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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

各国农业研究中心托管的
植物遗传资源材料转让协定修订草案

[中心]1托管的 植物遗传资源材料转让协定修订草案

 

1 本《材料转让协定》涉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生效之前转让的材料。《条约》设想,《条约》一旦生效,[中心]将与《条约》管理机构签订一项协定。[中心]已表明愿意与管理机构签订这样一项协定。与《条约》一致,这项协定将为其生效后转让的材料规定新的材料转让协定和利益分享安排。

 

[中心]28托管的植物遗传资源材料转让协定修改草案

本协定中的植物遗传资源(以下称“材料”)由[中心]按以下条件提供:

[中心]提供所附清单中说明的材料,作为其尽量为研究、育种和培训利用材料的政策的一部分。材料或由[中心]培育;或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获得;若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后获得,其获得时达成的谅解是,可按照1994年10月26日[中心]与粮农组织签订的协定中规定的条件,为任何农业研究、育种如培训目的提供材料。

材料按本协定委托保存,接收方无权获得该材料或有关信息的知识产权。

接收方可为研究、育种和培训利用和保存材料,并可供给其它各方,但这些有关方面须接受本协定的条件。29

因此,接收方借此同意不提出对材料的所有权,也不寻求对收到形式的该材料或其基因部分或成份的知识产权。接收方还同意不寻求对收到的有关信息的知识产权。

接收方还同意确保,可能由他/她随后供给材料样品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受相同条款的约束,并保证将同样的义务传给材料的今后接受方。

[中心]对材料的安全和名称以及随材料提供的任何通行证或其它资料的精确性或正确性不作任何保证。对所供材料的(遗传或机械)质量、活性或纯度也不作任何保证。材料的植物检疫状况仅按所附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描述加以保证。接收方承担遵守接收方国家有关输入或发放遗传材料的检疫和生物安全条例和规则的全部责任。

[中心]将根据请求提供随材料提供的任何情况之外可能获得的资料。要求接收方向[中心]提供评价和利用期间收集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鼓励按本材料转让协定提供的材料的接收方分享利用该材料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商业利用,通过信息交流机制、获得和转让技术、能力建设和分享商业化所产生的利益。[中心]愿意促进这些利益的分享,将这些利益用于有关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国家和区域计划中,尤其是在多样性中心和最不发达国家中。

材料的提供以接受本协定的条款为明确条件。接收方接受材料则构成对本协定的条款的接受。


28 提请接收方注意下述事实,即将公开提供材料转让协定的细则,包括接收方的身份。

29 这并不妨碍接收方为直接提供给农民或消费者栽培而发放该材料,但须遵守本材料转让协定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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