则

引 言

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第7条及其《议事规则》中规则X.1(b),食典委设立了若干规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以按照食典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各种标准,并设立了若干协调工作委员会,以协调食典委在各个具体地区或各国家组中的工作。食典委的《议事规则》,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各规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和政府间特设工作组。本部分所述适用于规范委员会的准则同样适用于政府间特设食典工作组。

指 定

食品法典委员会将指定它的一个表示愿意承担财务和其他一切责任的成员国负责任命某个工作委员会的主席。该成员国负责从本国国民中任命该工作委员会的主席。如被任命者因任何原因而不能主持开会,上述成员国应指定另外一人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期间,代行主席职责。

任命主席的标准

根据其章程第7条规定,食典委可设立完成其工作所必须的附属机构。

根据规则X.10指定负责任命根据规则X.1(b)(i)和规则X.1(b)(ii)设立的附属机构的主席的成员国,应保留任命其挑选的主席的权利。

在挑选被任命者时可考虑以下标准:

· 为负责任命该委员会主席的成员国的国民;
· 拥有对有关附属机构领域的全面知识,能够理解和分析技术问题;
· 只要可能,能够持续服务;
· 熟悉食典体系及其规则,拥有在相关国际、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中的工作经验;
· 能够使用食典委的一种工作语言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进行明确交流;
· 表明有客观和公正地主持会议并促进达成共识的能力;
· 处理对食典委成员特别重要的问题时机智而敏感;
· 不从事和/或未从事过可能对该工作委员会议程上的任何议题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会议的进行

主席应征求其工作委员会成员对临时议程的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正式请求其工作委员会通过临时议程或修改后的议程。

会议应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特别提请注意规则VII.7,即:“粮农组织总规则第XII条的规定,经适当变通,适用于本规则中规则VII所没有具体规定的一切问题。”

粮农组织总规则第XII条将会提供给所有规范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的主席,该条全面地规定了表决、程序问题、休会和暂时中止会议、暂停和结束关于一个具体事项的讨论、重新审议已决定了的问题以及审理修正案的次序等,应遵循的程序。

规范委员会主席应确保所有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处于步骤4和步骤7的审议中的标准所可能带来的经济影响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讨论。

主席还应确保缺席成员的书面意见得到工作委员会的审议;而且所有问题均应明白无误地提交给工作委员会。一般来说,最好的办法是陈述被普遍接受的意见,并询问代表们是否反对采纳这一意见。

主席应使用由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代表提交的关于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各自在会议进行方面的职责事宜的声明,包括对拥有表决权的一方的情况分析。

协商一致[2]

如果能通过协商一致的办法对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达成一致意见,主席就应努力实现协商一致,而不应请委员会进行表决。

食典标准和相关文本的制定程序允许就审议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交流观点,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并为促成一致意见做出让步。

促成一致意见的责任主要掌握在主席手中。

当确定某个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方式时,主席应考虑:

(a) 及时推进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b) 就拟议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在成员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性;
(c) 在标准制定的各个阶段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性;原则上,只有在技术层面上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标准草案才能提交食典委员会通。

为了促进在规范委员会层面上就标准制定达成共识,主席同时应考虑实施以下措施:

(a) 确保:(i) 科学依据应严格建立在当前数据的基础上,尽可能包括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数据以及接受和披露的信息;(ii) 若没有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应明确提出收集和提供数据的要求;(iii) 如有必要澄清引起争议的问题,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b) 确保问题在有关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了透彻地讨论;
(c) 当出现争议时,组织相关各方举行非正式会议,前提是此类会议的目标由有关委员会明确界定,并对所有感兴趣的代表团和观察员开放,以便保持透明;
(d) 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食典委员会重新界定制定标准所要审议的专题范围,以剔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e) 在所有关心的相关问题得到充分考虑及没有作出足够的妥协之前,确保议题不得进入下一步骤的讨论[3]
(f) 协助增进发展中国家的加入与参与。

国际非政府组织 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原则

1. 目 的

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的目的是为食品法典委员会获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专业信息、建议和帮助,并且使那些代表重要领域公众意见的组织和那些具有专业和技术权威性的组织发表其成员的意见并在国家、区域或全球范围内发挥协调各相关部门机构间部门利益的作用。

安排与这些组织的合作时应本着通过执行食品法典委员会计划,最大限度地得到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促进实现本委员会的宗旨。

2. 关系类型

只承认一种关系类型,即“观察员地位”;所有其他关系包括工作关系尽属非正式性质。

3. 有资格申请“观察员地位”的组织

下列组织符合观察员资格:

· 在粮农组织中有磋商地位、专业磋商地位或联络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 与世卫组织有官方关系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 下列国际非政府组织:

(a) 在组织结构和活动范围上具有国际性,在特定领域中代表行业利益;
(b) 其关心的问题涉及本委员会部分或者全部活动领域;
(c) 其目标和目的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章程;
(d) 设有常务执行机构、授权代表和与其各国成员机构联系的系统程序和机制。其成员在涉及政策或采取行动时应有表决权或其他表达自己观点的相应机制。

4. 获得“观察员地位”的程序

4.1 在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中有某种地位或与之有官方关系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观察员地位”将被授予那些在粮农组织中有磋商地位、专业磋商地位或联络地位或者与世卫组织有官方关系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并且它们向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告知愿意定期参加本委员会和(或)任何或所有本委员会附属机构[4]的工作。它们也可以要求临时参加本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的具体会议。

4.2 在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中不具有某种地位或与之没有官方关系的非政府组织

在与一非政府组织建立任何形式的正式关系前,该组织应向本委员会秘书处提供本程序附件中列明的有关资料。秘书处将把这一资料转给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

一旦两总干事确认提出申请的组织对促进实现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宗旨能够做出重要贡献,该申请组织将被授予观察员地位。

对于那些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授权组织并欲代表该组织参加具体会议的单个组织,一般不给予观察员地位。

5. 权利和义务

有观察员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5.1 具有“观察员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享有的权利

一个具有观察员地位的组织:

(a) 有权派出一名观察员(无表决权)参加本委员会会议,并可随带几名顾问;有权在会前从秘书处得到所有工作文件和讨论文件;有权向本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表自己的毫无保留的看法;以及有权应会议主席的邀请参加讨论[5]
(b) 有权派出一名观察员(无表决权)参加具体下属机构会议,并可随带几名顾问;有权在会前从下属机构秘书处得到所有工作文件和讨论文件;有权向这些机构以书面形式发表自己的毫无保留的看法;以及有权应会议主席的邀请参加讨论12;
(c) 可以应两总干事邀请,在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中参加与自己所关心领域有关的会议或研讨会,如不参加,可以书面形式将其意见提交给这些会议或研讨会;
(d) 将根据与秘书处事先商量选定的主题,收到计划召开的有关会议的文件和信息;
(e) 可以在其执行机构授权下,用本委员会工作语言中的一种向秘书提交有关本委员会拟讨论议题的书面声明,秘书将酌情把声明转交本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

5.2 具有“观察员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应尽的义务

一个具有观察员地位的组织应:

(a) 与食品法典委员会通力合作以推进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目标的实现;
(b) 与秘书处合作确定在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范围内如何协调各项活动,以避免出现重复和重叠;
(c) 应两总干事要求,尽可能通过相应讨论或其他宣传形式,促进对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进一步了解和理解;
(d) 将其与本委员会所有或部分活动领域有关的报告和出版物提供给本委员会秘书作为交换;
(e) 及时向本委员会秘书通报关于其组织结构和成员变化情况,以及其秘书处的重大变化。

6. “观察员地位”的审查

根据计划或其他情况变化,两总干事可终止不再必要或不再合适的观察员地位的安排,并将其决定向本委员会报告。然而,有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可就终止其观察员地位提出上诉。

一个有观察员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在四年内对任何会议不感兴趣并且不参加任何会议,可被认为因没有足够兴趣而被终止这种关系。

秘书将向食品法典委员会报告根据现行程序建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情况,并且提供一份被授予观察员地位组织的名单,并注明其成员构成情况。

本委员会应定期审议这些原则和程序,并在必要时考虑做出适当修改。

附件:申请“观察员地位”非政府组织
需提供的资料

(a) 该组织不同语言的正式名称(包括缩写)
(b) 必要的邮政地址全称、电话、电传地址、传真和电子信箱
(c) 组织的目标和主要工作领域(授权范围)和工作方法(附上宪章、章程、细则和议事规则等)
(d) 成员组织(各国家联系单位的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如可能则提供成员数和主要官员的姓名。如该组织有个人成员,请说明在各国的大致人数)
(e) 结构(代表大会或大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总秘书处类型;如有的话,专门议题委员会等)
(f) 资金来源说明(例如,成员会费、直接资助、外部捐款或赠款)
(g) 与本委员会活动领域部分或全部有关的会议(指明会议频率和平均出席情况;提供上次会议的报告,包括通过的决议)
(h)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 联合国及其机构(如有,应指明是磋商地位或其他关系)
– 其他国际组织
 
(i) 预计对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贡献
(j) 过去代表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进行的活动或者与之相关的活动(指明其各国家联系单位与地区协调委员会和(或)国家食典联系点或委员会间的关系)
(k) 要求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的活动领域(本委员会和(或)附属机构)。如一个以上有相同兴趣的组织要求获得同一领域的观察员地位,应鼓励这些组织成立具有此目标的联合会或协会参加。如成立这样的统一组织不可行,申请书中应说明理由。
(l) 向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文件使用的的语言(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m) 提供上述资料人的姓名、职务和地址
(n) 签名和日期

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

当规范委员会提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一项标准、业务守则或相关文本时,它应该首先考虑本委员会在其中期工作计划里确定的工作重点,考虑本委员会当前执行的任何特定的有关战略性项目,并明确在一定时限内完成这项工作的前景。除此,它还应该对照以下标准对该建议进行评估。

如果该建议超出了工作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该建议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委员会,必要时还应附上对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进行修改的建议。

标 准

适用于一般问题的标准

(a) 从健康和对付欺诈行为角度出发的消费者保护。
(b) 国别法律的多样性及其对国际贸易已经或可能造成的障碍。
(c) 不同工作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d) 该领域内已经被其他国际组织承担的工作。

适用于商品的标准

(a) 从健康和对付欺诈行为角度出发的消费者保护。
(b) 个别国家的商品生产数量和消费量以及国家之间的贸易额和贸易方式。
(c) 国别法律的多样性及其对国际贸易已经或可能造成的障碍。
(d) 国际或地区市场潜力。
(e) 对商品标准化的顺应性。
(f) 现有的或拟议的通用标准可涵盖消费者保护和贸易问题的主要
范围。
(g) 需要另立标准以注明未加工、半加工或加工的商品的数量。
(h) 该领域内已经被其他国际组织承担的工作。

设立食品法典委员会 附属机构的标准

如果建议制定一项不属于任何现有附属机构[6]职权范围内的标准、业务守则或相关文本,或建议对无限期休会的附属机构制定的标准、业务守则或相关文本进行修改,这样的建议应连同一份书面陈述一并上报本委员会,文中应根据本委员会的中期目标说明理由,并尽量切合实际地包括“确定工作重点的标准”中的有关内容。

如果本委员会为制定某一标准草案或相关文本或为修改现有的标准或相关文本而决定设立一个附属机构,则首先应考虑在下列条件下根据本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则IX.1(b)(i)设立一个政府间特设工作组。

1. 职权范围:

· 拟设的政府间特设工作组的职权范围应仅限于那些近期的紧急任务,并且事后一般不再作修改;
· 职权范围应明确说明成立政府间特设工作组所要达到的目标;
· 职权范围应明确说明(i) 召开会议的次数,或(ii) 某项工作预期完成的日期(年份),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五年。

2. 报 告:

政府间特设工作组应向食品法典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政府间特设工作组的报告应送交本委员会各成员国和感兴趣的国际组织。

3. 运作费用: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支出概算中,除根据本委员会章程第10条规定的准备工作中所花费用被承认为本委员会的运作费用外,不应备付政府间特设工作组的运作费用。

4. 东道国政府安排:

本委员会在建立政府间特设工作组时,应确定有适当的东道国政府安排,以确保特设工作组在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能。[7]

5. 工作程序:

政府间特设工作组应向本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开放,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食典标准及相关文本的统一制定程序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政府间特设工作组。

6. 解 散:

在规定的工作完成后,或当分配给此项工作的会议届数已到或时限已经到期时,政府间特设工作组应予以解散。

关于将具体规定纳入 食典标准及相关文本的准则

特定商品卫生业务守则的制定
和(或)修订准则

就某项食品或一组食品制定的附加食品卫生要求应限制在达到个别守则确定的必要目标范围内。

食典卫生业务守则的首要目标是向各国政府提供关于在国别和国际要求框架内运用食品卫生规定的建议。

推荐的国际业务守则修订本――食品卫生总原则(包括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方法运用的准则)和食品微生物指标的制定和运用的修订原则是食品卫生领域的基本文件。

所有适用于某项食品或一组食品的食典卫生业务守则,都必须参照食品卫生总原则,其中总原则之外的附加内容必须是某项食品或一组食品的特定要求所必须的。

食典卫生业务守则中的规定应尽可能用清楚、明晰的方式表达,无需附加过多的解释性语言。

以上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包含有关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典业务守则。

制定食典分析方法的原则

食典分析方法的目的

这些方法主要是用作检验食典标准中的规定的国际方法。它们应用于参照,用于现行方法的校准或用于常规检查和控制目的。

分析方法

几类不同分析方法的定义

(a) 定义法(第I类)

定义:确定只有按照该方法才能达到某数值的方法,并按此定义为确定测量物允许值的唯一方法。
举例:霍华德霉菌计数法,赖克特-迈斯耳值,用烘干测定损失,以浓度测定盐水含盐量。

(b) 参照法(第II类)

定义:第II类方法是在第I类方法不适用的情况下选定的一种参照方法。它应从第III类方法(其定义见下文)中选取。它是在有争议和校准需要时建议使用的方法。
举例:测卤化物的电势滴定法。

(c) 核准替代法(第III类)

定义:第III类方法是符合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对于控制、检验或规范方法所要求达到标准的方法。
举例:测氯化物的福耳哈德氏试验或摩尔法。

(d) 暂行法(第IV类)

定义:第IV类方法是一种传统使用的方法,或是在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要求的标准尚未达到之前所暂时使用的方法。
举例:X射线荧光测试氯,测试食品中的人工色素。

选择分析方法的一般指标

(a) 从事某一食品或某组食品的国际组织制定的官方分析方法应优先使用。
(b) 视情况选择,就酌情挑选的下列指标而言其可靠性得到确定的分析方法应优先使用:

(i) 专一性
(ii) 准确度
(iii) 精确度;实验室内重复性(实验室以内),实验室间再现性(实验室之内和实验室之间)
(iv) 检出限
(v) 敏感度
(vi) 正常实验室条件下的可行性与适用性
(vii) 需要时可选择的其他指标。

(c) 选择的方法应以可行性为基础,在常规使用中具有适用性的方法应优先使用。
(d) 所有提供的分析方法必须与其相应的食典标准直接相关。
(e) 普遍适用于多类商品的分析方法应优先于只适用于个别商品的分析方法。

使用指标方法选择分析方法的一般指标

就食典第II类和第III类方法而言,可确定方法指标和数值,以纳入有关食典商品标准。提出的方法指标将包括上文分析方法一节(c)段的指标及其他有关指标,如回收因素等。”

选择单一实验室核准的分析方法的一般指标

核准的室间分析方法不多或并非始终适用,在采用多种分析物/多种基质分析法及出现新分析物时尤其如此。筛选分析方法的准则应纳入“分析法筛选一般标准”部分。此外,单一实验室核准的方法应满足下列条件:

i. 该方法根据国际公认的规程确认生效(例如,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单一实验室分析法核准准则中提及的那些规程)
ii. 该方法使用于符合ISO/IEC 17025:1999标准或实验室良好操作规范原则的质量管理体系中;

该方法应由例如以下情况显示的准确度信息加以补充:

– 如果可能,经常参加水准测定计划;
– 适当时利用认证的标准材料进行校准;
– 分析物达到预定浓度时进行回收率研究;
– 用可获得的其他核准方法核对分析结果。

食典委执行标准方式的工作指令

任何规范商品委员会仍可继续提出确定化学物质的适当分析方法,或提出用于确定的方法必须遵照的一整套标准。在一些情况下,规范商品委员会可能更容易提出一项具体方法,要求分析方法抽样规范委员会(CCMAS)将该方法“变为”适当的标准。然后该标准将由CCMAS审批,并在批准后构成商品标准的一部分,替代提出的分析方法。如果规范商品委员会希望自己提出方法,而不是让CCMAS提出方法,它应遵照关于制定具体标准的下列指令。这些标准必须得到批准才可用于有关确定工作。

然而,提供分析方法和标准的主要责任在于商品委员会。如果经多次要求,商品委员会仍不能提供分析方法或标准,那么CCMAS可提出适当的方法,并将该方法“变为”适当的标准。

“经批准”的最低食典分析特点将包括以下数量标准以及《食典使用的分析术语》规定的方法通用标准(第76页):

· 精确度(在实验室内部或实验室之间,但产生于合作试验数据,而非衡量不确定性考虑)
· 回收率
· 选择性(干扰效应等)
· 适用性(基质,浓度范围,对“通用”方法的优先考虑)
· 检出限/测定限,如果适合所考虑的确定工作
· 线 性

CCMAS将提出符合上述标准的数据。

CCMAS将具体的分析方法转变为方法标准

规范商品委员会在向CCMAS提交II类或III类方法供赞同时,它还应该提供关于下列标准的信息,以便使CCMAS能将其转变为适当的一般性分析特点:

· 准确度
· 适用性(基质、浓度范围及对“通用”方法的优先考虑)
· 检出限
· 测定限
· 精确度; 室内 (实验室内部的) 可重复性、室间 (实验室内部或实验室之间的)再生性, 但产生于合作试验数据, 而非衡量不确定性考虑
· 回收率
· 选择性
· 敏感度
· 线 性

这些术语的定义以及其它重要术语的定义见《食典使用的分析术语》(第76页)。

CCMAS将评估经核实确定的方法的实际分析功效。这将考虑对该方法可能进行的合作试验中获得的有关精确度特性,以及在该方法制定过程中进行的其它制订工作的结果。制定的整套标准将构成CCMAS报告的内容,并将纳入有关的食典商品标准。

此外,CCMAS将确定它希望此类标准遵照的标准的数值。

评估分析方法精确度特性的可接受性

计算的可重复性和可再生性数值可与现有方法进行比较,并进行对比。如果这些数值令人满意,则该方法可用作经核实的方法。如果没有方法可以进行精确度参数比较,则可以根据Horwitz公式算出理论可重复性和可再生性数值。(M. Thompson, Analyst, 2000, 125, 385-386) 。

食典使用的分析术语

结果:在执行完某一测量程序,包括所有的子程序和评价之后,为其测量或计算量报告的最终值。

说明:

报出结果时,应该弄清楚它是否涉及:

· 指示[信号];
· 未经校正的结果;
· 校正的结果;
· 是否为几个值的平均值。

一份完整的测量结果报告还包含有关测量不确定性的情况说明。

选择性:指某种分析方法能够鉴定溶液或基质中特定分析物而不受具有类似表现的其他成分干扰的程度。

选择性是分析化学中推荐使用的术语,指在存在其他成分干扰的情况下,一种具体方法能够鉴定某种(多种)分析物的程度。选择性可以分级。因易于引起混淆,故表达同类概念时不鼓励使用“专一性”这一术语。

准确度:测试结果和认可的参考值的一致程度。

注:

“准确度”一词,当用在一组测试结果中,会涉及到随机分量和一般系统误差或偏倚分量的综合。

真实度:一组测试结果的平均值与认可的参考值之间的接近程度。

说明:

1 真实度的测定通常是以偏差来表示。

2 真实度也称作“平均数的准确度”。不建议采用这一用法。

偏差:测试结果的期望值与认可的参考值之间的差别程度。

说明:

偏差指的是与随机误差对比而言的总体系统误差。构成偏差的系统误差分量可能是一个或多个。与认可的参考值相差较大的系统误差表现出的偏差值也较大。

当系统误差分量必须含有随机误差的过程时,随机误差分量就会因误差因素的增多而增大,随重复次数而减少。

精确度:在规定条件下获得的彼此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接近程度。

说明:

精确度仅仅取决于随机误差的分布,与真实值或给定值无关。

精确度的衡量通常用“不精确”一词来表达,计算上以测试结果的标准差体现。越不精确,标准差就越大。

“独立测试结果”指的是对同一或类似测试对象不受以前任何一次测试结果影响而获得的测试结果。精确度的定量测量关键取决于规定的条件。重复性和再现性条件是典型的极限条件。

重复性[再现性]:重复性[再现性]条件下的精确度。

重复性条件:用同一方法对同样的测试事项,在同一实验室里由同一操作人员使用同一设备,在短时间间隔内取得独立测试结果,这样的条件为重复性条件。

再现性条件:用同一方法对同样的测试事项,在不同实验室里由不同操作人员使用不同设备取得测试结果,这样的条件为再现性条件。

说明:

当不同的方法得出的测试结果相差不大,或是当试验设计允许用不同的方法,如在为确定参考材料的一致值所进行的水准研究和材料合格研究中,“再现性”这个词可以用在取得的结果参数上。这种条件必须明确说明。

重复性[再现性]标准差:在重复性[再现性]条件下取得的测试结果的标
准差。

说明:

重复性[再现性]标准差是在重复性[再现性]条件下测试结果分布的一种差量测定。

类似的是,“重复性[再现性]变量”和“重复性[再现性]变动系数”可以确定为在重复性[再现性]条件下的测试结果的差量测定。

重复性[再现性]极限:小于或等于在重复性[再现性]条件下取得的两个测试结果之间的绝对差值的概率可为95%。

说明:

使用的符号为r[R]。

在检验两个在重复性[再现性]条件下取得的测试结果时,应以重复性[再现性]极限r[R]=2.8 sr[sR]作比较。

当几组测量数据用作计算重复性[再现性]极限(现称为“临界差”)的基础时,则需要用到更为复杂的计算公式,具体见ISO 5725-6:1994,4.2.1和4.2.2。

实验室间研究:这种研究是指几个实验室按文献规定的条件对同质的、稳定的材料的一个或多个“相同的”部分测量某个数值,并将测量的结果汇编成单独的资料。

说明:

参加测试的实验室数量越多,统计参数的估测结果的可信度就越大。IUPAC-1987试验方案(Pure & Appl. Chem., 66, 1903-1911(1994))要求方法性能研究至少需要八个实验室。

方法性能研究:在实验室间研究中,所有的实验室遵循同一个书面方案,使用同一测试方法,对几组相同的试样测试某数值。用报告结果来估测这一测试方法的性能特性。通常情况下,这些特性在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都是精确的,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还包括其他相关特性,如系统误差、回收率、内部质量控制参数、敏感度、检出限和适用性。

说明:

在这种分析量的研究中使用的材料通常是在有关基质、测试成分量(浓度)、干扰成分和效应的实务分析中用到的代表性材料。分析人员一般并不知道试样的实际构成,但知道其基质。

研究方案中详细说明了实验室的数量、试样的数量、测定的数量和研究的其他细节。研究方案的部分内容是分析操作程序的书面说明。

这种研究最主要的特点是必须严格按照同一书面方案和测试方法去操作。

可以用同样的测试材料对几种方法进行比较。如果所有的实验室使用的每一种方法都遵循同一套操作程序,并且每一方法都进行独立的统计分析,这样的研究就是一套方法性能研究,也可叫方法比较研究。

实验室性能(水准)研究:在实验室间研究中,由一组实验室各自选取不同的方法对一个或多个同质的、稳定的试样进行一个或多个数值测量。将报告结果在实验室之间进行比较,或与已知的或给定的参考值进行比较,这样做的目的一般是为提高实验室性能。

说明:

实验室性能研究可以用来支持实验室的水准鉴定或是检查其性能。如果某项研究是由对各参加实验室有管理监控职能――组织、鉴定、管理或契约――的某个组织来做,那么研究方法可以具体规定,或者选择的方法可限于经过审核的或等同的方法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单一的试样是不足以对其性能作出判断的。

实验室性能研究还可以用来选取方法性能研究的分析方法。如果所有的实验室, 或者是一组相当大的实验室分支机构使用同样的方法, 这种研究也可以看作是方法性能研究,前提是试样必须覆盖所测量的范围。

一个组织中有独立的设施、仪器和校准物质的实验室应视为不同的实
验室。

材料合格研究:对测试材料的量(浓度或属性)确定一个参考值(“真实值”)的一项实验室间研究,通常附有不确定性的说明。

说明:

一项材料合格研究经常有选择地利用各参考实验室来分析一个候选的参考材料,采用最大可能提供浓度(或者特征特性)测定偏差最小和不确定性最小的方法。

适用性:采用某种分析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检测分析物、基质和浓度与食典标准是否相一致。

说明:

除了对每一个因素的优良性能状况的陈述外,其适用性 (范围) 的说明也可以包括其他分析物对已知干扰素的预警,或对某些基质和状态的不适用性。

敏感度:标准(校准)曲线的浓度的相应变化而引起的变化,即分析校准曲线的斜率si。

说明:

这个词也在其他几个分析应用中用到,通常指检测能力、原子吸收光谱分析中吸收为1%时的浓度、免疫学测试和微生物学测试中发现的阳性与已知的、真阳性之间的比率。这种在分析化学上的应用不应提倡。

如果浓度c或数量q发生的微小变化对测量值x造成大的变化(即导数dx/dc或dx/dq很大),这种方法我们就说它是敏感的。

虽然不同量的ci或qi的信号会不同,但斜率si在一定浓度范围内一般保持常量。Si也可以是试样中存在的其他被测物的c或q的函数。

抗变度:一个化学测量过程在环境和程序变量、实验室、人员等发生微小变化时对抵抗结果发生变化的能力。

指标方法中使用的术语

检出限:检出限的常规定义为场消隐+3s,其中s是场消隐值信号的标准偏差。(国际理论应用化学协会的定义)。

然而,排除对上述方式的多数异议(即始终无法克服衡量界限时的高变异性)的替代定义是将该方式基于失控时再现性相对标准偏差的约略值(其中3sR=100%;sR=33%,因高变异而约略为50%)。这一数值直接与分析物和衡量系统相关,而非依据当地衡量系统。

测定限:同检出限,但需要6或10而非3s。

然而,与检出限拟议定义相似的替代定义是采用sR=25%。这一数值与检出限数值差别不大,因为检出限的上限正好与测定限的下限结合。

回收率:存在或添加的分析物量与提取供衡量的试验材料的比例。

选择性:指某种分析方法能够鉴定溶液或基质中特定分析物而不受具有类似表现的其他成分干扰的程度。

选择性是分析化学中推荐使用的术语,指在存在其他成分干扰的情况下,一种具体方法能够测定某种(多种)分析物的程度。选择性可以分级。因易于引起混淆,故表达同类概念时不鼓励使用“专一性”这一术语。

线 性:一种分析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实验室取样中要测定的分析物质量得出相应仪表反应或结果的能力。这一比例表示为事先确定的数学公式。线性限度是浓度的试验限度,其间可以按已知可信度(一般相当于1%)应用线性校正模型。

制定或选择食典抽样程序的原则

食典抽样方法的目

食典抽样方法是检测某一商品是否符合食典标准过程中,确保公平和有效而采用的抽样程序。根据适用的食典标准的有关规定,目的是把抽样方法作为国际使用方法,以避免或消除可能由于在抽样上采取不同法律、行政和技术措施造成的困难,以及由于对有关批次或交付食品的分析结果的不同解释而造成的困难。

抽样方法

抽样方案的种类及其程序

(a) 关于商品缺损的抽样方案:

这些一般是用于视觉缺损(如掉色、尺寸的错误分级等)和杂质。它们一般是品质方案,也可以采用“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法典预包装食品抽样方案(AQL 6.5)[8]”中包括的方案。

(b) 关于净含量的抽样方案:

这些方案一般用于预包装的食品,并用来检查批量食品是否符合净含量的有关规定。

(c) 关于成分指标的抽样方案:

这些方案一般用于分析鉴定的成分指标(如白糖的干燥失重等)。它们主要以含有未知标准偏差的变量程序为基础。

(d) 与健康有关的属性的特别抽样方案:

这些方案一般用于不均匀状态,如对微生物损坏、细菌副产品或偶发的化学污染物的鉴定。

选择抽样方法的一般须知

(a) 从事某一食品或某组食品的国际组织制定的官方抽样方法应优先使用。当这些方法被食典标准认可时,可使用食典建议的抽样术语(另有说明)进行修改。

(b) 有关的商品规范委员会在制定任何抽样方案之前,或任何方案被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通过之前,应该注明以下内容:

(i) 食典商品标准中的指标基础已经确立(例如在此基础上,是否批量中的每一件商品或相当一部分商品符合标准中的规定,或者是否一批商品中抽取的样品的平均水平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如果必须符合,是否(视情而定)给定最小或最大的容许量);

(ii) 是否标准中的指标的重要程度有所区别,如果是这样,每一个指标应用什么样合适的统计参数,以及一批商品完全符合标准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c) 抽取样品的程序说明应该注明以下内容:

(i) 为确保抽取的样品在交付或批量商品中具有代表性所必要的措施;
(ii) 从交付或批量商品中抽取的样品的个体尺寸和数量;
(iii) 抽取和处理样品的行政管理措施。

(d) 抽样协议可包括以下内容:

(i) 根据样品接受或拒绝一批商品而采用的统计指标;
(ii) 在有争议时采用的程序。

一般注意事项

(a) 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应该与所有从事分析与抽样方法工作的有关组织保持尽可能紧密的联系。
(b) 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作为工作,应该经常审议食品法典公布的所有分析与抽样方法。
(c) 在食典分析方法中,应该允许不同国别的试剂浓度和规格有所变化。
(d) 源于科学杂志、论文或出版物的食典分析方法,无论是否具备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正式语文之外的其他语文,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应全文编印在食品法典中,都应该遵循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采纳的分析方法的标准设计。
(e) 作为官方分析方法已编印在其他现有出版物上并且作为食典方法采纳的分析方法,只需在食品法典中参照引用。

食典文件统一查阅系统

在给食典文件编制查阅编码时,首先显示下表所列文件查阅编码,接着是会议召开的年份和会议届数,最后是该文件的连续编号。

例如,为2004年总原则规范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编写的文件,标有CX/GP 04/20/1、2、3等序列编号。

2003年之前,大多数文件仅标有文件查阅编码、年份和序列编号(只有执行委员会文件例外)。

法定机构

文件查阅编码
食品法典委员会 ALINORM
执行委员会 CX/EXEC
规范委员会
总原则 CX/GP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 CX/FAC
食品卫生 CX/FH
食品标签 CX/FL
分析抽样法 CX/MAS
农药残留 CX/PR
食品中兽药残留 CX/RVDF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证书制度 CX/FICS
专用饮食营养和食品 CX/NFSDU
谷类豆类 CX/CPL
可可制品和巧克力 CX/CPC
油 脂 CX/FO
鱼和渔产品 CX/FFP
奶及乳制品 CX/MMP
肉类卫生 CX/MH
天然矿泉水 CX/NMW
水果蔬菜加工制品 CX/PFV
糖 类 CX/S
植物蛋白 CX/VP
新鲜水果蔬菜 CX/FFV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地区协调委员会
非 洲 CX/AFRICA
亚 洲 CX/ASIA
欧 洲 CX/EURO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CX/LAC
近 东 CX/NEA
北美洲及西南太平洋 CX/NASWP
政府间特设工作组
果 汁 CX/FJ
生物技术食品 CX/FBT
撤销的或解散的法定机构
(仅供档案查阅)
食用冰块规范委员会 CX/IE
汤料规范委员会 CX/SB
动物饲养方法政府间特设工作组 CX/AF
肉类和禽类制品规范委员会 CX/PMPP
欧洲经济委员会/食品法典委员会果汁标准化 CX/FJ
联合专家组
欧洲经济委员会/食品法典委员会速冻食品标准化联合专家组 CX/QFF
联合专家组

食典商品标准的格式

引 言

商品标准的格式也准备用作食品法典委员会附属机构陈述其标准的指南,目的在于尽可能实现对商品标准的统一陈述。本格式还指出了应酌情纳入标准并在该标准有关标题下说明的内容。各部分格式要求只能按有关食品的国际标准的规定来完成。

标准名称
范 围
描 述
基本构成和质量要素
食品添加剂
污染物
卫 生
度量衡
标 签
分析和抽样方法

标 题 说 明

标准名称

该标准的名称应尽可能简明和清楚。通常采用该标准所含食品已知的普通名称,或如果标准所涉及的食品超过一种以上,则采用含及各食品的属名。如果包含完整信息的标题过长,可加副标题。

范 围

此部分应包含食品标准适合于对某个或多个食品的简明陈述,除非标准的名称本身能说明。在通用标准包含一种以上特定产品的情况下,应说明标准适用于哪些具体产品。

描 述

本部分应含这个产品或这类产品的定义,可能的情况下,指明其原材料和必要的制作过程。同时也包括产品类型和风格及包装类型的内容。需要说明标准的含义时也可采用附加定义。

基本构成和质量要素

本部分应包含所有关于构成的数量和其他要求,包括必要的识别特征、包装物规定和关于必要的和可选成分的要求。也应包括质量要素,这对所
涉及的产品设计、定义或构成是至关重要的。这样的要素可包括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原材料质量、可感知的口味、气味、颜色和质地方面的规定,以及
为防假冒而为最终产品制定的基本质量标准。这部分可涉及对缺陷的容许程度,例如有缺陷或缺点的材料,但这种信息应放入标准的附录或另一咨询性文本中。

食品添加剂

本部分应包含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的名称,并酌情包含允许的最大量。应按照第93页上提供的指导和下面的形式来拟定。

“包含在食品法典……部分中的食品添加剂及其技术规格的以下规定,须经[已经]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的认可。”

然后应有如下的表达格式:

“添加剂名称、最大添加量(用百分数或毫克/千克表示)。”

污染物

农药残留:

本部分应包括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对有关产品制定的农药残留量的任何标准。[9]

其他污染物:

另外,本部分应包含其他污染物的名称及其在适合的食品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标准内容可采用以下格式:

“关于农药残留以外污染物的以下规定,须经[已经]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的认可。”

然后应有如下的表达格式:

“污染物名称、最大含量(用百分比或毫克/千克表示)。”

卫 生

本部分应包括认为必要的任何具体的强制性卫生规定。应按照第95页上提供的指导来拟定。也应提及所适用的卫生业务守则。这种守则中的任何部分,特别是包括最终产品技术规格的那些部分应在本标准中说明,如必要,应将它们制定成强制性的规定。也应有以下说明:

“关于本产品的食品卫生的以下规定,须经[已经]食品卫生规范委员会的认可。”

度量衡

本部分应包括除标签规定外的关于度量衡标准的所有规定,例如,容器的填充物、重量、尺寸或抽样和分析的适当方法决定的单位计数。度量衡标准应采用国际单位来表示。在各种标准包括用标准化数量(如100克的倍数)表示产品销售的规定时,应采用国际单位,但这并不排除在本标准中对这些标准化数量,用其他度量衡标准系统的大致相同数量所表示的附加说明。

标 签

本部分应包括本标准中的所有标签规定并按照第92页上提供的指导来拟定。规定的制定应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所含的规定。本部分也可包含免除的、附加的或对有关产品通用标准的解释是必要的规定,其条件是这些规定可以充分说明是合理的。还应有以下说明:

“关于本产品标签的以下规定,须经[已经]食品标签规范委员会的认可。”

分析和抽样方法

本部分应包括被认为是必要的、特定的或参照的所有分析和抽样方法,并应按照第95页上提供的指导来制定。如果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已证明两种或更多的方法是等同的,则可视为替代的方法,可列入本部分作为特定的或参照的办法。还应有以下说明:

“下面所描述的分析和抽样方法,须经[已经]分析抽样规范委员会的认可。”[10]

各商品委员会与综合委员会 之间的关系

规范委员会可要求对所有食品的有关事务负有责任的各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分析抽样法、食品卫生、专用饮食营养和食品、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证书制度等规范委员会可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一般规定。除非有其他做法的需要,否则这些规定仅以参照的方式纳入食典商品标准。

食典商品标准应包含卫生、标签以及分析和抽样方法部分,并且这些部分应包含该标准的全部相关规定。除非有其他做法的需要,否则食典通用标准、守则或准则中的规定仅以参照的方式纳入食典商品标准。当食典工作委员会认为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一种或更多的商品标准时,它们可提请相关委员会认可与食品法典一般规定的偏差。这样的要求要充分证明是有道理的并有科学证据和其他相关信息作支持。关于卫生、标签以及分析和抽样方法部分的具体规定或食典通用标准、守则或准则的补充规定,应在食典标准及相关文本制定程序的步骤3、步骤4和步骤5中的最佳时期提交给相关的规范委员会,然而这样的提交工作不允许拖延该标准进入本程序随后的步骤。

综合委员会和商品委员会在制定检验和证书规定和(或)建议时,应参照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证书制度规范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准则,并在方便时候尽早在各个委员会责任范围内对这些标准、准则和守则作任何适当的修改。

食品标签

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应将有关食品标签的规定列入。通用标准内容的免除或增加如对于相关产品的解释是必要时,应充分说明其理由,并应尽可能限制。

在每个标准草案中的具体信息通常应限于以下内容:

·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规定,产品应贴的标签说明
· 食品的具体名称
· 日期标记和贮藏指南(通用标准第4.7.1条中已知可免除者仅为例外)

食典标准范围不局限于预包装食品时,则非零售容器的标签规定可列入。在这类情况下,其规定内容为:

“除该产品的名称、产品批号、生产者或包装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显示在容器上以外,有关……信息[11]应标在容器上或附说
明单。[12]

然而,如产品附说明单的标志可明白识别,则产品批号、生产者和包装者的名称、地址可以用该识别标志来替代。”

关于日期标记(通用标准第4.7条),规范委员会在非常情况下,可决定采用通用标准规定的日期,或替代或附加最低保存期,或决定不需加日期标记。在这些情况下,应将拟议行动的充分理由提交给食品标签规范委员会。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

各商品规范委员会应在每个商品标准草案中编写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部分。该部分应包含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所有规定,并应包括那些技术上认为必要的或适宜在最大限量内广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包含在食典商品标准中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包括加工辅助物)和污染物的所有规定,最好应在本标准已进行到食典标准制定程序步骤5以后,或在步骤7由相关商品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审议之前,提交给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然而这样的提交工作不允许拖延该标准进入本程序随后的步骤。

为确保与食品添加剂使用总原则相符,由各商品委员会提交技术理由并由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提出关于使用安全性(允许日摄入量和其他限制)、潜在性估计及(可能的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实际摄入量的建议的基础上,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所有规定均需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的认可。

在为食品添加剂规范委员会准备工作文件时,秘书处应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总原则,就食品添加剂(包括加工辅助物)规定的认可问题向该委员会作出报告。食品添加剂规定应说明国际编号系统的号码、允许日摄入量、技术理由、建议的使用量和该添加剂是否曾被认可(或临时认可)。

在步骤3,当商品标准被送交各国政府征求意见时,应包含这样的说明,即这些关于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的规定“需经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的认可并列入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或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

在制定食品添加剂规定时,各规范委员会应遵循食品添加剂使用总原则和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中的序言。对任何背离以上建议的都应做出充分说明。

如有现行的商品委员会,关于审议中的任何商品标准的添加剂使用方面的建议,则应由相关的该委员会提出并转交给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认可。当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决定不认同某些添加剂规定(该添加剂的使用或在最终产品中的含量)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如需要更多的信息,或如果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决定修改该规定,应将审议中的部分反馈给该委员会。

如无现行的商品委员会,则应由成员国直接将新添加剂规定或现行规定的修改建议转交给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

良好加工规范指的是:

食品卫生

各商品委员会在商品标准中应使用下列文本:

分析和抽样方法

一般惯例

除了与微生物标准有联系的分析和抽样方法以外,规范委员会将分析或抽样方法的规定纳入一项食典商品标准时,应在步骤4将其提交给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以确保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各国政府能尽早提出意见。规范委员会应视情尽可能向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提供拟议的每个分析方法的专一性、准确性、检测限度的精确性(重复性、再现性)、灵敏度、适用性和可行性方面的信息。同样地,规范委员会应尽可能向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提供关于每个抽样计划的应用范围或领域、抽样类型(例如,成批或单位抽样)、抽样规模、决策规则、计划详情(如“抽查特性”曲线)、对抽签或过程的推论、可接受的危险程度和相关的支持数据等方面的信息。

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其他标准。分析方法应由商品委员会提出,如有必要,在与某个专家机构磋商后提出。

在步骤4,各商品规范委员会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并向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报告:

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应在有关制定食典分析和抽样方法的业务中发挥协调作用。然而发起委员会要对程序步骤的贯彻执行负责。

必要时,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应努力确保有分析领域专门技术的其他知名机构制定方法和合作测试。

分析抽样方法规范委员会将评价其验证中确定的方法的实际分析效果。这将考虑到对该方法可能进行的合作验证中获得的有关精确特性,以及该方法发展过程中开展的其他发展工作的结果。所确定的成套指标将构成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批准报告的一部分,并将插入有关食典商品标准。

此外,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将确定其希望该方法符合的指标的数值。

食品一般应用的分析和抽样方法

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自己制定食品一般应用的分析和抽样方法时,负责执行本程序的步骤。

食品添加剂本身的分析方法

为了验证食品添加剂纯度和识别的标准,列入食典食品添加剂咨询性技术规格中的分析方法不需要提交给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规范委员会负责执行本程序的步骤。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分析方法

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确定方法不需要提交给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批准。农药残留规范委员会负责执行本程序的步骤。

微生物分析和抽样方法

为了验证卫生规定,规范委员会将微生物分析和抽样方法的规定列入
后,应在食典标准制定程序步骤3、步骤4和步骤5的最佳时候向食品卫生规范委员会提交,以确保政府就分析和抽样方法向食品卫生规范委员会提出意见。按照上述一般惯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用食品卫生规范委员会来替代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为验证卫生规定,食品卫生规范委员会制定并纳入食典商品标准的微生物分析和抽样方法,不需要提交给分析抽样法规范委员会批准。

食典联络点的核心职能

依据国家的立法、政府结构和惯例的不同,每个国家的食典联络点的操作也不同。

食典联络点:
1. 作为食典委秘书处和成员国之间的纽带;
2. 协调其国内有关食典的一切活动;
3. 接收食典的所有最终文本(标准、业务守则、准则和其他咨询性文本)和食典会议的工作文件,并确保将其分发给本国的有关者;
4. 向食品法典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和(或)食典委秘书处发送对食典文件的意见或建议;
5. 同已建立的国家食典工作委员会紧密合作。食典联络点作为同食品工业、消费者、贸易商和其他所有相关者的联络点,以确保政府在政策和技术咨询上掌握对有关食典工作问题作基本决策时的适宜权衡;
6. 作为同食典委其他成员国信息交流和活动协调的一个渠道;
7. 接收食典会议邀请函并向有关会议主席和食典委秘书处通报本国的参会人员名单;
8. 维系食典的最终文本库;
9. 促进本国各地的食典活动。


[1] 见食典文件统一查阅系统-程序手册第85页。
[2] 参见促进协商一致的措施(见附录:食品法典委员会总决定)。
[3] 这并不排除在制定标准的前期,将已就其绝大部分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的条文列入方括号的办法。

[4] “附属机构”是指任何根据本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则IX设立的机构。
[5] 一个观察员被邀请出席食典委会议并不意味给予了这一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其已享有的地位不同的地位。

[6] 本委员会似宜考虑扩大某现有机构的职权范围以通过该建议。
[7] 这可能涉及本委员会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东道国政府安排。

[8] 食品法典:第13卷

[9] 注:由于实际原因,这个程序还没有得到遵照执行。食典规定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另列在已出版的《食品法典》第2卷中。
[10] 分析方法应酌情表示为“定义”、“参照”、“核准替代”或“暂行”方法。见第72页。

[11] 规范委员会应决定包括哪些规定。
[12] 规范委员会可以决定要求在容器上贴有更详尽的信息。在这个方面,应特别注意在容器上加注贮藏指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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